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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一】
2017陕西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各市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下面是由政策栏目小编整理的2017陕西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欢迎查看。
2017陕西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2]163号)精神,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
陕西省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2]163号)精神,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市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01hn.com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各市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85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5元。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28元安排补助资金。
四、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285元。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28元安排补助资金,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7元安排补助资金。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285元。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28元安排补助资金,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7元安排补助资金。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5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5元。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省财政各负担50%。
七、此次调整所需中省财政负担的经费另行下达。各市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财政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二】
2017年残疾军人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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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残疾军人抚恤金】
1月3日,北京市民政局对由民政、财政部门共同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进行解读。
此次提高标准的范围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及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其中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增长了10%左右,生活补助金标准增长8%左右。
同时,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按照新标准,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按伤残级别,以及因战、因公、因病三种不同性质,以年度为单位计算抚恤金标准。其中,最高标准为一级因战伤残,抚恤金标准为66230元每年;最低标准为十级因公伤残,抚恤标准为6300元每年;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中,最高为一级因战伤残,补助金为每月2539元,最低为十级因公伤残,补助标准为686元每月。
《通知》还明确,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2.81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6万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双倍标准发放,每人每年6.12万元。
据介绍,新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从2016年夏秋季征兵起执行。2016年期间抚恤补助金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金。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2016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2017年起列入区财政预算(另有规定的除外)。义务兵优待金由区财政安排。
市民政部门解读称,此次上调标准是根据市统计局《北京市2015年暨“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计算,2015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上年增长8.7%。本次调整除残疾军人伤残抚恤金和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按照中央标准调整外,其他抚恤补助及优待金标准均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比例调整。
【相关阅读】
据民政部网站30日消息,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消息称,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10元提高至45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60元提高至5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6020元、5830元、564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1030元、18050元和169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5930元、45930元和2072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并首次实现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城乡统一。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3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80亿元。
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三】
七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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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残疾军人医疗报销】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
一级 |
因战 |
52360 |
|||||
因公 |
50700 |
||||||
因病 |
49040 |
||||||
二级 |
因战 |
47380 |
|||||
因公 |
44890 |
||||||
因病 |
43210 |
||||||
三级 |
因战 |
41570 |
|||||
因公 |
39070 |
||||||
因病 |
36590 |
||||||
四级 |
因战 |
34070 |
|||||
因公 |
30760 |
||||||
因病 |
28260 |
||||||
五级 |
因战 |
26620 |
|||||
因公 |
23270 |
||||||
因病 |
21610 |
||||||
六级 |
因战 |
20800 |
|||||
因公 |
19680 | 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 ||||||
因病 |
16630 |
||||||
七级 |
因战 |
15800 |
|||||
因公 |
14140 |
||||||
八级 |
因战 |
9970 | 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 |||||
因公 |
9130 |
||||||
九级 |
因战 |
8290 |
|||||
因公 |
6650 |
||||||
十级 |
因战 |
||||||
因公 |
4980 |
||||||
伤病残退伍军人安置问题:
1.特等、一等伤病残军人退伍时如何办理交接手续?
答:每年需移交的特等、一等伤残义务兵,由军队各大单位和武警总部于七月底前将计划集中预报给民政部,同时抄报总参军务部、总后卫生部。民政部将依据计划分别函告国家财政部和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接到计划后,与有关部队联系,确定建房地点和供养方式。并在一年之内落实建房事宜。住房建(买)好后,及时函告部队办理交接手续。
2.二、三等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如何安置?
答: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义务兵退伍后,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3.退伍义务兵慢性病病员如何接收安置?
答:战士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症,部队要积极予以治疗。驻军医院及其以上医院确认基本治愈后,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办理退伍。对决定退伍的义务兵慢性病病员,在其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含)伤残等级的,部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残,享受伤残军人待遇;对一些确认濒临死亡的疑难病患者,部队不再作退伍处理。对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退伍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予以安置。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