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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劳社5号

爱情格言 时间: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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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养老补缴有关问题意见冀社劳2008 54号
篇一:冀劳社5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冀劳社〔2008〕54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 现就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后,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在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前,已经被辞退和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不应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

(二)在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时已被单位聘用,但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之后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冀劳社〔2003〕42号文件下发时至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前的养老保险费。

(三)已按冀劳社〔2003〕42号文件规定参保并要求补缴2003年6月1日前连续聘用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0〕第47号规定,最长补至1990年2月。

(四)参照冀劳社[2008]29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具体规定是:凡在本文发布之后到2009年6月底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均以当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最低为60%,最高不超过300%),按26%的比例计算缴费,并按日加收单位缴费部分2‰的滞纳金。其中补费时间为5年以内的,收取滞纳金全部的30%,10年以内的收取50%,15年以内的70%,15年以上80%。凡在2009年7月1日以后的补费,仍按冀劳社办〔2000〕12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调整问题

(一)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

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附表)。

(三)补贴性养老金的计发。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由原来提高0.7%提高到1%。

(四)基本养老金调整。聘用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依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增加养老金的标准,由我厅另行制定办法进行调整。

(五)其他规定仍按冀劳社〔2003〕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152 145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河北省关于完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问题的通知(2008)
篇二:冀劳社5号

河北省关于完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问题的通知

2008-8-11 15:27:41 阅读次数:98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劳社办[2008]120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本级统筹企业:

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省关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几年来,在满足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和规范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辅助器具种类和部分辅助器具的价格发生了一定变化,工伤职工对提高辅助器具标准的要求也很大,有必要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种类和部分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见附1。

《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属工伤职工工作、生活必需的,可以配置与《暂行办法》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同档次产品。

二、切实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管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是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工作所必需,是我们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经办和鉴定部门要在满腔热情做好服务的同时,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不允许以任何形式骗取、套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为加强管理,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要充实和完善协议内容,原则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实行直接结算,在结算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必须核实辅助器具制做单据和凭单制做的辅助器具。辅助器具制做单据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见附2。

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不断研究和解决工伤职工在配置辅助器具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在选择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时一定要考虑信誉度高、产品质量好、价格合理等因素,不能盲目随意定点;在与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考虑如何保障工伤职工配置的标准、质量、项目和价格等因素;要探索实行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办法,可在同类产品、同类价格中选择一、两种性能、质量更好的辅助器具并准予报销的产品。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按原标准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到使用年限后再按此办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工伤保险处反馈。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附1: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支付标准表

1

项 目 计价单位 支付标准(元) 使用年限 项目内涵

一 假肢 1、假指(趾) 只 400 4 具美观和被动功能、硅胶手皮 2、部分手假肢 具 4000 6 具美观和被动功能、硅胶手皮

3、腕离断假肢 具 24000 6 肌电手、自主控制、硅胶手皮

4、前臂假肢 具 30000 6 肌电手、自主控制、硅胶手皮

5、肘离断假肢 具 36000 6 肌电手、自主控制、硅胶手皮

6、上臂假肢 具 40000 6 电子手、自主控制、硅胶手皮

7、肩离断假肢 具 50000 6 电子手、自主控制、硅胶手皮冀劳社5号。

8、足部假肢 具 4000 6 PP医用板材、对皮肤无副作用

9、小腿假肢 具 16000 6 PP医用承筒、碳纤骨架、碳纤万向动踝

10、膝离断大腿假肢 具 24000 6 PP医用承筒合金膝离断专用关节碳纤万向踝

11、大腿假肢 具 22000 6 PP医用承筒、合金四轴气压膝关节、动踝

12、髋离断假肢 具 30000 6 PP医用承筒合金膝髋关节四轴膝关节、动踝

二 矫形器

13、手矫形器 具 400 4 定制

14、前臂矫形器 具 300 3 定制

15、上臂矫形器 具 750 3 定制

16、肩关节矫形器 具 1500 4 定制

17、颈托 具 150 3 大/中/小号成品 18、矫形鞋 双 400 2 定制 棉\单各一双 19、膝踝足矫形器 具 2000 3 定制 20、髋膝踝足矫形器 具 3500 5 定制

21、矫形鞋垫 只 120 热塑性泡沫板材

22、补高鞋垫 只 150 热塑性泡沫板材

23、趾部固定式矫形器 只 45 低温板材

项 目 计价单位 支付标准(元) 使用年限 项目内涵

二 矫形器

24、踝部固定式矫形器 只 210 低温板材

25、小腿固定式矫形器 只 350 低温板材

26、小腿动态矫形器 只 730 低温板材+动踝关节

27、踝足矫形器(夜用) 只 450 高分子聚乙烯板材

28、踝足矫形器(日用) 只 540 高分子聚乙烯板材

29、动态踝足矫形器 只 950 高分子聚乙烯板材+金属踝关节

30、免荷式小腿矫形器 只 920 高分子聚丙烯板材

31、支条式踝足矫形器 只 850 高分子聚丙烯板材+金属踝关节

32、壳式膝部矫形器 只 580 低温板材

33、铰链式膝部矫形器 只 1800 高分子聚丙烯板材+金属膝关节

34、铰链式膝踝足矫形器 只 2500 高分子聚丙烯板材+金属膝关节

35、壳式膝踝足矫形器 只 1200 高分子聚乙烯板材

36、免荷式膝踝足矫形器 只 3500 高分子聚丙烯板材+金属膝关节

2

37、壳式髋部矫形器 只 860 低温板材

38、铰链式髋部矫形器 只 3500 高分子聚丙烯板材+金属髋、膝关节

39、髋膝踝足矫形器 付 6800 高分子聚丙烯板材+金属髋、膝、踝关节

40、助动式截瘫步行矫形器 付 15800 高分子聚丙烯板材+助动式金属髋关节、金属线索膝关节

41、软性颈椎矫形器 个 80 高硬度海绵

42、半硬性颈椎矫形器 个 120 热塑性泡沫板材

43、硬质颈椎矫形器 个 300 低温板材

44、可调式颈椎矫形器 个 650 铝合金材料

45、颈胸椎矫形器 个 1260 低温板材

46、颈胸腰椎矫形器 个 2400 高分子聚乙烯板材

47、头颈胸腰矫形器 个 2800 高分子聚乙烯板材+金属支条

48、腰骶椎矫形器 只 1500 低温板材

项 目 计价单位 支付标准(元) 使用年限 项目内涵

二 矫形器

49、胸腰骶椎矫形器 只 1800 低温板材

50、头颈胸腰骶矫形器 只 3000 高分子聚乙烯板材

51、骶椎矫形器 只 1400 高分子聚乙烯板材

52、侧副韧带撕裂保护矫形器 个 80 低温板材

53、指间关节固定矫形器 个 35 低温板材

54、指屈圈 个 30 弹力布

55、伙伴式指套 个 35 弹力布

56、近端指间关节伸直协力型矫形器 个 85 低温板材+弹簧关节

57、掌指关节伸直动力型矫形器 个 380 低温板材+弹簧关节

58、手指伸直矫形器 个 80 低温板材

59、动力型拇指对指矫形器 个 150 低温板材+弹簧关节

60、展开指蹼矫形器 个 80 低温板材

61、狭窄性腱鞘炎动态矫形器 个 180 低温板材+弹簧关节

62、狭窄性腱鞘炎静态矫形器 个 250 低温板材

63、拇指桶型矫形器 个 150 低温板材

64、抗尺偏矫形器 个 250 低温板材

65、屈指矫形器 个 440 低温板材+弹力布

66、掌指关节屈曲动力型矫形器 个 580 低温板材+弹簧关节

67、掌指关节伸直动力型矫形器 个 580 低温板材+弹簧关节

68、掌骨矫形器 个 90 低温板材

69、尺神经损伤动力型矫形器 个 250 低温板材+弹簧关节

70、腕、指伸展动力型矫形器 个 680 低温板材+弹簧关节

71、腕伸直矫形器 个 300 低温板材

72、指伸肌腱修复后动力型矫形器 个 680 低温板材

73、屈指肌腱修复后动力型矫形器 个 680 低温板材

项 目 计价单位 支付标准(元) 使用年限 项目内涵

二 矫形器

3

74、腕驱动式屈指矫形器 个 950 高分子聚丙烯板材+金属腕关节+连杆装置

75、短臂铰链矫形器 个 500 低温板材

76、舟骨矫形器 个 350 低温板材

77、抗痉挛矫形器 个 320 低温板材

78、手休息位矫形器 个 300 低温板材

79、肱骨内上髁炎护套 个 150 低温板材

80、肱骨外上髁炎护套 个 120 低温板材

81、长臂单轴铰链式矫形器 个 680 低温板材+金属肘关节

82、长臂可调铰链式矫形器 个 850 低温板材+金属肘关节

83、肘关节拉伸矫形器 个 750 低温板材+金属肘关节

84、肘伸直矫形器 个 320 低温板材

85、肱骨桶型矫形器 个 260 低温板材

86、肩吊带 个 140 皮革

87、固定式肩外展矫形器 个 650 低温板材

88、可调节式肩外展矫形器 个 1200 金属托板+可调式肩关节〖ZB)〗

三 其它辅助器具

89、轮椅 具 1500 5

90、拐杖 付 150 5 可同时配置

91、假耳 只 1600 5

92、假牙 颗 300 5

93、助听器 具 1200 5

94、眼镜 付 300 5

95、假眼 只 600 5

96、假鼻 只 2500 5

97、假乳 只 1300 5

98、自助具 个 50

99、轮椅桌 个 143

100、拾物器 个 153

项 目 计价单位 支付标准(元) 使用年限 项目内涵

三 其它辅助器具

101、手摇轮椅 台 1500 5

102、高靠背轮椅 台 1500 5

103、坐厕椅 台 560

104、洗澡椅 台 325

105、助行架 台 300

106、台式助行架 台 1100

107、坐凳椅 支 70

108、四脚拐 支 55冀劳社5号。

109、肘拐 对 150

110、防褥疮坐垫 个 120

4

111、防褥疮床垫 个 1400

注:轮椅、手摇轮椅、高靠背轮椅三者需要者只能选其中之一。防褥疮坐垫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规格。

附2: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制做单据的式样

为准确掌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情况,辅助器具定点机构应当实行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制作单据管理制度。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制作单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工伤职工姓名、年龄、性别、经治医院和医生、通信方式、致残日期、原因和部位等情况,工作单位、社保单位及所需辅助器具名称及价格,配置辅助器具所需所有部件名称、材料、数量、型号、产地及示意图,还应当包括交货日期、工伤职工签字、制作方签字制作单据编号等信息。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制作单要求一式多联管理,并留有专门交社保、患者和制作单位留档联

5

冀劳社(2008)46号最低工资政策
篇三:冀劳社5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劳社[2008]8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月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50元、680元、600元、54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3元、6.8元、6元、5.5元。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按原最低工资标准发放7月当月劳动者工资的,可不再补发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实施范围。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费用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由于执行本最低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资总额,按有关规定列支。其中,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基数外单列,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相应增加协商总额。

五、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劳动保障制度。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着力改善民生,实现三年内使全省企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目标要求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认最低工资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合法报酬权益、建设和谐河北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工作力度,是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冀劳社5号。

附件: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行地区

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档次 月标准 小时标准 实行地区

1 750元 7.3元 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含高新区、港口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曹妃甸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三河市、霸州市、迁安市、遵化市、滦南县、迁西县。

2 680元 6.8元 邯郸市(含马头生态工业城)、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市、张家口市(不含塞北区、察北区)市区及郊区、宣化县、 邯郸县、磁县、邢台县、沙河县、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 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大厂县、香河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唐海县、 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 武安市、 黄骅市、任丘市、青县、沧县。

3 600元 6元 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 满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县、 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 青龙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 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任县、内邱县、宁晋县、南宫县、临西县、 吴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渤海新区、黄骅港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冀州市、枣强县、深州市、故城县、景县、安平县、 兴隆县、平泉县、宽城县、滦平县、承德县、 怀来县、涿鹿县。

4 540元 5.5元 赞皇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 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 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 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 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 丰宁县、隆化县、围场县、 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蔚县、张北县、赤城县、崇礼县、张家口塞北区、察北区。

关于部分群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四:冀劳社5号

《关于部分群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8】75号

冀劳社〔2008〕75号

关于部分群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等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保障职工权益,针对部分群体参保、续保的具体情况,为进一步完善缴费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部分群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与冀劳社〔2008〕29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缴费,现要求续保的,可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1995年底以前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1996年以后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其中12%部分按冀劳社〔2008〕29号、冀劳社办字〔2008〕18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收取滞纳金,8%按规定收取利息。其个人账户按相应时期规模记录。补缴养老保险费起始时间不早于1993年1月。

二、原国有、集体企业中原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按本文第一条规定从2007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补缴或继续缴费满15年以上。可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上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从补费完成的下月起计发,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不补发。

三、由于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依照本文第一条规定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四、整体未参保单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于2009年6月底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分期补缴协议,协议补缴期限最迟不晚于2010年底。补缴协议期内分期补缴完成的,可享受冀劳社〔2008〕29号文件规定的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原由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07年底的实际发放额加2008年以后调待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划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单位。

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在城市和建制镇行政区划内的乡镇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3〕342号)规定已全员参保的原乡镇企业,由单位自行负担退休费的人员,按本条规定纳入统筹范围。

五、已经破产终结的企业,从宣布破产至破产终结期间原职工中断缴费的,个人可按本文第一条规定补缴企业宣布破产至破产终结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六、冀劳社〔2008〕29号和本文规定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延迟到2009年12月底。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审核纳入统筹人员相关资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养老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滞纳金减收审批和备案程序。各地2008年补缴情况,可于2008年12月20日前报省厅备案,以后每季度的次月10日前报省厅备案。

八、以往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本文下发前已经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是实现十一五期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市、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和落实,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各地对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冀劳社(2008)29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成为签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随着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意识的增强,各地、各单位要求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本文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整体参保的单位补缴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一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原单位公示后方可纳入补缴范围。

(三)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四)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期间中断缴费的,不允许补缴。

(五)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

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

2006年1月以后中断缴费人员按省政府冀政〔2006〕67号第二十二条关于“对于曾参保的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断保期间按中断缴费处理”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

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四、关于查询期内的补缴

在缴费查询期内,本人提出缴费基数不实,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属实的,由单位和个人补缴少缴、漏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个人改记缴费基数,并重新打印对账单。超过缴费查询期不再重新核定缴费基数。

五、关于补缴工作流程

办理补缴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补缴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需补缴人员基本情况初审并核定补缴年限和金额,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六、关于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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