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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科研经费违规案例

大学励志 时间: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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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高校科研经费贪污案例
篇一:横向科研经费违规案例

一、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原常务副院长陈英旭

3月1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英旭涉嫌贪污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英旭授意其博士生陆续以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1022.6646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

知情人士称,如果这一指控被法院认定,此案可能创造了贪污科研经费的新记录。2013年7月12日,陈英旭因涉嫌贪污被依法逮捕。

二、段振豪贪污科研经费百余万被判刑13年

用假票据报销百余万

2012年2月13日10时30分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段振豪等待候审,紧随其后的是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车春兰,案发前,她是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计算机地球化学学科组秘书。

检方起诉书显示,2002年至2011年7月间,段振豪担任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计算地球化学及其应用学科组组长,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执行直至结题验收全过程。而他的秘书车春兰为学科组提供辅助性工作。

检方提出了三起指控事实:二人于2002年至2011年7月间以报销科研经费为由,使用虚假的票据报销差旅费等共计124万余元,段振豪非法占有上述款项后给车春兰少量好处费;2011年5月,段振豪与他人签订虚假的网站开发合同,使用虚假的票据报销网站开发费,骗取科研经费5.85万元;车春兰于2003年至2010年间用假票据报销17.85万。

根据检方掌握的证据,段、车二人的涉案手法,主要是找虚假票据以各种名义从科研经费中报销。报销名目包括差旅费、复印装订费、劳务费、租车费以及网站开发费等。为他们提供票据的人包括段振豪的亲友、学生、熟人、同事等。二人假借课题组成员的名义将票据从财务报销,而课题组成员崔某等证实,这些研究内容基本上都是在实验室完成的,崔某本人根本没有因科研出过差。 而据段振豪自己的供述,在他虚报的差旅费中,有20多万是保姆张某提供的前往银川的发票,有30多万是蔺某提供的前往大庆的发票,另有20多万是他每年回湖南老家探亲的票据和弟弟提供的发票,另外他还找了一家机票代理公司买了虚假行程单。

拿到这些虚假的单据后,段振豪将其交给车春兰,车春兰有时还会提醒他以哪些学生的名义报销从财务的角度更合理。等每次报销拿到钱后,段振豪承认他都会给车春兰几百块钱好处费,再将部分钱款给了张某、蔺某等人,还给学生发过劳务费,将部分现金放在办公室备用,其余款项都存在了银行账户,后将账户钱款转存到妻子曹某名下。(2013年01月04日 来源:新华网)

三、. 湖南某高校2名教师伪造公文骗取经费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于2012年4月10日发布题为“湖南两教师伪造总署公文被处分”的消息,文中称湖南某高校两名教师王某与李某因伪造新闻出版总署科研立项文件,利用虚假课题及其立项资金单独或伙同他人套取学院配套资金,受到处分。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消息,2010年6月至2011年8月期间,该事件主要责任人王某通过委托他人私刻公章、制作假公函,先后伪造新闻出版总署科研立项文件7份,交给学院科研处。涉及所谓“课题”7项、所谓“立项经费”83万元,其中包括与该院科研处副处长李某有关的“课题”两项。2011年10月8日,该高校致函新闻出版总署,请求确认科研课题有关公文的真伪性,经与总署办公厅核实,所附7份总署公文均系伪造。

2011年12月28日,该高校对两名主要责任人作出处理:给予王某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机关撤销其教师资格;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科研处副处长职务。(2012年07月13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四、院长用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据新华社电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日前侦结一起高校科研经费腐败案件,

涉案教师利用学校对科研经费监管的漏洞,用学生的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据检方介绍,2007年5月,北京市某高校教师肖某拿到了一家部级单位的翻译研究项目,并担任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15万元。

2008年4月,肖某从所在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那里拿到28名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从2008年5月至12月以这28名学生的名义分7次领取劳务费共计82400元。而事实上,根据下达项目的这家部级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定,项目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课题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而作为学校教师,肖某无权领取劳务费。因他人举报,肖某冒领劳务费由此案发。横向科研经费违规案例。

海淀区检察院于2011年7月对肖某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目前,肖某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肖某拿到翻译研究项目后,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利用学生的名义领款每次都是800元。每次领取劳务费,肖某一人都在劳务津贴领用单上“课题负责人”栏和“主管”栏签字同意,而从未有人对此提出质疑。(2011年12月27日 来源:京华时报)

五、宋茂强 北京邮电大学 软件学院执行院长

贪污68万科研经费,于2014年2月被判以贪污罪。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任北邮“面向新型网络应用模式的网络化操作系统”子课题负责人期间,虚列五位亲友名单,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重大课题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据为己有。

六、陈英旭 浙江大学教授

1月7日下午两点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对浙江大学教授陈英旭进行宣判,认定其贪污945万余元,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杭州中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陈英旭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苕溪课题”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用编制虚假预算、虚假发票冲账,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国拨科研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为己所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七、林伯强、何孝星 厦门大学教授

昨日,审计署发布2014年第8号公告,公布已办结的35起经济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厦门大学两问题“上榜”。

其中,尤以两名厦门大学知名教授被审计通报备受关注——根据通报,厦门大学教授何孝星、林伯强负责的课题组使用与课题无关的票据报销科研经费问题,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教育部查处。

“ 引以为戒,作为该课题组的负责人,我有责任。”林伯强是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国内极具知名度的能源专家,昨日他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坦然接受处分,并已退回违规报销资金12万元。

八、孟江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主任

新京报讯 为炒黄金和买期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学与系统科学学院(下简称数学学院)党政办公室原主任孟江涛,被控贪污27万、挪用237万科研项目经费,近日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模仿领导签字冒领经费:据指控,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孟江涛采取伪造领导签字、虚开会议通知、虚构会议支出和办公用品支出等手段,先后多次挪用项目经费共计237万余元,用于个人买卖期货、黄金等经营活动。2011年1月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孟江涛采取同样办法,先后多次虚报冒领项目经费共计27万余元。之后他通过一家公司的销售员帮忙换现,销售员扣除6%的手续费后,再把钱打到他的工行账户。

曾通过学生骗领助学金:在虚报冒领27万元中,他则是通过在报销单、劳务费列表、学生助学金等列表单上,伪造领导签字,伪造领用人签字等方式,再到学校财务虚假报销、虚假冒领劳务费和学生助学金。这期间,他模仿了副校长、院长和两位教授的签名。他还曾等学校财务把5000块学生助学金打到学生卡后,让7名学生把钱取出后拿给自己。这7名学生当时都蒙在鼓里,以为是学校为避税找他们帮个忙。孟江涛说,在挪用和虚报冒领涉案钱款之初,只是想临时借用,用来炒期货,由于亏损,一直没能补上。在近一年的时间内,他将这些钱用于炒黄金和外汇期货。

2011年9月,孟江涛负责管理的经费卡(存放科研经费等)上的钱已所剩无几,他当时已经比较担心。同年10月底,学院发现账目问题,孟江涛觉得瞒不住了,主动承认全部经过。

九、刘沛青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教授

贪污33万,于2012年7月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将190万科研经费转入个人账户存放,并通过签订不实合同套取科研经费33万元。

十、段振豪 中科院院士候选人

记者7月21日从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获悉,经调查,发现段振豪虚报冒领差旅费,涉嫌贪污,中国科学院监察审计部门核实后已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段现已被刑事拘留。

据了解,段振豪事件发生以来,中国科学院高度重视并督促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对段振豪的问题认真调查,该所监察审计部门对段振豪在科研经费使用及师德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院监察审计部门对段振豪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认定其有虚报冒领差旅费的行为,已涉嫌贪污。

纵向、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十三不准”与”九不准”
篇二:横向科研经费违规案例

一、纵向科研经费列支事项有“十三不准”:

1、不准列支超出预算范围和金额的支出;

2、不准列支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支出;

3、不准列支餐费(外事、学术会议等发生的餐费部分,应提供相应说明材料,按规定与其他经费一起同时报销);

4、不准列支汽车保险、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支出(若课题研究确需发生这类费用,由课题组提供相关工作记录,课题负责人签字认可,科研院审批后报销);

5、不准列支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6、不准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7、不准列支烟、酒、服装等消费支出;

横向科研经费违规案例。

8、不准列支发票所列事项与出具发票单位经营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9、不同的纵向课题之间不准转拨经费,纵向科研经费不准转入横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违规案例。

10、不准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劳务费只能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

11、专家咨询费不准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或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2、纵向课题已按比例提取劳务费的,不准再支取人员费用;未提取劳务费的,支取的人员费用不准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和批复的预算数;

13、纵向课题结题验收后,验收截止时间以前的凭证不准调账。

二、横向科研经费列支事项有“九不准”:

1、准列支与签订合同要求不符的支出;横向科研经费违规案例。

2、不准列支旅游、娱乐等支出;

3、不准列支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4、不准列支烟、酒、服装等消费支出;

5、不准开支罚款等支出;

6、不准列支发票所列事项与出具发票单位经营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7、不准列支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

8、不准列支与课题活动无关的通讯、网络等费用;

9、不准列支与课题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费用。

案例-科研经费出现违法违纪案例类型
篇三:横向科研经费违规案例

科研经费出现违法违纪案例类型

(一)某些科研人员防腐意识薄弱

某些科研人员利用科研经费使用监管上的漏洞,将科研项目变成了个人的“取款机”。据检方介绍,2007年5月,北京市某高校教师肖某拿到了一家部级单位的翻译研究项目,并担任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15万元。2008年4月,肖某从所在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那里拿到28名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从2008年5月至12月以这28名学生的名义分7次领取劳务费共计82400元。而事实上,根据下达项目的这家部级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定,项目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课题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而作为学校教师,肖某无权领取劳务费。因他人举报,肖某冒领劳务费由此案发。例如某研究员,他花100多万元买了台对自己的课题一点用也没有的仪器。问他原因,这个研究员刚开始支支吾吾。后来才知道是他和卖仪器公司的老板是朋友,“可以拿回扣”。 这20多万元的回扣,便是从纵向的科研经费里“盗”走的。

(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

北京一所著名高校财务部委派二级学院的会计,所委派的学院老教授较多,课题资源相当丰富。由于常年接触,大家对这位会计比较信任,只要账户内还有钱不影响自己的科研进度,教授们往往不太关心账户金额的变动。这给会计带来了可乘之机。起初,她在教授们的发票中加进一点个人的费用,逐渐发展到报销1万元。这位会计放进

去自己找来的票据数千元,头两年这位会计还有所顾忌,每年贪污大约在一两万元。第三年开始,骗取次数不断增多,每年贪污数均在10万元以上,最高一年将近20万元。最为不可思议的是,有的教授出国了,名下还有课题经费没用完的,竟然变成了她自己的小金库,为了方便报销,她甚至还伪造他人名章,假冒他人签名。案发后,法院审理查明,在长达9年时间里,这位会计贪污了97万余元,其中绝大部分是科研经费,涉案达106笔之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处心积虑所贪污款项也被悉数归还原单位,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

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篇四:横向科研经费违规案例

10. 加强科研经费统一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方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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