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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志愿兵

生物试题 时间:201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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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复员军人退休政策
篇一:什么是志愿兵

  2016-2017年复员军人退休政策是什么?具体内容是什么?以下由小编为您整理2016-2017年复员军人退休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6-2017年复员军人退休政策

  复员退伍战士系按照兵役法的规定,服役期满离队的士兵。战士退伍以后,有的直接被分配安置工作,有的回乡后又被招收为工人。对于他们参加工作后如何确定工资待遇,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情况有不同的规定。目前复员退伍战士参加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是执行国办发[1987]17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1985年7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了职务等级工资制,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企业的工资制度也在进行改革,而且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有了较多的自主权。根据这种情况,这个文件本着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规定了较灵活的确定工资待遇的办法。即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这个原则适用于退伍义务兵、复员志愿兵以及其他退伍的战士。当然,各地在执行这个原则规定过程中,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以补充、完善和具体化。

  过去,对于复员退伍战士安排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有过几次规定:1959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出国劳周字第103号《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这个通知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包括当学徒)的,其初期工资待遇,原来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长级),可以高于所在单位一级工的工资标准,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二级工的工资;原来是义务兵的,可以高于所在单位学徒的生活费待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一级工的工资标准。各地根据这个文件的原则规定,制定了本地区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及评定工资的办法。如北京市规定:初期工资为:义务兵32元,志愿兵40元。初期满3个月,用人单位即应根据其本人的技术水平和劳动表现,评定其正式工资级别。

  1967年,处于“文化革命”的混乱时期,出现了乱定工资等级的情况。因此,国务院于1967年颁发的《关于职工转正定级问题的通知》中,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的定级工资不得超过二级,其中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在8年以上的,可以定为三级。分配当干部的,参照这个水平确定。根据这个规定,各地也都将其具体化,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如河北省具体规定:军龄加入伍前的工龄不满4年,分配做学徒的,按本工种一级工资标准发给,加上退伍后的工龄满4年,可定为二级工。分配当普通工、熟练工的,经过6个月熟练期,可定为二级工,熟练期间执行一级工工资标准。军龄加入伍前工龄满8年以上者可定为三级工。

  在处理复员退伍战士的工资待遇问题时,需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复工复职的复员退伍战士,应尽量安排他们回原单位工作,如果重新评定的工资低于其入伍前的工资(标准工资),应执行入伍前的原工资。并且在他们等待分配工作期间,也应发给工资。不是复工复职的,一般是上半月报到发给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发给半月工资。

  2.服役不满二年中途退伍的战士,安排工作后,分配当学徒、熟练工的,采取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抵算学徒期限或熟练期限的办法,执行其应执行的学徒生活待遇或熟练期的生活待遇,并按规定执行转正定级工资。服现役满两年以上的中途退伍战士,分配工作后,可按第三年学徒生活待遇或一级工的工资标准执行,并按规定转正、定级。

  3.复员退伍战士回乡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工资待遇的评定,一般与回城镇的同等对待。

  4.关于复员义务兵与退伍志愿兵的工资待遇问题,过去的规定二者有区别,现行规定没有区别。现在确定他们的工资遵循同一原则,都是根据其军龄长短,按照不低于同岗位(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工资等级予以确定。从概念上讲,二者的区别是:目前的义务兵按兵役法义务服兵役的战士;志愿兵则是按兵役法规定服役5年以后,志愿留在部队再服一段兵役的战士。志愿兵的服役期限一般较长,为了照顾他们的生活,部队发给一定的工资。

  解读复员军人工资待遇

  退出现役的军队干部主要是办理转业手续、安置到地方工作。但是也有少数军队现役副排以上干部由于种种原因需要按复员处理,或本人要求复员,经组织批准,办理复员手续,到地方后由民政部门安置。这种情况称为军队复员干部。在复员干部中,连排职居多,个别也有营、团职的。

  复员干部被接收地区安置就业后,其工资待遇的确定不执行转业干部的办法,而是根据复员干部的具体条件及所担任的工作重新评定。1953年1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在(53)中人二字第551号《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军队之复员或回乡转业建业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后的津贴、工资级别,应根据其本人的具体条件评定。但对其回乡转业前之军龄应算作工龄予以适当照顾。1957年7月29日国务院议字第33号《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中又明确规定为:复员的副排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应该按照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并且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予以评定。不能按照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评定。复员干部在参加工作初其一时不好评定的,可以采取临时借支办法,待评定以后多退少补。

  上述确定复员干部工资的原则,一直沿用到1972年。由于“四人帮”的破坏,从1969年开始至1975年底将大批军队现役干部错误地按复员处理,他们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2]1号《关于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安排当工人的,军龄加入伍前的工龄,不满8年的定二级工;8年至15年的定三级;15年至20年的定四级工;20年以上的定五级工。安排当干部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年限,分别定为国家机关行政25级、24级、23级、22级。复员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参照在地方工作的同届毕业生的工资水平评定。

  目前,对军队复员干部到地方参加工作后如何确定工资待遇,有的地区参照国办发[1987]17号《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不低于同工种同工龄工人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

什么是志愿兵 志愿兵的待遇
篇二:什么是志愿兵

  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因年老体弱,生产,生活有困难,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并逐步改善其生活待遇。那么你对志愿兵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什么是志愿兵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志愿兵的概念

  志愿兵是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是指服义务兵役制满年限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与部队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部队服役并且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的职业军人。也称之为合同兵或士官。目前也从普通高等学校直招需求专业的大学生。

  志愿兵的待遇

  国发(1978)223号文件规定: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安排职干部待遇;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定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被装等按所在军种、兵种的干部制式供给;随军志愿兵家属在转业时按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因年老体弱,生产,生活有困难,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并逐步改善其生活待遇。

  志愿兵的退役

  国发(1983)16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原则上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

  七部委(2006)17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军转志愿兵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

  义务兵与志愿兵有什么不同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部队教育训练管理的基本骨干、装备和技术保障的一线人才、密切官兵关系的重要纽带。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士官征集一般在每年5-7月份进行,义务兵征集一般在每年8-9月份进行。对直招士官对象有专业限定,没有列入招收计划专业的不招收;而义务兵征集没有专业限定。

  《兵役法》的相关规定

  198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这样规定:

  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陆军三年;海军、空军四年。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现役。超期服现役的期限:陆军一年至二年;海军、空军一年。

  第十九条 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五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八年,不超过十二年,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岁;军队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经军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1998年第一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这样规定:

  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2011年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这样规定:

  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相关规定

  1988年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对志愿兵条件这样规定:

  志愿兵从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志愿兵,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1999年第三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将“志愿兵”改为“士官”。这样规定: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根据军队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2010年第四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这样规定: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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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转军人退休补贴政策
篇三:什么是志愿兵

  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繁荣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种制度不断完善。复转军人安置法律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进步。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现行的有关军人复转地方后安置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很多有待于完善的方面,这个是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复转军人退休的补贴政策。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复转军人退休补贴政策:享受医疗补助

  企业退休复转军人在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企业将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如果企业转制,在进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时,要将上述医疗补助费用预留10年。费用预留标准按照全市上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平均自付费用,结合医疗费用年均递增率、发病率等因素,现确定为人均3400元/年。

  企业退休复转军人包括:沈阳市转制企业建国前入伍退休复员军人、退休军队师职转业干部、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复转军人(以下统称“企业退休复转军人”)。

  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一:享受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条件是什么?需要在1954年11月1日前入伍,年龄在60岁以上(含),并且没有享受到国家关于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怎么确定?服役年限是按年计算的,不满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计算,算头算尾。

  三:农村籍专业志愿兵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吗?对于专业志愿兵,服役年限可以计算为享受生活补助的年限,但是转为志愿兵以后的服役年限就不能计算在内了。

  四: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如何申请老退伍军人补贴待遇?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退伍证明材料,向本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且办理手续,填写相关登记表。

  五: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标准是多少?2010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兵役每个人每个月发放10元的老年生活补助来计算补贴标准。例如,服役四年,则每个月发放标准为40元。

  老退伍军人补贴办理须知

  一、参保对象

  (一)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以外,至2009年1月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的军队退役人员(男1949年1月1日后出生,女1954年1月1日后出生)。

  在服役期间或退出现役后,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或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期间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不再享受军队退役人员参保待遇。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重复参保。

  二、携带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1寸免冠照片6张、退伍证或复员证及复印件(2份)。若证件遗失,须由本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其档案内相关退出现役材料的复印件(2份),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简称服役证明材料)。

  三、参保流程

  (一)材料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到县劳动保障局所属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县社保处)二楼业务股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一式三份,县民政局安置办、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并如实填写(使用碳素笔)。

  (二)资格审核: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及服役证明材料交县安置办(县民政局四楼)审核,安置办审核并填写其服役情况后,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三)参保登记:参保人持县民政局安置办审核盖章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和填写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及部队服役证明材料复印件到县社保处四楼副主任室复核签字并加盖印章,到三楼财务股领取养老保险手册。然后到二楼业务股办理参保登记及核定缴费手续,到地税征缴处(在县社保处业务股隔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县社保处业务股为参保人员录入参保信息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其他事项

  (一)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可以从2005年1月起补缴。

  (二)至2009年1月超过劳动年龄的军队退役人员(国家明确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除外),暂不办理。

  (三)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申请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四)退役人员首次参保缴费以后,如系企业职工应由企业按月代为缴纳;如系自由职业者可每年缴纳一次(时间以7月——11月为宜)。

志愿兵
篇四:什么是志愿兵

尊敬的市委书记:

很不好意思,又要通过您的信箱问询政府官员了。

引述:

“许昌县委办理情况:

经查,翟晓雷,男,1972年3月出生,襄城县王洛镇春李村人,现住城关镇东大街99号附1号,1990年12月1日应征入伍,1999年4月转业(系1998年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1999年,襄城县退伍办根据《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度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襄政

[1999]48号)将翟晓雷等16名退伍军人按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分配到襄城县粮食局。2000年3月,襄城县粮食局将翟晓雷安排到国有企业十里铺粮所,先后任保管员、业务员。自2006年始,翟晓雷对自己志愿兵身份分配到企业不满意,要求解决行政事业编制到粮食局机关工作,襄城县粮食局多次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政策给予解释和处理,终因其诉求与有关退伍军人安置政策不符而无法达成一致。2008年8月,根据翟晓雷本人意愿,经襄城县粮食局协调,十里铺粮所与翟晓雷达成协议,翟晓雷离岗休息,由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保金,并按月发放生活费。翟晓雷当时对此处理表示满意。

但是从2009年12月开始,翟晓雷以本人是志愿兵为由,不同方式多次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为其解决财政全供编制的诉求。在襄城县粮食局多次为其解释政策无果的情况下,2011年4月20日,襄城县政府办组织信访局、民政局、人社局、编办等单位,针对翟晓雷提出的问题,依据政策现场给予解释,逐项答复,但翟晓雷仍坚持“政府为其解决财政全供编制”的诉求。

现翟晓雷在家休息,襄城县粮食局每月给其发放生活费950元,全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保金526.5元/月,翟晓雷所反映信访问题,已进入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核程序,正在进行复核。下一步,襄城县粮食局将继续做好翟晓雷的思想稳控工作,待市信访复核委员会结果出来以后,襄城县粮食局将严格按照复核结果,落实相关政策”。

综上引述答复,请求明示:

1.我是襄城县的,问题处理单位为何是“许昌县委”,找谁去落实?

2.“现翟晓雷在家休息,襄城县粮食局每月给其发放生活费950元”。问题是原襄城县粮食局机构已经被改制注销,何来给我“生活费”?

3.“2011年4月20日”会议纪要都没有形成,当时是互相扯皮,领导要开会提前结束,何来“解释,逐项答复”?

4.“2009年12月开始,翟晓雷以本人是志愿兵为由”,请不要把我归类全国性的个别地方政府侵犯志愿兵合法权益的共性问题,去淡化自己违规腐败行为,我还没有要求襄城县政府部门支付因拒绝履行国防义务应当承担的生活费,“此地无银三百两”地把打工所产生的工伤待遇的生活费纠缠到一起,你粮食局领导拍拍良心,你们给过我生活费吗?

5.“自2006年始,翟晓雷对自己志愿兵身份分配到企业不满意”,首先要问的是你们有没有特权违反国发【1998】15号、豫政【1998】27号把我分配到粮食企业?即便你们无法无天,拥有特权,那么你们在5次诉讼、十余次行政复议之前,有过一点点的慈悲心把我当做企业的工人吗?我很自豪,我是临时工啊!

难道当10年兵,待遇赶不上杀人、放火、强奸等刑满释放的重刑犯,宅基地、责任田没有了,换来的是任何农民都一样掏6元转城市户口的待遇吗?

6.“翟晓雷所反映信访问题,已进入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核程序,正在进行复核”,我自02年信访开始立案受理,一直都是处在复查复核中,现在你们又把皮球踢到市里了,如果若干年

什么是志愿兵,志愿兵的待遇

以后,万一又有了不支持你们的复核意见,你们会不会继续扯皮下去?如果涉案官员有过错,你们敢不敢扣他一个月工资,捐献给希望工程?

7.“将翟晓雷等16名退伍军人按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分配到襄城县粮食局”,从哪里来的?谁给定性的?

襄城县委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翟晓雷,男,1972年3月出生,襄城县王洛镇春李村人,现住城关镇东大街99号附1号,1990年12月1日应征入伍,1999年4月转业(系1998年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1999年,襄城县退伍办根据《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度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襄政[1999]48号)将翟晓雷等16名退伍军人按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分配到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2000年3月,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将翟晓雷安排到国有企业十里铺粮所,先后任保管员、业务员。

二、调查处理情况

自2006年始,翟晓雷对自己志愿兵身份分配到企业不满意,要求解决行政事业编制到粮食购销中心工作,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多次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政策给予解释和处理,终因其诉求与有关退伍军人安置政策不符而无法达成一致。2008年8月,根据翟晓雷本人意愿,经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协调,十里铺粮所与翟晓雷达成协议,翟晓雷离岗休息,由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保金,并按月发放生活费。翟晓雷当时对此处理表示满意。

但是从2009年12月开始,翟晓雷以本人是志愿兵为由,不同方式多次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为其解决财政全供编制的诉求。在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多次为其解释政策无果的情况下,2011年4月20日,襄城县政府办组织信访局、民政局、人社局、编办等单位,针对

翟晓雷提出的问题,依据政策现场给予解释,逐项答复,但翟晓雷仍坚持“政府为其解决财政全供编制”的诉求。

现翟晓雷在家休息,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十里铺粮所每月给其发放生活费950元,全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保金526.5元/月,翟晓雷所反映信访问题,已进入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核程序,正在进行复核。下一步,襄城县将继续做好翟晓雷的思想稳控工作,待市信访复核委员会结果出来以后,襄城县将严格按照复核结果,落实相关政策。

三、关于翟晓雷提出问题的答复

(一)关于翟晓雷提出“其按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分配到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相关政策是从哪里来的,谁给定性的”问题的答复

经查,1999年,襄城县退伍办根据《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度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襄政

[1999]48号)将翟晓雷等16名退伍军人按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分配到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粮食购销中心将其分到下属企业十里铺粮所,符合许昌市人民政府、许昌军分区《关于做好1999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许政[1999]34号)相关政策。

(二)关于翟晓雷提出“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给其发放950元/月,是否为生活费”问题的答复

经查,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十里铺粮所给翟晓雷所发放的950元/月生活费,是翟晓雷在2006年4月被认定为工伤时(工伤七级),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十里铺粮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在为其落实了各项工伤待遇后,翟晓雷不愿意再上班,襄城县粮食购销中心十里铺粮所与翟晓雷协商,同意翟晓雷在家休息,为其发放生活费,并全额为其缴纳社保金。目前翟晓雷的生活费已领到2012年元月底

(三)关于翟晓雷提出“待市信访复核委员会复核意见出来以后,万一不支持襄城县的处理结果,襄城县会不会扯皮”问题的答复什么是志愿兵,志愿兵的待遇

经查,襄城县委、县政府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待市信访复核委员会结果出来以后,将严格按照复核结果,落实相关政策。

士官工资待遇
篇五:什么是志愿兵

士官工资待遇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5日 17时05分

士官工资演变过程

在1960年之前,我军志愿兵在行津贴制,其津贴标准包括基本津贴和补助津贴两部分,基本津贴按级别发放,补助津贴按参军时间发放。1961年后志愿兵津贴不再执行。1978招年初,五届人大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1979年l1月开始恢复志愿兵、198

4年5月人大又通过了《兵役法》,规定"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技术骨干,由本人申请,经师级单位批准可改选为志愿兵"。1988年10月我军战士实行军衔制度时,志愿兵原则上被授予专业军士军衔。

志愿兵工资自从1979年实行到现在经历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实行的是级别工资制,工资级别设置为1-8级、工资标准只依其级别发放。

(2)第二阶段,实行的是级别薪金制,按级别和服役年限定标准,同一级别服役年限不同,发放标准不同。

(3)第三阶段,实行的是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同时,将伙食费纳入基本工资。军衔级别工资按等级确定档次标准。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实行统一标准。

(4)第四阶段即现阶段,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即由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三结构"工资制。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士官军衔晋升的年限规定

士官的军衔设置为一期一衔,逐级晋升。晋升年限为:

(1)一级士官晋升二级士官,二级士官晋升三级士官各为3年;

(2)三级士官晋升四级士官,四级士宵晋升五级士官各为4年;

(3)五级士官晋升六级士官为5年以上。

士官定期增资规定

士官定期增资是每年1月定期增加1个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士官达到本军衔级别工资标准最高档次的,第六期以下的不再增资;第六期八档以上的每年增加18

元,增至最高服役年龄或者下达退休命令的当年止。退休士官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增加退休费。

士官晋升军衔级别其工资发放

士官晋升军衔级别的,从下达命令或者命令规定起算时间的当月起,在现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对应所晋升军衔级别相同工资标准基础上增加一个工资档次;低于所晋升军衔级别最低工资标准的,进入最低标准。

士官发放职务津贴具体规定

(l)享受职务津贴人数以编制为依据,超编的不发。

(2)调离或离开现职岗位进院校学习、被临时借调从事其他工作以及免职待分配的,从离职免职的下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病住院、疗养、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发给职务津贴。

(3)职务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不作为计发其他费用的基数。

(4)享受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与原享受军士长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同;享受班长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5)凡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按其中一个最高的标准享受。

(6)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享受职务津贴。

士官职务津贴标准

(1)士官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官每人每月20元;

(2)担任班长职务的士官每人每15元;

(3)担任副班长职务的士官每人每月10元。什么是志愿兵,志愿兵的待遇

士官住院、疗养、集训或休假,职务津贴的发放

士官因病住院、疗养或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止发放职务津贴。

士官因战、因公负伤住院职务津贴的发放

士官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其职务津贴照发。

士官在什么条件下不予定期增资

士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不予定期增资:

(l)士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

(2)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其军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

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规定

根据l999年6月30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章第10条规定:

(l)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2)中级士官。第二期服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3)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

士官提前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条件

士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相应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并报上一级司令机关备案,可提前提高一个工资档次。

(1)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被大单位树为标兵的;

(2)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前,获得提前或提高衔级工资档次奖励的士官,如何确定改革后工资什么是志愿兵,志愿兵的待遇

改革实施前获得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衔级工资奖励的士官,先按服现役年限对应套入,再根据其提前晋衔或者提高的工资档次,调整至军衔级别相应的工作档次。达到最高工资档次仍低于原军衔级别工资的,可按本衔级档差顺延。

士官在什么情况下不予提高工资档次或暂缓提高工资档次

士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不予提高工资档次或暂缓提高工资档次:

(1)拒不服从分配,无故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2)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一年的;

(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政治思想考察、专业技术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暂缓晋升工资档次的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士官实施留用察看处罚条件

士官玩忽职守,消极怠工,不起骨干作用的,经团或相当于团的单位主官批准,实施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只享受下一级士官或义务兵的待遇;

取消其士官资格,按义务兵退伍的条件,退伍费发放标准

士官具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经师以上司令机关批准,取消士官资格,按义务兵退伍

(1)留用察看期满仍表现不好的;

(2)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规定的服役期间,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已批准转业,接到地方报到通知后,非组织原因不报到的;

(4)违犯计划生育政策情节严重的。

(5)擅自离队10天以上或逾假不归一个月以上的。其退伍费标准按义务兵退伍费用(即,退伍补助、医疗补助费、差旅费等)发放。发放规定见义务兵退役待遇有关内容。

军队士宫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退出现役,作复员、转业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经师(旅)以上司令机关批准,可提前退出现役作复员、转业安置:

(1)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必须本人退役,并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查证后情况属实的;

(2)因国家需要调出军队的;

(3)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

(4)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医疗基本终结,经驻军以上医院做出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结论的。

士官生活补助费标准

一级士官进入第二周年生活补助费为30元,进入第三周年60元;二级以上士官生活补助费均为150元。每月随工资发放。列"士官工资"科目生活补贴项目报销。此项经费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士官调学、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发放

士官调学、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发放办法与干部相同。进院校学习的士官仍按士官工资标准执行调学、调动工作,凡开供给关系的由调出单位财务部门将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情况如实向新单位介绍。不开供给关系的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转业、复员、退休计发各种费用时,其月工资额不含服装费。 士官具备了什么条件可以办理家属随军,随军后享的福利待遇

新的士官管理条例规定,经司令部机关批准进入第五期服役的士官,由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批准家属随军的士官,其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生活福利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按规定发给夫妻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标准、范围、规定同干部。

士官服役期间,在哪些方面与现役军官的福利待遇相同

士官服役期间很多方面的待遇与现投军官相同,具体是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公费医疗、保险、晚婚、晚育、伤残优待、困难补助、生产收益补助、牺牲或病故的抚恤,按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发书刊、听报告、传达文件等,规定为:一、二级士官与单位排职军官相同;三、四级士官与连职军官相同;五、六级士官与营职军官相同。

各年度的义务兵入伍月日不一样,选改为士官的具体时间怎样掌握

考虑到各年度义务兵入伍月日不一样,为了便于执行,全军相对统一,选改为士官的具体时间,从批准改士官之日起算。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改为士官后,其亲属是否应享受优抚待遇

根据1978年11月16日总政《关于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义务兵改为士官后,其亲属不再享受优抚待遇。义务兵选取为三级以上士官后,由团以亡政治机关及时通知其家属所在县(市)人民政府。

士官定级时,入伍前的工龄是否可以算人军龄内作为改士官的定级年限

士官定级时,入伍前在地方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不能作为改士官的定级年限算入军龄。因为改士官的年限指的是服役年限,定级时应以实际入伍年限计算。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
篇六:什么是志愿兵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

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8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198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多数国营大中型企业单位已按新拟企业干部、工人参考工资标准进行了套改。因此,需要对1985年7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和义务兵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作出新的规定。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均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对分配当工人的,在初次确定其工资时,应当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分配任干部职务的,亦按此原则确定。

二、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凡在部队立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在按上述原则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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