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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综合试题 时间: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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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福建省2017年阶段性调低失业保险费率

  福建省2017年阶段性调低失业保险费率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总率由1.5%降至1%,单位缴费部分再降0.5%,即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

  二、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6〕233号)有关规定,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再由当地财政补贴。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缴费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以后月份缴纳失业保险费时自行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四、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报告。


篇二: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2016年七省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北京12月10日电(邱宇) 随着河北近日宣布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至少已有河北、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山西、青海等7个省份宣布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青海每人每月增加350元,涨幅最大。

  今年7省份宣布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河北省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最高标准从930元提高到1090元,最低标准从650元提高到940元。其中,最低标准比调整前的最高标准还高出了10元。

  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至少已有河北、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山西、青海等7个省份宣布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具体来看,自2016年10月1日起,山西月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930元,最高标准提高到1130元;

  自2016年9月1日起,北京月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涨至1212元,最高标准涨至1321元。

  自2016年7月1日起,山东月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从850元提高至900元,最高标准从950元提高至1000元;

  青海月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从720元增至1070元,最高标准从740元增至1090元;

  天津月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1010元,最高标准提高到1050元。

  自2016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1520元,延长支付标准最低为941元。

  其中,青海每人每月增加350元,较现行标准提高了48%,涨幅最大。本次是青海自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的第11次调整,调标增资额为历年最高。

  专家:与整体社保待遇提高有关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条例》规定,其条件包括: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数据,2015年,全国失业保险金月人均发放水平由2014年的852元提高到960元。2015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2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0万人。

  为何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失业保险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其上调与整体社保待遇的提高有关。

  苏海南指出,近几年,多地上调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加之工资、物价有所上涨,各地最低工资标准陆续提升,如果不适当上调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就会下降。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袁敏英此前对《青海日报》表示,大幅度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也是青海省继实施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之后的又一项惠民政策。

  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未来会影响标准提高?

  根据《条例》,失业保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取。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之一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人社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368亿元,比上年下降0.9%,支出736亿元,比上年增长19.8%。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083亿元。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降低社会保险费,研究精简归并“五险一金”。目前,各地正逐步下调失业保险费率。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

  随后,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并提出,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今年以来,青海、云南、黑龙江、吉林、湖南等多地宣布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对此,苏海南表示,失业保险费率下调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企业社保费率比重逐年上升,成为较大的负担;二是失业保险金的实际使用比例并不高,从基层失业保险金使用状况和后续解决失业保险的资金需求来看,适当降低一定的费率是能够承受的。(完)

篇三: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福建省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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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标准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

  现将《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工作顺利实施。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完善操作办法,及时向省人社厅、财政厅反映。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7月7日

  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

  为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规范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发证日期为准)。

  二、补贴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劳动者取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本文件下发实施前,已按见证补贴方式获取过职业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本文件下发实施后,符合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不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三、资金使用

  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各统筹地区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基金支付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可按规定申请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等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二)缴费核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依托全省失业保险缴交数据库,比对申请人缴费记录,确认是否累计缴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在全省失业保险缴交数据库上线之前,比对办法由各地确定。

  (三)证书及享受补贴情况核验。对符合缴费条件的申请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居民身份证号和职业资格证书号录入福建省公共就业服务补贴管理平台见证补贴管理模块(见证补贴管理->补贴申请管理->可申报补贴情况->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网址:对核验通过的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下载打印《福建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确认表》(附件1),经本人核对信息确认后,将身份证正面置于表格相应位置后拍照存档。

  对核验未通过的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下载打印《福建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无效告知书》(附件2),注明未通过验证的原因,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四)行政复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提出《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初审报告》(附件3),将当月系统核验通过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名单信息情况表》(附件4)和申请人《福建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确认表》一并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复审。

  (五)资金核拨。复审完成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同级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申请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最短为1周。公示后无异议的,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有关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尽快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在9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每半年将政策落实情况报送省人社厅就业处、省财政厅社保处。省人社厅视政策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

  (二)强化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各地要制订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廉洁风险。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经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申请人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收回补贴资金;对经举报或检查中发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虚报或审核不严的,造成骗取资金的,责令收回补贴款,并予以书面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设计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宣传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通过广泛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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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2017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2017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女职工(以下统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妇联组织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招工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01hn.com对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协助和监督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女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七条 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

  第八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下同)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九条 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

  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或者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转入生育保险基金帐户。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向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负责劳务派遣的单位,在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妇联组织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支持和帮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缴所欠金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征缴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二)造成女职工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三)造成女职工身体伤害的,应当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责令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生育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有关申诉、控告和检举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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