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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

计算机考试 时间: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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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一】

解读2016司法考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解读2016司法考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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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包括3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又称亲告乃论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解决的案件;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这类案件包括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案件受理【二】

司考四卷考点知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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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贪污贿赂犯罪

  即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具体有:(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注意:⑴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尽管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⑵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84条)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除非法律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定罪处刑,否则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案件受理。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案件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这类具体包括《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共35个罪名。(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5)徇私枉法案;(6)民事、行政王法裁判案;(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9)私放在押人员案;(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案;(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9)环境监管是指案;(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3)放纵走私案;(24)商检徇私舞弊案;(25)商检失职案;(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案。

  注意:⑴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虽然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⑵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③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④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刑法》修正案第2条);⑤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刑法》修正案第2条);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这六个罪名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不属于《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因此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案件受理【三】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起诉和受理

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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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和受理

  第108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案件受理的条件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39条、第141条、第144条、第145条、第148条、第151条—第153条  解析:案件受理的条件是高频考点主要掌握下列内容:  1.此处的原告要适格,被告只需明确即可。  2.根据《民诉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111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考点]案件受理时特殊情形的处理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44条-第146条、第148条、第150条—第153条  解析:案件的受理是高频考点,几乎每年都有涉及,主要掌握下列内容:  1.根据《民诉意见》第141条的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根据《民诉意见》第145条,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3. 根据《民诉意见》第146条,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4.根据《民诉意见》第148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根据《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指:根据《婚姻法》第27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教育/网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民诉意见》第150条,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8.根据《民诉意见》第151条,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起诉离婚的: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文书。  9.根据《民诉意见》第152条,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再起诉问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10.根据《民诉意见》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注意]掌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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