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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货标准

美术课件 时间:200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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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篇一:大件货标准

  货物运输是现代运输主要方式之一,也是构成陆上货物运输的两个基本运输方式之一。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货运输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保障运输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运输规则》(部颁99),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公司内参与普货运输的所有人员及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业务受理

  第三条 根椐托运人的承运要求,由受托人员在托运单上正确填写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联系方式、收发货人详细地址、起卸地、托运起运时间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第四条 依照托运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对货物装、卸起点和运输线路进行袜实地勘察,制定相应的作业措施与方案,在双方共同确认运费、费用结算方式、特约事项、违约责任等运输合同中所包含的内容后,实施运输前的调度工作。

  第五条 对大批量、大宗的运输业务,进行商务洽谈,了解货物规格、重量、件数、核算报价及顾客要求,经协商一致,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章 运输、装、卸准备

  第六条 所安排的车辆必须是通过国家检测的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手续和证件齐备,行车装备及配套工具齐全的车辆。

  第七条 提供与货物类别、数量及安排承运车辆等相适应的装卸能力。包括:装卸机械、起重工或人工装卸工员及专用工具。

  第四章 装、卸作业

  第八条 装、卸作业前,应付托运单、提货单及其它有关证明,查单、货是否相符,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对发货单与货数量不符、包装破损、货物受损等应与客户联系,如实签注,作好记录或托运人到现场监交,并及时报告调度部门,经许可后方可作业。

  第九条 装、卸作业时,应根椐客户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及装、卸地的环境重要任务,严格按货物品质及标识要求作业,做到受载平衡、下重上累、宽高不超、轻拿轻放、不丢不甩、堆码整齐、盖扎严密、不渗不露,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十条 由客户自行装、卸作业的,应指派专人配合客户监装、监卸。对于装、卸作业方式有可能对车辆造成损坏的,应及时提出更改装、卸作业方式的要求或建议,并应及时报告调度部门,经许可后方可作业。

  第五章 运行过程

  第十一条 运行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操作规程,正确选择道路、时间、车速;行驶中,做到先让、先慢、先停;根椐货物的装载情况及运行概要求,在遇修路、通过桥梁、涵洞等应按双方约定的要求,先察看后再通行,确保人、货、车安全。

  第十二条 行车中,要随吋检查货物的装载是否位移,检查遮盖油布及捆扎情况,保持货物及时运行中平稳,不移位。

  第十三条 随车的装卸作业人员,要在大厢内留出安全乘坐位置,不在车上打闹和睡卧,保证装卸人员的安全。

  第六章 交付和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由收货方验收完毕,在托运单上签字验收,交付完成,并及时将托运单返回调度部门。

  第十五条 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商务事故、机件事故等按公司规定及双方的协商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凭货物托运单,依据合同的约定,计算、审核运费及各种杂费,开据发票与客户结算。

  配送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为适应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更好地适应当前运输市场不断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椐国家的有关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 受理

  1.1取票员必须每天按时到总调办、配送公司代理部等相关部门拿取运单,并进行运单号登记,然后交计算机操作员录入计算机系统,进行统一编号,打印出规范的配送运单。

  1.2打印运单时,其货名、重量、装卸地点等项目要准确无误,不得遗漏。

  1.3对临时受理业务必须先录入计算机编号后方可运输。

  2、承运

  2.1分派运单:生产调度室根椐当天所受理运单填制一式两份行车单,标识行车路线图,做到行车单和每份运单的托运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货名、重量等准确无误,并公平合理进行调配,以充分提高车辆利载率。

  2.2司机承运:驾驶员及随车装卸工持行车单和运单第二、三联按规定要求进行货物运输。

  2..3运单签收:驾驶员将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后,由随车装卸工经手与收货单位清点货物后履行运单签收手续,返回车队,此项手续若无随车装卸工则由驾驶员本人经办。如果出现货损货差等商务事故现象,需查明原因,及时报告生产调度室及顾客,作好现场处理。

  2.4回收运单:驾驶员或随车装卸工将签收后的运单边同行车单一并交回调度室,不得延误,发现有误,必须认真清查登记,写出书面汇报,交主调及时处理。

  2.5驾驶员必须遵章守法,自觉维护企业形象,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优质的服务态度,服从调度员调配,对调度室安排的营运货物不挑选,不拒绝,不抵触,将代收的运费及时全额上交,不得挪用。严禁在外私运货物。

  3、结算:

  3.1审核:调度统计通过对行车单与运单一一核对,统计运量、周转量、油耗、收入等项目,并及时准确登入驾驶员个人台帐,以便核算驾驶员工资收入。

  3.2结算:结算员在规定时间内对内部审核后的运单第二联叉号、部门分类核价,并通过内转单到代理托运部门或单位由相关人员及主管领导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签字,以确认收入。

  3.3开票:结算员根椐对方审核后的内转单或运单,对内开具内部分割单,对外先开具公司内部联运底票,再交开票专管员到公司统一开取电脑联运发票。

  3.4收款:月末财务根椐当月开票金额入账,结算收账员依据发票到付款单位收取运费,并及时上缴公司财务,同时进行电脑销号。

全国治超新管理办法
篇二:大件货标准

  运输超重在没有很好的管理下,往往会造成巨大事故。各位司机朋友们知道,最新的治超管理办法吗?随着小编来吧!

  普及标准货运车型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的新规定,自9月21日起,严禁双排车辆运输车进入高速公路;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普及标准货运车型。

  在超载超限道路执法标准方面,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在营运车辆准入管理方面,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在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方面,将全面清理涉及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的各类收费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此外,将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

  综合治理超载超限

  昨日,交通运输部等多部门表示,2004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近期在局部地区,货车超限超载现象还较为突出,造成安全隐患,导致一些重大事故发生;特别是重型货车非法改装未能有效遏止,严重干扰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为此,多部门将综合治理高速公路超载超限、货车非法改装等,并将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意见》指出,将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暂停或者撤销所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质检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查处非法改装

  《意见》还称,将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落实《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要求,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交通专家谭小平表示,货车非法改装一直是个顽疾,此次《意见》最大的亮点就是将车辆从生产、登记、销售、运输等多个环节建立统一监管体系,有助于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各个职业环节的配合,将会对营造良好运输环境起到很好的效果。

  禁止双排装载

  自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双排车”是指上下两层均双排装载或上层双排装载下层单排装载,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车型如下图所示。

  2016年9月21日-2018年6月30日,暂时允许本方案发布之日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车型如下图所示。

  16年货车治超新规定

  近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多部委,接连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和《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提出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努力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载超限。

  货车超限超载现象,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严重干扰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新规出台了哪些举措?能否改变货车司机“不超不挣钱”的怪圈?

  1.

  统一车型标准成为治超契机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路网管理处处长陶汉祥介绍,此次公路超载超限治理新规有七大举措,分别是修订国标GB1589对于货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标准;修订《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使之与国标GB1589统一标准;开展源头治超;实施路警联合执法;完善信用治超;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推进治超大数据应用。

  “新规对于超限运输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优化了超限运输许可流程、规范超限许可收费、明确了货运源头管理措施、规范治超路面执法行为。”陶汉祥认为,从源头上统一标准车型,这是新规不同于以往的亮点。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货运与物流管理处处长战榆林介绍,根据《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将严把高速公路入口,自9月21日起,严禁双排车辆运输车进入高速公路,同时做好劝返分流保障措施。到2018年7月,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上高速公路。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物流所研究员谭小平表示,此次新规出台,充分考虑了道路运输市场的现状,同时对照国际标准,对车型标准化进行统一规定,成为公路治理超载超限的重要契机。

  据交通运输部统计,我国现有治超站点或设施共计2181处,主要分布在国省干线公路,以固定治超站为主,流动治超站、计重收费站为主要辅助方式。

  一位货车司机表示,许多地方实际装载高度超过4.8米都不罚款,有的地方超过4.5米就罚款。多年来各部门对超载超限的执法口径不一,让司机无所适从。希望有统一的执法标准、文明执法。

  2.

  单车运价涨300-450元

  战榆林说,新规实施后能保障公路货运市场的总体运能。根据测算,市场需新增车辆运输车约2万辆,我国牵引车、半挂车年产能均在20万辆以上,可以弥补运力的缺口。从现在起到2018年,逐步禁止双排车、超规单排车上高速公路。统一标准车型有个过渡期,可以减少对市场的冲击和影响。此外,治理后处罚减少、可白天上路通行,运输效率也将大幅提高。

  据测算,违规车辆整改为标准车型后,单辆车运输价格将上涨300元至450元。“车辆运输车治理引起的运价上涨,是驱除劣币必然经历的阵痛。”战榆林说。

  运能会下降吗?成本上涨如何化解?

  截至2015年底,我国现有货运车辆1500多万辆,其中个体户占90%。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调查显示,在大型物流企业中,26%的自有车辆存在非标准化问题。大件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新规出台后,一些不合规车辆面临淘汰,公路货运市场是否会出现运能下降?规范统一车辆标准,会不会引发运输成本上涨?

  对此,不少企业存在一定疑虑。一些重点企业反映,目前长途干线市场中大量存在17.5米非标低平板车,主要是由于市场准入不严,原来主要保障大件运输的车辆进入普通货运领域,凭借较大的容积水平,已成为干线运输的主力车型。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贺登才说,随着新规的实施,大量非标车辆面临退出市场压力。由于非标车辆拥有者大部分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司机,抗风险能力较弱,“一刀切”地禁止该类车辆进入市场存在较大的执行难度。

  新规共提出了18条措施,针对之前业界反映较多的问题给予了政策回应。如,新规提出了建设道路运输行业的诚信体系,以建立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同时,《新规也强调源头治超,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将进行集中清理,并将对此开展三次多部门联合专项行动。

  3.

  “不超不挣钱”怪圈怎么破?

  “治超是老话题,治一阵子好一阵子,稍不注意就反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魏际刚说,治理超限要抓源头,超限不能只罚司机,要罚装货的货站或者公司。必须给货车司机一个合理的出路,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超载超限。

  魏际刚说,当前公路货运市场粗放式发展,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对于个体运输户来说,生存的手段就是拉货,以超负荷服务来打拼市场。要想取得货源,只能被迫超载超限以及提供24小时服务,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魏际刚认为,公路货运市场的经营模式必须要改变,逐步从传统的生存模式向集约化、网络化提升,确实要倒逼其转型。政府在监管的同时可以给司机引导和以旧换新的补贴政策,提升其自身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

  据测算,由于水路、铁路运输能力不足,大量货运长途运输都压到公路运输上,我国400公里以上的物流运输有80%以上都在公路物流,只有不足20%在水路和铁路。

  谭小平说,公路治理超载超限从2004年起集中治理,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根上的问题没有解决。发展合理的多式联运机制,可以解决公路超限超载的市场需求问题。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副总赵国清说,要整治非法违规车辆生产源头。他介绍,目前货车整车进行非法改装的较少,多数是半挂车企业改装。由于主车、半挂车都是独立目录、独立上牌,很多人就买一个合规的主车,再配一个不符合标准的半挂车。

  赵国清说,对于货车来说,主要有生产、上牌、运输三个环节。要对生产厂家申报的产品进行监管,对上牌进行复核,只要控制住前两个环节,基本就控制了超载超限。

  4.

  中小物流企业或将利润承压

  值得注意的是,在关于车辆超限超载的国家标准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执行十多年之后,新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于2016年7月26日正式发布。此前出现的部门间执法标准不统一、以罚代管、选择性执法等问题或将消减。

  统一的国家标准落地之后,更加重要的是各地方政府层面的依规执行。

  对此,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戴定一认为,旧的标准执行多年之后,地方政府都形成了各自的特殊情况和利益,在新标准的执行过程中或仍将延续“旧习”,但这需要有一条底线,即保证市场的各参与企业有公平的竞争环境。

  陶汉祥认为,由于我国经济下行,货运需求走缓,货量不足,公路运输行业运力过剩导致企业压低价格,恶性竞争,新的治理意见将使得物流运输价格回归正常水平。

  这或意味着物流价格将会上涨?

  戴定一认为,治限治超对各个物流企业带来的影响不一。长期来看,淘汰落后、不规范的运力,将保护有技术水平、规范的物流企业,有利于其利润率提升。但中小物流企业将面临或被淘汰,或转型升级的局面,即通过规范的、标准的、技术的力量来填补之前超限超载获得的利润。而如果不加入一个网络体系或协作体,其转型也很难成功。

  戴定一介绍,目前我国物流企业的平均毛利率在10%以下,刨去各项费用,则处于亏损、盈亏平衡、盈利状态的物流企业约各占1/3。而物流企业目前还面临营改增带来的最大负担,尽管业界在呼吁通过路桥费的抵扣等办法来解决,但暂未获得政策回应。

  据要求匿名的专家介绍,《意见》的出台或将让物流运输企业的利润率继续承压,这也将倒逼物流企业从人工成本、车辆自重、运输效率等方面进行变革。

  5.

  铁路水路运输或迎机会

  《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提出,通过对车辆登记注册环节与道路运输证配发环节实施严格的准入把关,以及从源头杜绝对新增车辆运输车的非法改装,来控制超限运输车辆的增量。同时,通过督促运输企业将超限车型淘汰或改造恢复为标准车型,以及督促乘用车生产企业落实合规的运载合同,达到超限运输车辆的存量消化。

  据交通运输部统计数据显示,在目前的车辆运输车市场中,非法改装并超限的“双排车”约占整体运力的80%,“单排车”约占20%,非法改装车的装载量一般约为国家标准车型装载量的3-4倍。此次治理方案将带来约2万辆新增车辆运输车。

  2015年,全国汽车物流企业约有300家,共有车辆运输车约3万-4万辆。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王学平介绍,实际运营中的车辆运输车约有90%以上都对外廓尺寸进行了加长、加宽,导致整车外廓尺寸、通道圆、转弯直径、外摆值等安全参数超过了GB5189-2016的标准规定。也就是说,现有车辆运输车中约2.7万-3.6万辆需进行整改。

  战榆林预测,在“双排”回归“单排”,以及“单排”整改为标准车型后,乘用车的运输价格将分别上涨300元和450元左右,占乘用车平均售价的1%左右。

  “这些成本最终或将由汽车生产厂、运输企业和消费者三方共同承担。”前述匿名专家表示。

  据悉,为了尽量降低新规对汽车装备及运输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交通运输部已提前一年多时间对行业进行了宣讲工作,以便乘用车生产厂商提前做好汽车生产计划的调整。

  倘若公路上的整车运输价格因此受影响,或会给铁路和水路的车辆运输市场带来机会。

  据交通运输部数据,2015年我国完成乘用车运输量达2400万辆次,公路运输占乘用车长途运输量比例超过80%。而铁路和水路运输量分别为190万辆和140万辆,两者相加占比不到20%,这与美国或者欧盟50%-60%的比例相差较大。

  战榆林表示,下一步将联合铁路总公司加大投入,引导物流企业充分发挥综合运输体系中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探索多式联运、“干线+支线”等先进运输组织模式,提升乘用车长途运输中的铁路、水路运输比例,提高公路运输效率。

  不过,多式联运在我国物流行业目前还存在一些困难。“目前国内的商品车物流企业数量众多,经营规模小,市场份额少,网络分散,管理信息化程度低,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不明显等因素,是多式联运的困难所在。”王学平表示,此外,铁路路网与公、水路的衔接问题也还有待改善。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篇三:大件货标准

  货运物流实用手册为了明确水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以及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维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水路货物运输规则。1995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1995年9月1日实施。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水路货物运输相关规则全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和参考!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

  货物运输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我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发展时期的总任务,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坚持“安全质量第一”方针,坚持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负责运输,改进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质量,提高运输效率,主动加强内外各方面的社会主义协作,多快好省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当好先行,以适应国家实现四个现代化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本规则是确定承运人(水运企业)和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的基本规则。全民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包括租用外轮)在国内的货物运输,除香港、澳门与其它港口间货物运输,以及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邮件运输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集体所有制水运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局,可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第一章基本条件

  第一条、货物运输分为整批、零星和集装箱。

  一张运单的货物重量满30吨或体积满34立方米,应按整批货物托运,不足此数的按零星货物托运。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张运单至少一箱;但按“港到港”方式办理的集装箱运输,可以办理两个以上收货人的拼箱运输。危险货物和易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运输。

  第二条、按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运输条件必须相同(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超运港、换装港、到达港等项)。

  易腐、易碎、流质货物、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不同、运输条件不同、不能混装的货物,不能用一张运单托运。个人托运的物品中,不得夹带有危险品、流质品、易腐品、贵重品(如手表、照相机、金银首饰等)、货币、有价证券和各种票、证。

  第三条、承运人应在规定的运到期限内,将货物运抵到达港。货物运到期限的计算,从货物承运次日起至运抵到达港卸船时止。包括:起运港发送时间5天;每一换装港的换装时间7天;运输时间按各线运价里程除以规定的运输速度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因自然灾害、水上救助、等候通过船闸等原因所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运输速度规定如下: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船舶:

  沿海:200海里/天;

  长江:上水150公里/天;下水300公里/天。

  各省(市、自治区)船舶:

  沿海:150海里/天;

  内河:上水80公里/天;下水150公里/天。

  非机动船舶的运输速度,由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另订。

  第二章、运输计划

  第四条、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计划运输。

  整批货物以及全月累计托运量满100吨的零星货物,发货人应于每月13日前,向起运港提出下月货物托运计划(附表一)。超过500公斤的剧毒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危险货物,应提出月度托运计划。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拖带浮物、笨重、长大货物,不论数量多少,均应提出月度托运计划。

  起运港应于当月28日前将核定的下月度运输计划通知发货人。

  第五条、承托运双方应根据物资合理运输办法和水陆合理分工,切实避免:同一物资的对流运输,过远运输,迂回运输,重复运输和违反水陆分工的不合理运输。

  第六条、月度运输计划确定后,承、托运双方应当共同负责,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要本着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以及均衡运输的原则组织运输。

  对已进入港口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的原因,当月未运出的,港口应在次月优先发运,发货人不再办理托运计划手续。

  救灾、抢险、政府指令急运的物资,不受计划限制。

  遇有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港口堵塞,航道限制,或收货人提出要求,承运人可采取停装、限装措施。长江、内河航区内货物的停装、限装由航运管理局决定;沿海航区内货物的停装、限装由港务管理局决定;跨航区和外贸出口货物的停装、限装由交通部决定。采取停装、限装措施时,应预先通知有关部门。解除时也应通知。

  第七条、发货人要求变更运输计划或计划外运输时,应向起运港提出货运变更计划表(附表二)或补充计划表(表式同托运计划表)。

  运输计划只能变更一次,补充计划不办理变更。

  第三章、托运和承运

  第八条、发货人托运货物,应向起运港提交货物运单(附表三)。历史文物,稀有、珍贵物品,尖端、精密仪器,应单独提交运单。一件货物的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药材、百货、工艺美术品等,应在提交运单时详列品名。个人托运的生活用品须提出物品清单(附表四)一式两份(一份留起运港存查,一份随货递交到达港)。

  货物运单要填写清楚,收货人的地址要真实、确切,填写的发货符号要与货件上标明的相符,不得省略;货物名称要写具体品名,如品名过繁,填写有困难时,可填写运价分级表规定的概括名称。

  根据中央及省(市、自治区)规定禁运、限运以及需办理海关、检疫、卫生、公安等各项手续的货物和应随附有关证明文件的货物,发货人应将随文件运单同时提出,并在运单内注明文件名称。个人托运的搬家物品应提出户口迁移证明。有关货物调拨单据,可随附于运单,由到达港交收货人。

  对个人托运的生活用品和搬家物品,必要时可会同托运人开箱检查,核实内容。

  第九条、发货人托运货物应按毛重确定货物重量。对笨重、长大货物,应列明每件货物的重量、长度和体积,并应在货件上标明。

  承运人对发货人确定的货物重量,可以进行抽查,如实重超过填报重量时(在规定的衡器公差率以内,不作为超过),超过部分费用加倍计收,并收取衡量费;实重少于填报重量时,费用应按实重计收。

  承运人对散装货物,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负责原来、原转、原交。对整船散装货物,承运人可根据发货人的要求提供船舶水尺计量的吨数,作为发货人确定的重量。

  港口、船舶对散装货物,原则上应分货种、分收货人单独堆放,单独装载。如限于条件,同货种但不同收货人的货物混同堆放、装载而发生的增减量,按运量比例分摊。

  一船装运同货种但不同收货人的散装货物,船舶到港后,港口应召集各收货人共同协商计量分劈办法。

  第十条、散装货物和无包装、不成捆的货物(有色金属锭、块除外)只按重量运,不计件数。其它货物按件数和重量承运,但每件货物的体积不得少于0.01立方米或重量不少于10公斤。包装成捆的计件货物不计捆内细数。

  第十一条、货物包装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国家未规定标准的,应符合交通部规定的货物包装要求。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货物,起运港为防止物资损失,可根据具体情况不予承运。对一批货物中个别包装需要加固的,应由发货人加固、整修、并编制普通记录随货同行。

  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货物,发货人应提供一定数量的备用包装。备用包装免费运输。

  货物在中转、换装过程中,发生包装破损,港口应积极整修,但港口不能解决的整修材料和技术条件,应由托运人解决。包装整修费用由到达港向收货人结算。由于港口操作不当而发生的包装整修费用免收。

  第十二条、按件托运的货物,发货人应在货件两端涂刷、粘贴运输标志(附表五),不易涂刷、粘贴的应拴挂运输标志。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免制运输标志,但应在运单“发货符号”栏内注明集装箱号。

  运输标志内容包括:运输号码(或发货符号),到达港,收货人,货物总件数,起运港。在某些直达航线和一条龙运输线上,也可采用包括到达港、收货人和发货符号的“一标三用”的简明标志。

  运输标志应用钢笔、毛笔填写,不得用铅笔填写,字迹要明显、清楚。

  不易制作标志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件上刷制简明发货符号。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制运输标志:

  1.同一发、收货人,装运整船、整舱直达运输的货物。但对同货种不同品类、到达港需要分卸的货物,发货人应提供隔货设施。

  2.使用原包装出口,到口岸不再变换包装的外贸出口货物。

  发货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制作包装储运指示标志(防潮、易碎、不得倒置等)。

  使用旧包装运输的货物,应将旧标志涂掉。

  第十三条、发货人应在港口承运货物的当日一次付清运费、换装费和起运港的港口费;延期交费时,应按规定交付滞纳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其它费用,由垫付港填写垫款通知单(附表六),随货同行,由到达港向收货人补收。

  承运人补收各项运输费用,差额超过一元的,应填写运杂费订正单(附表七),多退少补。退补期限不超过180天。按船舶水尺计量的散装货物,发生重量短少或溢余时,运输费用互不补、退。

  第十四条、发货人应按起运港签认的货物运单,按指定的日期和地点将货物集中进港。起运港应按运单认真验收。货物由起运港验收完毕(发货人自行装船货物由装船完毕),起运港在运单上加盖港口日期戳时即为承运。

        第四章、装卸和运输

  第十五条、承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状态,选配船舶,并须保持船舶技术状态适于航行;货舱干净,适于装货,并备有相应的垫隔物料。

  第十六条、在港口的码头、锚地和浮筒进行的货物装卸工作,由港口负责。港口应备妥相应的劳动力、装卸机械和工属具,组织好保证安全质量的防护措施,并严格遵守有关货运质量标准、理货交接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

  第十七条、下列范围内的整船装运的货物,经承运人同意,托运人可自理装船或卸船作业:

  1.在托运人的专用码头;

  2.由托运人自行联系使用公用码头或借用其他专用码头;

  3.在托运人自行选定的自然坡岸或水域。

  托运人自理装船或卸船作业,应组织好劳动力,备妥相应的机械和工属具,遵守船方对装卸、积载的技术指导。如因劳动力不足,商请港口支援时,也视同托运人自理装卸。

  托运人自理装船或卸船的货物,货运手续均由所在港口统一办理,并在运单上加盖“自理装船”或“自理卸船”戳记。

  第十八条、对商定由托运人自理装船或卸船的货物,承运人应及时取、送船舶和进行装卸、积载作业的技术指导,并同托运人商定技术设备和安全防护等事项。托运人应按商定的时间完成装卸作业。为加速船舶周转,可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实行船舶速遣奖金和滞期费办法。

  收货人自理卸船后,应将货舱清扫干净。对装运活动物、污秽品等货物的货舱、甲板,应按船舶要求进行洗刷。如上述清扫、洗舱工作由船舶式港口进行时,收货人应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对发货人自理装船的计件运输的货物,承运人应选配有货舱船舶装运,货物装妥后,由发货人按舱进行施封,施封材料自备,并将舱封数目、印文、材料品种,在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对不施封或甲板上装载的货物,发货人可派员押运。

  船舶在航行途中应注意维护舱封完整,但遇海损事故或其他必要情况时,可以拆封启舱,进行必要的处理,并记入航行日志,到港后即会同港口编制有关记录。

  第二十条、托运自理装船或卸船的货物,按下列办法交接:

  1.起运时由发货自行装船施封,到达时由港口卸船的货物,到达港应同船舶、收货人共同拆封。对卸入港口库场的货物,应由收货人和到达港共同监卸计数。

  2.起运时由港口装船,到达时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由船舶同收货人计数交接。

  3.起运时由发货人自行装船施封,到达时由收货人自行卸船的货物,由船舶与收货人凭舱封交接。

  托运人自行派员押运的货物,不办理交接手续。托运人认为可以不封舱、不押运的货物,可凭装载现状交接。

  第二十一条、托运人自理装船或卸船的货物,发生货损、货差事故时,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1.起运时由发货人自行装船,到达时由港口卸船的货物,船舱完好,舱封完整或装载现状完好,发生货差时,由发货人负责;发生货损时,除证明属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者外,均由发货人负责。

  2.起运时由港口装船,到达时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发生货差,由承运人负责;发生货损,除证明属于收货人责任造成者外,均由承运人负责。

  3.起运时由发货人自理装船,到达时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船舱完好,舱封完整或装载现状完好,发生货差由托运人负责;发生货损,除证明属于船舶责任者外,均由托运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各水运企业租用外轮参加国内沿海运输时,应统一由中国外轮理货公司代船方办理理货业务和交接手续,并按规定计收理货费。

        第五章到达和交付

  第二十三、条货物到达港口后,由到达港指定卸货地点,并向收货人及时发出到货通知,在货票内注明通知时间。

  单位提货,提货人应在提货单上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凭单位介绍信);个人提货,凭本人工作证或其他证件,并在提货单上签章。

  收货人应及时组织提货,并在收货当时验收货物,付清港口费用和按规定到付的运输费用或中途垫款。

  从到达港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催提、查找,满30天(个人托运的生活用品和搬家货物满60天)仍无人提货、拒绝提货或超期不提的货物,港口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对拒提或超期不提的货物,也可以进行转栈,并按规定计收转栈费和货物保管费。对性质不宜保管的货物,由港口及时适当处理。

        第六章变更运输

  第二十四、条对承运后的货物,遇有特殊原因,托运人可向到达港或换装港提出变更到达港或变更收货人;但同一运单的货物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对违反合理流向、违反运输限制的货物,不办理变更。货物发运前,可向起运港提出取消托运。

  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应商得承运人同意后,提出货物变更运输要求书(附表八)并随附领货凭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由于承运人原因,要求变更运输时,必须征得托运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因航道障碍、海损事故、自然灾害,货物不能运抵原到达港,或执行国家命令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可以改变到其他港口卸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提出处理意见。

  变更运输后的运输费用,由变更后的到达港向收货人按实结算。

        第七章特种运输

  第二十五、条散装液体,只限于整船、整舱运输,由发货人自行确定重量。托运人要求在两个以上地点装货或卸货时,其计量分劈工作以及重量差数,均由托运人自行负责处理。

  承运人应按运输计划确定的品种派船运输,在装运前,由发货人验舱,合格后方可装运。

  下列情况由托运人负担洗舱所发生的费用:

  1.发货人临时变更计划内的液体货物;

  2.特殊液体货物(如航空汽油、煤油、变压器油、植物油等)需要的特殊洗舱;

  3.装运特殊污秽油类(如煤焦油)或其他液体货物,卸后须经洗刷,恢复船舱干净;

  4.其他非承运人责任而发生的装前洗舱和卸后洗舱。

  第二十六条、拖运木(竹)排,发货人应按承运人批准的单排数量、规格和技术要求编扎牢固,并将编扎后的实际规格在运单内注明。

  木(竹)排在拖运途中,属于木(竹)排本身原因造成的散排或部分漂失,由发货人负责,其运费按下列规定退补:部分散失时,运费不退;全部散失时,退还由木(竹)排散失起的未运区段运费。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木(竹)排散失,除退还散失部分全部运费外,并须支付清漂费和扎排费。

  第二十七条、拖带水上浮物和船舶,发货人应在运单内注明被拖物的吨位、吃水及长、宽、高度和抗风能力。发货人如须在被拖船舶和浮物上加载货物,应征得承运人同意。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被拖物的损失,由承运人负责赔偿;属被拖物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托运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每件货物重量或长度超过下列标准的,应按笨重、长大货物托运:

  一、交通部沿海直属水运企业:重量3吨,长度12米;

  二、长江航运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沿海水运企业:重量2吨,长度10米;

  三、各省(市、自治区)内河水运企业:重量1吨,长度7米。

  装载笨重、长大货物(包括其他货物)所需的特殊加固衬垫、烧焊、捆扎材料和人工,由发货人负责;卸船时由收货人拆除。如装载时因技术要求须改变船上装置时,卸船后应由收货人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下列10类货物均属于易腐货物(包括易变质货物):(1)鲜蔬菜类;(2)鲜水果类;(3)鲜鱼介、卤鱼、藻类;(4)鲜肉类及动物油脂;(5)鲜冰蛋类;(6)鲜乳、乳酪类;(7)鲜薯类;(8)浓缩胶乳;(9)冰;(10)性质极易腐坏变质的其他货物。

  发货人托运易腐货物和有生动、植物,应在货物运单内注明容许的运到期限和运输要求。起运港应认真审查,如同意承运,应尽快组织配船装运。到达港应尽快组织卸船交付。

  须使用次藏船装运的易腐货物,发货人和承运人应在提送、平衡月度托运计划时确定。并同时商定冷藏温度。

  承运人对承运的有生动、植物,应保证航行中所需淡水供应。对所供淡水,江、河运输免费,海上运输照章收费。

  运输有生动物所需饲料由托运人自备,免费运输。

  一般货船装运易腐货物发生变质或有生动、植物发生死亡、枯死,证明系承运人责任逾期运到或因积载、操作不当而造成的;冷藏船装运易腐货物发生变质,证明系船舶没有保证所商定的货舱温度而造成的,均应由承运人负责,其他由托运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饲养、照料的有生动、植物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押运的货物,发货人必须派押运人员。其他货物,托运人要求押运的,须经承运人同意。

  发货人应在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员的姓名和证件,押运人员应遵守船舶的有关规定。

  押运人员随货乘坐货轮、货驳,按五等舱位购票,乘坐客货班轮按所乘舱位购票。

  押运人数由承运人确定。

  第三十一条、托运涉外物资(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团体和个人所使用的物品,国际礼品、展览品等),尖端保密产品,稀有珍贵物品和历史文物,发货人应向起运港声明,在运单上填写具体品名,并在“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注意事项。起运港要在运单及有关单证上加盖红色“特运”字样。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特运”货物,应加强验收、保管、交接工作,注意保密,认真做好装卸和运输工作。

  第三十二条、托运人要求包船、包舱运输的货物,按船舶或船舱的载重吨位计算运费(规定减载的季节或航段,应按核定的减载吨位计算)。

  承运人利用包船、包舱的空余吨位加载其他货物时,应在包船、包舱的号位中扣除加载货物的吨数。

  第三十三条、集装箱运输货物,应由装箱单位负责施封,并将铅封印文记明在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承、托运之间凭铅封交接,铅封完整,箱体完好,拆封时,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内货不符,由施封单位负责。

        第八章海江河联运

  第三十四、条全民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和有条件的集体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可参加海江河联运。

  办理海江河联运的港口和换装港口,由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水运部门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公布(附表九)。

  同一航区内的同水运企业经营的各条航线之间,不能办理联运。

  第三十五条、下列货物不能办理海江河联运:

  一、易腐货物;

  二、有生动、植物;

  三、爆炸品、剧毒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放射性物品、一级危险货物(农药除外);

  四、单件货物重量超过换装港和到达港起重能力的货物(附表十);

  五、木(竹)排、拖带浮物和散装液体货物(特定航线除外)。

  不能办理联运的和到达非联运港口的货物,经事先征得有关港口的同意,可代办中转。

  第三十六条、海江河联运货物的运费,由交通部直属企业船舶运输的,按规定的运价率减15%计算;由地方企业船舶运输的,其运价率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已订有特价的货物,按运价较低的费率计算。

  海江河联运货物的换装费,一律实行包干。两个区段之间计收一次换装费,三个区段之间计收两次换装费。

        第九章货运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货物承运后,发生货损、货差事故,承运人应负责赔偿,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所造成的除外:

  1.自然灾害;

  2.货物的自然特性(内部变质、干枯、干裂、生锈、自燃、自然减量等)或潜在缺点;

  3.从外表不能发现的包装缺点,或外部包装完整,原封未动,而货物实际品名、规格、数量不符;

  4.托运人本身的责任。

  由于托运人原因造成承运人的损失,托运人应负责赔偿。

  对于海损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应根据海事裁定,属于承运人的责任事故,由承运人负责赔偿;非承运人的责任事故,免除承运人偿赔责任。裁定由承运人负责赔偿的海损事故案件,属于全民所有制水运企业承运的,应照实赔偿;属于集体所有制水运企业承运的,其赔偿额不超过交通部颁发的关于海损赔偿最高限额的规定。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

  第三十八条、遇到海损事故,承运人应在就近港口,主动取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邀请有关物资单位参加,共同采取抢救措施,积极防止扩大物资损失。

  第三十九条、到达港在向收货人交付货物过程中发现货损、货差事故,应即会同收货人编制货运记录(附表十一)。对于川江和某些内河港口,由于仓库不足,河心装卸作业多,在交付当时发生件数短少,但到达港和收货人双方不能落实货差的具体品名时,可以在付货日起7日内落实,补编货运记录,逾期不再编制。

  对于需要承运人证明的其他事项,可编制普通记录(附表十二)。

  需要鉴定货损程度的原因时,承、托运双方应联系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托运人对货运事故索赔案件,应按期向到达港(货物发送前发生的事故应向起运港)提出赔偿要求(附表十三),随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必要的证明文件。

  货物灭失按灭失货物的价值赔偿,货物损坏按损坏货物所减低的价值或修理费赔偿。货物的价值按起运地的调拨价加运费、包装费计算(如调拨价格中已包括包装费用的,不另加)。

  受理赔偿要求的港口应在60天内答复要求人。

  灭失货物赔偿后又找到原货时,应物归原主,收回赔款。

  为处理货运事故,需要补送、调运货物,免收一切运输、装卸费用。

  货运事故的赔偿款额,整批货物不满5元,零星货物不满1元的,免赔;但对个人物品的赔偿不能免赔。

  第四十一条、对连续运输的粮食、化肥、糖、盐、纯碱、棉花的货差事故,应一船一清,按航次编制货运记录,记明短少和溢余数量。

  对于上述货差事故,应在同一年度内按下列办法处理:同品名、同定量包装的货物,溢缺按件相抵;同品名,但不同品种或不同定量包装的货物,溢缺折价相抵。相抵后溢余,作价移交,短缺赔偿。作价移交和折价相抵所余的货款上缴国库。

  第四十二条、承托运双方相互间对事故赔偿要求的时效,从货运记录编制的?稳掌穑不超过180天。

  第四十三条、港口对无法交付货物,应立帐登记,妥善保管,不得动用,按月统计上报,并要千方百计查找,尽量做到物归原主。

  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各种货运业务票据的保管期限为3年。 .

大件运输规范
篇四:大件货标准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大型物件分级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章 大型物件运输组织与管理

第五章 费收规定

第六章 违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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