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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价发198号

综合试题 时间: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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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篇一:辽价发198号

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更新日期 2010-12-06 17:10:1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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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10 11 12 13 14 15 16 财政 17 18 建设 19 20 21 22 23 交通 24 25 2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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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件标题

文号 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2]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6]12号 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辽价发[2003]137号 关于核定新户口簿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8]23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5]66号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发[2003]71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96号 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5]3号 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8]119号 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许可证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10]28号 关于继续执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105号 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56号 关于继续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8]65号 关于继续执行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9]26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1992]114号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197号 关于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货运车辆实行收费优惠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价发[2009]31号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3]31号 关于继续执行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价发[2009]63号 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14号 关于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10]79号 关于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价发[2010]51号 关于继续执行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10]13号 关于规范节能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8]61号 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8]20号

29

信息产业

30 林业 31 农业 32 33 卫生

34 35 36 37 人防 38

国土 资源 39 税务 40 商业 41 司法

42 43 44 司法 45

46 海洋渔业 47 气象 48 49 审计 50 51

民政 52 水利 53 国资委 54 知识产权 55 药监 56 57 58 59 教育

60 61 62 63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4]14号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172号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20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3]3号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及有关问题的

通知》

辽价发[2000]132号 关于继续执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8]94号 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8]54号 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10]113号 关于发布我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190号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208号 关于继续执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09]41号 关于调整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及年检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字[1995]64号 关于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价函[2008]49号 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8]83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

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9]43号 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8]1号 关于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8]75号 关于水丰水库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22号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气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50号 关于调整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价发[2009]105号 关于继续执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7]4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10]64号 关于继续执行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47号

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61号 关于调整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价函[2009]143号 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价函[2010]135号 关于继续执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价函[2009]149号 关于继续执行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8]70号 关于新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8]202号 关于初中毕业升学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5]85号 关于重新核定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加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13号 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加试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6]46号 关于重新发布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8]70号 关于辽宁省实验学校继续执行中小学外国留学生学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40号 关于调整初中小学杂费、高中学杂费和职高学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费字[1998]78号

65 66 67 68 69

人事 70 71 文化 72 73 74 75 质监

76 77 78 79 80 广电 81

82 外专局83 84 环保 85 86 环保 87 统计 88 党校 89 90 91 其它 92 93 94

95 房地产96 97

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4]111号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107号 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3]15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服务收费的批复 辽价函[2010]96号 关于重新核定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10]29号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206号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95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8]41号 关于继续执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8]19号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3]140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198号 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3]43号 关于继续执行特种设备相关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4]13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应用维护服务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58号 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8]107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6]96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10]73号 关于继续执行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10]74号 关于转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3]97号 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07]86号 关于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8]203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价函[2009]63号 关于继续执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17号 关于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招生服务考务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7]23号 转发关于实行危险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辽价发[2004]61号 关于数字证书及其应用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46号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端采集系统收费问题的复函

辽价函[2006]49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94号 关于重新核定铁路系统土地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字[1995]32号

省物价局、土地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1996]44号 关于制定辽宁省境内非铁路单位借(占)用铁路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租金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1999]141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1]72号 关于统一全省房屋委托拆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1]83号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公用事业133 134 135 公用事业136

转发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辽价发[2001]147号 关于楼门牌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1]34号 关于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使用权出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2]76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2]24号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2]36号 转发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198号。

辽价发[2002]71号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价发[2002]113号 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2]117号 关于继续实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2002]119号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2]124号 关于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3]57号 关于调整鸭绿江铁路大桥作业通道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3]96号 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3]21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3]91号 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3]108号 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

辽价发[2003]112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3]14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价发[2004]143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5]112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6]137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7]98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

辽价发[2008]47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8]52号 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2008]97号

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8]100号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9]3号 关于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9]81号 关于调整部分林业勘测设计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9]141号 关于锦州市地产交易中心继续执行土地出让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9]142号 关于继续收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的批复 辽价函[2010]51号 关于继续执行辽宁省矿业权交易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10]12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交易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2010]57号 关于调整沈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价函[2009]44号 关于调整大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价函[2001]59号 关于调整鞍山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价函[2005]136号 关于调整抚顺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价函[2010]64号 关于调整本溪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价函[2007]33号 关于调整丹东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价函[2005]120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旅游等其他 经营服务性收费

关于调整锦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关于调整营口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关于调整阜新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关于调整辽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关于调整铁岭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关于调整朝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关于调整盘锦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关于调整葫芦岛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关于温泉水价格管理权限的复函 关于鞍山市温泉水制定价格事宜的复函

关于学校和供暖单位用水价格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大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本溪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丹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锦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营口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阜新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辽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铁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朝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辽价函[2007]9号 辽价函[2006]112号 辽价函[2009]116号 辽价函[2002]14号 辽价函[2007]34号 辽价函[2007]60号 辽价函[2007]40号 辽价函[2002]46号 辽价函[2004]95号 辽价函[2010]125号 辽价函[2008]22号 辽价函[2009]45号 辽价函[2004]100号 辽价函[2004]72号 辽价函[2010]68号 辽价函[2004]99号 辽价函[2010]30号 辽价函[2004]117号 辽价函[2004]90号 辽价函[2004]98号 辽价函[2004]71号 辽价函[2004]40号 辽价函[2004]103号 辽价函[2004]73号 辽价函[2004]74号 辽价发[2003]6号 辽价发[2006]75号

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8]98号 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辽宁广播电视塔收费标准请示的批复

关于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业发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厅、审计厅、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婚姻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省游览参观点实行收费公示制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

关于确定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价发[2003]156号 辽价发[2002]87号 辽价函[1994]25号 辽价发[2000]93号 辽价发[2000]9号 辽价发[2002]7号 辽价发[2004]27号 辽价发[2004]91号 辽价函[2004]35号 辽价发[2004]31号 辽价发[2005]70号

辽宁省最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篇二:辽价发198号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价发[2010]12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资产评估机构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修订和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资产评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见附件二)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见《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计件收费标准”和“计时收费标准”。资产评估机构可根据评估业务的特点和难易程度,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计费形式。

四、计件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项目的复杂程度、资产结构和类型、时间要求等因素,以政府指导价为基准价上下浮动20﹪收取;证券、期货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标准最高可上浮30﹪;无形资产、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资产评估业务,根据评估项目复杂程度、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高于上述收费标准。

五、实行计件收费的评估资产无账面原值或账面原值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机构应与当事人协商,可采用评估值作为计费依据,或实行计时收费。

六、资产评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评估机构在按本《通知》规定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根据我省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核定。原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

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1992]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附件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印发 评估 收费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抄送: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辽宁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30日印发

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9]29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篇三:辽价发198号

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颁布日期】 19981105

【实施日期】 19981105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各地区在电价上违反规定乱加价、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扰 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加重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社会各方面反映强 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 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 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8〕134号)精神,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 议审核批准,并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电价 执行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理整顿电价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企业和人 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对整顿 电价、制止乱加价、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 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为促进国民经济发 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

二、坚决取消各地违反国家规定在电价外加收的各种附加费、基金等 费用。各省级电网对电力用户的销售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批准的 价格执行。个别省级物价部门受国家计委委托在省内实行二级加价的,要 从严审核,并重新报国家计委备案。各地在电价外加收的费用,只限于国 务院批准的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钱)、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财政 部批准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其他部门和地区在电价外收取的各种基金和 附加费用,均一律取消。对已查明各地违纪征收的560项加价项目将向 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凡隐瞒不报或继续收取的,一 经发现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地方经国家批准的在建电力项目,由于取消违反国家规定加收的 基金和附加费后项目资本金出现的资金缺口,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措施 ,妥善解决。具体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 理。凡已查明的各种违纪加价的基金、附加等,其帐面余额,由物价部门 按有关规定,收缴财政。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 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 134号)精神,抓好改造农村电网和改革农电管理体制的工作,力争用 3年时间,完成农村电网的改造,实现城乡同网同价,切实减轻农民的电 费负担。

五、电力企业是收取电费的唯一合法单位,禁止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参与收取电费。严禁各级地方政府截留电力企业销售收入,将其转作地方 电力建设基金或其他专项资金。电力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非法或违规 的加价和收费。

六、整顿电力企业的经营性收费项目。电力企业对用户提供服务的收 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国家计委的 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立名目或超范围、超标准向用户收费。

七、实行对用户销售电价公告制度。各地要将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 批准的电价水平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物价、电力主管部门要 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企业和群众的举报,切实纠正各种违法行为。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上述各项整顿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地整 顿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12月底前报国家计委、国 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抄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六部委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整顿结果 进行抽查、验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方、部门和企业,要严肃查 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章名】 附件一:取消的省级基金(资金)、附加费及加价项目- -------------------------------- ------------------------| | 征收 基金(资金)、附加费、加价 |

|| | 项目名称

| 文号

||---|-----------------

|------------------------------- --||北京市| |

||---

|-----------------|------------- --------------------|| 1|电力建设基金 |京政发(1993)16号

||---|-------------

----|--------------------------- ------|| 2|电源建设集资 |京政

发(1993)17号 |

|---|-----------------|--------- ------------------------|| 3|超指

标加价 |京政发(1983)127号、(1

985)京供节字第16号 ||---|---------

--------|----------------------- ----------||天津市|

||---|-----------------|----- ----------------------------|| 1|电力建设基金 |津政办发(1993)58

号、津价工(1997)266号 ||---|-----

------------|------------------- --------------|| 2|居民集资办电差价费 |津计能源(1992)849号

||---|-----------------|-

-------------------------------- || 3|海光寺变电站集资费 |(1993)建城

736号 ||---|-

----------------|--------------- ------------------|| 4|路灯费

|津价管字(1995)78号

||---|---------------

--|----------------------------- ----||河北省| |

||-

--|-----------------|----------- ----------------------|| |

|冀政办(1994)6号文、冀政办(1辽价发198号。

992)19号、冀政办 || 1|电力建设资金

|(1992)49号、

||---|-----------------|

-------------------------------- -|| 2|超指标加价基金 |冀政(1992

)111号 ||---|

-----------------|-------------- -------------------||内蒙古|

||---|--------------

---|---------------------------- -----|| 1|电力建设资金 |内政发辽价发198号。

(1992)224号 ||

---|-----------------|---------- -----------------------|| 2|电力建 设资金 |内电财字(1992)198号

||---|----------

-------|------------------------

---------|| 3|电力扶贫集资款

|内政办发(1995)7号

||---|-----------------|------ ---------------------------||辽宁省 | |

||---|------

-----------|-------------------- -------------|| 1|省电建基金

|辽政发(1990)57号

||---|---------------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shitiku/101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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