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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粮食价格下降等市场风险采取的措施、存在困难及建议

话题作文 时间: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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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篇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粮食价格下降等市场风险采取的措施、存在困难及建议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为主

2013-01-10 | 作者: 李力 | 来源: 经济日报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大家关注的热门话题。

其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要解决今后“谁来种地”的问题。因为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已面临严峻的形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素质结构性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当务之急。

那么,到底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我国现有农业经营主体,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按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划分,主要有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在近日召开的首届“清华三农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院长韩俊强调,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为农民服务为基本原则,不可脱离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关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确实,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具有更好的适应性,是农业生产中最适宜的经营模式。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业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农业现代化的最基本经营形式也是家庭经营,这是农业与工商业的区别。

没有农民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要把培养职业农民作为农业劳动者素质建设的核心任务。在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过程中,首先要制定认定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从居住地域、农业劳动时间、生产经营规模、素质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认定探索,并作为培育和扶持的依据。其次,要拓宽培养途径,突出培养重点,优化培养方式,着重抓好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培养,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吸引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务农,鼓励和支持新生代农民工子承父业;以农民中等职业教育为平台,以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农民工“阳光工程”等创业培训为抓手,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教育培训。同时,要完善培养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阳光工程”等创业培训规模;完善绿色证书制度,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探索把绿色证书作为认定职业农民的重要依据,并与农业扶持政策挂钩。

粮食“九连增”的实践已经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在今后现代农业大跨步发展的进程中,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链 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认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要更好地为农民提供服务。

韩俊提出要把握好五个问题:要扶持一家一户的农民发展专业的、规模的、集约化的生产;要重点培育一大批比较规范、对农民带动作用比较强的合作社;要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培育新型农民;要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张晓山认为,在中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混合型、多样化的农业经营模式以及多元化的农业经营主体正在出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增长。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还是农户

本报昨日刊发《信阳:土地流转催生家庭农场兴起》一文后,许多读者和农民朋友纷纷来电,询问家庭农场等相关问题。现摘发陈锡文等关于这一问题的有关阐述,以飨读者。

不管农业经营体制怎么创新,真正的主体还是农户。农业选择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既是历史现象,也是世界性的普遍现象,这是由农业自身的产业特征决定的。就全世界来看,基本没哪个地方的农业不搞家庭经营,只是规模大小不同而已。

一号文件提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不是要去搞一个新制度,而是要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通过机制创新,更好地激发家庭经营的活力。

家庭经营怎么走向现代化?陈锡文认为,简言之,就是让农业经营主体与新型服务体系结合起来。农户要提高集约化水平,采用先进科技和现代生

产要素,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通过规范的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而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就是要为农民提供全方位、低成本、便利高效的服务,把一家一户做不了、做起来不经济的事情做好,帮助农户降低风险,提高效益。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什么政策优惠?陈锡文说,今年新增补贴和支农项目将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为的就是让肯种地、会种地、能种地的农民不吃亏、有效益、得实惠,这也体现了中央的政策导向。

摘自《人民日报》2013年2月1日2版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cn 2013年04月16日 06:37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包括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与之相适应,应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并使其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形态。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是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的必然要求,也是抵御农业生产风险、促进农民有序转移、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重要举措。

大力培育专业种养大户。强化农业技术与政策宣传,提升普通农民的文化素质与经营理念;加快培育新型农民,为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化创造条件;支持与鼓励懂技术、会管理的农村实干人才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支持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业科技人员、外出务工人员从事农业生产开发与经营,尤其要鼓励大学生“村官”创业,成为专业种养大户,造就一批现代职业农民。

大力发展专业家庭农场。抓好登记管理,鼓励有一定规模、符合规定的种植、养殖大户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成立家庭农场。鼓励农户以土(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股份制公司,并引入专业种养大户或专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展“精准农业”。

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牵头组建、分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对农户的覆盖面和产业覆盖面。注重培育典型,重点建设一批示范基地、示范合作社。鼓励采取“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等多种经营模式。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试点,在试点地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身份按产业链、产品、品牌等组建联合社,着力打造一批大社强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或联合其他生产经营组织兴办加工、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提升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组织带动能力。

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为指导,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强化农业龙头企业品牌培育,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创建区域品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大企业。

(王兆林 作者单位:南宁市社科院)

服务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时间:2013-12-12 17:00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经济日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生产走向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的重要载体。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在工业化、信息

化、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性决策。打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瓶颈,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粮食价格下降等市场风险采取的措施、存在困难及建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初具规模,但总体实力较弱,发展水平不高。与普通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集约化经营需要承担较多的土地流转费、农机购置费等投入,融资总量由过去的“散而小”逐渐向规模化转变,其出现和发展契合农村金融服务提升的现实需要。

客观而言,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仍处于起步阶段,在质和量上都远不能满足需求,突出表现在贷款覆盖率低、占涉农贷款比重较小。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因资金需求量大、放贷成本低、可抵押资产多,信贷满足率相对较高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依旧被作为普通农户来放贷,合作社作为法人申请贷款仍较困难,获得的贷款较少。且贷款期限不契合产业链逐渐延伸下的经营周期和销售周期,更难满足固定资产投入的中长期融资需求。

银行业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主要存在几方面问题:一是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未建立;二是银行的商业化取向与支农责任存在一定矛盾,还难以覆盖银行支农的机会成本,不足以调动其积极性;三是在服务方式、审批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与其运作特点不尽适应;四是金融产品的创新跟进不足,缺乏满足需求的专属产品;五是信用评价工作相对滞后,在信贷评级和准入要求上匹配度不高。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身也存在管理不规范、财务不透明等因素。

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是一个金融新课题。为更好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对接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需求:一是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与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二是积极开展信贷服务方式创新,适当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门槛,提供高效便利的融资服务。三是量身定做金融产品。重点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三权”及农机具抵押贷款,以及订单、仓单、保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和自助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满足新型经营主体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是一项牵涉面广的系统性工程,其持续改善有赖于政策面有针对性扶持。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细化各项扶持措施,采取贷款贴息、税收优惠、费用补贴以及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发展农业保险、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有效措施,切实发挥金融支农的正向激励和服务保障作用。

优化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

赵云鹏 2013年01月16日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即将发布的2013年“一号文件”都聚焦农业经营体制创新,而培育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成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引导一般农户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不断提高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注重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一般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通过租赁和转包等形式受让农户流转出的土地,从事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新型经营组织。我国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分田到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一直是我国农业主要经营方式。但是,伴随着农业人口的大规模转移,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农村土地流转步伐加快,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出现。仅以家庭农场为例,根据农业部数据,仅2012年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就有家庭农场6670个。

新型经营主体的不断壮大,有效解决了土地分散经营、效益低下、风险高的矛盾,有利于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是探索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政策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据媒体透露,国家近期有望出台多项扶持种粮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增加财政补贴,鼓励地方建立土地规模经营扶持专项资金,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鼓励地方设立农业担保公司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服务等,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有效促进土地、财政资金、金融等资源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村金融机构在做好常规性农村金融服务的同时,应根据国家农业发展新的形势,创新产品,优化服务,把支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持“三农”重点。同时,由于新型经营主体目前普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抵御外部风险及干扰的能力较弱,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也应注意防范风险。

首先,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强客户准入。密切跟踪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主管部门管理政策实施情况,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名单制管理。在信贷支持过程中,要对借款人主体资格、借款用途、生产和管理水平、销售目标市场、还贷来源和担保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重点选择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经营效益较高的经营主体给予支持。

其次,强化产品创新。在采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担保和自然人担保等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担保物的实际,对农机专业户购置机具和经营性资金需求可试点农机具抵押;关注各地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对具有较大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创新仓单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对资信状况良好且符合相应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

第三,做好贷后管理。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管理特点与一般农业经营主体存在较大差异,应根据客户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同时,加强客户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加强资金流向监管。对采取创新担保方式的,必须要加强抵押物监管,防止抵押物悬空风险。

第四,密切关注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由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所在行业市场波动较大,要密切关注行业发展趋势,及时掌握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走向的研究。加强与当地政府涉农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密切关注地方政府扶持政策的调整和产业整合状况,有效规避政策风险。

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2〕73号

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关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百度文档))
篇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粮食价格下降等市场风险采取的措施、存在困难及建议

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有关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摸清和掌握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信息化的发展现状,找准新型农业经营体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县政府办及县农业局相关要求,对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体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概况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近年来,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迅猛发展,截止2013年年末合作社总数达到526家,注册资金达到9亿元,成员数达到1.7万人,带动农户数达到1.8万户,成员户均纯收入3.78万元,这526家中,种植类323家,养殖类78家,服务类100家,其他25家。基本形成了以农业、畜牧、蔬菜、林业、服务业等产业为主,各具特色的产业格局。

合作社的发展在促进我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一些地区出现了农民“合就强、合就富”的

景象。合作社在组织内部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大大为社员节约了生产成本。通过合作社的有效运作,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增加了农民收入。调查研究中发现,近年来成功发展壮大起来的合作社,其成员人均纯收入比没有加入合作社的农户高20%左右。

2、家庭农场发展情况

目前全县已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数达900多个,其中超百亩的有40个,我们了解的这40户的大致经营情况是:种植类:玉米和水稻,养殖类:猪、肉鸡、牛和羊,种植的相关作物面积有4000多亩地,养殖的头数约有40多万头。

3、农业信息化情况

2000年成立了县农村经济管理信息服务中心,各乡镇以此为依托,成立了信息服务站,各村由村文书兼职信息员。截止目前,全县乡镇农村经济服务站上网率达100%,已发展农村信息员400多人,农网累积发布各类信息万余条。我县农网自从2002年开通以来,由改版前的8个版块增加到19个版块,栏目更加合理,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更贴近农民和基层需求。2006年,在全县开通了“12316”新农村热线,农民对热线知晓率达到85%以上。2009年开通

了12582农信通短信服务业务,为全县5000个农民的移动手机用户免费提供快捷实用的农业短信服务。2010年全县所有行政村的经销店设《零公里信息》服务点,将每期《零公里信息报》及时张贴在经销店醒目处,方便村民阅读与交流。2012年,全县各个乡镇,完成了“农村吉林”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农村吉林》平台的建设,能够宣传地方特色,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成为带动农民致富的好帮手。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体虽然在促进我县农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片面追求数量,发展后劲不足,发展不规范,资金链短缺等问题。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主要表现:

1、农户经营能力较弱,水平不高问题。

目前在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形式下,农民面对市场出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寻求技术服务,由于力量小而且分散,产品售价相对低,生产资料购买价格相对高,享受技术服务相对难,使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受到限制,增收困难,对于普通农民来说,要改变这种状况,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加盈利能力,联合起来是通常的选择,但是,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登记管理中,只注重数量,不注重质量。在后续发展中,只盲目跟风,不注重实际,致使新型

农业经营体数量骤增,但质量普遍不高,一是表现为农户经营能力弱,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不高。虽然合作社及家庭农场总数多,但发展不平衡,有的地域交通便利,所以合作社及家庭农场数量较多,但经营规模、盈利能力,专业化水平,带动效应均不足,且管理分散,形不成合力,凝聚不成一个有效的产业。有的地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收入少,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新型农业经营体少,规模小,也缺少扶持,不能对多数农民进行宣传培训。还有的地方新型农业经营体只知道低头生产,不知道抬头看市场,看新品种的发展和新技术的引进,使得自身与信息技术距离不断拉大,所以大多数农民对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的了解,只限于表面,流于形式,即使加入合作社也不知道合作社为“何物”,自己在合作社中处于什么位置,从中能得到哪些服务。还有很多的农民不愿参加合作社,更不知道合作社是干什么的,不愿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所以不能形成良性循环,发展缓慢;二是表现为同类合作社的重复登记。有的乡镇同类合作社就有多个,甚至一个村就有几个同类合作社,这使得本就缺乏的资金、技术等有限的资源向不同的方向流动,没有实现集中使用目的,并且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合作社的发展自然就没有推动力,存在夭折危险的可能性很大。同类合作社的过滥,还存在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就是同行“竞争”,竞争是避免不了的,但是合作社的发展

尚处在摸索阶段,在不具备生存能力情况下的竞争必然会引起合作社的“畸形”发展,使农民最终失去对合作社发展的信心。

2、资金不足及金融部门服务水平低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制定了很多政策,给予资金扶持,给予税收减免,给予登记设立不收费等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措施。国家及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扶持是最直接,也是最实惠的,但扶持资金有限、使用效果并不明显。一是过多的合作社,分散了扶持资金的扶持力度,影响到扶持资金的使用效果。二是资金筹措起来很困难。合作社想要壮大发展,缺乏资金支持,虽然国家及省级给予了部分合作社的一定扶持资金,但是合作社想要真正发展壮大起来,走向市场,这些资金也只是“杯水车薪”。省相关金融部门虽然出台了对合作社的贷款扶持政策,但是具体到市级和县级操作起来非常困难,绝大多数市级和县级金融部门没有启动对合作社的贷款扶持政策,出现了“金融部门贷款门槛高,新型农业经营体资质、层级低”的现象,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体很难迈进金融贷款门槛的这个非常尴尬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使得金融扶持短期内难以奏效,如果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进行,风险大,成本高,使合作社短期内难以恢复正常运作,不利于合作社的长期良性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资金难以解决。

赵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特征和制度创新
篇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粮食价格下降等市场风险采取的措施、存在困难及建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特征和制度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粮食价格下降等市场风险采取的措施、存在困难及建议。

赵 海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北京 100810

内容摘要:本文探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具有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特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处理好各类主体间的关系,发挥各类主体的比较优势,根据各类主体的功能定位把握好发展方向,积极创新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家庭经营;土地制度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谁来种地问题凸现,培育壮大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市场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要求日益迫切。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粮食价格下降等市场风险采取的措施、存在困难及建议。

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可以说,发展各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推进规模经营,已成为我国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战略性选择。因此,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内涵、背景进行探讨,深入分析各类经营主体的特点和问题,进而提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和规模经营的政策建议,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

2012年以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词只是在部分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的文章中被提及。2012年以来,新型经营主体开始出现在地方和中央的官方文件中,如浙江正式出台了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2012年底的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培养新型经营主体。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浙江省在《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提出,“新型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其他研究者并没有进行规范的界定,仅仅指出了其包括的主要类型。

界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从其提出的两个背景分析。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传统的小规模、自给半

自给农户家庭经营提出的,克服了后者在规模经济、要素利用效率等方面的缺陷,具有经营规模较大、劳动生产率较高、商品化程度高等特征;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有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背景下提出,既要有较高的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也有要适合我国人多地少,不能盲目追求经营规模,而是要规模经济和土地产出率并重。这也是中央从以往的“规模经营主体”转变为“新型经营主体”的一个考虑。综上所述,可以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定义为: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

与传统承包农户“小而全”的经营方式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以市场化为导向。自给自足是传统农户的主要特征,商品率较低。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大背景下,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商品化生产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的内生动力。无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还是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都围绕提供农业产品和服务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二是以专业化为手段。传统农户生产“小而全”,兼业化倾向明显。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提高和分工分业发展,无论是种养、农机等专业大户,还是各

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都集中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某一个领域、品种或环节,开展专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以规模化为基础。受过去低水平生产力的制约,传统农户扩大生产规模的能力较弱。随着农业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和基础设施条件改善,特别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后释放出土地资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谋求较高收益,着力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规模效益。四是以集约化为标志。传统农户缺乏资金、技术,主要依赖增加劳动投入提高土地产出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资金、技术、装备、人才等优势,有效集成利用各类生产要素,增加生产经营投入,生产技术水平高,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意识,大幅度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土地流转增加,农业产业结构深入调整,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育和成长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而这些农业经营组织既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主要力量,也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构成。在现有的文献中,一般把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

家庭农场原是指欧美国家的大规模经营农户。2007年党

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家庭农场,我国上海、吉林、安徽等地也开展了建设家庭农场的探索实践。结合国内外的经验,本文认为,家庭农场是在农村分工分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形成的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面向市场从事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务农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微观农业经营组织。家庭农场是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社会分工演进和加强的产物,是农业经营微观基础的再造。家庭农场具备的适度规模、家庭经营、集约生产的特点,决定其适合在二三产业较为发达、劳动力转移比较充分、要素市场发育良好的地区开展农业种养业生产,为生活消费和工业生产提供初级农产品和加工原料。

相比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是一个比较通俗的说法,目前还没有严格的概念界定,一般而言是指经营规模比传统承包农户大,从事某一品种或某一行业生产的农业经营者。从这个意义上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当然,我们也可以把家庭农场看成专业大户的升级版,是企业化、法人化了的专业大户,这个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严格的界定。本文认为,当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我国家庭农场发展都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不宜硬性规定须在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对符合家庭农场定义的经济组织只要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即可,以明确作为相关政策的扶持对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
篇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粮食价格下降等市场风险采取的措施、存在困难及建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

制创新

发表日期:2013年3月6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张照新 赵 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粮食价格下降等市场风险采取的措施、存在困难及建议。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我国将形成以承包农户、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以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为支撑,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共同协作、相互融合、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处理好五个关系。具体来说,要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强新型经营主体人才队伍建设。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谁来种地”问题凸显,培育壮大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市场化的农业经营

组织、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要求日益迫切。如何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哪些制约和障碍,如何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这些问题成为理论和政策研究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类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基于我国传统的小规模、半自给的家庭经营农户而提出的,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我国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是推动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骨干力量。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2012年以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词只是在部分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文章中被提及。2012年以来,开始出现在地方和中央的官方文件中,如浙江省正式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2012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指出,“新型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其他研究并没有进行规范的

界定,仅仅指出了其包括的主要类型。

界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从其提出的两个背景进行分析。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传统的小规模、自给半自给农户家庭经营提出的,克服了后者在规模经济、要素利用效率等方面的缺陷,具有经营规模较大、劳动生产率较高、商品化程度高等特征。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背景下提出,既要有较高的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也要适合我国人多地少国情,不能盲目追求经营规模,而是要规模经济和土地产出率并重。这也是官方文件正式表述中从以往的“规模经营主体”转变为“新型经营主体”的一个考虑。

综上所述,可以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定义为: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其主要特征有:一是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明显高于传统农户家庭经营规模,专门从事农业生产,能够实现对自身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取得较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二是集约化经营。相对于传统小规模家庭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生产技术水平高,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意识,能够实现对资源要素的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都比较高。三是市场化程度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

动按照市场需求安排农业生产活动,绝大部分产品都要进入市场,能够和市场实现有效衔接,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

需要指出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包括农业产中环节的生产经营组织,也包括为在产中环节提供各种服务的经营组织。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土地流转增加,农业产业结构深入调整,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育和成长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而这些农业经营组织既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主要力量,也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构成。在现有文献中,一般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

种养大户统指那些种植或养殖生产规模明显大于当地传统农户的专业化农户。由于是一个习惯称呼,种养大户没有严格的标准,边界比较模糊,有时也称专业大户。各地区、各个行业的种养大户标准差别比较大。在现有种养大户中,有相当部分仅仅是经营规模扩大,集约化经营水平并不高,甚至带有粗放经营特征,不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标准。这也是部分研究不把种养大户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原因。

家庭农场原是指欧美国家的大规模经营农户。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家庭农场,此后家庭农场逐渐成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个重要类型。目前,浙江、上海、湖北、吉林等地对家庭农场给出了界定标准,即土地经营规模较大、土地流转关系稳定、集约化水平较高、管理水平较高等。和一般种养大户相比,家庭农场在集约化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稳定性等方面都有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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