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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汇出规定

诚信名言 时间:20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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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政策解答
篇一:个人外汇汇出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解答

1、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身份证明是什么?

答:境内个人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带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境外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能否委托他人办理?

答: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不能委托他人办理,但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细则》有关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3、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是否包括境外汇入的外汇和携入的外币现钞? 答:原兑换外汇仅指携入的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

4、个人与其直系亲属的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划转是否要求提交双方身份证件原件?

答:个人与其直系亲属的账户资金划转应提交双方身份证件原件。

5、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如何办理?

答:境内个人账户当日累计划出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5万美元以上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境外个人账户资金划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6、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能否划转?

答: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7、现钞户和现汇户的管理还有差别吗?

答:对于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外汇管理角度讲,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可凭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不再对现钞户与现汇户实行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在账户资金存入、结汇、汇出、境内划转、提钞等方面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另一方面,从银行经营角度讲,由于现钞和现汇的运营成本不同,银行可能仍会对储户区分钞户和汇户,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或买卖价格,这属于银行自身的商业经营行为。

8、哪些个人结售汇业务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答: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个人售汇不管金额大小均要录入系统。

9、如何运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撤销”和“修改”功能?

答:在个人结汇交易中“撤销”、“修改”功能只针对当天的结汇交易,即只能对当天的结汇交易进行“撤销”、“修改”。其中身份证号、结汇资金属性录入错误或此交易取消时,应使用“撤销”功能,再将正确信息重新输入,除此之外均可使用“修改”功能直接修改错误项。在个人购汇交易中“撤销”、“修改”功能可

以用于当天的结汇交易或隔日以上的交易撤销、修改。

10、个人结汇交易的“冲正”功能如何操作?

答:冲正主要是针对非当日办理的结汇交易进行修正,具体操作是:身份证号、结汇资金属性、金额或币种录入错误,均应先“冲零”(金额项输入原金额的相反值,其他项与原值一样),同时在备注栏写明冲正原因及原错误交易流水号。之后重新输入一笔正确的信息。

11、直系亲属包括哪些范畴?

答: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

12、哪些凭证可作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答: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13、个人结售汇系统中输入境外个人的护照号注意事项?

答:要输入Passport No.(或Passport Number或Number of Passport)下面的完整号码,系统会在该号码前自动加上国别代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最后号码如为顺序码,即仅用以表示该人通行证换领次数的话,银行证件号码录入时不需录入该顺序码。具体说,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录入前9位号码(含第1位字母),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91版、97版)录入前8位号码。个人外汇汇出规定。

14、如何处理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境外个人姓名栏不够录入全名?

答:境外个人姓名大于系统设定的字符,在姓名栏依次输入姓名至满格,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境外个人姓名全名。

15、个人结售汇系统的资金形态如何判断?

客户手持现钞结汇的选“外币现钞”;西联汇款等不入卡(折)的个人汇入汇款直接结汇选“汇入资金”;不管现钞或现汇性质,只要是存在卡(折)、存单等帐户里面的资金结汇均选择“帐户资金”。

16、个人结售汇系统的资金属性如何判断?

结汇业务境内个人按外汇来源判断有131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等;境外个人按人民币用途判断有122旅游购物等;售汇业务境内个人按购汇用途判断有322旅游、留学等;境外个人购汇按人民币来源判断有322境外个人原币兑回等。要保证我行A系统、国际收支申报、个人结售汇系统三者的一致。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二:个人外汇汇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折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折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个人外汇汇出规定。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折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篇三:个人外汇汇出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政策要点

●分类

按交易主体: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

按照交易性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涉及主体:境内个人、境外个人、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涉及行为:收汇、购汇、结汇、付汇、开户、 存取、提钞、境内划转 年度总额管理: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

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购汇: 汇出境外

存入本人外汇储蓄帐户

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银行: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 代办

年度总额内

---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超过年度总额购汇、结汇、境外个人购汇

---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经营性外汇收支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按机构管理 ●个体工商户:

委托进出口

进口购汇: 凭代理合同或协议,并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到代理企业

出口收结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结汇,结汇凭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出口报关单,

●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

结汇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

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管理不再区分外币现钞和现汇帐户,统一对现汇、现钞在存取、汇出入等方面监管标准

主体:境外个人、境内个人

管理内容: 结汇、购汇

外汇汇出

境内个人结汇(非经营性):

●常见类型:捐赠 、遗产继承收入 、保险外汇收入 、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 、职工报酬 、境外投资收益 ●超过年度总额,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境内个人购汇(非经营性):

超过年度总额,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境外个人结汇(非经营性):

●常见类型:房租类支出 、生活消费类支出、就医、学习等支出

●超过年度总额,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境外个人:

●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 ●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兑换水单办理

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

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外汇汇出---境内个人

●外汇储蓄帐户:

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现钞:

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外汇汇出---境外个人

●外汇储蓄帐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现钞:

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境内个人:

●对外直接投资

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个人外汇汇出规定。

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

●境外金融投资

外汇或人民币

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

●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

所属公司、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

出售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外汇保险

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

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境外个人

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符合自用原则)。

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结汇: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个人外汇汇出规定。

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3、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

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

个人外汇帐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主体分类:

境内个人账户

境外个人账户

交易性质:

外汇结算账户

外汇储蓄账户

资本项目账户

外汇结算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及经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按机构帐户管理

开户主体: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资本项目账户

主要类型:

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

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

投资并购专用账户

开立、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均需外汇局核准。

外汇储蓄账户

非经营性外汇收付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外汇账户管理---境内划转

●外汇储蓄账户之间

本人同一主体类别外汇储蓄账户间,凭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之间资金

可以划转

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之间

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管理

解读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四:个人外汇汇出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解读《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7-01-08

年度购汇总额由2万增至5万美元 对外贸易者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即将于2月1日实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便利银行和个人操作

问:制定《细则》主要体现了管理部门的什么思路? 答:我们在研究制定《细则》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一是鼓励藏汇于民,支持个人合理依法持有与使用外汇,实行均衡管理,积极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二是便利银行和个人操作;三是坚持公私并重,完善跨境资金流动和交易的监管;四是依靠现代化手段实行有效监管。 年度总额内手续简化

问:日前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提出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此次《细则》中明确年度总额分别为5万美元。请问,这一做法的主要政策考虑是什么?

答:年度总额管理是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年度总额以内的结售汇手续和凭证大大简化和便利,

年度总额以上的则加强真实性审核。这次,《细则》明确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由以前的2万美元大幅提高到5万美元,将有利于更好满足境内个人的用汇需求,藏汇于民。与此同时,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也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改变了过去“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体现了资金流出入均衡管理的原则。

为防止出现重复购汇和分拆结汇等规避管理的行为,保证年度总额管理的有效性,外汇局建立了银行与外汇局联网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银行必须通过该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并对个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此外,该系统还为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操作平台,有利于银行公平竞争,而个人结售汇也可以不受地域和银行限制,相关业务办理更加便利。 个人外贸可开结算账户

问:《细则》明确个人参与对外贸易活动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请问这对个人对外贸易带来哪些更多的便利? 答:为体现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给予充分便利的原则,《细则》明确个人对外贸易者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用于办理直接或委托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付及结汇。与个人外汇储蓄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相比,外汇结算账户购汇和结汇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

据办理。此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时,限于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同性质账户进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时需进行审核,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后,个体工商户可与其委托的代理企业之间办理资金划转,不受账户开立人限制。

接受捐赠须合乎规定

问:《细则》是如何体现对个人捐赠、赡家款等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加强真实性审核的监管思路的? 答: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也是这次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个人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管理,总的原则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前提下,对其购汇、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只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个人捐赠、赡家款、遗产继承等外汇流入比较集中的单方面转移项目的外汇收支,提出了明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个人接受境外捐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提供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后方可结汇;赡家款则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后方可结汇;对于遗产继承收入,需提供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后予以结汇。

可通过机构境外投资

问:《细则》对资本项目个人外汇收支活动具体是如何规范的?对于境内个人进行境外金融投资又是如何规定的?

答:《细则》对个人资本项目管理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配合可兑换进程的总体要求,有序、可控、逐步放开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交易的限制;二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支持个人依法合理地参与直接投资和证券等金融产品投资,目前证券投资通过合格的境内或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三是便利交易,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四是对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稳定影响较大的交易,进行重点监管,审慎开放,防范风险。

《细则》第十七条指出,境内个人可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个人可开立储蓄账户

问:过去,个人外汇账户分为现钞户和现汇户,此次《细则》中规定个人可开立外汇储蓄账户。请问,今后是否没有现钞户和现汇户的区分了?

答:对于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外汇管理角度讲,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不再对现钞户与现

汇户实行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在账户资金存入、结汇、汇出、境内划转、提钞等方面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另一方面,从银行经营角度讲,由于现钞和现汇的运营成本不同,银行可能仍会对储户区分钞户和汇户,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或买卖价格,这属于银行自身的商业经营行为。 强化管理外币现钞交易

问:在《细则》中,多处仍对于外币现钞的存取和汇款有特别的监管要求。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和打击非法外汇交易的要求,这次《细则》进一步强化了对外币现钞交易的管理,主要包括: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凭有关单据在银行办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境外,当日累计超出1万美元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有关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由于我国禁止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因此,合法的外币现钞来源和用途主要应该是符合规定的跨境外汇汇出入、符合规定的境内外币划转和提取,以及符合规定的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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