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我的范文网!

犯罪客体

计算机考试 时间:2021-10-19

【www.myl5520.com--计算机考试】

犯罪客体【一】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复习资料精选(8)

  2018年司法考试报名临近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复习资料精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复习资料精选(8)

  【问题1】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回复】总结如下:


狭义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产生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无权代理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负举证责任

效力

待定

(1)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2)借用文件的,借用人与出借人负连带责任。

(3)被代理人、代理人问的责任关系,另案解决

被代理人

有追认权。向行为人、第三人为之,在相对人撤回前行使

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抗辩

善意相对人

(1)不知道代理人无权,但是可以有过错。

(2)善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有撤销权

恶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无撤销权。

(1)善意,且没有过错。

(2)善意相对人除具有狭义无权代理的催告、撤销权外,还享有选择权,即既可以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

  【问题2】何为先合同义务,请举例说明。

  【回复】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这就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问题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回复】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对象是指具体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人或事物,是犯罪客体的客观表现,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却未必有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惩处的就是侵害社会关系的行为,即对犯罪客体造成侵害的行为,但犯罪客体作为一种抽象的社会关系,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犯罪对象是其表现形式,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因此从逻辑上我们应当可以得知任何犯罪都应该存在犯罪对象,因为犯罪行为不可能仅仅侵犯抽象的社会关系而不对具体的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造成损害。

  例如:脱逃罪没有犯罪对象,即没有直接侵害的具体人或物,但是有犯罪客体,即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问题4】假药和劣药的区别。

  【回复】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问题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和集资诈骗罪定罪的区别。

  【回复】首先,两罪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即是否以非法占有所募集资金为目的。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事后不予归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为了募集资金或揽存存款人的资金用于营利或经营活动,其意不在占有。如果吸存人以吸存的名义取得资金后,把占有的资金任意挥霍,用于违法活动或吃喝玩乐等高额消费,或者主要资金去向不明且不能说清用途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吸存人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只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归还存款的,仍不能客观归罪而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其次,两罪在行为实施方式上也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这是该罪的必要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和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结合,即表现为以存款的方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该罪的构成并不以欺骗方法为必要构成要件,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行为目的上并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和表现。

  再次,由于犯罪目的和客观方面的不同导致两罪侵犯的客体也不同,集资诈骗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犯罪客体【二】

2013公共基础知识: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指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包括以下要素:

  一、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二)不作为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动,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虽然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但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情况下构成的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根据来源的不同,特定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

  2.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两者区别在于这种义务是以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才谈得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犯罪客体。

  3.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犯。

  4. 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此外,在刑法中还存在一种特有的行为方式,即所谓持有。持有是指行为人所有或者占有某一刑法规定的特定物品的状态。例如《刑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二、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危害结果虽然不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共同要件,但它仍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一个十分重要的要件。


犯罪客体。    推荐阅读: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3公共基础知识汇总

公务员报考指南 公务员报考条件 公务员报名入口 行测专题 申论专题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三】

政法干警刑法学资料三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枕木,某甲盗窃的是备用的枕木,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么前者只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相反,盗窃犯总是要把电视机保护好,才能销赃或者自用。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例如,同是公共财产,盗窃、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贪污、受贿的,属于贪污、受贿罪。因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由此可见,犯罪对象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根据与标准。当然,在同一类犯罪中,犯罪对象有时可以起到划分各种犯罪之间界限的作用。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是因为对象不同而划分出不同的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就在于对象不同。前者破坏的是飞机、火车、船舶等;后者破坏的是桥梁、隧道、铁轨之类。伪造货币罪、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区别,也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shitiku/188191.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