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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年龄

科学试题 时间:201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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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晚婚晚育婚假规定
篇一:晚婚晚育年龄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关于晚婚假的天数,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016年晚婚晚育婚假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2016年计划生育法草案:晚婚晚育不再延长婚假、生育假

  12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也就是说,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

  事件解读:

  草案如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欢喜有人忧。对此,四川省人大代表、市民和企业各有说法。“啥子喃,晚婚晚育假可能就要取消了?为了赶上最后一波长婚假,逼得我要在本月31号前扯证啊!”12月21日,陈女士在朋友圈里感叹。在同事的眼里,陈女士已经结婚了,只是婚假还没有休。其实她因为户口簿没有更新地址,与身份证不符合,所以一直没有领到结婚证。听说有可能要取消“20天”的长假福利,她一下子着急起来。

  有点慌

  为20天婚假,她想立马扯证

  听闻明年元旦后晚婚假有可能从23天变成3天的消息后,从事媒体公关行业的王小姐坐不住了,“比现在少了20天。”

  王小姐今年26岁,晚婚年龄。幸福的是,她在上周刚刚被男友求婚成功。不开心的是,她突然感觉少了20天婚假,“想马上扯证。”

  王小姐告诉记者,结婚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家里父母也同意,只是还没定下时间。”王女士说,20天的假期是很大的诱惑,小两口能有充足的时间度蜜月。

  “结婚有很多因素需要考虑,也不能单单为了一个20天的假期而结婚。”当王女士还在纠结,同城的李小姐已经行动,从单位人力资源部核实消息后提出请假申请。

  “人力资源部说只要12月31日前请假,还是批23天假期”原本想把假期留到明年开春的她这下决定不等了。
 

  不到预产期,准妈妈想请产假

  除了“抢”婚假,也有担忧产假打折的准妈妈坐不住了。在某事业单位就职的何君如怀孕近9个月了,“如果元旦后请假就没有晚育假,何不现在提前请?”何君如说,根据她所在单位的规定,晚育假能多出30天。

  不到预产期能请产假吗?“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何时可以请产假。”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汉沙告诉记者,中国孕妇有坐月子习惯,因此习惯性将产假安排在生完孩子之后。但是一般情况下,公司会按照惯例和医学常识来批准产假。一般情况下,产假在怀孕7个月之后就可以申请了。”

  方女士告诉记者,该单位的一位女职工在离预产期还有1个月时,因为身体不好而请假,是按照病假来处理。“一般情况下,怀孕职工提前半个月或临近预产期才能请产假。因为中国孕妇有坐月子的习惯,都愿意把假期靠后安排。“但是我们没有明确规定何时可以请产假”。

  晚婚假

  有的单位放23天,有的放10天“我们单位的生育假和婚假很宽松,按照国家规定的放假天数一天都不会少。”成都一家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方女士告诉记者,该单位批准给员工的晚婚假是23天。“我的婚假只休了10天。”在成都一家民营教育机构当培训老师的黄女士告诉记者。

  “黄女士公司的做法算是违规。”刘汉沙说,按照规定来说,20天是四川省市规定,如果企业违规,事后应当给员工相应的补偿。

  咋个调企业人力资源:还没接到通知怎么调产假“如果按照草案规定,以后产假要减少1个月的时间。”记者查阅到,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也就是说,草案的修改意见如果通过,2016年1月1日之后这些属于晚育妈妈的福利就可能被取消。

  “今年我们单位的一名女职工生孩子请产假,假期从7月31号到次年的1月6号,约150天左右。”成都一家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该企业还没有接到通知如何调整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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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晚婚婚假规定
篇二:晚婚晚育年龄

  眼一闭,再一睁,第一批 90后 就到了晚婚年龄。仿佛还是昨天,人们谈及 90后 还是那么的不屑,还是一群小屁孩。但是不知不觉中,这群小屁孩却在杀猪刀的追赶下,成了一批晚婚族!此时晚婚族们关心的问题估计是晚婚假了!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就是:2016北京晚婚婚假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一、婚假的国家规定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每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情况,劳动者结婚时,给予一定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婚假的一般法律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2016年晚婚假是如何规定的

  1、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晚婚假

  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2016年1月1日后婚假及晚婚假如何休

  通过新旧条文的对比可以看出,国家取消了给予晚婚公民延长婚假的奖励,即从2016年1月1日起,公民即便晚婚也无法享受延长婚假的奖励。但是对于具体的假期天数没有明确规定,其具体奖励天数体现在各地方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的实施细则中。

  目前只有广东省出台了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取消晚婚假。而其他各地还未针对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调整本地区的晚婚假与晚育假。因此,对于这些地区,只有在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之后,当地的晚婚假才会正式取消。

  对于大部分职工比较关心的“2016年1月1日之前领证但未休晚婚假的职工,还能否享受晚婚假”的问题,需要看各地新规的具体规定。原则上,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已领证但尚在单位规定的婚假有效期内的,应当按照原规定享受晚婚假。若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当地新条例出台之前领证结婚的,也应当依据现行的条例执行晚婚假。

  三、2016北京晚婚婚假规定

  北京晚婚婚假规定2016:1月7日北京市卫计委首次回应北京如何实施“全面二孩”:2016年起将取消晚婚晚育假,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的奖励产假及其他福利待遇将按照即将修改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1、北京2016年婚假多少天?中金网1月8日,此前,北京市婚假共10天,包括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以及7天晚婚奖励假。此次取消晚婚假,意味着初婚年满23周岁的女生及年满25周岁的男生将只能休3天。

  2、北京2016年产假多长时间?根据现行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女性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这就意味着,今年元旦前,如果符合晚婚条件,将拥有128天的产假,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及30天奖励假。此外,如果难产,产假增加15天,为143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产假。

  3、实施全面二孩,晚婚晚育假还有吗?昨日,市卫计委首度回应,今年元旦起登记结婚的夫妻将不再享受晚婚假,今年起生育子女的夫妻也不再享受晚育假。此次取消晚婚假,将意味着减少30天产假。未来,24周岁已婚初育女子的产假将缩至98天。

  市卫计委表示,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将享受奖励产假和其他福利待遇,将按照即将修改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如果按照已完成修订的广东省推算,其修改后的奖励假为30天。那么,北京市产假仍为128天,且对于此前不享受晚育假的女性而言,则为新增30天产假。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翟振武认为,具体休多少天,仍要看《条例》如何修订。

  四、回顾全国各地婚假规定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天=15天

  1、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

  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2016晚婚晚育婚假规定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七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四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二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八条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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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婚假新规定
篇三:晚婚晚育年龄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每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情况,劳动者结婚时,给予一定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016年婚假相关新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2016婚假新规定:晚婚假取消

  2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其中,“晚婚假没了”这一话题,引发了广大网友的极大关注。那么,晚婚婚假2015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同时,晚婚晚育假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规定被删除,也意味着“晚婚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带着时代特色的词汇将逐步淡出计生领域。新的计生法通过之后,生育二孩将得到鼓励,而且生育二孩的生育假也将延长。

  “晚婚假没了”这一话题,引发了广大网友的极大关注。

  晚婚晚育假将取消,网友调侃,离2016年元旦还剩9天,想享受晚婚晚育假的,赶紧结婚!
 

  2016晚婚晚育假将取消 至少7天的假期没了

  计生法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规定享受奖励的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和福利,源自于1970年代起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现有《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可享受晚婚假10天。

  不少上班族表示,一旦草案删除了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极少企业会这么“仁慈”,仍会给员工保留这些假期。草案虽然删除了‘晚婚晚育’的字眼,但希望婚假的10天假期还是可以保留的。

  晚婚假该不该取消?应该。既然不提倡晚婚晚育,又何尝需要设置晚婚晚育假来进行政策鼓励呢?这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可是问题在于,对于这样一个极为大众化的假期,十几天乃至一个月的休假福利,说没就没转瞬即逝,难免会引起大众议论纷纷。尤其在当下,有不少的假期比如带薪休假等,按常理可以休,可人们担心一旦休了就丢了饭碗,只好咬牙坚持——本来假期就不“富裕”,再把晚婚假取消了,肯定会有相当多的不同意见。

  当然,从理论上讲,这种对假期减少的担心是不必要的。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眼下新拟定的草案对上述规定做出的修改是:“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可人们的担忧是有道理的,一个明确的假期取消了,代之以并不明确的政策预期,人们自然担心这生育假就如同带薪休假等假期一样,设计很美好,操作起来并不尽如人意。

  时代在发展变化,国家乃至每个人都要与时俱进,这道理不言自明。不过,对于一个大众化假期的舍弃,配套工作务必考虑周详,其实这配套工作很简单,也就是对生育假的延长政策、具体期限等细节尽快予以明确,而不是语焉不详,要让大家明确地知道,尽管晚婚与晚育假取消了,可并不等于取消了人们所需要的相关生育假期,生育休假待遇不会损害。如此,恐怕也不会有如此大的争议出现了。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新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 婚丧假 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就这一条,所谓法定,就根据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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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劳动法关于产假规定
篇四:晚婚晚育年龄

2016年新劳动法关于产假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2016年婚假国家最新规定
篇五:晚婚晚育年龄

2016年婚假国家最新规定: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提倡符合法理法规规定生育的,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也就意味着2016年晚婚假取消!消息一经公布,全国各地打算结婚的人抢在2016年元旦之前领证结婚,各地也抓紧时间制定当地新的婚假假期规定。

多地已取消晚婚假 专家建议采用渐进方式

1、广东取消2016年晚婚假

广东省在2015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根据新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晚婚假期的确取消了。但按照政策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设定,在12月31日前完成婚姻登记且符合晚婚政策,还是可以享受13天晚婚假的。2016晚婚晚育婚假规定

2、北京拟取消2016年晚婚假

北京1月8日也正式对计生条例进行修正,已经进入到公开征集意见的环节,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草案删除了多条涉及到晚婚晚育的条款,看起来北京晚婚政策优惠在今年也会“终结”。

3、山东拟取消2016年晚婚假

山东原来晚婚假有14天,在新条例中,拟删除了“男女双方晚婚的,除了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的规定。

4、上海取消2016年晚婚假2016晚婚晚育婚假规定

上海卫计委也对婚假问题做出了回应,表示今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就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也就是7天的晚婚假取消,仅剩3天婚假。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

5、湖北取消2016年晚婚假

1月15日,湖北省也确定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款,享受15天晚婚假待遇的时期结束。

2016年法定产假
篇六:晚婚晚育年龄

2016法定产假多少天

我国法律规定了,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那么产假待遇是什么呢?很多人马上想到的应该就是产假假期。究竟我国的法定产假多少天呢?

2016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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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产假时间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也就是说,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

1、当爸爸的男同胞们能多获得5天带薪休假时间。

2、对于妈妈来说,情况不同。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调整后,则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相比少了20天。但对于此前并不享受独生子女假(比如“超生”)和晚育假(比如“早育”)的妈妈来说,则是新增30天产假。

3法定产假待遇

在我国,要是女职工怀孕的话,那么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予其一定期限的产假,同时在产假期间,单位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其工资。那么对于怀孕女职工来讲,法定产假待遇是怎样的呢?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2016晚婚晚育婚假规定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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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妇女在职期怀孕生产,是否有产假?是否能一份享受产假工资?如员工产假工资的发放标准是什么?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再围绕职业女性的基本的权利展开。那么在职的女性在休产假时候应该如何享受用人单位支付的产假工资呢?

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

如果你所在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当然各单位企业给女职工发放的产假工资会依据各地区规定和本单位或企业制度而不同,但是按照国家规定产假工资应不低于职工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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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假请假条

每个女员工入职后都会面临产假请假的问题,各个单位都有自己的制度和规章,请假要严格履行公司的请假制度,产假也有单独的请假条格式,那么产假请假条怎么写?

一、标题

在请假条上方的中央位置,用较大的字体注明“请假条”三个字,根据请假事由的不同,也可以将“产假”两个字加上,注明“产假请假条”也是可以的。

二、向谁请假

根据每个单位请假制度的不同,有时候需要向单位办公室请假,有时候需要向人事部门请假,有时候需要向某位领导请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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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假新规定

在我国,生育是和每个普通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事情。对于单位的女职工来说,一般都比较关心单位的产假休假等。但每个省份关于产假是有不同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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