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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招投标各个环节

工程考试 时间:20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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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一:目前招投标各个环节

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现行招投标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上存在不少缺陷和漏洞,导致招投标工作运作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当前招投标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1.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按照规定,造价30万元以上及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公开招标。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规模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

2.控制信息限制投标。《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常借口提高工作效率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3.设臵障碍排斥他人。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自己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或是采取提高招标资格条件、要求参加投标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等方法,排斥潜在投标人。

4.假借资质参与竞争。参与投标的企业名不符实,投标人按照公告所规定的报名条件,量身假借资质参与投标,而有资质的

企业在收取“资质费”后,与借资质者相互勾结,配合参与招投标过程。审核过程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违法现象不断发生。

5.投标人围标串标买标卖标。由于目前招投标报名信息公开,一些投机者与其它报名投标企业串通,进行“收购”,在利益的驱动下,各投标人私下达成协议,使公开竞争变成暗箱操作。同时大大增加了招投标成本,给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等方面带来隐患。有的投标人中标后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

6.编制工程预算不规范。有的招标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存在随意性,造成预算不准确,给招标工作带来被动,有的甚至与投标单位串通,增加工程造价。

7.签订合同偷梁换柱。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在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但往往出于管理上的松懈,合同签订的监督并不到位。如在借资质中标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乙方并不是中标时的单位;而在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串通的情况下,合同的价格也并不一定按招标文件约定签订。

8.后续监管不到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着一种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现象。中标施工企业“五大员”没有到岗到位,而进行施工的往往是另一套人员。工程款结算支付也往往没有做到从招标单位帐户到中标单位帐户,存在随意性,给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创造了条件。

二、解决招投标领域问题的对策

1.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实施有效监督。要健全监管机构,加大工作力度。招投标管理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能,针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加强监管,堵塞漏洞。要明确责任,加强工程监管。严防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转包、违法分包、违规变更设计等问题。要加强执法监察,严查违规违法问题。监察机关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和解决招投标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对问题严重者,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推动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运作。

2.创新招投标方式,规范招投标行为。工程预算要通过审核程序方可作为招标控价,并严把合同签订关及资金结算关。要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等信息,投标人通过在网上报名,并进行保密,开标前对招标人资格进行初审,开标后对排序前三名企业资格进行复审及考察。既可以节约招投标成本,又可以防止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避免围标串标现象发生。

3.健全规章制度,净化招投标市场。要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度。对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等行为要严肃查处,视情节严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不准开发新项目。要建立信用档案。把存在假借资质、违规转包等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列入黑名单,使这些企业和人员在市场准入时受到限制,加大违规违法的成本,从严处罚围标、串标、买标、卖标的投标人。要加大在建工程的“五大员”查岗力度,对缺岗企业及人员从重处罚。同时要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通过加强企业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

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建筑市场。

浅谈现在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二:目前招投标各个环节

浅谈现在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招投标工作在建筑工程中是十分重要的, 关系着建筑质量的好坏, 还关系着建筑成本的高低, 当然还与其他很多问题都有很重要的关系, 因此, 建筑工程招投标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将对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 招投标; 问题; 对策

引言:现在某些招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为了获得一些符合自己利益,视法律法规于不顾,采取违规操作,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的行为。投标单位能够在竞标中获胜,也采取了违规行为,扰乱公平竞标市场秩序。有些地方监督部门不能发挥其应在招投标过程中起到的监督作用。因此,招投标的问题还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正文:

一、招投标过程中各方的问题

1.建设单位的主要问题

①规避公开招标。 国家招投标相关法规规定:“超过一定限额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应当公开招标。”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利用法规非强制性要求公开招标这一规定,打擦边球,采用邀请招标,甚至议标。因此,选定与建设单位合作过的施工单位,彼此比较了解,便于管理"但这也是滋生工程腐败的 “温床”产生不正当竞争的“黑洞”。

②招投标工程“甩项”现象普遍存在。调查显示,建设单位一般只对主体工程进行招投标而附属配套工程,变更追加工程,主要材料、备等未进行招投标。使被”甩项”部分工程失去了应有的监督,缺少了一道竞争环节, 人为降低工程投资。

③编制招标文件的深度不够。招标文件是编制标底和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工程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有的建设单位不充分调查研究项目的具体情况,不事先预测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盲目按照固定模式套编招标文件"。这样,造成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风险均由建设单位承担,甚至导致工程投资失控。

④工程标底质量管理缺失。 工程标底是项目商务标的的评审依据,由于对工程标底保密的要求,如今建设单位对工程标底已不再进行审核,从而造成这个环节质量管理的缺失。目前招投标各个环节。

2、投标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投标单位作为竞争者,处于被动地位,一切都要响应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为了竞争取胜,也采取了一些违规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1)为了参与竞争,多方找关系先入围,然后想办法得到标底,再拉拢评委打高分,这样,使投标费用很高,不中标就造成很大损失。

(2)现行招标办法要求招标单位不少于 7 家,这样投标单位就互相串通,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大家轮流中标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3)投标单位挂靠现象严重,有些投标单位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就借用别的施工企业资质,中标后再转包或分包,获得工程利益,使工程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4)投标企业高估冒算现象比较普遍。

(5)投标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使工程质量无法保证。目前招投标各个环节。

3、建设主管和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

①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干扰

不少招投标活动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主办单位设下道道难关,卡死外来企业,难以公平竞标。一些地区或部门抬高进入门槛,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

② 政企不分存在同体监督现象

各有关部门既对本行业的招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具体的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有的还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没有形成制衡机制,没有一个统一的、有权威的、强有力的、比较“超脱”的管理监督机构,对各类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③行政监督不力,执法查处不严

国家《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使建设单位有法可依。但是有些行政机关执法不严,以致出现以言代法,以政代法,以不正当的竞争垄断承包工程,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在招标中,管理部门不协调,不配合,使招标投标市场不能形成统一管理。

二、针对问题的解决策略

① 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完善评标制度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通过利用网络资源进行评标,不但能够显著提高评标速度,同时还能够有效的避免恶意评标行为、杜绝腐败问题。另外,通过网络在线管理方式,还能够充分发挥网络的既有优势,通过为评标专家提供有利的条件,便于进行暗标评审。通过将投标文件顺序打乱、随机编号等方式提高评标的公平性。最后,还应该对评标制度进行完善,努力健全评标细则,对评标行为进行规范,促进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

②强化法律制度建设工作

我国首先要加强建筑项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对招标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诸如工程承包、项目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管理,规范招投标工作当中参与人员的行为,强化建筑招投标市场的监管力度。同时,我国还应该加强企业管理制度以及职业资格制度的完善,对建筑师职业资格进行严格考核,加大针对转包、分包等违法操作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租赁证书投标、假借名义投标等行为进行处罚、整顿。

③注重过程控制,强化监督

针对整个招投标工作的各项流程,应该对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对整个招投标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杜绝其中可能存在的违法操作行为及现象。所以,要求招标工作的相关公告发布、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开标和中标结果的宣布都需要公开进行。同时,还应该尽量从多个渠道来发布招标信息,达到扩大投标企业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的目的,最终实现招投标工作公开、公正。最后,监督工作需要以招投标的全周期为对象,通过将各个监督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个人的方式来提高对弄虚作假、抬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同时,要对整个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备案,并要求所有工程项目都实施终身负责制,确保有案底可查。另外,要保证监督工作具有充分的独立性,确保监督人员处于建设单 位之外,不能与之存在任何的隶属关系。

④ 进一步加强专家库的建设。专家库的建设应认真履行每组抽取的专家包含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行业的人员, 抽取时专家库的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 只能让业主抽取一次, 不再重抽。因为重抽就给业主选择熟悉专家、听话专家创造了条件。这样就解决了我们行政主管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 又使行政部门的领导解脱出来。从根本上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性,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目前招投标各个环节。

⑤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直接影响着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 而且也影响到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同时也是保护落后。一些违法违规问题和腐败现象, 往往是在? 保护本地企业, 维护本地利益的红帽子下滋生出来的。因此,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站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高度, 充分认识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 积极主动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

⑥ 建立招投标各方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结合人事、劳动、公安等的相关数据,建立建筑市场招投标各方(包括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信用数据,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等)和工程项目管理(包括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的数据库,并形成信息网络,充分发挥现代技术在工程招投标监管中的作用。 ⑦严格控制邀请招标项目的审批。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在项目招投标的审批中, 应严格把关, 控制邀请招标形式的审批, 因为邀请招标招来的只能是招标人熟悉或有关系的企业, 这些企业与招标人的关系可能较好或较密切, 但在整个建筑市场上不一定是最优秀的企业。因此 不是特殊工程, 上级主管部门不应批准邀请招标。多批公开招标, 因为公开招标可以避免对优秀投标人的排斥和腐败现象的滋生。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外来企业为了得到招标人的?邀请, 不得不寻找和利用各种关系, 采取各种手段与招标人进行 亲密接触?, 在此过程中, 很可能会发生行贿受贿等腐败问题。

⑧健全有形建筑市场不规范。 从实践来看,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在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公平原则,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而不进场,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再者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没有形成信息网络平台。 以上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有形建筑市场在规范招投标行为、遏制腐败等方面的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为进一步防范、治理具体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先应建立合理、完善、配套的法规制度,明确监督执法工作的职责、职权、职务,以及多个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的协同合作,从根本上避免贪污腐败、滥用职权、暗箱操作的发生,促进企业间的良性竞争。保证建筑工程对于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和避免工程施工具有重要作用与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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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问题
篇三:目前招投标各个环节

浅析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雅安市招监办 吴建波

当前,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灾后恢复重建和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大量启动,项目建设呈现时间紧、投资大、布点广、任务重的特点。工程建设一直以来是腐败高发的重点领域,项目所涉及的招投标工作,是项目建设的必经程序,我市在前期工作中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强化监管,项目总体推进情况也较为良好,我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尤其是汉源二期场平和永定桥水库CI标段等串标围标案件的发生,教训深刻、发人深思、值得总结。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进行浅析,供参考。

一、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西方国家历经200余年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招投标法律制度,我国的招标法律制度是从西方国家引进,且历时短短20载,虽然招投标工作初步框架已经形成,法律制度也基本与国际接轨,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相关环节也亟待不断完善。

(一)现行招投标监管机制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多头监管,各自为政。有的部门不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存在行政越权或行政不作为;有的政策规范带有明显部门色彩,导致部门之间依法扯皮,甚至互相诋毁,难以形成合力。二是同体监督。有的行政主管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

者,加剧了部门保护和行业垄断。将项目审批权、工程发包权和建设过程的监督权集于一体。突出表现在交通、建设、水利等部门。三是政策法规相对滞后,监管存在盲区。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实施,不可能随时调整,但目前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项目启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之各县区发展的不平衡,有的政策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较为突出的是对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由于管理权和处罚权都在省上,地方对他们的管理鞭长莫及,难度大。

(二)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依然存在。从我市已查处的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看,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直接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县至今还成立非常设办公室,以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形式,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

(三)投资人缺失,责任意识不强。政府代表国家作为投资人对国家投资项目进行管理,落实到具体项目是业主单位代表政府具体进行管理,但在项目建设中,项目业主单位责任意识不强,在对项目的监管中经常不到位,按规定选取了中介代理机构,交了中介代理费用后,将项目招标相关事宜全部交由中介代理,加之相关规定存在漏洞使中介代理机构从中钻空子。

(四)实际操作存在的问题。

1、项目业主存在的主要问题。

(1)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不具备招标条件就招标或开工建设。有些项目无立项批文、资金不到位、未完成设计图纸和地

勘等工作就开展招标。也就是项目的前期准备不充分就上马。

(2)规避公开招标和比选。按照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凡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施工、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和材料、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和30万元以上监理等服务采购,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而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都必须公开招标。有的招标人为规避严格监管,想很多办法:采用将项目化整为零或更改预算价格等方式规避招标和比选,有的甚至直接确定承包人。

(3)不按照核准文件要求组织招标。我市截止目前仍存在随意更改核准的招标方式,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更改为邀请招标和比选方式,更有甚者直接确定承包人。

(4)自主招标项目存在不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国家发改委2000年7月1日颁布了《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对发布招标公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省发改委按相关规定指定了2家媒体。从执行的情况看大部分能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但仍然存在虽在报刊或网络上发布信息,但不是指定的媒体。

(5)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且不依法评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相关规定非常明确,必须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抽取,但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的问题仍然存在。

(6)不依法订立和执行合同。雅府发[2007]20号文件对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量的确认、合同管理、工程决算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现在业主单位仍然存在以隐蔽工程追加投资,造成工程量增加,工程结算大大超过中标价。另一种情况,不是招标人意中企业中标后千方百计刁难,合同谈判阶段设定苛刻条件,逼迫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违规签订补充合同等等。

2、招投标当事人相互串通,操纵招标结果。招投标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投标人低价抢标、挂靠投标,有的甚至与设计院、招标公司勾结,操纵招标结果,用合法的招标程序套取国家资金。

(1)业主、招标代理机构人为控制投标人。划分小标段,让较大企业感觉不值得参与或隐匿一些项目,人为造成漏项,少报多建;更有甚者串通招标代理机构人为控制竞争者,找很多理由和借口让投标企业来回跑最终报不上名,使投标形不成充分竞争。

目前招投标各个环节。

(2)业主、招标代理机构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有规范文本,省上去年为进一步规范文本下发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但在执行中业主、招标代理机构经常修改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中明显带有倾向性、唯一性,更有甚者直接指定品牌,达到为特定企业或特定产品量身定做。

(3)业主、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设定评标办法。有利于意中投标企业的分项设定高分值,反之设定低分值;模糊评标办法,只有定性的评判,没有定量的评分标准,以便业主灵活操作,想保护谁就保护谁;事先不公布评标办法,待开标后因势而为,或开标后再增加评标办法;有的招标人或中介机构甚至买通或授意评标专家按其意图写出评标报告。

(4)投标企业串标、围标。一些投标企业相互串通,彼此达成协议,轮流坐庄中标或借用资质进行围标,损害投资人利益,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现象也较为突出。还有的投标企业恶意低价中标后,找各种理由拖延工期,

手段、性质都非常恶劣,以达到变更工程追加投资增大利润空间的目的。

(5)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一是违规降低收费标准。有的中介机构为了承揽业务,违规降低收费标准,并与项目业主订立阴阳合同,扰乱招投标市场。二是违规操纵招标结果。有的“中介不中”,暗中为招标人规避招标、肢解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出谋划策;有的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在招标文件中设臵限制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有的擅自越权,对报名企业人为设臵障碍,并利用其掌握的报名权、涉密权等条件,在潜在投标人之间牵线搭桥,帮助投标人围标、串通投标,收取“好处费”。

(6)评标专家违规评标。我国实行“业主自主招标、专家独立评标、政府强制监督”的招投标监管机制。谁能中标,临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至关重要。而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专家库按行业和地区分设,客观上评标专家资源有限,评标时间短,加之有些评标专家主观因素,公正难以实现,勾兑评标专家时有发生。

二、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规范现象的产生,除了政府职能存在错位、越位、缺位,还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其招投标的体制设定存在缺陷有关,同时也与多年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社会“潜规则”有关。

(一)设定了多个监管主体是造成多头监管的根源。国家和省上对招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各部门为维护各自利益,相继出台部门规章,这是造成多头监管,依

招标评标难点
篇四:目前招投标各个环节

主要评标办法的特点、要点和难点 2010-08-07 目前招投标活动中采用主要的各种评标办法,都有着各自的特点、要点和难点。 《招标投标法》第 41 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 除外。】 从此条款,可以看出,主要的评标办法,是(1)综合评标法;(2)最低评标价法。 一、综合评标法:( 俗称“打分法” ) 特点:把涉及到的招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 总分为 100 分。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核对并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 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 评标时的各个评委独立打分,互相不商讨;最后汇总分数。 优点: 1,比较容易制定具体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2,评标时,评委容易对照标准“打分”; 要点: 1,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列出需要考评的具体项目和指标以及分数值;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制定评标标准,不得擅自修改;比如,价格分占 30--60%的比例,不能 改变超出范围。 3,分数值的标准不宜太笼统。不可以制定“价格分”为 40 分,而没有细则;要说明个各投标人的 具体分数值如何计算;还应细分每一项的指标,包括“技术分 30 分”包括那些考核指标,如何计算给 分或者扣分的标准办法。 难点:

1,难于细致制定评分标准,精确到每一个分数值; 2,难于找出制定技术和价格等标准分值之间的平衡关系; 3,难于事先制定并且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办法;特别是在目前不正当竞争 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个别的投标人或者评委人为地破坏; 4,难于在标准细化后,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愿望。 缺点: 1,具体实施起来,评标办法和标准可能五花八门,很难统一与规范; 2,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招标中,容易由于资格资质条件设置的不合理,导致“歧视性”条款,造成 不公,引起质疑和投诉; 3,如果评分标准细化不足,则评标委员在打分时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过大; 4,容易发生“最高价者中标”现象,引起对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质疑。 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 特点:把涉及到投标人各种技术、商务和服务内容的指标要求,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 进行比较,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办法。评标时,评标委员可以是“同一专业”的,也可以是不 同专业,而互补的;可以讨论协商。最后,各个评委独立提出意见,汇总得出评标结论。 要点: 1、对于资质,资格,业绩等等条件,采取的是“合格者通过;不合格者淘汰”的办法。优于或者 超出,不予“加分”。 比如:现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做法是:先进行“初步审查”即“符合性审查”(审查有无法人代 表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是否签字等)--再进行商务条件符合性审查--再进行技术指标符合性审查-再进行价格折算;最后,进行比较。 2、 特殊情况下, 允许对某种情况的投标人“加价”。 比如, 在国际招标中, 对于“国产和国内供应”, 和直接进口者相比,允许有 15%的“加价”,即:拿国内生产供应的投标,+15%以后与直接进口的投 标价,进行比较,低价者中标。再比如,对于技术商务指标允许有偏差的,其偏差部分,也“加价”折 算,一般是加价 0.5%. 优点: 1、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 购的宗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 3、通过竞争,突出体现招标能够节约资金的特点,根据统计,一般的节资率在 10%左右。 4、评标比较科学,细致;可以告知每个投标人各自不中标的原因。 缺点: 1、事先(招标前)的准备工作,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对于关键的及技术和商务指标,需要标注“*” 的,需要慎重考虑;那种指标,只要有一项达不到招标人的要求,即可判定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 要求”而做为“不合格”,不能再进入下一轮。 2、评标时,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需要评为认真考评和计算,才能得出结果。比较费时间。 3、虽然多数情况下,避免了“最高价者中标”的问题;但是,对于某些采用公有资金但是具有竞 争性需要的国际招标引进项目,难以准确的划定“技术指标”与价格的折算关系,表现不出“性价比”的 真正含义; 比如, 目前国际招标的办法, 技术上的正偏差 (高水平的技术因素, 加价因素也只有 0.5%, 有时反映不出真正的水平差距;)导致招标人即使有资金有理由,也难以引进水平更高一点价格也稍 高一点的设备和技术。 其他评标方法简介: 性价比评标办法:是一种特殊的综合评标办法。 财政部 18 号令规定:(是 18 号令列举的三种评标办法之一) 第五十三条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 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 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 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注意:按其规定,最低报价为计算时的基准价。 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于大批量简单货物的招标。型号规格和质量标准比较简单明确。招标时,投 标报价最低者中标。 按照标底确定中标的办法:早年常用的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请人仔细测算工程的合理总费用, 作为“标底”,严格保密;在开标唱标后,宣布标底,并且由最接近标底者中标的办法。日本电影《金 环蚀》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一些黑幕。 此种方法现在已经很少使用。 模糊综合评价法:由钱忠宝先生提出,详见:《模糊综合评价法详解》

综合评价法:商务部 2008 年 311 号文件提出试行,详见: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 大型成套设备评标办法:商务部正在起草(钱忠宝先生执笔)。国际招标网社区有初稿和有关讨 论。 双信封评标办法:工程招标投标时使用的一种办法。投标人同时提交技术和商务报价两个信封; 先打开技术方面的信封,进行分析,比较。对于符合要求者,再打开报价的信封,最低报价者中标。 两阶段招标评标办法:对于大型复杂成套设备或者工程采用。在买方(招标人)对于技术方面不 熟悉,心中无底时采用。第一步,先招标“技术方案”(不涉及价格);对于符合要求者,再在第二步, 进行带有商务报价的投标。 作者:高子正,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2005 年,被天津市财政局聘为政府采购评审 委员。 经验交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问题 来源:考试大 2009 年 3 月 20 日 【考试大:中国最受欢迎的考试教育王国】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 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取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投资项目)参加竞标。在从计划 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市场竞争过度,各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为了获 取承包合同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 注,成为了反腐败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给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 2001 年以来,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 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 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 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整顿从 1986 年以来几乎年年进行,但建筑市场依然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区,只不过不同 阶段发生在不同类别的人群中。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不是靠权宜之计和“运动战”所能解决 的,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才能达到规范市场的 目的。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本文也主要针对这些工程作出 分析) 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 , “违规操作”, 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 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 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 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 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 健康发展,且毒害党风和社会风气。针对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下将从法规、体制、 社会环境以及建筑产品特点、招投标活动运作机制等方面分析其成因。 1、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以 下简称“招投标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二 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

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 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 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 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 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2、体制现状提供“操作”可能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 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代理 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从实践来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 是萌芽于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究其原因,是 体制问题。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的委托 代理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在执行公务(选择招标代理、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 仅有道德的约束,来指导他们为所服务的机构决策。经济学上有个理性人的假设,当他们能以极小的 风险 (体制设计给他权力, 法律提供弹性空间) 获得个人利益较大的回报时, 道德约束力就显得脆弱。 实践中存在领导不干预,经办人员干预;项目业主不干预,招标代理人干预的状况,现实地说明了一 切。 3、建筑产品特性便于充当“操作”载体 从理论上说,建筑工程作为期货商品,商品品质的预期性特点引起需求者对商品品质的不确定性 担忧,因而商品需求者(招标人)更为关注的是商品生产者(投标人)的资信、业绩及可信度。现实 中,在项目法人主体层层代理情况下,建筑商品这种特性给代理人“寻租”提供了很好的籍口。一般性 建筑产品(主要指变更设计)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由于一个承包合同清单项目众多,工程实施及结 算具有一定伸缩度,且工程成本控制及账务处理较具弹性,存在着“黑色利润”空间,这个空间提供了 工程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物质基础。从而使建筑市场在宏观上形成过度竞争的局面,而在微观上商 品需求者又有排斥竞争的内在动力。从国内到国外公共工程建设上都存在这种倾向。 4、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 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仍衷情于“权力”。建筑产品虽然牵 涉到每一位民众,但它不像家电产品,民众可以自主行使购买和监督的权力,致使家电业必须以诚信 经营为本,取信于民,才能获得市场份额。现实中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代理 人、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 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还有,一个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 标失败,并不至于遭到像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受到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 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 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 者提供了机会。 5、交易各方主体尚未成为实质上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 上面已分析现有体制下,项目业主仅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实质上仅是各级政府的代理人。项目 业主的价值取向与掌握的权力,决定着招标代理人不能纯粹从公平与效率角度进行招标运作,否则招 标代理有可能失去市场。在这种体制约束下,招标代理人从某种意义上,仅是按照业主的意愿帮助业 主完成符合法规程序的招投标运作,使业主倾向的中标人合法化。 建筑市场交易各方中重要的主体承包商,在我国就更具特殊性。目前,在建筑市场中存在一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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