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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2009〕269号附件1
篇一:甬建发【2009】209号
附件1
获奖项目经理承担施工任务一览表
注:1.表中年限按获奖文件发文之日起计算;
2.一、二、三等工程分别对应一、二、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范围的工程项目; 3.各级优质工程、文明标化工程奖和优秀项目经理称号包括市级工程专业奖项和称号。
辽建发【2009】19号
篇二:甬建发【2009】209号
辽建价发[2009]19号-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
辽建价发[2009]19号
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
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
现将 《 2009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 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2009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
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相关问题
1.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我省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与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即使招标人将工程量清单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核对的义务,也无权更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所发生的费
用由招标人负责。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编制的,也是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的附录。
工程量清单项目由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五要素组成,其中“项目名称”应与 2008 年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定额子目名称一致;清单项目的特殊性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工程数量”应该根据 2008 年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对应一个计价定
额子目。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并签字盖
章,其审核必须由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2. 工程量清单计价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工程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
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数量。甬建发【2009】209号。
投标人仅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清单项目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应由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编制并签字盖章,审核应由造价工程师或
一级造价员签字盖章。
二、规费标准核定与规费计取的问题
1. 本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日期是每年的 2 ~ 4 月,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再核定。核定期内,完成核定的施工企业执行新的规费计取标准,没有完成核定的施工企业执行上一年的规费标准。没有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执行综合系数 按人工费加机械费 1.8% 计取规费,系数 1.8% 未包括排污费和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 外埠施工企业按拟投标的工程项目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每个工程项目核
定一次,不受上述规定的核定时间限制。甬建发【2009】209号。
外埠施工企业在核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中,除包括《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 2009 〕 5 号)文件中规定的材
料外,还需提供外埠施工企业入辽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各市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根据各市施工企业已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上限及潜在投标人的规费计取水平等因素确定规费计取标准上限。
三、执行《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辽建〔 2008 〕
147 号)的问题
1. 施工企业应承担有限价格风险,其承担的风险幅度和范围应在合同中约
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2. 投标人应按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或实际市场材料价格进行报价,并考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我省规定的材料价格风
险为 5% 。
3. 施工期内的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约定或规定的幅度时,可按材料进场的时
间、数量、品种、形象进度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四、执行 2008 年辽宁省费率标准的问题
土方工程、石方工程的挖、填、运项目取费,除税金外,一律按 2008 年
《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规定费率的 35 %计取。
五、《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执行问题 《关于在建筑工程计价过程中执行国家标准 <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 的通知》(辽建价发 [2006]18 号)规定,我省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的日期为 2006 年 7 月 1 日,应按规定日期执甬建发【2009】209号。
行,与执行哪届定额无关。
六、执行 2008 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的问题
1.2008 年计价定额中的金属结构制作工程适用于现场加工制作的构件,不适用专业化金属结构企业工厂化生产;金属结构件安装工程应按设计图示尺寸计
算安装工程量;金属结构件按材料半成品市场价格计算。
2. 振捣器等小型机械,其费用包括在企业管理费中的“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中。
3.2008 年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中水泥踢脚线工程量不扣除门洞口所占长度。
4. 建筑工程中的成品马凳筋、雨水漏斗,装饰工程门窗安装项目中发泡剂
等应按成品市场价格计入材料费。
5. 《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会议纪要》中规定扣减水 电费按计价定额中分析出的水电量乘以系数 1.1 ,其增加的 0.1 系数包括生活用水电量和企
业管理费中生产工具用具所发生的水电量。
6. 园林工程定额“起挖乔木(带土球)”土球直径在 70cm 以上项目中没有
考虑使用草绳绑捆,应按实际采用的捆绑措施另计措施费。
陕建发【2009】199号文
篇三:甬建发【2009】209号
甬建发[2010]310号——关于开展2010年度宁波市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
篇四:甬建发【2009】209号
关于开展2010年度宁波市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
甬建发[2010]310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于《宁波市外勘察单位进甬备案证明》和《宁波市外设计单位进甬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有效期将满,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外地勘察单位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43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外地设计单位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进甬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的年度考核及换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甬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考核及换证工作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海曙、江东、江北和高新园区,下同)组织实施。我委在各地考核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后,将考核结果统一发文公布。各地按照我委公布的考核结果换发2011年度的备案证明。
二、考核内容主要分为办公场所、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及人员到位等情况的现场考核和单位资质、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设计人员资格、注册人员注册证书和印章、单位出图章等材料及原件的审核两部分进行(单项项目备案除外)。
三、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对于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单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简化其2011年项目登记的有关手续;对于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单位,各地应严格审查其年度备案、项目登记的各项资料和原件,审图机构应加大对将其图纸审查的力度;对考核结果为不
合格的单位,将不予办理新的年度备案手续,违规情况严重的,应当依法处罚,同时在3年内限制其进入我市勘察设计市场。
四、为鼓励外地优秀设计单位和高端设计人才来我市从事重点工程、新型产业的创新活动,今年年度考核工作中,对没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且在我市完成过5个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不含工业厂房)或建筑行业之外的其它大型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其中2项为已竣工项目,在建项目需提供中标文件和设计合同核验,大型公建项目还需同时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核验),可以直接向考核部门申请合格等级。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1年3月1日前完成所辖地的备案单位考核工作,并将考核表和汇总表(详见附件2)上报我委(联系电话:87191024)。
六、为做好外地单位考核的前后衔接工作,今年4月以后办理的2010年度《备案证明》使用期延长至2011年4月1日。
七、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运作模式改革后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各地应对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登记工作严格把关,尤其是对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外地单位,要加强对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注册师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等资料的核对工作,一旦发现与信息系统备案通过的信息不一致时,应及时纠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及时通报我委市场处和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1、2010年度宁波市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考核表 2、2010年度宁波市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考核汇总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2010年度宁波市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考核表 附件22010年度宁波市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考核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