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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虚假按揭案件

工程考试 时间:20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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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按揭合同无效案例
篇一:房产公司虚假按揭案件

为“假按揭”目的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发表于:2004-6-8 来源:熊强

[案情简介] 2002年10月15日,金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长海建筑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把自己的×××商厦项目建设施工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工期为2002年11月~2003年5月,合同价款1 350万元;物业公司按照工程进度付款,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因物业公司资金短缺,不能按期付款。为如期保质保量竣工,经与物业公司协商后建筑公司决定通过隐名形式,委托众多职工的亲朋好友(以下称作第三人)作为购买方,与物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公司又作为购买人的担保人,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从建设银行贷得资金共计350万元。被告未与第三人协商,即把事先准备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等手续交由建筑公司经办人员出面找第三人签字。建筑公司经办人员在委托第三人办理相关手续时,一一讲明签订合同的目的是真贷款而不是真购房,承诺贷款责任与第三人无关。在这种条件下,第三人同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等手续上签字盖章。但由于市场变化,×××商厦虽早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至今闲置,物业公司也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把房屋交付给第三人(事实上也根本就没有要交付给第三人的计划)。建设银行在对按揭贷款等手续进行审查后,同意了以第三人名义所作的商品房担保贷款申请,并根据《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将贷款350万元作为第三人支付的购房款汇入物业公司账户。建筑公司在《担保贷款合同》生效后,以自有资金并以第三人名义陆续归还建设银行贷款23万元。竣工验收后的结算阶段,建筑公司和物业公司在工程造价、银行贷款、房屋交付时间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经双方多次谈判协商,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 2003年9月23日,物业公司向建筑公司出具了一份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副总经理共同署名并加盖公章的《还款协议书》,承诺由己方归还建设银行350万元贷款之责任,工程款尾款550万元须于2003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建筑公司须于2003年10月10日前交付该×××商厦房屋。但其后,物业公司对承担归还建设银行贷款责任反悔,同

时千方百计拖延支付工程尾款。建筑公司屡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建筑公司以第三人名义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判令物业公司退还350万元购房款,支付工程尾款550万余元。 [律师评析] 本案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既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又涉及《抵押贷款合同》。其中,焦点是原告建筑公司以第三人名义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效力。一、建筑公司以“隐名代理”形式委托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其有约束力第三人基于与原告建筑公司职工之间的亲朋信赖关系,接受原告委托以自己名义与被告订立合同,构成“隐名代理”。《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在订立合同时,被告出售多套商品房,价款巨大且未与购房人协商一致,而径行把合同交给原告方经办人员出面找第三人签字盖章。合同订立且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公司长时间既不向第三人催交房款也不向其交付房屋,导致合同履行处于悬空、停滞状态,这种售房方式和履行形态显然与情理不符;同时,在原告向被告追索工程款时,被告明确承诺由其归还第三人在建设银行的贷款。由此,显然可以推定被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明知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具有隐名代理委托关系。故原告建筑公司应当受第三人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束,从而有权作为合同当事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张权利、履行义务,有权根据该合同提起诉讼。二、建行是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由其自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

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据此,由于在本案中法院只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审理,未涉及《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在担保权人建设银行未申请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处分原则和司法的被动原则,法院不应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三、原、被告就贷款归还责任问题订立的还款协议书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为解决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原告又需按期归还银行贷款问题,原告、被告协商达成一致后,被告出具了《还款协议书》,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对建设银行虽无约束力,但对原被告发生法律约束效力。被告出具《还款协议书》,承诺承担银行贷款归还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抵押风险等法律责任,因无足够相反证据推翻,应确认该承诺的效力,被告不按时还款,则构成违约。同时,该《还款协议书》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第三人实际是隐名代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是假购房、真贷款。四、《担保贷款合同》不受《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影响《担保贷款合同》的发生依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但在效力关系上,合同的无效、被撤销须具备法定条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具备法定条件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其后果只是将导致担保物发生变化,但并不必然导致《担保贷款合同》被无效或被撤销,《担保贷款合同》可以单独存在。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担保贷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从属效力。就本案而言,法院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及《担保贷款合同》无效,作出虚假意思表示的担保贷款当事人不得依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五、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其处理《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第3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因此,原、被告为了套取银行贷款双方恶意串通,采用隐名代理形式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不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该合同应确认无效。对此无效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第88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法院审理] 在审理中,双方对工程款无异议,但就350万元贷款的归还责任发生严重分歧。被告认为,担保贷款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应与本案合并审理,如要合并审理,必须追加建设银行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被告约定350万元贷款

由被告归还未经债权人建行同意应当无效。法庭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而原被告和第三人为了从建行取得贷款,采取隐名代理的形式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行为,应确认无效;建设银行根据与第三人订立的《担保贷款合同》,以第三人支付的“购房款”名义付给被告物业公司350万元贷款,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物业公司与第三人根本没有准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且第三人实为建筑公司代理人,因此根据《合同法》第402条,被告应将此款退还给原告建筑公司。为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50万元购房款,支付工程款550万元。至于银行贷款,应由银行自行选择债务人,与本案无关。

假按揭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
篇二:房产公司虚假按揭案件

房产公司虚假按揭案件。

假按揭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

[内容摘要]按揭作为一种住房消费信贷已深入民心但在实践中由于按揭贷款相关的法律法规又很不健全,按揭之外又出现了一种“假按揭”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本文将结合当前假按揭案件及我院办理的几起案件讨论假按揭的危害、表现形式、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等。

一、按揭、假按揭的涵义

(一)按揭的涵义及条件

按揭方式最早由香港传入大陆又称为“供楼”它是由三方当事人参加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按揭人(购房人)、房地产开发商、按揭权人(一般指银行)三方共同参加的买卖房屋的融资业务活动。一般由购房人先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预付部分购房款;然后购房人凭该合同与按揭权人(即银行)签订按揭合同由按揭权人将余下的购房款付给房地产开发商;而由购房人演变而成的按揭人必须保证定期在按揭银行还款直到贷款全部还清给银行后按揭关系结束。按揭权一经设定房屋产权在房款由按揭权人(银行)付清给开发商后由开发商转给银行其产权证先为银行所持有按揭人归还本息后银行再将房屋产权转移给购房者。在这之前购房者只取得了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依据现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政策一般来说按揭人只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有可能得到按揭贷款:(1)具有居住地合法的身份证

明;(2)首期购房付款通常情况下至少要交付商品房价总额的20%;

(3)信誉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一般以收入证明为依据。

(二)假按揭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假按揭通常是指开发商为资金套现不以真实的购买住房为目的借用内部职工或开发商亲属的名义购买住房通过虚假销售或虚高价格购买的方式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的行为。其程序一般如下:开发商通过给身份证持有人一定数额的报酬有偿使用对方身份证并由身份证持有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上签字签字完成银行即根据合同向开发商放款开发商提前收回投资。开发商和身份证持有人之间还会有一个协议包含开发商承诺不需要身份证持有人承担任何债务以及保密条款等内容。

“假按揭”从行为目的上看通常有三大类:一是解决资金不足难题;二是转移风险抽逃资金;三是特殊的营销策略以达到规避“零首付”的目的。前两类“假按揭”一般是开发商故意组织非真实的购房自然人利用虚假的资料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第三类“假按揭”是开发商为了促进销售而采取的行为主要是提高售价以达到规避“零首付”的目的。

“假按揭”由于购房借款人的购房意愿不真实因此一旦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购房借款人就会立即停止偿还银行贷款致使银行面临着不能足额收回按揭贷款及处置抵押物等系列风险极容易形成银行不良资产给银行造成极大的损失;同时还会对提供相关真实资料的虚假购房人的个人信用产生影响;另外“假按揭”大量发生房产公司虚假按揭案件。

也可能造成房地产市场的“虚假繁荣”假象引诱社会大量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形成市场“虚市”从而可能引发新一轮的房屋开发热甚至会产生房地产泡沫十分不利于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对于付诸真金白银的购房者来说最大的风险是买了房后房产已被抵押不但无法办理房产证甚至还将失去所购住房损失极大。

二、假按揭产生的原因

造成假按揭产生的原因涉及多方面既有当前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又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的原因。

(一)房地产开发商方面的原因

从房地产开发商的角度之所以采用假按揭从银行套取资金一般并不完全是为了进行诈骗而是为了取得继续建设的资金。通常这些“假按揭”中的“假购房者”不负责还款供楼还贷由开发商提供。在以后的时间里如果这些房屋有真正的买家时开发商则提前向银行还贷到房管局注销抵押登记后将该房转让给真正的购房者。但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银行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如我院受理的谢某等三人因与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不服法院判决申诉案。该案中谢某等三人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职工。受单位的强行指令提供身份证与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同时该房地产公司、谢某等三人、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由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此后银行如约发放贷款由房地产公司实际使用该笔贷款。初期房地产公司按期向银行还款

后开始欠款引发纠纷。从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来看实为房地产公司借职工的名义实施虚假购房行为以取得银行贷款由自己作为担保人贷款由本公司使用。本案在一审中法院依据合同直接判决谢某承担还款义务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下发后谢某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判决生效二年后谢某又以对法院判决不服为由到检察机关申诉。我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及谢某均认可谢某等三人与银行签订合同的行为系受公司胁迫故签订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取得的银行贷款实际由公司使用故谢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我院就该问题向法院发再审检察建议后目前法院已予以再审改判由房地产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但目前该房地产公司已申请破产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损失已难以挽回。

(二)银行方面的原因

银行贷款业务操作不规范、审查不严以及内部不当激励机制不当亦是造成假按揭的重要原因而且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银行内部操作人员明知假按揭但为占据个人贷款业务市场以及存有侥幸心理仍予以办理。

如前段时间刚刚经过二审判决的森豪公寓假按揭贷款近16亿案。该案中开发商采用指使、发动公司职工以个人名义购房公司提供首付款和假收入证据的形式从中国银行等三家银行骗取贷款。职工个人多出于法律意识淡薄或迫于公司压力提供身份证明、签订相关合同。银行内部职员或出于收受贿赂或为完成业绩明知假按揭而予以放贷。一旦房地产开发公司某一资金链出现问题银行贷款的收回便巨大

风险。目前该案银行收回的贷款不到2亿损失巨大。目前该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已受到刑法的追究国有银行的职员亦因失职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假按揭法律责任分析:

从上述案例来看假按揭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民事责任方面

关于假按揭各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考察银行是否明知系假按揭及相关合同中签名的真实性。

如果是开发商通过伪造借款人签名“假按揭”的,由于根本不存在借款人,借款合同无效,应由开发商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

如果是开发商和借款人串通进行“假按揭”的,借款人签名真实合同的形式要件完备,合同当事人均具备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为借贷,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由于开发商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真实意图不在于购买住房,而是帮助开发商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因此,开发商和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在银行对开发商和借款人串通“假按揭”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开发商和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中存在欺诈,银行作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银行行使变更或者撤销的请求权之前,

央视银行假按揭曝光案例
篇三:房产公司虚假按揭案件

中央电视台《360度》节目9月19日播出《疯狂的房贷》,以下为该节目相关文字稿件,仅供参考!

从没买过房的李大姐近日突然接到法院传票,被告知自己拖欠了银行两套房共100多万元的贷款。李大姐一下傻了??和李大姐一样“傻眼”的还有30多人,这些人都是北京中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或前员工,他们加在一起涉及贷款金额达5400多万元——建行3200多万元假按揭,工行2200万元假按揭。两起假按揭案涉及的当事人中,大部分是重叠的。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将把涉及盛鑫嘉园的两起假按揭案合并立案。而工行此前已经就此起诉,西城法院给中盛鑫公司部分职工下发了执行通知。

38人拖欠建行3200万房贷

“房主”此前从不知道有建行贷款买房之事

盛鑫嘉园是中盛鑫公司开发的。假按揭应该发生在五六年前。在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曾在中盛鑫公司工作过的“房主”赵先生向记者展示了2006年7月15日建行对他的起诉状。

原告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第一被告是赵先生,第二被告为北京中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同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18万元。

事实与理由是:2000年9月25日,建行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与二被告签订了盛鑫嘉园两份购房合同,合同约定赵先生向城建支行借款144.6万元,

期限20年。而自2004年11月起再没有按月还款,现已超过六个月,构成违约,且所购房屋也没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原告提起诉讼。

赵先生一再向记者表示:“我们对此一无所知,我们不但没买过房,也从没在建行购房合同上签过字。再说,这五六年时间,也从来没有人催我交过款。”赵先生等人表示,所谓的购房首付及欠款发生前的月供都是公司付的。只不过2003年12月,公司出现了变故,公司领导涉案被抓,新来的领导接管公司后,一直还到了2004年9月。

这38个人的共同点,就是此前从不知道有建行贷款买房之事。

中盛鑫公司:38名职工是无辜的

记者走访了中盛鑫公司。其领导一再强调“38名职工是无辜的。这是一起骗贷事件”。

该公司现任总经理陈德宝介绍,中盛鑫公司原来的总经理张胜因挪用、侵占公有资产于2003年12月被抓。今年4月陈德宝就任该公司总经理。

“其间,陆陆续续发现一些财务问题,包括这38名职工共56套房子的建行贷款购房问题。我们马上进行了核实,因为很多人已离开公司,在我们能找到的人中,90%都不知道此事。”陈德宝认为,他的前任和建行及律师事务所存在严重的违规操作。

31人拖欠工行2200万房贷

“福利分房”名义下的假按揭

此外,盛鑫嘉园还涉及工行2200万元假按揭,而工行此前已经就此起诉。西城法院给当事人——中盛鑫房地产公司部分职工下发了执行通知。据悉,盛鑫嘉园的假按揭案其实总共涉及三家银行,除已公开起诉的这两家银行外,还有一家银行目前基本已和公司达成解决意向。

据了解,盛鑫嘉园工行假按揭案,贷款本金为2200万元,同样发生在2000年和2001年前后。31个当事人有20多人和该项目建行假按揭当事人重叠。不同的有两点:这起假按揭案,当事人是“签过字的”;涉案银行早在年初就对当事人进行了起诉,且法院于6月30日判决。

法院给当事人下发了执行通知

“建行假按揭是公司前任领导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的,相比之下,这笔假按揭我们当时确实是签过字的,但当时公司和我们说的是福利分房。”赵先生、程先生等十多人都这样说。“但此后,公司就再没有提这个事情,因为没有人催我们缴首付,也没有律师对我们进行收入调查,更没有人要我们还月供,所以很多人就没有把这事情当一回事。”房产公司虚假按揭案件。

赵先生等人表示,接到法院传票后,他们去找公司现任领导。公司领导表示,公司会承担债务。记者就此事也和中盛鑫公司现任领导取得联系,得到的答复基本一致。

记者调查

假房主为何被判偿还房贷?

虽然程先生强调,“2000年第二被告以福利分房名义让我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上的名字由我本人签写。因我未购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亦未使用房

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西城法院认为,因该合同签订后二被告均未与原告协商变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且因第一被告程先生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第二被告的主张损害了出借方实现债权追偿的合法权益,最后判决程先生偿还拖欠房贷共计56万多元,中盛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而多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京城知名律师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示:盛鑫嘉园陷入的两个银行房贷案都是典型的假按揭案。其中法院已判决的工行案,因为业主签了字,所以就构不成虚假合同;但中盛鑫公司应该承担经济责任,尽快还钱,“但话说回来,如果中盛鑫公司有能力偿还贷款,这个假按揭案也不会暴露出来,所以,现在能做的就是公司和银行要尽快商量如何解决,把这些无知也无辜的个人解套。”

涉案“房主”信用有了污点

几位京城房产知名律师明确地告诉记者:目前北京还没有假按揭案件执行到个人——“假房主”头上的案例。“银行是当事人,他们很清楚是怎么回事,所以不会把假按揭涉案个人逼得太狠。法院的执行也是走法律程序。”但是,他们指出,涉案“房主”的个人信用却从此有了污点—这意味着,今后他们不能再出国,不能再进行贷款消费,甚至不能办理个人信用卡。

假按揭为何能通过律师审核?

采访中,盛鑫嘉园身陷假按揭案的30多名当事人一再强调,两起假按揭案,从来没有一人受到银行按揭审核律师有关个人收入或者资信的调查。

他们问:“按照规定,银行必须在贷款所购房屋做了抵押登记备案后才能放款,既然这些房子都被卖掉了,就意味着当时这些房子根本没有做抵押登记,那

么,银行是根据什么放款的?否则现在即使我们还不了钱,银行也可以把房子收回去啊?”

业主的这些质疑不无道理。以同时身陷两家银行假按揭案的程先生为例来看盛鑫嘉园的假按揭案:

程先生在工行的“购房贷款”发生在2000年9月19日,建行“购房贷款”发生在2000年9月25日,两笔贷款间隔时间不到一个星期。两家银行的月还款额分别过了4000元、5000元,把两个月还款额相加,每月程先生还款额达到了1万多元。而他当时在中盛鑫公司的实发月工资才1589.5元。

如果说银行当时因为没有联网,不能查询贷款人在各家银行的贷款情况,那么,分开看每一笔贷款,当年两家银行的律师又是怎样审查程先生的收入的?用程先生自己的话说:“我一个月才挣多少钱啊,怎么可能拿出高出工资两倍的钱去还贷款?”

房产公司虚假按揭案件。

假按揭曾是“潜规则”

更让人奇怪的是,不仅中盛鑫公司现任领导无法查到当年负责给这两家银行办理贷款审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两家深陷“按揭门”的银行对当年给他们审查贷款人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律师事务所也是异口同声称“不知道是哪家律师事务所”。

根据一些业内人士自曝:因为前几年按揭手续没有现在严格,在房地产业里,套取银行资金、假按揭几乎到了“潜规则”的程度;而假按揭一般没有银行内部人员、律师、开发商的配合,很难做到。(

成功堵截假按揭贷款防范操作风险的案例
篇四:房产公司虚假按揭案件

成功堵截假按揭贷款防范操作风险的案例

一、案例情况

近日,借款人XX因购买一套二手商品房向某行个贷中心申请贷款55万元,期限10年,贷款成数7成。在审查借款人提供资料时,发现房屋买卖合同的成交价格比同一小区其他房屋价格高出不少,客户解释房屋高档装修,随后客户经理在取得授权后,查询了借款人个人征信系统,发现该客户及其共有人的“居住地址”信息中出现了所购房的地址,表明该客户或其共有人曾在此居住,因而怀疑其交易的真实性,该行继续深入调查,证实确为虚假交易,故拒绝了其贷款申请。

二、案例分析

虚假二手房交易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非常隐蔽,仅靠核查表面资料是很难甄别出交易的虚假性的,因此必须严格按照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防范规定,对每个必要环节和风险因素都要做到谨慎审核和严密把关。本案例中,客户经理充分借助个人信用报告中信息,判断客户的资质状况和风险特征,有效验证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真实性,有效侦测欺诈申请,同时,经办人员凭借高度责任心对每个必要环节和风险因素都做到严密把关,不放过任何疑点,从而将操作风险消灭在萌芽之中。

三、案例启示

(一)利用征信系统帮助银行防范欺诈风险。个贷客户经理要坚持客户信用状况查询制度,从信用报告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还可以利用系统采集客户的基本信息,如学历、婚姻状况、联系方式、职业、居住等,解读相关信息,判断客户的资质状况和风险特征,有效验证借款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有效侦测欺诈申请。

(二)加强贷前调查,杜绝虚假贷款资料发生。个人贷款的贷前调查要对贷款用途、借款人、担保方式等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所涉及的各要素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采取突破常规调查方式,将各种风险消灭在贷前环节。坚决杜绝虚假借款人、虚假贷款资料等情况发生,确保贷款真实、合法、有效,降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

(三)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不仅要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还要加强个贷客户经理风险防范意识的培育,努力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辩别能力,对任何疑点都要尽职尽责调查。责任心和耐心细致的工作是防范风险的关键一环,客户经理须认真总结,注重和同事交流,提升判断能力。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shitiku/118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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