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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建筑,成本

工程考试 时间: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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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工程造价计算问题
篇一:营改增建筑,成本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算小议

蓝敏

之所以说此轮全面增值税试点中,建筑业是受影响最大的行业,原因之一就是增值税对工程造价的形成,产生了伤筋动骨的影响。

工程造价,就是在人、材、机成本的基础上,加成管理费与利润,最后再加上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中人材机成本是行业标准、市场行情与个人经验的综合,管理费、利润率、风险金是内心的期望。而营业税金呢?“3.41%!”哪怕他不知道这3.41%是怎么来的。

所以,营改增之前,一位资深的项目经理,可以非常确切地在心中估出一个简单项目的造价。比如:某县一个土方工程,工作量有100方,人、材、机的成本分别是50,20,10。那么,成本就是8,000元。加上30%的管理费和20%的利润,不考虑风险因素,合计就是12,000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12,000×3.41%=409.5元

所以,最终得出的工程造价就是12,409.5元。

不论是甲方还是各投标方,都可以按自己对工作量、成本、管理费率、利润率的认识,来形成自己的工程造价。

营改增后,可就没这么简单了。

根本原因在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在价外,要想形成一个正确的造价,必须首先把“可抵扣的增值税”从价格之中给“掰”出来。

住建部办公厅赶在财税36号文之前,发出了关于调整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这个以办公厅而非部的名义发的通知,对工程造价进行了一个非常笼统的指导,大概说来分为三步:

① 先计算出不含可抵扣增值税的成本

② 再在其基础上,加上管理费和利润等标高金

③ 再乘以111%

于是就得出了整个工程在增值税环境之下的造价。顺便可以看到,在住建部办公厅看来,未来的工程造价,都是含可抵扣增值税的含税价。

这个方法近乎于纸上谈兵,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可抵扣的增值税”到底是多少呢?这可不是一个眉头一皱,就能算出来的东西;其次是没有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例那位项目经理来说,8,000元的人材机成本中,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到底有多少呢?问谁都不可能问出个名堂,一切只能自己“估计”,问题是,不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一番,简直是估无可估的。

以商混为例,市面上有按3%开票的,也有按17%开票的,不开票的我们就不讨论了。从不同人手上买,掰出来的可抵扣增值税就不同。大体说来,对于采购方而言,考虑到城建与教附的因素,报价10,000开17%专票,与报价8,660开3%专票,其成本几乎一致。

但增值税并非取得专用发票就能抵扣,还必须要考虑到进项抵扣对资金流与发票流的要求,这些显然都对项目经理们的知识面形成了新考验。

为迎接营改增,项目经理们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听说要开专票,供应商一般都会要求“涨价”,假定一番讨价还价之后,项目经理们发现,上例中的人材机成本变成了8,500元,再加上总计50%的标高金,含税造价就成为了:8,500×150%=12,750元。

同时,项目经理还必须估计到,可以取得的那一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税额”一栏加在一起的合计数是多少。例如是300元,掰掉它,税前成本就出来了:12,750元-300元=12,450元。

现在还应该尽量把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算一算,假定税率为10%,则本项目导致的附加税可以表示为一个方程

((12,450+附加税)×11%-300)×10%=附加税

解这个方程得用到小学四年级的知识,附加税=108元。

于是,最终工程造价出来了:

工程造价=(12,450+108)×(1+11%)=13,939元。

难吧?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算之难,不在计算上,而在如何预计与把握能掰去多少可抵扣进项税金。形像说就是:“采购时能以什么样的价格取得什么样的发票”。

营改增后,水泥、砂石、钢筋、机械的价格肯定会变化,营改增后,能取得多少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肯定充满着变数。于是,以什么价格去招标?以什么价格去投标?这就要大家——建材商、建筑商、甲方——一齐摸石头过河了。

总公司会计们则站在河边看着他们摸石头,尤其对项目上专用发票的取得非常关注,甚至会出台种种制度强迫项目上采购时必须取得专用发票,其实大可不必如此,生意的事得交给生意人,财务部要做好的,是正确的管控,且听下回分解。

营改增后建筑业存在问题及解答
篇二:营改增建筑,成本

营改增后问题及解答

1.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最大限度取得进项抵扣? 答:一是难以取得可抵扣增值税发票。建筑施工项目一般工期比较长流动性大、施工区域广泛、建筑用材料品种丰富等持点,而且很多建筑材料都有是就地取材,而且某些环节经常存在区域垄断经营的状况,这些供应商很多是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他们甚至于不能出具合法的票据。同时在建设项目中也普遍存在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动力给建筑企业并以此抵扣工程款,而采购的原始发票归建设单位。因此会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取得有效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进项抵扣不足,如商品混凝土可按简易办法纳税且适用3%的征收率抵扣不足且进销税率相差大;三是专用发票抵扣不及时。增值税法规定,凭票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建筑业实际中,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之间互相拖欠货款的问题,导致货款的结算期难以把握,无法及时取得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是名称不一致不能抵扣,如跨地区经营在建筑业普遍存在,许多建筑业务都是由建筑企业的分公司承接或者实施,设备和材料由分公司自行采购,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法人名称不一致,导致建筑业分公司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五是人工成本、融资产生的利息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建筑项目的成本构成中人工成本占整个工程成本的20%-30%,同时建筑业中的保证金、押金等带资垫资融资产生的利息、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不能抵扣。这些都将影响企业税负。

针对上述种种,企业必须树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抵扣的观念,最大限度的合法有效取得和及时足额抵扣进项,提高抵扣率。要加强源头控管,从材料采购环节抓起,尽量选择有一定知名度、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业口碑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对于甲供材料建议改为签订甲方、总包单位和供应商三方协议,供应商给总包方提供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总包方开具同样金额发票给甲方,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税负。

2.营改增后,如何正确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一般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11%),但财税36号文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有三种情况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以清包式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规定采用了“可以”字眼,即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不选择简易计税而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这给建筑企业出了个难题:是选择简易计税好还是选择一般计税好?哪一个对企业效益最大?简单地看简易计税方法采用3%的征收率看似较低,但采取这种计税方法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要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作具体分析,理清自已承接业务所需的材料等上游方能否最大限度的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自已承接业务的对象即下游方(如房地产公司等)对发票、材料设备供应等要求;同时还要考虑是否影响报价、合作成败等自身与上下游方利益沟通、协商、博弈的可能程度来统筹考虑作出真正对企业更为有利、更能达到效益最大化的计税方法。一般来说,承接业务对象的下游方是般纳税人且采用一般主计税方法的,自身也理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涉及具体:一是对清包工来说,由于仅有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其税负比较低。

二是甲供工程,规定中的全部或部分采购即采购比例没有具体明确,但比例的高低对建筑业的税负影响是巨大的。通常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当企业取得的进项不充足或为取得进项付出的管理成本较大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以降低税负。三是对老项目要可根据项目的具体完工情况核算后作出有利选择。老项目一个关键点就是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已经完成,建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或只是刚刚开工,还未真正发生材料等方面的购进或发生极少的购进,则不一个定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会更有利。

3.营改增后,如何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答:建筑业营改增,改变的不仅是交税方式和财务核算,而是从招投标、采购、财务、销售等各环节对企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影响,进而对行业链条生态带来深刻变化。表现在:一是工程预算编制复杂。营改增“后,由于在预算时并不能就何种材料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确定性判断,企业的税负是不确定的。使预算变得更为复杂,对预算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发票管理风险加大:营改增后,建筑业的下游企业(如房地产业更需要上游的建筑业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这样倒逼建筑业对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供应商更受青睐。建筑企业与下游的合作企业今后将就甲供、税负承担问题长期博弈;建筑业存在假发票、虚开发票虚抵虚列来达到避税目的。同时建筑业挂靠经营现象较为普遍,被挂靠方建筑企业提供建设资质,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并不参与挂靠方项目的经营活动。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纳税,违法责任仍然是属于被挂靠方。三是财务核算责任增强。”营改增“后,财务人员面临新旧税制的衔接与税收政策的变化、核算模式改变与业务处理和税务核算的转化等难题。如果财务人员不提高业务素质、不认真研读税收政策、不熟悉增值税会计核算等,很可能会造成财务核算不合规,纳税申报不准确等风险。

4.建筑服务税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5.钢结构制作安装业务是全额按17%交税、还是全额按11%交税、还是制作按17%交税安装按11%交税? 答:上述属于兼营行为,钢结构制作按17%计税,安装业务按照按11%计税。

6.建筑业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建筑,成本。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7.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8.没有开工许可证和备案合同,但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需提供什么材料佐证,才能认定为老项目?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9.建筑业纳税人不同的建筑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10.一个建筑工程总包已经满足老项目认定条件,实行简易征收,下游分包如何鉴定是否实行简易征收未予明确,现实情况是5月1日之后,很多老项目陆续与

下游分包签订合同,但确属“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此类分包单位可以按老项目实行简易计征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11.建筑业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但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要先认证再做进项税转出,还是不认证直接以含税价进成本呢?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相关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为避免用途发生转变时,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造成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应将专用发票认证但不进行抵扣,待转变用途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

12.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是否不用预缴,直接回机构所在地开票,分包抵扣的资料税务局还需要审核吗?

答: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的,当期不用预缴。纳税人应做好记录,待取得全部款项时再予以预缴。营改增建筑,成本。

13.建筑业简易计税备案,应在项目所在地备案还是在机构所在地备案?

答:机构所在地。

14.建筑项目采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在2016年5月1

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如何计税?

答:(一)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4月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应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5月1日后购进的工程材料,发生转让、变卖和处置等应税行为的,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竣工结算后,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取得的收入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5.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6.哪些建筑业纳税人适用取消认证?

答:对纳税信用A级、B级的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并勾选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未纳入纳税信用A级、B级的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也适用取消认证。

17.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
篇三:营改增建筑,成本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

随着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临近,建筑企业税负变化到底如何,将面临哪些变化

等是必须考虑的问题。方正税务师以实地调研数据为样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明确的建筑业适用11%税率进行营改增后可能引起的税负变化进行了分析,供纳税人参考。

一、建筑业特点及主要风险

按照方案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交增值税,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比,目前建筑业存在以下主要特点及涉税风险:

1.建筑业财务核算不规范。据了解,建筑业的财务核算主要由工程项目部门按预算成本提供报账凭证,并非按照实际采购业务据实计账。这一做法对营业税直接依工程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税影响不大。营改增后,工程成本及其原始凭证直接影响增值税税款计算,工程项目部门某些采购业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直接影响税款的抵扣,而工程项目部门为报账虚构购进业务取得扣税凭证将涉嫌偷逃增值税。

2.建筑业人工费用占比高。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用占总成本的比例相对较高。经测算,建筑企业人工费用约占全部成本的30%。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人工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建筑业工程收入中增值较多,营改增后税负可能上升较多。

3.建筑业采购市场不规范。建筑企业大部分大型设备如挖掘机、吊机等是通过租赁得来,有的则是由劳工带机作业,不少主材如砂石、砖等以及一些辅料如铁丝、扣件等是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增加。

二、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方法

为了便于对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对比,我们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界定为应纳增值税额与含税工程收入之比。即:

增值税税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工程结算收入 增值税应纳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进项税额 工程销项税额= [工程结算收入÷(1+11%)]×11%

工程进项税额=∑[材料等含税成本÷(1+材料等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全部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链条会逐步健全,建筑业进项税抵扣范围会逐步扩大并完善,因此区分两种情况分别测算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

第一种情况,假定除人工费用外的全部材料费用都可以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随着营改增的推行,建筑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必然会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

第二种情况,按照建筑企业估计,目前只有部分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发票。

三、建筑业营改增税负的具体测算

根据上表计算,wy项目全部可以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6,837,820.17元,部分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3,493,419.67元;yw项目全部可以取得

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9,942,917.66元,部分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5,105,454.77元。

(3)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情形之一:材料可全部扣税情况的税负

Wy项目应交增值税额= 8,641,441-6,837,820=1,803,621(元) 增值税税负=1,803,621÷87,200,000=2.07%

Yw应交增值税额=12,734,260-9,942,915=2,791,345(元) 增值税税负=2,791,345÷128,500,255=2.17% 情形之二:部分材料可扣税情况的税负

wy应交增值税额=8,641,441-3,493,420=5,148,021(元) wy增值税税负=5,148,021÷87,200,000=5.90%

yw应交增值税额=12,734,260-5,105,454=7,628,806(元) 增值税税负=7,628,806÷128,500,255=5.94% (4)营改增后保持原税负不变的税率

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营业税的实际税负率为3%。假设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税税率为x,如果维持改革前后的税负不变,那么:工程结算收入×3%=[工程结算收入÷(1+x)] ×x-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A.在全部材料可以扣税情况下,维持原营业税税负水平,计算出wy项目x=12.16%,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wy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应设计为12.16%;计算出yw项目x=12.03%,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yw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应设计为12.03%;

B.在部分材料可以扣税情况下,维持原营业税税负水平,计算出wy项目x=7.49%,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wy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7.49%,yw项目的x=7.53%,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yw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7.53%。

2.分析与结论

在前述wy和yw两个项目中,假定全部材料可以扣税,其应纳增值税占含税工程收入的比率分别为2.07%和2.17%,明显低于改革前3%的营业税税负率。但是如果按照只有部分材料可以取得扣税凭证的情形测算,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分别达到了5.90%和5.94%,远远高于营改增之前3%的税率。如果要达到改革前营业税的税负水平,两个项目的增值税率分别为7.56%和7.49%。

由此可见,建筑业税负的高与低,关键取决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在现有环境下,不是所有涉及建筑成本供货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非每项支出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取得不易。如果出现甲供料或者部分支出项目没有增值税发票,这就直接导致一些项目不能抵扣,造成企业实际税负加重。

建筑业营改增会计核算
篇四:营改增建筑,成本

住一公司营改增后实行简易征收的会计核算

由于营改增后,建筑业会计收入由营业税价内税变更为增值税价外税,故变更老工程的核算方式:

1. 统计报量收入: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应收进度款【与生产科产值报量金额一致】 贷:工程结算-人工费 【工程项目:某工程】

工程结算-材料费 【工程项目:某工程】

工程结算-机械费 【工程项目:某工程】

工程结算-分包 【工程项目:某工程】

工程结算-措施费 【工程项目:某工程】

工程结算-间接费用【工程项目:某工程】

工程结算-工程水电费 【工程项目:某工程】

工程结算-利润 【工程项目:某工程】

工程结算-税金 【工程项目:某工程】 由于税金核算方式的变动导致降低的部分收入与原收入的差额在此科目中体现 工程结算-企业管理费【工程项目:某工程】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产值报量金额÷1.03×3%】 由于营改增后由价内税变更为价外税,因此在进行收入核算时首先要进行价税分离(即:当月产值报量金额÷1.03×3%)以此来确定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金额。扣除税金外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收入,计入工程结算对应明细科目中。但由于税金核算方式的变动所导致降低的部分收入,将其差额计入到工程结算-税金明细科目中。【后附示例进行进一步说明】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产值形象部位完成情况月报,经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报量收入分类明细汇总表。

2.月末,附加费的计提【两税一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工程项目:某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税金【纳税地点:某税务局】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纳税地点:某税务局】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纳税地点:某税务局】 注:按照应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对应税费税率,分别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附件:自制附件--计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表。

3.上交公司管理费

借:管理费用-拨付所属

贷:内部往来

附件:自制附件—管理费计算表

4.预进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工程项目:某工程】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 【工程项目:某工程】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费 【工程项目:某工程】

管理费用-外单位管理费 等

贷:应付账款-建筑施工-劳务费

注意:在预进工程成本时要按照价税合计的金额预进,与原核算相同

附件:经项目部相关人员、经营经理、项目经理签字后的成本预提单,(pms劳务费成本账、厂家明细)

5.支付分包及劳务费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建筑施工-劳务费 【发票票面价税合计金额】

应付账款-建筑施工-分包 【发票票面价税合计金额】

贷:银行存款/内部往来

6.开票差额缴税后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劳务费 负数冲减 【抵扣的劳务费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3×3%】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 负数冲减 【抵扣的分包工程款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3×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负数冲减 【上面两项合计】

同时,按照差额抵扣未交增值税的金额调整附加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负数冲减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税金 负数冲减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 负数冲减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 负数冲减

注:按照应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本期地抵扣的未交增值税)×对应税费税率,分别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附件:自制附件--计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表。 另外,差额抵扣的税金,由机关留存的项目部,依旧对应按抵扣部分税金调增上交机关管理费。

7.合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建安施工成本-人工费 【工程施工-人工费】

主营业务成本-建安施工成本-材料费 【工程施工-材料费】

主营业务成本-建安施工成本-机械费 【工程施工-机械费】营改增建筑,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建安施工成本-分包 【工程施工-分包】

主营业务成本-建安施工成本-间接费 【工程施工-间接费】 主营业务成本-建安施工成本-措施费 【工程施工-措施费】

主营业务成本-建安施工成本-工程水电费 【工程施工-工程水电费】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差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建安工程收入 【工程结算金额】

附件:如果有未结转成本或者冲回成本,后附未完施工还原说明或未完施工保留说明。

8.缴纳税金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税金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

贷:内部往来/银行存款

示例:

(1)2016年6月,A项目当月完成产值103万元

借:应收账款 103

贷:工程结算-人、材、机等 100 【103÷1.03=1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 【103÷1.03×3%=3】 对比以前营业税核算下收入的确定:营改增建筑,成本。

借:应收账款 103

贷:工程结算 103

对比发现工程结算确认的金额下降了3万元,降低的3万元体现在工程结算-税金明细科目中(即工程结算降低的金额,减少在工程结算-税金明细科目下)。

(2)当月A项目预进成本,劳务费20万元,分包工程款2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2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 20

贷:应付账款 40

(3)月末,计提附加费。两税一费的计提,按照流转税的当期流转额(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各项税费适用税率进行确定。

本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为3万元

城建税:3×7%=0.21

教育费附加:3×3%=0.09

地方教育费附加:3×2%=0.06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36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税金 0.21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 0.09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缴税金 0.06

(4)当期合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建安施工成本-人工费 20

主营业务成本-建安施工成本-分包费 2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60

贷:主营业务收入-建安施工收入 100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shitiku/124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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