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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快播案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篇一:传播淫秽物品
从快播案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尹令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司法1402电话 15629067677 摘要:前些日子,快播案在各大网络新闻平台闹得沸沸扬扬,广泛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关住,甚至还出现了庭审的直播,可谓是让广大网友都了解了快播案的来龙去脉,我想就快播案谈一谈自己从中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看法。
关键词:快播 王欣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案例介绍(以下来自互联网新闻):被告人王欣毕业于南京邮电大学, 深圳市点石软件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2016年1月7日上午,由他创建的快播公司及主管人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王欣2014年5月20日下午,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送达了拟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拟对快播处以2.6亿元罚款,理由是初步确定其违反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在事发一个月前,快播科技曾连发两条微博表示将关闭QVOD服务器,并从技术转型原创正版内容,这也就意味着“搜索电影、点开网站、快速播放”的快播模式将不复存在,这更意味着用户无法再使用快播播放器通过第三方网站链接观看大量涉嫌盗版和色情内容。这个仅成立7年时间,2011年营收刚过亿的公司迅速深陷舆论暴风眼中。而在此时,快播科技CEO王欣却“人在香港”,失联一个月之久;并谢绝接受任何采访,有员工透露公司“一切正常”,并称“没什么好说的”。事实上,依托快播,数以万计的中“小电影”站曾经历了七年的发展黄金时期。快播播放器的资源搜集模式为站长省去片源开支,在电影、视频领域建立起互联网视频分享阵线,成为站长们赖以生存的避风港。然而一纸2.6亿的天价罚单,使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又重回大众焦点。
作为一名司法专业的学生,刑法方向的案例正是我专业所接触的,我想就此发表一下对庭审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看法。
我在网络上看了庭审,从舆论中可见大多数的网友对辩护方的律师表示了支持与赞赏,而公诉人由于在庭审落了下风 而被网友所吐槽“大学时候学法要努力,不然就成了快播的公诉人”,其实虽然表面上快播的辩护人更令人信服,但我认为最终的结果是未定的。
我们知道,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从庭审中可以看出,公诉人很难证明快播及其主管有直接故意,所以便在间接故意上做文章。从庭审开始的讯问就可以看出,公诉人层层下套,但是王欣并不上当。
所谓的间接故意,就是明知所为会有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其发生。本案中,公诉人指控快播的正是这种放任。但从网上传来的庭审中的证据可以看出,快播为了 阻止黄色视频传播,还是做了相当的努力,包括它的110。但是快播毕竟只是一个播放平台,什么人选择什么内容去观看,快播并不能决定。
是的,它没有阻断淫秽视频在快播平台上播放,但这并不能证明它就是放任这种传播。被告人和律师的辩护确实精彩,值得鼓掌。然而媒体以势压人,此时发表针对性明显的评论,意在何为,不就是要影响法官,干扰司法独立吗?可见,中国的法治之路还有很长一段要走。
大胆预测,算是我信口胡说,承认辩护多么精彩,证据多么不扎实,快播涉黄案进展到今天这个程度,无罪判决是不大可能的。否则司法机关就要启动错案追究和国家赔偿。所以,最有可能的结果是,有罪轻判。
相对的,从快播案中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防治。网络最为目前最大的平台,已经为广大的国民所接受,而它的不完全公开性和不确定性给了传播淫秽物品的人群很大的机会。快播最为一个播放软件,虽然没有在官方上说明这是一个淫秽视频播放软件,但是却倍许许多多的色情网站所利用,并且谁也不知道这种利用快播方主观上是否是属于放任,,从而造成了如今快播公司被起诉。那么,在网络这个广阔的世界里,我们应该如何做好对传播淫秽物品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防治呢?
以下摘自中国论文网 熊腾飞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认定及防治》:
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与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地便利,对人类文明发展起着巨大作用,可网络就如同一把双刃剑,其特有的虚拟性,也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棘手 的法律问题。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许多关于网络方面的犯罪问题,还不能及时制定出完善的法律对其予以规制。而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正是基于网络传播的快 捷性而得以大肆扩散,并逐渐成为网络犯罪的主要形式。想要有效的预防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罪,就要使大多数人能够了解这一犯罪的特典。 第一,了解我国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的历史演变以及我国刑法对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规定,虽然我国刑法将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与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 犯罪规定在相同的法条之下,但是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与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相比有其独特之处。 第二,从犯罪构成四要件入手,对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认定进行一一阐述。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客体相同,都为单一客体,侵害的 都是公众健康向上的性道德和性风俗。对于“淫秽性”的认定,笔者并不能给出具体的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淫秽性”的认定应遵循整体性原则、关联性原则 和以“少数社会精英标准”为原则。对于淫秽电子信息,只有能够重现并能反复再现的才能认定为“淫秽物品”。网络裸聊行为,不管是哪一种形式,是否以牟利为 目的均不构成犯罪,对那些组织他人在网络上进行淫秽表演的组织者,应该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处罚。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方式中,上传和下载行为一般都不 构成犯罪,对于建立超链接直接指向显示的淫秽电子信息,网络用户只要点击该链接就能直接导入承载淫秽信息的网页,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可以认定为传播淫 秽物品犯罪。对于朋友或同事之间互相转发一些淫秽电子信息,只能认为他们情趣不高,而不能将其纳入到刑法的打击范围。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所牟之利只 能是财产性利益,既可以是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间接利益。 第三,提出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防治措施,实行网络实名制并不能有效防止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对其最好的治理方式还是通过网络道德教育,提高网络 用户们的自身道德素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问题。
从快播案中,网络淫秽物品传播这一问题暴露无遗,希望我们能够从中吸取教训,做到这一问题的将来的防治与避免。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篇二:传播淫秽物品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基本定义:
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三、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
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标准
篇三:传播淫秽物品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标准传播淫秽物品。
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标准
刑法罪名,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该罪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牟利,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标准
[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标准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五条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传播淫秽物品。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标准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怎样量刑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篇四:传播淫秽物品
传播淫秽物品。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怎样量刑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怎样量刑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怎样量刑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怎样量刑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