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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学习教育规定

学习工具 时间:20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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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材料
篇一:社区矫正学习教育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材料

今天主要跟大家讲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法修正案

(八)》里对社区矫正的规定及意义;二是讲一些警示案例;最后讲几点要求。

下面先第一个内容,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这次刑法的修改,大家可能最清楚的是酒驾入刑的问题,也就是醉酒驾驶从五月一日开始要判刑了。借这次学习的机会也提醒一下大家,不要酒后驾车,更不要醉酒驾车。一旦触犯刑法的条款,各位可能都要承担从重判决、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后果。

这次刑法的修改还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社区矫正正式列入刑法条文。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的关于社区矫正的修改对各位有什么影响呢?最大的影响就是,如果有人一旦违反社区矫正的规定,不服从监督管理,就可以用刑法的条文来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俗话说的判刑。到时候就不是检讨、罚款、拘留来解决问题了,而是可能要关进监狱受徒刑了。所以,大家要好好珍惜好不容易争取来的自由,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期间,一定要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导致再次犯

错投入监狱;也不要对社区矫正满不在乎,对监督管理不予配合,如果有这样的行为,对不起,我们将根据刑法和相关配套法律的规定处理你。

第二个讲一些警示案例。

讲两个不服从管理,不请假外出被拘留的案例。

案例一:我县社区服刑人员宋某,2010年6月26日未经批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私自离开居住地,乘车前往上海方向,被工作人员发现后召回。后经社区矫正机构提请公安部门,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案例二:我县社区服刑人员顾某,2010年7月13日在未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前往永康务工,于2010年8月7日在工作人员要求下才回至浦江。经社区矫正机构提请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以上两个案例是我们县去年处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因不服从管理被拘留中的比较有代表性的。类似的案子还有,就不一一列举了,讲这两个案子就是要告诫各位,一定要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出浦江县范围一定要请假,不要报侥幸心理,不要抱无所谓心理,如果今年在发生类似的事情,就要用刑法来处分你,而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最后讲几点要求,要求大家要树立一下几个意识: 一是要有改过意识。各位要认识到由于自己所犯的错误而给社会、他人、家庭带来的伤害,一个人犯罪,先不说对受害人带来的伤害,单单是对你自己的家庭的伤害有多大、你们想想,你出事情之后你们的父母、姐妹、妻儿是多么着急;你们想想,你们犯了罪、被法院判了刑,对你们的小孩的成长、对你们家庭的名誉有没有影响。所以,大家一定要有一个悔过的意识,跌倒了要爬起来,只要有改过的意识,改正错误,给自己一个希望、给小孩、爱人一份希望。

二是要有在刑意识。你们被列入社区矫正管理,在社会上服刑,不是说你们已经没事了,不用服刑了,不是这样的。法院的判决书写的明明白白,你们是缓刑(或是假释等);法律的规定也明明白白,你们可以自己去翻一下的,要接受监管机构的管理。你们仍然是服刑人员,讲的土一点就是犯人,只不过监狱的围墙电网是有形的,在社会上服刑围墙电网是你看不见的而已。不要试图违反规定,比如说你不请假外出,跟越狱脱逃的性质是一样的,这个你们要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三是要有社会责任意识。既然你们犯罪了,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就要想办法来弥补。另一个角度来讲,你们犯罪了,被社会、被群众孤立、看不起,也要通过对社会做出贡献来重新获得你作为一个公民的社会认同感,重新赢得群众对你的好感。没有把你投入深牢大狱,你要学会感恩;政府花费金钱人力来管你(否则直接关进监狱,多省心)你也要学会感恩。

四是要有自律意识。反思自己、改正自己,千万不要有自暴自弃的念头,既然法律允许你们在社会上服刑,就说明你们对社会虽然有危害但还没有到罪大恶极的地步,是可以改造好的。既然法律给了你这么一个相对自由的服刑的环境,那么你们就要懂得知足,时刻以法律的条条框框来框住自己们千万不要再违法,要作为一名合格的公民,顺利的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2013年度社区矫正集中教育计划
篇二:社区矫正学习教育规定

XX镇2013年度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教育计划

根据台州市贯彻两院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实施意见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集中教育的计划性、实效性,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法律意识及自身素质的提高,不断提升我镇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市县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2013年度XX镇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教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台州市政法工作会议和天台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矫正,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目标,进一步探索集中教育的有效方式,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监管,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为维护青浦地区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集中教育计划

(见附页)

三、教育内容

1、在刑意识教育(节前安全教育、警示教育等),主要针对全体矫正对象。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学习(可以采取典型案例讲评、专题座谈等形式),主要针对全体矫正对象。

3、公民道德教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教育等,采用讲座、小组讨论等形式),主要针对全体矫正对象。

4、法制学习,根据在册矫正对象同一犯罪类型人数比较多的,可集中组织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学习教育。如交通肇事(交通条例及相关规定),开设赌场(刑法)、故意伤害(民法)等,主要针对重新犯罪率比较高的矫正对象。

5、心理健康教育(可邀请心理学专家、观看VCD等方式),主要针对消极、悲观,对生活失去信息的矫正对象。

四、教育方式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可分别:

1.在家自学法律法规2.来所谈话教育 3.集中学习教育

五、工作要求社区矫正学习教育规定。

1、司法所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掘和利用社区各项资源,积极开展心理、法制、公民道德、安全防范等教育,提升社区矫正质量和效果。

2、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的掌握,针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状况,制订个别化矫正方案,在每月矫正对象来所报到时有侧重针对性地进行相关教育,重新犯罪几率比较高的对象要增加学习时间,确保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3、要确保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学习教育不少于8小时,在家自学由社区矫正志愿者进行监督。

4、司法所要统一指导和管理好镇区内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个别教育等教育学习工作,加强对高风险社区服刑人员的个性化教育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无故缺席集中教育的,如无特殊情况未请假的将作严肃处理。

XX镇司法所

2013年1月18日

附:

XX镇2013年度社区矫正集中教育计划

在刑意识教育、实施办法、心理健康、安全防范、刑法、民法常识、爱国主义

社区矫正学习资料
篇三:社区矫正学习教育规定

社区矫正

1、什么叫什么区矫正? 社区矫正就是俗称“吃家庭官司”人员的监管,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3、社区矫正教育监管对象有哪几类?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学习教育规定。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4、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谁?各相关单位(部门)有哪些职责?

(1)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社区矫正学习教育规定。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2)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4)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5)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6)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5、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有哪些?

(1)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2)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3)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4)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5)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6、社区服刑人员分级管理有哪些规定?

(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级管理,分为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宽松管理三种。

对宣告执行后三个月内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律实施严格管理。三个月期满后,司法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运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系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提出确定其管理等级的建议,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实施。

(2)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每两周当面报告一次;普通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宽松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两周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

7、社区矫正执法措施有哪些?

(1)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所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

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

②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社区矫正学习教育规定。

③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④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⑤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⑥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2)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①管制类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禁止令,或者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

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十五天以上、一个月以下的;

③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3)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

①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③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④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⑤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4)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①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②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县(市)、设区市的城区,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③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④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⑤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⑦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⑧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8、社区矫正期限届满怎么办?

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
篇四:社区矫正学习教育规定

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开展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组织开展的教育学习、心理矫正、社区服务、适应性帮扶等教育矫正活动。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各有侧重、相互结合、互为补充。

第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各类教育矫正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努力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社区矫正教育工作应当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因人施教,科学矫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挖掘、整合适合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的社会资源和力量,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教育基地,参与教育工作,不断创新教育载体和

平台、丰富教育形式和内容,提高教育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 教育学习

第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的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学习活动,采取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方式,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等三个阶段,增强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

第八条 集中教育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规划和组织,适时制定集中教育的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明确教育主题、形式和内容等。

集中教育应当由县(市、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和司法所共同组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定期单独或联合开展,在管理教育服务中心或其他相对固定场所进行。

集中教育可以采用授课、座谈、讨论、咨询、参观等形式。 重要节日或重大社会政治活动之前,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和司法所应当组织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专题思想政治教育。

第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每月不少于一次,不得无故缺席。

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和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

育组织和学习情况记录,将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的情况作为对其进行日常行为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类型、犯罪案由、矫正期限、心理状态、行为特点以及动态表现等情况,适时开展个别教育,并做好记录。

个别教育可以采用谈话、走访、座谈等形式。

个别教育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和专职工作者共同实施。对于有特殊困难、不服从监管或者经评估重新犯罪风险较高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适当增加个别教育次数。

第十一条 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司法所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登记后一个月内,开展入矫教育。入矫教育包括权利义务教育、认罪悔罪教育、社区矫正意识教育、遵纪守法教育、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教育等。

第十二条 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司法所对完成入矫教育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常规教育。常规教育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行为规则教育等。

司法行政机关鼓励支持社区服刑人员参加自学考试等高等教育学习。

第十三条 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司法所应当对两个月内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解矫教育。解矫教育包括社会发展形势和政策教育、遵纪守法教育、社会适应能力教育等。

对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即将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重点

开展以认罪服法为主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

司法所应当组织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小组成员,包括专职工作者、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座谈活动,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进行有针对性的解矫教育。

第三章 心理矫正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组织开展心理矫正工作,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促进其心理健康,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

心理矫正工作包括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等。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培养社区矫正专职心理咨询师、聘请社会心理学专家、招募社会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形式,建立专群结合的心理矫正工作队伍。

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心理矫正工作室,指导司法所开展心理矫正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矫正工作。

第十六条 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司法所应当通过集中教育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知识教育。

司法所应当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心理测试,并根据测

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对于有严重行为偏差、存在心理疾病症状的,要及时报告中心采取心理危机干预及心理治疗措施等,跟进开展心理矫正工作。

第四章 社区服务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培养其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八条 社区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一)社区内或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内的公益性劳动和工作;

(二)针对被害者(被害单位或被害人)的补偿性劳动和工作;

(三)其他不以取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性劳动和工作。

第十九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应当建立一定数量的、相对固定的社区服务场所,明确社区服务项目。

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或依托社会资源建立社区服务基地,创新社区服刑形式、方法和内容,为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提供保障。

第二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参加社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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