欢迎来到我的范文网!

桂价费123号

诚信名言 时间:2019-07-19

【www.myl5520.com--诚信名言】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篇一:桂价费123号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

有关问题的函

(桂价费函„2012‟772号)

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区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标准的函》(桂财综函„2012‟57号)收悉。为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资产评估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三、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 1 -

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业务不在当地,需赴外地办理业务的,差旅费不在上述标准内,由委托方另行承担,并在合同中约定。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区资产评估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最高幅度(见附件)。

在全区最高收费标准限额内,自治区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资产评估机构自主确定;设区城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企业服务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在不超过自治区收费规定的前提下核定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由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委托人承受能力等情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不同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

五、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 - 2 -

商确定。

六、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七、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实行《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等内容,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收费的,应按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查处。

九、上述收费从2013年1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前3个月,请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我局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附件:广西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2012年12月20日

- 3 -桂价费123号。

广西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评估收费标准

桂价费123号。

二、计时收费标准

注:1.计件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收费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2.计费基数:可以按资产评估账面原值计费;对于没有账面原值的资产,可按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计费。

3.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上下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4.司法鉴定、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不适用本标准。

- 4 -

桂价费字[2003]4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篇二:桂价费1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      【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文字号】桂价费字[2003]462 号 【颁布时间】2004 年 02 月 12 日 【生效时间】2004 年 02 月 12 日 【全 理规定》的通知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 00 四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中发[2001]9 号)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 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 18 号)和《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 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如下:

一、县级(含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同步修建防空 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 发成本。 如因地质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二、 防空地下室建设要坚持以建为主, 凡是按规定进行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不得再收费。 如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或交纳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 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 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 证施工安全的; (五)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 150 平方米,不利于战时和平时使用的。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一)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 上其他民用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 6 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面 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1500 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1000 元,其他县级(含县城)城市 800 元。 (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项目总建设面积缴纳 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 18 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 点城市每平方米 10 元。桂价费123号。

四、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因遭受水灾、 火灾或其他不 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二)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 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五、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组织收取, 收取的收 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 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和 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从各市每年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总额中集中 6%,用于自治区人民 防空重点项目建设和全区人民防空工程抢险维护的专项经费及补助重点人防城市人防工程 建设等。 六、收费单位接到本文后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 证收费。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擅 自减免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挪用、截留和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七、本规定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川发改招管【2012】123号
篇三:桂价费123号

川发改招管【2012】12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在全省试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

定价比选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卖标、借牌投标、违法转包、非法分包等违法违规情况,在总结德阳市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委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下简称《固定价比选》),自2012年3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

《固定价比选》作为《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197号令)所规定的比选方式之有益补充,由比选人自行选择使用。《固定价比选》在试行期间,请各地将试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及时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馈,以利修改和完善本办法,并为下一步《四川省政

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修订工作积累实践经验(联系电话:028-86705921)。 本文同时在四川建设网、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上公开发布。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公正,提高效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1】12号)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必须比选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类项目,可采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价,是指比选人在指定比选媒体(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以下简称川报网,网址:

)公布的工程发包价。工程发包价即经财政评审或由有资质的造价机构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形成的价格,下浮比例为:房屋土建、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7%;交通公路、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8%;勘察、设计、监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下浮20%。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价比选(E方式),是指比选人在川报网公告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发包价、预算控制价清单(结算时单价同总价比例下浮)、施工图纸(勘察、

设计、监理标除外)和报名的资格和条件,符合要求的比选申请人自愿报名,并在主管部门监督下,通过随机抽取直接确定一名工程承包人的行为。

第二章 发布公告和报名

第五条 进行比选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且相应资金已落实。 第六条 比选人应按照本办法附件格式编制比选公告,并将比选公告和合同样本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样本应采用省及省以上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可由比选人自行选择。

第七条 比选人应将备案后的比选公告、预算控制价清单、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监理标除外)和合同样本等统一上传至川报网发布公告。比选公告发布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八条 经备案的比选公告发布后,川报网即开始接受企业报名。报名期与比选公告发布期相同。报名前比选申请人应先下载预算控制价清单和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监理标除外)、比选申请函和合同样本等附件,经自检认为可以接受该工程的发包价和条件后,再正式报名。一旦报名成功并中选,中选人将以工程发包价作为工程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内的包干总价(发包价即竣工结算价)。

第三章 随机抽取

第九条 随机抽取活动应在比选公告发布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 第十条 随机抽取前,比选人应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派员参加随机抽取现场监督。桂价费123号。

第十一条 随机抽取前,所有比选申请人须派拟任项目负责人亲自向现场比选人代表和监督人员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建造员(师)等职业资格证原件(绿化等行业未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行业未规定的除外);

(五)省外企业需出具《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原件;

(六)企业为拟任项目负责人缴纳的最近6个月养老保险原件;

(七)报名企业交纳比选保证金(工程发包价的5%)的银行转账回单;

(八)比选申请函、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除上述八项外还须提供一份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交比选人;公告约定的抽取时间后,拟任项目负责人缺席不到或所带资料不全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进入抽取范围。

广西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表
篇四:桂价费123号

广西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表

桂价费〔2012〕74号

注:1、验资业务不适用计时收费的方式。验资业务的计费基础为验证资本总额,审计业务以资产总

额或总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中最大者为计费依据;

2、本通知收费标准的计费方式,未注明按差额定率累进办法计算的均为分档一次计费方式; 3、本表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mingrenmingyan/97638.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