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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包庇罪

国外名人名言 时间:201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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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包庇罪的情形有哪些
篇一:什么是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包庇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属于包庇罪的情形

  包庇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行为。包庇罪属于公诉案件。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属于包庇罪的情形有哪些

  行为人构成窝藏、包庇罪,首先要明知所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即行为人已知道被窝藏、包庇的人犯有罪行。在实际执行中,这种明知往往是犯罪的人告知行为人自己犯有罪行,如“我杀了人”,“犯了事儿”,“警察正在抓我”等,否则就不会有接之而来的窝藏、包庇行为。但也有犯罪人并未明讲自己干了什么,可是从其言谈话语和向行为人提出的要求中,行为人已可明确断定其犯罪。

  所以“明知”是一种应当知道的含义。在办案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被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不能只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情况,结合其口供,综合予以认定。对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犯罪嫌疑人的,就不能认定行为人犯罪。比如犯罪的人谎称丢了钱,借钱买车票,说两口子打架不能回家,借住几天等,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有帮助犯罪人隐匿的故意。

  构成窝藏、包庇罪包括两种行为:

  一是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是指将自己的住处、管理的房屋提供给犯罪人或者给予犯罪人钱、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帮助犯罪人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

  二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如作假证明表示犯罪人不在犯罪现场等。只要明知是犯罪的人又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窝藏、包庇罪。

  构成窝藏、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包括帮助重大案犯逃匿或为其作假证明,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帮助犯罪团伙、集团逃匿或者因其包庇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实际办案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是否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而包庇犯罪分子。根据法律规定,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帮助犯罪分子逃匿或者包庇犯罪分子的,应以犯罪分子的共犯对待,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和犯罪分子具体的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刑法分则的规定处刑,而不按窝藏、包庇罪处罚。

  这里所说的事先通谋,具体是指行为人与犯罪的人在其犯罪前已共同策划好,实施犯罪后由行为人负责帮助逃匿或作假证明以逃避法律追究。如某人与他人合谋盗窃,事先商定如案发由其提供隐藏处所,后来他实施了窝藏行为的,应以盗窃罪的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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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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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
篇二:什么是包庇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共同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共同犯罪的形成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是如何形成的。共同犯罪的结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内部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人的结合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


哪些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

  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以下四类八种: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将丙杀死。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则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据此,犯罪集团成立,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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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可以由2个或2个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2个或2个以上的单位构成。

  2.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属于包庇罪的情形有哪些

  3.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4.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

  (3)同时犯(2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

  (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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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双薪制的定义
篇三:什么是包庇罪

  有的企业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农历年底,公司将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额作为奖金,奖金按比例计算,发给当年加入公司并于12月31日前通过试用期的员工,这就是双薪制。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年底双薪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年底双薪制的定义

  “双薪”是一种奖励员工的形式,通常分为两种:

  一种是“12+1”的方法,即到年底,企业多发给员工1个月的工资,这种是以时间为衡量指标的,只要做满1 年,就可以拿到双薪。

  还有一种方法是“12+2”,即当员工为公司服务了一整年,按公司营业指标、客户指标和个人指标三方面来衡量,多发2个月的薪水作为奖励。

  “年终双薪”是指农历腊月时一个月发两个月的薪水,属旧商业及生产对雇工的普遍习俗。


年底双薪制的定义

  企业规章决定双薪发否:

  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年底双薪的发放方式和数额,“发不发”、“怎么发”的自主权都在企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年底双薪,这不是一项法定义务。企业如果没有明文规定,此前也没有惯例,劳动者就不能强求单位必须发年底双薪。而第十三个月工资的标准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或者还是奖金,完全要根据企业与员工的约定,或者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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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年底双薪制的问题

  对于目前很多公司员工遇到的大笔薪金因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减少问题,法律部门也献出良策。有关人士指出,员工可与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员工与单位约定的工资薪金是指员工实际到手的收入,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第13个月的薪金或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承担”的条款内容。

  这位人士解释说,按照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内容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但在员工与单位约定劳动报酬的过程中,员工可就劳动报酬的具体内容、要求等与单位进行协商。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当月应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收入-1000元)×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13个月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当月工资、薪金所得1000元及以上):第13个月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第13个月工资薪金数额×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发双薪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当月应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第13个月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一位员工12月份的工资奖金为5000元,12月份发放的第13个月薪水也是5000元,那么,12月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000元-1000元)×15%-125元=475元,第13个月薪金个人所得税=5000元×15%-125元=625元,12月份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475元+625元=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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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甲的哪些情形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A.甲明知乙是犯罪分子为其作假证
篇四:什么是包庇罪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真题1
篇五:什么是包庇罪

▼ 判断题部分 (每小题2.0分,共40.0分)

错属于包庇罪的情形有哪些

属于包庇罪的情形有哪些

错属于包庇罪的情形有哪些

▼ 单选题部分 ( 每小题3.0分,共30.0分)

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

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的

隐瞒、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征收征用款物的

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一年

两年

半年

三年

所获利润或者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

所借用的公款应当退还

给予同等数额的经济处罚

长期居留许可

获得外国国籍

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

到外国留学

停止执行

不停止执行

中断执行

延缓执行

党内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

不用

可以

必须

不一定

领导

窝藏、包庇罪是指非共同犯罪人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
篇六:什么是包庇罪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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