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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教师资格认定什么时候体检
篇一:教育局规定体检
2016教师资格认定什么时候体检?
2016教师资格认定什么时候体检?
2016年各地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陆续开始,为了更好的帮助到大家,小编将连续就教师资格认定中的环节为大家详细讲解。
在申请认定之前,建议先点击此处查看几个关键问题。接下来先讲一下教师资格认定中的体检环节,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如与当地规定冲突,以当地要求为准。
什么时候体检
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提交申请信息时,所申请的教育局均会有相应的提示,一般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其中就包括体检合格证明。因此,需要在提交材料之前完成体检,并拿到体检表。
在哪些医院体检
各教育局在自己辖区内均有指定医院,考生需在指定医院完成体检,这样才算是有效证明。具体医院名录在网申时注意查看提示信息,或直接咨询教育局。
体检费用是多少
各地收费标准并不一致,所以具体需咨询体检医院,体检费用自理。
体检表在哪里领取
有些地方体检表是在医院现场领取,有些需要先下载打印自己带到医院。 体检合格标准是什么
各省均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因此各地标准并不一致。各省在指定标准时,主要参照以下三个文件:
1.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二〇〇三年三月三日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2.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颁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3. 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幼儿园教师有无特殊性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的规定,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除其他体检项目外,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具体检查办法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商当地医疗卫生部门确定。
孕妇不能胸透怎么办
目前很多地区体检标准中对孕妇都有特别规定,孕妇可以免于放射科的相关检查,但是也还有一些地方一刀切。因此考生先了解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是没有对孕妇例外的话,只有错过这一次的认定,等到下次再认定。
平昌县教育局关于体检的通知
篇二:教育局规定体检
平昌县教育局文件
平教〔2012〕48号
平昌县教育局
关于组织系统干部职工参加健康检查的
通 知
机关各股室,各直属单位,各中小学,教师进修校,江口示范幼儿园:
为了解和掌握全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健康现状,及时发现干部职工疾病隐患,加强对疾病的早发现、早治疗, 真正体现关心教育系统干部职工的生活,经局党委研究决定,今年对全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全县教育系统干部、教师和职工。
二、体检项目
常规检查(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B超(男:肝胆脾胰、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女:肝胆脾胰、子宫附件)、胸
透、血生化(A套)、乙肝三系、癌胚抗原(血CEA)、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等。其他特殊项目检查,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
三、具体要求
1、本次体检将于5月份开始,8月底结束。
2、各单位和学校具体联系安排所在单位和学校承检医院,并将情况报局纪委备案备查。
3、本次体检经费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或学校统一支付。
4、各单位和学校要确定一名领导专人负责,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好干部职工的工作,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参加体检,确保体检如期完成。
5、体检结束后,各单位和学校邀请医生到单位分析健康状况,提出健康建议,并将体检情况书面报告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干部职工体检 通知
平昌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4月23日 印发 - 2 -
体检须知
篇三:教育局规定体检
温馨提示---体检注意事项
体检前:
1、体检前3日内保持正常饮食,不吃过于油腻、高蛋白食品,不要饮酒,晚上应早休息,避免疲劳。
2、体检前需禁食至少8小时,否则将影响血糖、血脂、肝功能(但饮少量的清水,送服平时服用的药物,不会影响检查结果。)
3、女性受检者应保持膀胱充盈,月经期不要做尿、便检查及妇科内诊检查,待经期后再补检。未婚女性勿做妇科内诊检查。怀孕或可能已受孕的女性,请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及妇科内诊检查。
4、按规定时间采血,最迟不宜超过10:00抽血。
体检中:
1、抽血后您需要立即压迫针孔三分钟,防止出血,切记不能搓揉。
2、女性朋友需进行子宫附件彩超检查时,请在检查完空腹项目后多喝水,保持膀胱充盈。进行妇科检查前请先留尿样。
3、拍片时请勿穿着胸前带有金属饰物的衣服。项链、玉佩等首饰请摘下并由体检者本人妥善保管。
体检后:
1、您的体检结果敬请妥善保存,以便与其他的健康资料进行对照,也可作为您就医时的资料。
2、如果此次检查和评估中您身体状况良好,请您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并且定期给您的身体作一次全面的健康评估和检查。
3、如果健康评估和体检结果反映出您的健康状况存在问题,请根据医生的建议,及时复查就医,合理地调整好您目前的生活及工作,改善健康状况。
4、 体检结束后,如果您对体检数据与评估中有任何需要咨询,请与我院联系。联系电话:8191567
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篇四:教育局规定体检
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一、体检标准
第一条 体检分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条 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者,不合格。
第三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型肺TB、浸润型肺TB、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核病:肾TB、骨结核、淋巴结TB、腹膜TB,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第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五条
(一)急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ALT、AST、GG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ALT、AST、GG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合格。
(二)乙肝病毒携带者(HbsAg阳性、大、小三阳)、肝功能正常、HBV-DNA测定值正常,合格。
(三)申报学前教育专业的,乙肝病毒携带,不合格。
(四)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功能或较大的良性肿瘤、急性肝炎、肝硬化,不合格。
第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缺血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或后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第七条 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心肌炎病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律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第八条 心电图检查重度心律失常的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窦性心动过缓,心律每分钟55次以上,血压正常;
(二)窦性心律不齐;
(三)偶发房性早搏或室性早搏。
第九条 凡有下列生理缺陷者,不合格。
(一)肺叶切除,肺不张;
(二)BP≥140/90mmHg(18.66/12Kpa)或BP≤86/56mmHg(11.46/7.46Kpa)
(三)SBP≥160mmHg(21.33kpa)或≤80mmHg(10.66Kpa)
(四)DBP≥90mmHg(12kpa) 或≤50mmHg(6.66kpa)
第十条
(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不合格。
(二)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4.9者,不合格。
第十一条 两耳听力耳语均低于4M或一耳听力耳语低于4M、另一耳全聋,不合格。 第十二条 两上肢不等长超过5㎝,脊柱侧弯超过4㎝,肌力3级以上、胸廓畸形、肢残或体残者,不合格。
第十三条 严重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的,不合格。
第十四条 面部畸形、身体暴露部分有较大面积疤痕、明显纹身的、血管瘤、白癜风、影响形象或功能的黑色素痣、不合格。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一)若有发音异常,应作进一步检查声带;
(二)若有心律失常、心脏杂音明显,应作进一步检查24小时动态ECG或心脏彩超;
(三)胸部透视有异常,应作进一步检查X线胸部拍片或肺部CT扫描;
(四)乙肝病毒携带者,应作进一步检查HBV—DNA定量;
(五)若有肝脾肿大或腹部占位性病变,应作进一步检查B超或CT扫描。
第十六条 结蹄组织疾病(胶原性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
(代谢综合征、糖尿病、甲状腺功能障碍、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类风湿性关节脊柱强直、急、慢性骨髓炎及后遗症的,不合格。
第十七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 HB男性≥9g/dl,女性≥8g/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的,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AIDS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急、慢性肾炎、肾盂肾炎、多囊肾,不合格。
第二十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教学工作的疾病,不合格。
二、体检项目
1、普检(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身高、体重、血压)
2、抽血检查:肝功普查、乙肝两对半、血常规
3、心电图
4、X线胸部透视
5、静脉采血
以上体检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三、体检要求及注意事项
1、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是一项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具体责任人,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队伍。要求体检队伍要相
对稳定,以便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3、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若设有专门体检中心,并有体检业务专车,可以上门体检,提供方便,服务教师。
4、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根据体检单位的要求,科学安排体检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福建省申请人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检,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发现情况特殊者必须作进一步检查,要及时通知体检单位和体检本人。如发现情况非常特殊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注意维护申请人的隐私权。
5、各级有关部门要主动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联系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体检工作安排,把新修改的《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交给指定体检医院,与体检医院协商确定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的时间与相关安排。
6、组织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检的有关部门(学校)要尊重体检医院的安排,参加体检的申请人要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听从医生的指导,配合护士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特别要注意安全。
7、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是严肃的工作,相关部门都要实事求是,严把体检质量关,不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教师资格外,还要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8、要认真填写《体检表》(表式见附件1),要盖所在学校有关部门公章,所贴相片务必是本人正面近照,一定要填写个人联系电话,以便医院发现特殊情况时能及时通知本人。体检结束后,务必将体检表格统一交医务人员。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福建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解释。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
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从今年起,我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体检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中不再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将《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中第五条修改为:
(一)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功能或较大的良性肿瘤、肝硬化,不合格。 急慢性肝炎的判定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
三、取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中的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中的第四款“(四)乙肝病毒携带者,应作进一步检查HBV-DNA定量”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08‟63号)中第六条关于体检要求第二款“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问题”内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其他条款不变。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2016高考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及政策
篇五:教育局规定体检
高考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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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象上高考季:2016高考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及政策
为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教育局规定体检。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
省级招委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按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对于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在有关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高考季
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应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4.考生志愿的填报。
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报办法应有利于体现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录取管理,有利于高校录取新生。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委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参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
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考生电子档案
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7.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8.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高考季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级招委会会同当地卫计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委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 试
13.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考试机构要按照《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要求,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15.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高考季
省级统考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6.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教育局规定体检。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省级统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试时间,分别由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
19.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
20.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校或专业(类)招生,由省级招委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接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汉语部分可翻译为本民族文字,用所考科目的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有关省(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教育局规定体检。
21.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有关省(区、市)和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本地区、本校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进行计算机网上评卷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考试结束后,各省(区、市)须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高考季
22.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学习的人员,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借考。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负责。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2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试点省(市)要求提前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等,提前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6.高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省级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7.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
小学部卫生检查有关规定
篇六:教育局规定体检
小学部卫生检查有关规定
1.各班每天安排值日生做好清洁,清洁区域内没有太多的废弃物,无积压的灰
尘、无积水(雨天除外),垃圾桶无积压垃圾,而且整体卫生效果好,可评定为甲等。卫生检查时,清洁还在进行,应及时主动向值日学生或领导申请推迟检查,但朝读课前必须接受清洁检查。如果没有安排值日生打扫或值日生没有打扫的(含厕所),一律被评为乙等。
2.如果已经安排了值日生打扫,整体效果好,只是有极少数量的废弃物(明显
不是做清洁时被遗漏的),或是风从其他地方吹来的,或是他人倒垃圾时溢出的,可评为甲等。
3.如果已做完清洁,检查时清洁区域内的废弃物超过3件(含3件)以上的,
或者有太多的灰尘、杂草,或者有成堆的垃圾没有及时处理的,或者有积水(雨天除外),或者有过多的小砖块……根据整体效果应评为乙等或丙等。
4.凡是将垃圾扫入其他清洁区域的,一律追究肇事学生班级责任,扣其班级积
分,其班级清洁定为丙等;
5.倒垃圾时,随意,不将垃圾倒入指定垃圾车,影响学校卫生整体效果的,该
班当天的清洁将被定为乙等。
6.校园内的树林、生物园绿化带、花坛每周至少清理一次,每天必须清理大的
废弃物,如纸屑、树枝、大片树叶、杂草等,等级根据班级整体效果评定。
7.凡被举报乱扔废弃物在某清洁区域的,或楼道间的,或教室的,将只追究乱
扔学生班级的责任,扣其班级积分;
8.凡某同学被举报在倒垃圾时,将垃圾溢在某班清洁区域又没有及时处理,检
查时某班被定为乙等,将追究倒垃圾同学班级的责任,扣其班级积分。
9.凡某学生被举报在厕所内乱扔废弃物(手纸、冰棍、方便面等食品包装等)
的,对举报者班级给予积分奖励(奖励分值由学校领导商议决定),凡被举报2次者,扣其班级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