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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的意思

生物试题 时间:201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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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空白条款效力是怎样的
篇一:效力的意思

  格式合同中通常包括一些空白条款,本应由当事人合意补充完整,但实践中经常出现未填写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空白条款、格式合同及当事人事后补填内容的效力。你对格式合同空白条款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格式合同空白条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格式合同空白条款效力需区分讨论

  一、空白条款的效力

  格式合同中的空白条款通常都会影响要约明确性,但空白条款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仍需要区分情况讨论。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格式合同空白条款效力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根据该条规定,合同中质量、价款、履行地等内容通常虽然被认为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上述条款的缺失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无效,而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补充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可以推导出,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有四种:协议补充、整体解释补充、交易习惯补充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补充。被补充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只是需要通过补充来明确履行内容。

  然而,合同若欠缺某些必要条款,如当事人、标的,即被视为因意思表示不明确而不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能仅仅以书面合同为准,在书面合同之外可能存在口头协议、交易惯例甚至其他合同,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成立还需要结合上述合同之外的因素综合考量。

  二、空白条款的事后补填

  空白条款的类型从时间上划分可分为两种:

  1、自签订时至起诉时一直空白,该类情形实践中较为少见;

  2、签订时为空白,起诉时已由一方补填,此时则涉及单方补填的效力问题。

  这一类可进一步分为两类:

  (1)同一合同中空白条款的补填;

  (2)多份合同中一份已经确定内容,其他份合同中条款需要补填。

  同一合同的补填

  债务人一般会提出抗辩,主张己方签字时部分合同条款还是空白、对方未经授权单方补填无效。

  首先需要审查相关条款是否为事后补填,该主张的举证责任在于债务人,如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则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合同内容及效力。

  其次,如果能够查明合同条款确系事后单方补填,应当考察补填内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已经口头告知相对人或通过其他合同予以固定。民事行为中签章即表示接受对方的要约,如果签章时某合同条款仍然空白,一般应推定已经知晓该条款内容或已另行达成口头协议。即使因客观原因而无法在签章时知晓空白条款内容,也应视为签章一方授权对方补填相关条款。

  多份合同的补填

  实践中合同通常为一式多份,当事人可能为简便而仅将其中一份合同填写完整并签字,其他合同文本仅签字而未将空白条款填写完整。如果其他合同补填内容与原始合同完全相同,则不成问题,补填时对当事人原始合意未进行变更,数份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内容具体确定是合同成立的要求,但判断合同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不能局限于书面条款,还要区分空白条款涉及的内容对于合同的意义。空白条款的补填一般应推定为签章人在签章时已经知晓或授权,但有相反证据时也可以推翻此类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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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合同的条款规范

  格式条款的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因此,合同法从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弱者利益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欺负对方当事人。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类条款予以说明。

  (2)在合同中规定,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具有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从保护弱者出发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一般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对原来的格式条款重新协商修改的条款,是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如果与格式条款不一致,当然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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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的法律含义及法律效力
篇二:效力的意思

  病历(case history)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病历的相关法律知识。

  病历的法律含义及法律效力:

  1、病历的概念和作用是什么?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记录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医疗部门记载病情、诊断和处理方法的记录,每个病人一份。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在医疗活动中,以下这些文书记录都属于病历资料: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它是最直接、科学、系统的医疗信息资料的汇总,其价值,除了作为医务人员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依据及医学教学、研究的重要资料外,也是患者健康情况的档案。

  病历是法庭上不可或缺的证据和材料,是医务人员执行医疗行为的依据和记录,也是医务人员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正确、合法的依据。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资料是最重要的第一手的证据材料。掌握病历资料,是对医疗纠纷做出准确鉴定与判断其性质以便做出正确处理的前提条件。而且,病历也是医疗机构作为相关法律纠纷既非原告亦非被告的第三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证据提供义务,如交通事故伤害、刑事伤害、民事伤害、工伤事故伤害、伤病后的保险费偿付等。在各种讼争中,病历资料往往能起到重大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另外,病历还在越来越广泛的民事服务,如婚检、补办出生证、体检(招工、征兵、办驾照)、公证,乃至私人传记撰写、家族族谱续修、考古、甄别骸体等活动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这些“诊、疗、教、研”之外领域里的病历,已成为一种法定证据,其保管、使用与撰写,都应遵循相关的规范。

  2、病历的书写有哪些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活动取得相关资料,再进一步归纳、分析、整理最终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就是病历书写。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病历的书写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住院病历书写只能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有必要复写的资料允许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二)病历书写尽量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允许使用外文。

  (三)病历书写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完整。效力的意思是什么

  (四)病历书写应做到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或不合语法、语义的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遮掩或除去原来的字迹。

  (五)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相应医务人员签名才能生效。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必须通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也要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六)对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行为(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必须由患者本人在同意书上签字。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可以由其近亲属代签,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基于患者生命高于一切这一宗旨考虑,相关规定如下: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明确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在同意书上签字,并及时加以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在同意书上签字。

  (七)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职责。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保留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八)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制作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个小时内根据实际情况补记,并加以注明。

  (九)病历书写中涉及的诊断,包括中医诊断和西医诊断,其中中医诊断包括疾病诊断与症候诊断。中医治疗应当遵循辨证论治的原则。

  3、住院病历包括哪些内容?

  一份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住院病历,反映了病人的病症与治疗情况,同时也反映了医护人员的工作态度和技术水平,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医护人员需要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及《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的要求认真书写住院病历。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住院志:是患者在入院后,由经治医师在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经治医师需对些资料进行归纳分析,同时书写要规范整洁。其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入院记录应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内容包括:

  (一)患者一般情况;

  (二)主诉: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和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患者本次疾病和发生、演变、诊疗等情况,按照时间顺序书写;

  (四)既往史: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

  (五)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家族史;

  (六)体格检查:按照系统顺序进行书写;

  (七)专科情况:根据专科需要进行记录;

  (八)辅助检查: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结果;

  (九)初步诊断: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做出的诊断;

  (十)医师签名: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患者因同一种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对的记录。此记录应在24小时内完成。

  手术同意书: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实施特殊检查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说明其相关情况,且患者签署同意此检查或治疗的医学文书。

  出院记录: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出院记录应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死亡记录: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此记录需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患者死亡一周内,科主任或具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辅助检查报告单:患者住院期间所做的各项检验、检查结果的记录。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篇三:效力的意思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案情】

  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涝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题】

  本案中,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

  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但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则涉及对无因管理效力的理解问题。

  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所负的义务包括:

效力的意思是什么  (1)主给付义务。管理人的主给付义务是对他人事务的适当管理。在主观上,管理人要尽适当的注意义务,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进行管理,但管理本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事务,尽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仍成立无因管理;在客观上,应按有利于本人的方式管理事务,未尽此义务的,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2)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包括多项。一是通知义务,管理人在管理事务开始后,应尽可能及时通知本人,听取本人的意见,是否要继续管理,除非情况急迫,在本人有指示时,应听候本人指示管理;二是报告义务,在管理事务终止时,应向本人报告管理的情况和管理的结果;三是结算义务,因管理事务收取的物品、金钱及其孳息等应交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或利益应移转给本人,如为自己的利益使用本人钱财的,应支付利息。

  管理人之权利包括:

  (1)费用的偿还请求权。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得请求本人偿还。该费用有无必要,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过程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过程中受到的损失。因此,管理人请求本人偿还的必要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损失。

  (2)清偿所负债务的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得请求本人代为清偿。如甲以自己的名义雇请丙修缮乙的危险房屋,甲得请求乙直接向丙清偿因此所负的债务。

  (3)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损害的,得请求损害赔偿。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导致本人损害的,通常负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即管理人符合管理事务的一般要求,只是管理方式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失的,有重大过失的,负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过失的,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管理人李某为管理事务支出2000元费用为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管理人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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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征一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但无论如何,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旨在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它以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无因管理却无意思表示。尽管管理人有为本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管理人并不需要在管理开始之前将其意思告诉本人。并且,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也不是基于本人的意思,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的漫画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则在所不问,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本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本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有两方面的涵义。

  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有确定的主体,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打扫街道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能够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既不耗费一定资财,也不获得一定的收益,例如仅为邻居看守房屋,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同时,管理事务的行为还必须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不构成无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管理事务的行为之所以要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管理人本身没有管理事务的义务,管理人不作为,就不能表现出其对事务的管理,这样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特征二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当然,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是事实上的意思,而不是效力上的意思,所以不用表示,但这并不是说不用向任何人表示,而只是指不用向本人表示,这是因为管理人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必须得到公众的证明或让别人好判断,所以,管理人的意思必须向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特定或不特定)表示。尤其是在本人事务与管理人事务混杂在一起的时候,管理意思的表示更为重要。

  当然,管理意思的表示形式可因管理事务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被管理的事务非本人莫属,则管理人只须有管理事务的行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务既可能是本人的事务,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务,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务,则除管理事务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示。至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是以本人的名义,还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则在所不问,只要主观意思上是为了本人的利益,以谁的名义都行。

  特征三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漫画  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均不构成无因管理。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在这里,连带债务值得特别一提。对于连带债务,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时,有的人认为这是无因管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互负连带债务,债权人只要找到一个债务人,便可要求他履行全部债务,该债务人代替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根据是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无法律上的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无因管理。至于该债务人在偿还了全部债务之后,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问题,则另当别论。

  特征四

  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特征五

  5、补偿性。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什么是效率?效率是什么意思?
篇四:效力的意思

什么是效率?效率是什么意思?

一般而言,效率是指单位时间完成的工作量,或劳动的效果与劳动量的比率。比如劳动生产率通常用单位时间内所生产的产品数量(或产值),或用单位产品生产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计算。一般情况下,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越多,单位产品所包含的劳动量越少,劳动生产率就越高,即劳动效率越高;反之,劳动效率则越低。

效率被定义为一定的投入量所产生的有效成果。投入量是组织为了实现组织目的所需要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比如一个工厂的投入量包括:生产所必须的人力、设备、厂房、资金和工具等。效率用公式表示:效率=有效结果/投入量。

由上述定义我们可以明确以下两点:

1.一切效率都是相对于投入量而言的,投入量具有不同的形态,因此相对于不同的投入量,效率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元/人,元/吨,件/人等。

2.这些结果必须是有效的。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所有的结果都是有效的,例如,一个企业的如果生产的产品没有销路,产品越多反而会导致效率越差,因为此时产品越多,库存积压也就越多,企业赔钱也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生产的产品就是无效的。

什么是仲裁
篇五:效力的意思

走进仲裁 领略先进法律文化之风采

么是仲裁?

人们在日常生活和交往过程中,免不了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仲裁就是为人们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什么是仲裁呢?仲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依据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行为。简而言之,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共同将争议事项提交第三者居中裁决的一种方法。在当今世界,仲裁是国际通用的一种与司法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

什么是仲裁协议?如何签订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方双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性权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那么如何签订仲裁协议呢?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标明“此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这就是符合条件的仲裁协议。

仲裁的特点

1、公正、独立。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到哪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自愿选择仲裁员、组庭方式、审理方式。

2、高效、权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与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执行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自愿。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意愿。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有仲裁协议而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4、保密。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可以更好地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形象和声誉,维系双方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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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的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主要包括下列合同纠纷:

一、经济合同纠纷: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其它经济合同等纠纷。效力的意思是什么

二、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纠纷。

三、著作权合同纠纷: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等纠纷。

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四、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

五、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资源合同等纠纷,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六、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在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医疗领域中较为常见。

仲裁时效

保裁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笔特殊仲裁时效,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二年,特殊仲裁时效时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仲裁时效。

仲裁期限

根据《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在不违反仲裁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公正、及时地审结案件。较为复杂的案件必须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5日内作出裁决。

论行政解释的法律效力
篇六:效力的意思

行政解释的法律效力

摘要:

行政解释是一个法理上的概念,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的,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探求和说明的活动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以适用行政法为目的.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行政解释不能无条件的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特定行政机关的解释权只表明特定行政拥有解释特定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资格,而不意味着这种解释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

行政解释 资格 行政解释的效力 法律效力

目录

引言 ........................................................................................................................ 1

一行政解释的涵义 ................................................................................................ 1

(一)行政解释概念 ..................................................................................... 2

(二)行政解释的形成原因 ......................................................................... 5

(三)行政解释的主要类型 ......................................................................... 7

二.行政解释的效力............................................................................................ 8

(一)行政解释的法要件 ............................................................................. 8

(二)行政解释的法效力 ........................................................................... 10

(三)行政解释效力冲突的解决 ............................................................... 10

结论 ...................................................................................................................... 14

致 谢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shitiku/60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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