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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升级改造费

工程考试 时间: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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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购入材料先抵扣再用于固定资产的改造
篇一: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升级改造费

购入材料先抵扣再用于固定资产的改造

案例:购入材料先抵扣再用于在建工程基本案例

2016年5月10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钢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600万元,税额为102万元;因纳税人购进该批钢材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可能用于销售),因此在购进的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2016年7月10日,纳税人将该批钢材用于原值1000万元的办公大楼的改造。 业务分析:

此企业在未确定这批钢材的用途时,按照相关规定,这批钢材涉及的102万元的进项税额在取得专票当期全额认证抵扣,在后期用作不动产在建工程时,由于这批钢材已经使得不动产原值增加超过50%,所以该102万元进项税额中的40%部分应在改变用途的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转入本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达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则案例中,在改变用途的当期(2016年7月)转出进项税额=102万元×40%=40.8万元,并于当期转入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在改变用途的当期13个月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7年7月)。 报表填写:

(一)在2016年6月申报期申报5月属期增值税时

该企业此时并未确定这批钢材用途,按照规定可以全额认证抵扣,该批钢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02万元填入附表(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

且本期申报抵扣”: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

(二)在2016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属期增值税时

1.该企业在2016年7月份改变这批钢材用途转用作不动产在建工程,则在改变用途的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转入“本期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102万元×40%=40.8万元填入附表(二)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

2.转出的进项税额40.8万元转入“本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则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40.8万元填入第4栏和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

(三)在2017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属期增值税时

这批钢材转做不动产在建工程部分的进项税额40.8万元于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待抵扣40.8万元填入第1栏“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和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

2.待抵扣的40.8万元填入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升级改造费。

3.待抵扣的40.8万元填入“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固定资产表中

营改增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核算的影响
篇二: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升级改造费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规定,除铁路运输以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由原先的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对汽车、运杂费、无形资产的抵扣政策做了调整。2013年12月,《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的出台,使得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也纳入到“营改增”的征税范围。106号文还规定,37号文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但原先的抵扣政策有大部分得以延续,局部也有所调整。

37号文和106号文的相机出台都影响到了企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核算。本文通过阐述“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核算变化,分析各种情形下的会计核算并对比分析,试图给读者以启示。

一、“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的核算

1.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范围有所扩大。37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新增值税纳税人和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原增值税纳税人,下同)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1993年增值税开始征收以来一直沿用的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政策在2013年8月1日终结。该规定在106号文中得以延续,而且自2014年1月1日起新增值税纳税人涵盖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

例如,2013年8月山西某医药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奥迪一辆,含增值税价格为35.1万元,则其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5.1万元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抵扣后发生转让的,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转让“营改增”前购入的,转让时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如上例中的医药公司在2013年12月将同年8月份购入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奥迪汽车进行转让,得到转让价款23.4万元。转让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3.4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2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

如该医药公司在2013年12月转让其于2012年1月购入的进项税额未抵扣的桑塔纳汽车,转让价款为10.4万元,则应交增值税为0.2万元[10.4/(1+4%)×2%]。转让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4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10.2万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2万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106号文的规定,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因此,201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其他项目的设备类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权、著作权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7号文中规定,新、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上述抵扣政策上有所不同。原一般纳税人同时用于应税项目和其他项目的设备类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权、著作权的进项税不可以抵扣(此条于2013年8月1日生效,于2014年1月1日废止)。在106号文中两类纳税人在前述的抵扣政策上是一致的。

例1:2014年1月山西某汽运公司(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同时用于提供运输服务(适用税率11%)和汽车租赁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汽车一台,支付含税价58.5万元,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8.5万元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例2:2014年1月山西某医药公司(系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同时用于生产应税药品和免税药品的生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固定资产取得成本中的运杂费进项税额扣除方式有所变化。“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购入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运费的进项税额是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包括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乘以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运费是计算抵扣,而装卸费等不得抵扣。

根据106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入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运杂费(含装卸费)在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营改增”后运杂费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

可以看出运费的进项税额的扣除方式都发生了变化,由原先的按照扣除率计算抵扣转变为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据进行扣税。通过以下四个例子说明营改增后的政策变化(山西省于2013年8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

例3:山西某医药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3年1月1日购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设备类固定资产,其公路运费为10000元,装卸费1000元。该医药公司的进项税额为700元,即按照运费结算金额的7%计算抵扣,装卸费不得抵扣。

例4:如该医药公司在2014年1月购入同样的设备,接受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支付运费10000元、装卸费1000元,分别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10000/(1+11%)×11%+1000/(1+6%)×6%=990.99+56.60=1047.59(元)。

例5:如该医药公司在2014年1月购入同样的设备,接受照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纳税

人提供的运输服务,支付运费10000元,装卸费1000元,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公司进项税额=(10000+1000)/(1+3%)×3%=291.26+29.13=320.39(元)。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升级改造费。

例6:如该医药公司2014年1月购入同样的设备,接受运输服务,支付运费10000元,装卸费1000元,取得按照使用简易计税办法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运费,则运费和装卸费不能抵扣。上述4种运输服务结算方式的进项税额的比较见表1。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运费价格相同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接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进项税额较大,运杂费的成本最低。

二、营改增后无形资产的核算

37号文在《应税服务范围解释》中规定,现代服务业下文化创意服务税目包含商标和著作权的转让,研发和技术服务税目包含的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和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106号文延续了该政策。

根据106号文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取得除土地之外的无形资产,如果取得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在转让除土地之外的无形资产时,需要按照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下通过四个商标权转让的例子说明“营改增”后无形资产税收政策和会计核算的变化。

例7:山西某医药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3年1月1日取得某类药品(非增值税免税药品)的商标权,支付127.2万元。该医药公司在2013年5月31日将该类药品的商标权转让,取得款项106万元,该商标权的摊销年限为10年,转让时累计摊销5.3万元(127.2/120×5)。该公司转让商标权应交营业税为5.3万元(106×5%),转让损失为21.2万元[106-(127.2-5.3)]。

例8:山西某医药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取得某类药品(非增值税免税药品)的商标权,支付价款120万元,税款7.2万元。该公司取得商标权的会计分录为:借:无形资产12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2万元;贷:银行存款127.2万元。

该医药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将该类药品的商标权转让,取得款项106万元,该商标权的摊销年限为10年,累计摊销5万元(120/120×5)。该公司转让商标权的损失为15万元[100-(120-5)],该公司转让时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6万元,累计摊销5万元,营业外支出15万元;贷:无形资产12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万元。

例9:山西某医药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3年4月1日取得某类药品的商标权支付127.2万元。该医药公司在2013年8月30日将该类药品的商标权转让,取得款项106万元,该商标权的摊销年限为10年,累计摊销5.3万元(127.2/120×5)。转让时,应交增值税6万元,转让损失为21.90万元(127.2-5.3-100)。

例10:某转让商标权的连锁酒店(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于2013年12月31日将其一项商标权转让,取得含税收入106万元,商标权系2013年8月1日取得,原值为127.2万元,累计摊销为5.3万元。转让时应缴纳增值税为3.09万元(106/1.03×3%)。转让损失为18.99万元[(127.2-5.3)-(106-3.09)],该企业转让时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6万元,累计摊销5.3万元,营业外收入——处置无形资产收益18.99万元;贷:无形资产127.2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9万元。

将上述四个例子列入表2进行对比,通过对比可以看到“营改增”后各种情况转让商标权的税负变化和转让收益或者损失的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营改增”前,商标权、著作权的转让属于营业税的项目,一般纳税人转让该类资产时,需将其取得时耗用的外购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而“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转让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因此转让时不必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与固定资产抵扣政策相同的是,根据106号文的规定,原、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用于应税项目和其他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总之,“营改增”后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核算有一定的影响,需要财会人员重视。

“营改增”后更换固定资产:自购与租赁哪个更划算
篇三: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升级改造费

“营改增”后更换固定资产:自购与租赁哪个更划

算 某设计公司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计算机已经老化,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公司决定全部更换成新的计算机。更换计算机现有两个方案,一是自购,二是租赁。公司负责人责成财务部门从税收角度考虑,自购与租赁哪个更划算。正恰逢“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行,此时的税务分析显得格外重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该公司从8月1日起已经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取得的设计收入由缴营业税改按6%缴纳增值税,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税额。因此,如果购进计算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可抵扣公司取得设计劳务收入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另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相关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签订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取得的租赁收入也由缴营业税改缴增值税,且税率是17%。因此,该公司支付租赁费时也可从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公司可以全额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

那么,自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租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到底哪个方案节约的税金更多呢?假设该公司要更换200台计算机,如果自购,价格为3000元/台(含税价),收到计算机后款项于1周内一次付清;如果租赁,租金为第一年150元/月,第二年80元/月,第三年30元/月,于每年末付款。

选择自购方式,该公司可节省的税收为:

增值税=[(3000×200)÷(1+17%)]×17%=87179.49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7%+3%)=87179.49×10%=8717.95元;

计算机属于电子设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应按直线法并按3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作为费用按年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可减少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该批计算机可计提的固定资产年折旧={[(3000×200)÷(1+17%)]×(1-5%)}÷3=162393.16元(计算机净残值率按5%);

该批计算机计提的折旧可节省企业所得税=162393.16×3×25%=121794.87元;

自购计算机一共可节税217692.31元(87179.49+8717.95+121794.87)。

考虑时间因素,折现率按3年期的银行贷款利率9%计算,自购计算机节省的税收折成现值为: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升级改造费。

自购节税现值=增值税现值+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值+企业所得税现值=87179.49+8717.95+162393.16×25%×(P/A,9%,3)=198663.89元;

选择租赁方式,可节省的税收为:

增值税={[(150+80+30)×200×12]÷(1+17%)}×17%=90666.67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7%+3%)=90666.67×10%=9066.67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租赁费可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租赁节省的企业所得税=(150+80+30)×200×12×25%=156000元。

租赁计算机一共能节税255733.34元(90666.67+9066.67+156000)。

考虑时间因素,折现率按3年期的大概银行贷款利率9%,则租赁计算机节省的增值税折成现值为80375.30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折成现值为8037.53元,企业所得税折成现值为118198.97元,一共为206611.80元。

从以上计算可知,租赁计算机共节税206611.80元,自购计算机共节税198663.89元,所以租赁更划算。

以上分析是更换200台计算机时,租赁计算机更划算。但是如果更换100台计算机或300台计算机或其他数量,是自购划算还是租赁划算,下面做进一步分析。

因为每台计算机不含税价格=3000÷(1+17%)=2564.10元;每台计算机的不含税租赁费=(150+80+30)×12÷(1+17%)=2666.67元,由此可知每台计算机租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大于自购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因此,每台计算机租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大于自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相应的每台计算机节省的租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大于自购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就是说不论更换固定资产的多少,不考虑资资金时间价值的前提下只要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大于固定资产的购买价格,租赁比自购节省增值税、城建税等流转税。

同样,只要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大于固定资产的购买价格,租赁计算机的租赁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大于自购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即租赁计算机比购买计算机节省企业所得税。

全面营改增后销售旧固定资产(含不动产的)税会处理及政策汇编
篇四: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升级改造费

全面营改增后销售旧固定资产(含不动产的)税会处理及政策汇编

2016-08-22王志会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由交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有行业均交纳增值税。对于旧的固定资产销售或转让,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税款计算、纳税申报,本文进行简单的梳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财会2016 3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 例1:张家口市A建筑公司为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销售2013年12月1日购入的小汽车,小汽车账面原值为117000元,已提折旧69468.75。销售价格为50000元。

销售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简易计税3%计算,减按2%交纳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例中据此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本月应交增值税=50000/1.03*0.02=970.87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47531.25 累计折

旧 69468.75

贷:固定资产-小汽车 117000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9029.13

税 970.87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升级改造费。

月申报交纳税款时)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97.88 贷:营业外收入 1497.88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70.87 (下 贷:银行存款 970.87

注:另一种方法是按照简易计税征收率3%全额计提增值税,然后将减征1%的部分作为营业外收入,

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列规则相符。

实务中由于选择简易计税后,必须当月交纳,当月享受1%的税收优惠,不会出现偏差。

注:a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按适用税率3%开具的。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简易计税3%计算,按3%交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进行抵扣。

c、一般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但由于主观原因可以取得增值税抵扣凭据或已取得增值税抵扣凭据而未进行抵扣,不得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须按适用税率交纳。

例2:张家口市A建筑公司为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销售2016年3月1日购入的钢材,售价58500元。

适用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的货物,由于无法分清是否进行了抵扣,须统一按适用税率交纳。

本月应交增值税=585000/1.17*0.17=8500元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

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例3:张家口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出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购入房产1套给B公司,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房产购入原价120万元。已提折旧60万元。 本月应交增值税=(2000000-1200000)/1.05*0.05=38095.24元

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不动产要交纳契税,

办理产权证书,所以要向税务局领用6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5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税总函[2016]190号)

专用发票开具方法如下:第一步,进入开票页面,点击页面上方“差额”按钮;第二步,录入扣除额120万元;第三步,发票金额栏录入含税销售额200万元,系统自动计算金额(不含税)和税额,填写在相应栏次(计算过程:税额=(2000000-1200000)÷(1+5%)×5%=38095.24元;金额(不含税)=2000000-38095.24=1961904.76元)。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000

累计折旧 600000

款时)

贷:固定资产-房屋 1200000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61904.76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8095.24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61904.76 贷:营业外收入 1361904.76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8095.24 (预缴税 贷:银行存款 3809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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