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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职改(1996)26号文件

计算机考试 时间: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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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职改[2005]20号 职称外语考试等级标准的通知
篇一:川职改(1996)26号文件

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

等级标准的通知

川职改﹝2005﹞20号

各市、州人事局、职改办,省级各部门:

根据国家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我省坚持将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一项重要依据。通过多年来对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的职称外语考试,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外语知识掌握和获取国外信息的能力明显提高,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优化。当前,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外语要求上,要继续贯彻“严格掌握、宽严适度、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并根据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和要求,适度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标准,充分体现对不同系列、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年龄和不同工作环境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的特殊要求与一般要求,在保证各系列不同的外语水准要求的同时,重在对学术技术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考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均应依据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按照《四川省专业技术职称外语考试等级与适用人员对应表》(附后)所列各类人员对应的职称外语考试等级,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中,对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外语水平要求较高的系列和岗位,其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外语要求,要与所在岗位及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保证不失水准;对所从事

的专业技术工作在外语要求上,没有较高和特殊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可暂不作外语要求或适当降低外语要求;对接近退休年龄按规定可以免试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考试期间因执行特殊紧急任务,不能如期参加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免试、先评后补、先评后考”的政策规定。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等级设置仍按A、B、C、D四个等级划分,各等级适用人员详见《四川省专业技术职称外语考试等级与适用人员对应表》。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可免予外语考试:

(一)任现职以来经组织批准出国(有二外要求的应到使用二外的国家)留学、进修1年以上;

(二)取得硕士学位晋升中级职称;取得博士学位晋升副高级职称(含无正副之分的高级职称);

(三)在非涉外岗位工作,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时距国家法定退(离)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含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人员);

(四)参加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取得资深翻译资格;参加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取得一级口译、笔译翻译资格,晋升副高级及以下职称;参加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取得二级口译、笔译翻译资格,晋升中级及以下职称;参加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取得三级口译、笔译翻译资格,评定初级职称的人员;

(五)参加国家组织的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30分及以上申报中级职称;参加国家组织的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30分及以上评定初级职称的人员;

(六)符合我省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职称有关规定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

(七)在外语考试期间执行援外工作任务的人员。

四、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外语暂不作要求:

(一)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翻译、出版、播音工作的人员;

(二)在少数民族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在县(区)的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四)边远山区县的下列人员:

1、从事农业、畜牧、兽医、农机、水利、水产工作的人员;

2、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师;

3、从事体育教练、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五)获得全国以上比赛奖牌的教练员;

(六)从事野外勘查、施工和在矿山、井下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评定中、初级职称;

(七)在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

建筑经济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评定中、初级职称;

(八)乡镇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电子、制药、生物工程技术工作的除外)晋升中、初级职称。

对上述外语暂不作要求的人员,如调入有外语要求的地区(单位),或确认有外语要求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补考相应等级的外语,其考试成绩须符合我省有关规定。

五、下列人员在外语要求上依次降低一个等次(即晋升正高考B级、晋升副高考C级、晋升中级考D级):川职改(1996)26号文件。

(一)在边远山区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农业、畜牧、林业、农机、水利、水产工作的人员;

(三)从事体育教练、群众文化工作的人员;

(四)承担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人员。

在上述降低等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均不含外语暂不作要求者。

六、下列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可选择与本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医古文或古汉语考试。

(一)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可比照与拟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外语等级,参加同等级医古文考试;

(二)从事考古、涉古(高教、科研系列除外)专业岗位上的人员,可比照与拟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外语等级,参加同等级古汉语考试。

七、下列人员受聘专业技术职务时,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相应的外语要求:

(一)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通过考试取得职业资格,按照国家规定可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八、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必须按本通知规定参加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并成绩合格。

(一)晋升高教、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晋升涉外岗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晋升工程、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川职改(1996)26号文件。

九、除本通知规定免予外语考试、外语暂不作要求及外语考试必须合格的人员外,其余专业技术人员应自觉参加相应等级的外语考试。其中,按本通知规定距外语免试年龄不足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时,如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可“先评后补”,即在下一年度外语等级考试前,先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聘任相应职务,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前达到相应职务外语要求。

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先评后考”,即先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聘任相应职务,后参加外语考试,但必须在任现职期内参加相应等级职称外语考试且成绩符合我省有关规定。

(一)经组织派遣承担抢险救灾、主持会战等重要、紧迫工作或因公出国不能如期参加外语考试的人员;

(二)从国(境)外、省外来川工作,不能如期参加当年外语考试的人员。

川建发【2011】26号文件
篇二:川职改(1996)26号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09日 字号: [大] [中] [小] 川建发[2011]2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切实增强我省建设类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按照简化、减少行政审批申报材料和环节,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自由裁量权,促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依法、高效、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的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我厅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

(一)主项为以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增项与总承包资质等级相同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 门窗工程、消防工程。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水工建筑基础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

4、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火电设备安装工程、送变电工程。

5、港口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工程。

6、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7、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电信工程专业承包。

8、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

(二)企业申请并经实地考察符合资质标准条件,主项为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在已具有的相关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其增加项数可不受限制。

(三)因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串标、围标等市场违法或不良行为被吊销、核销、注销资质的企业,若需重新申报资质,应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并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除上述情形外,对因其他情形被核销、注销资质或资质证书有效期满自动失效的企业,在资质证书被核销、注销或自动失效6个月之内允许其重新申请原有资质等级,符合资质标准的可批准原有资质等级(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并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天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

1、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实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诚信分值大于90分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出具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证明,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只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网上申报打印);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交验原件);川职改(1996)26号文件。

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④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⑤住房城乡建设厅认为应当提供进一步说明①——④的其它申请材料。

2、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资质延续,除需提供上述(四).1款申请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资质标准要求中所有中高级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和社保证明材料。

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②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③诚信评价低于90分(含90分)的企业。

二、申请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

(一)对“未改企”且承担社会公益事业的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给予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的延续,停止该类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资质增项、升级。

川职改(1996)26号文件。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升级和增项的,考核公用设备、电气、化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时限延至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三)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工程造价人员资格可以是具有审核权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四)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申报条件、程序和应提交的申报资料与相应专业等级施工企业申报一致。

三、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过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企业需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严格执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川建房发【2007】115号)的规定,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该企业市场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可受理该企业资质延期申请;过期6个月以上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书。

四、申请房地产评估机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新设立、续期、升级、变更)时,其申报内容中涉及正在办理注册(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中的房地产估价师,需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后方可认定为该企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未实施注册物业管理师前,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取得职业

资格证书(含部、省级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资格认定,执行现有规定。

五、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川资质验证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川资质验证改为年度验证制。具体办法由我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标准另文制定。

六、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的事项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1、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延期,应当按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进行审查:

①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②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③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行政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评价分值低于70分(含70分)的;

④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⑤因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属于本款①、②、③项情形之一的,企业重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公示后转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对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核查结论在7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厅。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一).1款规定的应当重新审查的建筑施工企业,经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实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出具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情况证明,企业只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核验: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网上申报打印);

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应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准延期之前有效)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③住房城乡建设厅认为应当提供进一步说明①——②的其它申请材料。

(二)2011年5月31日前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但其资质证书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在2011年7月31日前提出延期申请且无(一)·1款所列情形的,依照(一)·2款的规定执行。

(三)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4、6条规定办理。

(四)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被吊销、核销、注销或自动失效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动失效。

七、审批事项层级管理程序规定

执行资质变更事项核准与资质审批层级一致:由市(州)、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质的,变更事项均在原审批机关办理,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资质的,除涉及企业名称、技术负责人和证书编号变更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市(州)、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造价咨询企业注册资本金变更除外);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资质的,变更事项需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反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川国土资电发〔2011〕26号
篇三:川职改(1996)26号文件

川国土资电发〔2011〕26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最近,我厅在对招商引资部分项目进行调查时发现,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以招商引资方式与企业签订协议、合同,委托企业对成片集体土地进行“一级开发整理”,给企业优惠条件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严重规避招拍挂制度;或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定,造成土地管理秩序混乱。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维护土地市场健康运行,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两整治一改革”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清查工作,凡是此类项目协议、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必须立即停止。

二、各地必须坚决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出让收入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事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允许各类企业以任何方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三、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关于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拍挂方式出让的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拍挂制度。

四、各地对已完成征收、转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2008]3号文件以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两整治一改革”要求,通过市场公开招标选择

实施单位,前期开发整理所需经费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规定列支。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五、各地实施集体土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必须按规定报批立项和组织实施。

各地务必对此类问题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清查,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请各市(州)在4月15日前将所辖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的清查结果汇总上报。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鲁职改办字(2013)26号
篇四:川职改(1996)26号文件

鲁职改办字(2013)26号

鲁职改办字(2013)26号关于同意陆展图等五十八名同志具备工程系列、经济系列、统计系列高级专业 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shitiku/104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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