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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工资表

学历考试 时间: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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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 集团 薪酬标准
篇一:国企工资表

国有企业二级公司薪酬标准试行办法附件

基本工资、技能工资、职位工资和绩效系数标准表

技能工资档次明细表

技能工资与学历、职称对照表

附表5

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2、病、事假由年休时间抵扣后再根据以上规定执行;

3、按天计扣:指的是月技能工资除以21的每天技能工资额乘以请假天数。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篇二:国企工资表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l 总则

1.1 为了加强工资管理,有效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从物质利益上充分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务院、无锡市政府有关工资政策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在册员工。 2 工资管理的原则

2.1 根据员工贡献(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公平合理地体现分配差距的原则。

2.2 谋求稳定合作,保证生活,安定员工的原则。 2.3 有利于员工能力开发的原则。 2.4 优化劳动力配置的原则。 2.5 正确估价工资作用的原则。 3 工资的提取及构成

3.1 工资总额的提取应遵循两个不超过的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不超过经济效益的增长,人均收入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3.2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广义的工资概念,包括技能岗位工资制和月薪工资制两大类。

3.3 技能岗位工资制: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各项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3.1 基本工资:即技能工资、岗位工资,是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的依据。也被称作标准工资。

3.3.2 加班工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根据规定支付的工资。

3.3.3 各项津贴和补贴:包括综合补贴、工龄、房贴、中夜班、岗位津贴、职称津贴等。

3.3.5 绩效工资:超额劳动报酬及特殊奖励工资。

3.3.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病、工伤、产后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疗养、长期学习、进交流站待岗、退休留用、内退、离岗休养支付的工资。

3.4 月薪工资制:原技能岗位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打破原技能岗位工资的等级,根据业务能力、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而设立的工资制度。

4 工资的审核及程序

4.1 工资的审核以上级及公司的考勤制度和考核制度为依据。

4.2 每月5日前各部门领导审核后的考勤月报表及考勤盘片、各类假单、岗位工资变动审批表(每月2日前报劳资部门审批)、月薪工资变动(考核)表、加班工资申请及花名册、班组变动、转正定级表等单据及有关考核凭证报送劳资部门审核。审核无误的,即作为本月结算工资的依据。国企工资表。

4.3劳资部门将审核后的工资清单发给各部门,各部门应校核无误后才能发给个人。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劳资部门取得联系并落实处理办法。

5 工资的结算

5.1 每月19日为工资支付日,遇休息日、节假日向前顺移。

5.2 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全年天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12,即为结算每月工资的天数。

5.4.调入、招收员工:在新定技能工资时均不含企业内部增加的工资等级标准。

5.6 岗位工资以岗变薪动为原则,每月10日前变动的当月变动;10日后变动的下月变动。

5.7 对获得晋升技能工资资格条件的员工,每次只增加技能工资0.5级。 5.8 加班工资: 5.8.1 构成:

5.8.1.1 固定加班工资。 5.8.1.2 加班工时奖金。

5.8.2 支付标准:按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5.8.3 支付办法:

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基本工资150%的劳动报酬。 休息日:支付基本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法定节假日:支付基本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5.10 各项津贴和补贴:

综合补贴(其中30元):当月缺勤小于5天(含)扣15元;

综合补贴(其中30元)、工龄补贴、岗位津贴:当月缺勤大于5天,停发; 岗位津贴:缺勤l天扣1天;

综合补贴、房贴:全月事假、旷工停发。

5.11 绩效工资:详见《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规定》。 5.12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13 内退、离岗休养、退休留用人员工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14 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期间工资停发。 6 工资的管理

6.1 劳资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6.2 各部门应设一名兼职工资员(分厂、分公司一般由核算员兼任),负责日常有关工资管理工作。

6.3 工资卡片的管理:

各部门存有一套本部门员工的工资卡片。工资卡片是记载员工工资演变过程的基础资料,是处理、查阅工资信息的依据。工资员应根据劳资部门工资变动通知单及时变更工资信息,每月根据工资单校核工资并进行班组变动,保持与劳资部门信息一致。

新进公司员工的卡片由劳资部门建立后发放到部门;公司内部调动人员的卡片由调动人员本人从原部门随同月考勤卡带往新部门报到;从本部门办理离开公司手续的(离开公司通知单上部门盖过章的),因故停发工资的(被劳资部门临时调入编外的)工资卡由部门保管。

6.4 凡岗位变动的应及时填报“岗位变动审批表”,做到岗变薪动。 7 与工资有关的扣交款

7.1 养老保险、公司内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当年缴费部分,根据有关文件按一定比例以上年本人工资收入计扣。

7.2 房贴、房屋公积金扣款基数、比例,根据无锡市有关文件执行。 7.3 交纳个人所得税:

月计税基数=月工资收入-税务部门规定的扣除基数-应交个人公积金-应交个人养老保险金-应交个人医疗保险金-应交个人失业保险金。

计税方法:根据基数分段计算(超额累进): 税率:

计税基数≤500元 税率5% 500元<计税基数≤2000元 税率10% 2000元<计税基数≤5000元 税率15% 5000元<计税基数≤20000元 税率20% 20000元<计税基数≤40000元 税率25% 计税基数>40000元 税率30% 8 附则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符时,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国企单位工资支付实施细则
篇三:国企工资表

公司工资(薪酬)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本企业工资(薪酬)支付行为,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或薪酬是指依据公司工资或薪酬管理制度体系文件(包括工资、奖金等分配方案和员工绩效考核办法)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的所有工资性报酬。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工资性收入的激励作用,公司在遵循“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下,根据企业发展阶段与员工岗位工作特征,对不同岗位类别、不同岗位特征的群体采取不同的工资(或薪酬,以下统称为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联产计酬等多种分配形式并存。

第四条 本办法旨在明确公司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规定等内容。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等由具体的工资分配方案规定或由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工资支付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涉及员工工资支付各相关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是公司工资支付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全面负责并保障劳动者在公司劳动期间因劳动所得报酬按公司相应的分配制度(方案)及时取得。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公司工资所需资金的筹集与支付业务的具体承办部门。财务部按公司月度资金支付计划在时间上优先安排工资支付。

(三)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按时做好本部门员工工资表。机关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造表的部门应负责按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绩效工资(奖金)分配方案。

各部门(单位)在工资发放后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提交由领取者签名的工资表。经领取者签名的工资表应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年度整理装订归档按国家相关规定保存以备查。

(四)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工资支付管理的监督机构,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 工资支付方式

第七条 公司工资采取法定货币支付,不以其它货币或有价证券支付,不以实物折价支付。国企工资表。

第八条 为减少工资发放环节,保障员工工资及时足额领取和支配,公司正常情况下采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方式向员工支付工资。

公司通过现金向员工支付工资时,一般情况必须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九条 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应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的方式向员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四章 正常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条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向实行计时工资(包括固定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和计件工资制度的岗位员工每月支付工资一次。

第十一条 公司定于次月15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员工上月度工资。各单位绩效工资二次分配明细表必须在次月10前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支付时,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向工会和员工做出说明,说明延期的原因和支付的具体时间。

第十二条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员工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期间,按照正常出勤工资发放。

第五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国企工资表。

第十四条 员工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其加班工资支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标准工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员工,其加班工资基数按省政府发布的当年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依据。执行非按工时工作制度的员工(包括联产计酬或计件工资等分配类型和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员工)不享受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经公司委派脱产业务培训三个月以内的,非与当月绩效关联的工资部分按正常出勤对待,与当月绩效挂钩的工资部分按培训结果评估发放。

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待遇由企业与员工双方签订的脱产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 经公司批准参加函授、网络远程、自学考试等非脱产学历教育的员工,其集中面授、考试期间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经公司批准参加脱产学历教育的员工,脱产学习期间待遇由企业与员工双方签订的脱产学历教育协议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员工依法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工资支付标准。

员工在依法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含核定的往返路程期间),非与当月绩效关联的工资部分按正常出勤对待,与当月绩效挂

钩的工资部分不再发放。

第十八条 员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员工停工留薪期满,经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劳动者伤残情况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正常参加劳动,在法定医疗期内按下列标准发放医疗期工资。国企工资表。

(一)月度休假不足7天并且近三个月内累计休假不足10天者,未出勤日工资中与绩效不关联工资部分按日工资水平的60%计发,与当月绩效相关工资部分按绩效考核结果计发。

(二)月度休假超过7天或者近三个月内累计休假超过10天者,未出勤日工资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日工资水平的80%计发。

第二十一条 女工休产假期满,因本人申请需继续休哺乳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河南省发布的当地本年度生活费标准为依据,下同)。

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需住院治疗或送外地治疗,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需护理的,经公司指派承担陪护任务的内部员工在陪护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发放。

雇用社会人员或委托家属承担陪护任务需支付费用的,按公司相

国有企业薪酬办法
篇四:国企工资表

水城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及省国资委有关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或国资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 ①设董事会的独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②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独资公司的总经理。③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总经理。④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党委(组,支部)书记、副总经理、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年薪,包括除国家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内的如高温补贴、独生子女补贴等之外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对来源于企业外部的奖励,除属于政府或上级部门的奖励且奖励资金来源于财政或上级部门、明确规定用于企业负责人奖励之外的,不得发放。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为重点的原则;

(二)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考核的原则;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共性与个性相结合、体现企业特色的原则。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一年一考核。

第七条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须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基本任务和基本年薪,考核与奖惩,双方职责权限,法律责任,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计分细则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等。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约束指标三大类组成。

(一)基本指标是指融资额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

1.企业年度利润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融资额度包括但不仅限于企业自身经营融资和财政基础设施项目需求融资。

3.净资产收益率中的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二)分类指标是指县国资部门和金融办根据县委、县政府对企业的要求以及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

(三)约束指标是指安全生产、国资与企业管理工作等,该指标只罚不奖,根据考核得分情况扣减相应的绩效年薪。

第九条 年度业绩目标确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年度基本任务和目标建议值。每年年初,企业负责人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县金融办年度融资额度任务要求,国资部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企业发展规划

及经营状况,提出基本任务和拟选择的分类指标及目标建议值,提交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县人民政府。

委托管理企业上报基本任务和目标建议值应征求委托管理部门意见。企业上报目标建议值时,对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必须说明理由。

(二)核定年度基本任务和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县国资部部门和金融办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审核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任务和选定的分类指标建议值,确认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基数。

(三)听取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四)签署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第十条 县国资部门和金融办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签订后,县国资部门会同金融办应根据企业月度快报、季报经济运行分析、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

(二)建立重大事故、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实施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委托理财业务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时,应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县国资部门建立预警制度。对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单,提醒企业重视,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一)每年年初,企业对上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分析报告、财务合并报表、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企业经营情况报告等报送县国资部门。

(二)委托中介机构实施企业经营业绩专项审计。

(三)县国资部门依据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实施考核,提出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初步意见。

(四)上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 年薪确定与发放

第十三条 基本年薪根据基本任务确定,未完成基本任务,酌情扣减基本年薪,取消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资格。各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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