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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会计证报名

周公解梦 时间: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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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会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长沙市会计学会
英文名称:THE ACCOUNTING SOCIET OF
CHANG SHA 缩写:ASCS
第二条 长沙市会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湖南省会计学会和长沙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会计工作者,开展会计学术科研和会计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把会计学会办成广大会计工作者之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社科联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4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会计、财务和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制度;
(二)组织财务会计专题调查研究,开展学术交流。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务、会计改革和发展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探索新的思路,研究新的对策,为推动会计改革和财务管理创新,为各级领导工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
(三)组织会员及相关人员赴省内外、国内外考察,增进学术交流和行业友好往来,推介国内外会计理论的科研成果;
(四)组织开展会计管理部门委托的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组织有关专题讲座、研讨会、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会计类考前培训;
(五)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督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湖南省会计学会会刊的发行,反映学术动态,提供信息,交流经验,推介典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下列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一)长沙市所属各区县(市)会计(财政会计)学会;
(二)没有成立会计学会的大专院校会计系(学院) 、会计教研室;
(三)科研单位设立的会计研究机构;
(四)国有企业、金融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民营企业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立的会计机构;
    (五)本会可设立行业、专业分会或吸收会计学术社会团体为分会,分会成立时直接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九条 下列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职称以上(含本职称)的专业人员;
(二)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硕士以上(含硕士)的专业人员;
长沙会计证报名。(三)第八条第四款所指单位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由本会秘书处审核,报经会长批准同意,提交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以学会文件公布,由学会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证;
    (三)个人会员经所在团体会员或单位推荐,由本会秘书处分批审核,报经会长批准同意,提交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学会文件形式分批公布,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个人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退会自主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报告学术活动情况,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有关信息及研究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长沙会计证报名。 本会对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又不说明情况的,给于批评,并补交会费。对连续两年不足额交纳会费,经催交仍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对自动退会的会员将以文件形式公布,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个人会员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经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以学会文件形式公布,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撤换或罢免理事;
(三)授予荣誉理事称号、聘任名誉会长、顾问;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长沙会计证报名。 (五)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和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科联、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由各团体会员、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经协商、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需调整,由该理事单位推荐新理事,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增补、撤换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讨论和决定学会工作计划;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增补、撤换、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费收取标准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举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除第二款以外的职权;
    (二)提出下届理事会及领导机构成员候选人名单;
长沙会计证报名。     (三)召开理事会并报告工作;
长沙会计证报名。    (四)向理事会提出会员吸收或除名报告和对会员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向理事会提出会费收取标准或调整方案;
    (六)决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学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和协调学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职务。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会决定聘任,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四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专业素质高;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在履职期间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科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社科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重要活动的安排;
(五)处理其它重大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参加会长办公会议;
    (五)协助会长处理其它重大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会日常工作决策机构为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会长领导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对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请常务理事会审定有关事项和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事项;
(二)提出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聘请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检查、监督、领导秘书处工作;
(五)审核并决定秘书处提请讨论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办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授权的事项;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活动;
(五)提名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查,提请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会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分为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会计交接。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保存好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定期清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的审计并报市民政局和市社科联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同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科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社科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社科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12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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