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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错误

网络散文 时间: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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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认识
篇一:认识错误

错误认识

起因2014.7.30日接到领导安排要求前往70148井队处理网络掉线情况,7.31日到达井队对其测试未发现问题网络正常畅通,对其所有电脑进行最新版本杀毒软件的安装进行查杀线路清理,与井队领导公司领导商议位于8.1日回公司,结果半路到达库车时井队突然掉线,及时与北京总站联系并解决问题,与领导联系要求原路返回去井队,由于思想我意识浅薄非要不按公司规章制度行事,不服从领导安排与司机返回库尔勒公司

我因为对领导工作分配的决定有一点自己的看法,意见有所不同,和领导讨论时情绪了有些过分,这一周末来,我认真反思,深刻反省,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在此,我向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省向领导汇报如下:

我不因该不服从领导安排,自作主张,思想浅薄没有考虑到事情的复杂严重性给公司造成损失,私下与师傅沟通,师傅耐心给我分析使我渐渐知道自己犯下的错误,感到十分惭愧。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必然结果。经过一个周末的反省,我对自己这些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但近期,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而自己对单位的一切也比较熟悉了,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在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我此次的违反纪律的错误行为,首先是我思想纪律性太浅薄,在做出错误之前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所作所为的不良后果。以为是一种无关紧要的行为,却不知道我的这种不服从领导安排的行为,给领导的管理带来了巨大影响。虽然客观上我年纪不小,但归根结底,此

次错误是我主观方面的纪律性不足,促成了我这次错误,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东西,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去触犯领导的纪律,不服从安排,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了羞愧。

我犯下如此的错误行为,面对造成如今不良的影响,我觉得自己是何等的不该,痛定思痛。以下是针对我此次错误行为做出的改正措施:

第一,今后我必须进一步学习的各种规范纪律,认清明确自己的思想及行为上的不足,做出深刻严肃的反省与检讨。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当中,严肃加强自己的规范纪律观点,在单位今后组织安排的一切工作,一定遵守相关纪律规范,不再违反。

第二,今后我必须对自己的言行举止做严格要求,认真对待在单位期间的工作生活。自己的言行举止一定要守规矩,以一颗遵纪守法的心来对待工作。

第三,针对我太年轻不成熟,我要从此次错误中深刻地吸取教训,通过深刻的反省,在纪律方面,一定严格要求自己的,从今往后再不擅自自作主张。

以上是我关于这次错误行为的检讨书,知错就改,善莫大焉,并敬请各位领导对我不断的批评与指正。

检讨人:

认识错误习题
篇二: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习题

ID(1821): 殡仪馆美容师甲某,一日见停尸房推进一满身酒气的年轻漂亮女尸,遂起歹意,于是美容师甲某半夜潜入停尸房,对女尸实施了奸淫。不料当甲某起身时却发觉这个女尸悠悠醒来,并见她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手机,拨通了110:"喂!110吗?我的丝袜不见了„„" 请问:对于甲的犯罪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侮辱尸体罪未遂

B. 侮辱尸体罪既遂

C. 强奸罪未遂

D. 强奸罪既遂

正确答案:A

评析:考察知识点:对象认识错误解析:色男甲误把活人当作尸体侮辱,且两种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属于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于甲的认识错误,应该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故定性为侮辱尸体罪。又因为被奸尸体死而复生,成为对象不能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即遂,故选A

ID(1827): 甲男明知乙由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A.幻觉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正确答案:B

评析:答案及解析:B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分为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手段、对象以及其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法律意义的认识错误。本题中甲“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是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故应选B项。《刑法》第236条

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本题中,甲明知乙只有13周岁,而与乙性交,甲显然构成奸淫幼女罪。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的补充规定》中,将原来应定奸淫幼女罪的行为,规定认定为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罪已经取消

ID(7060): 甲乙有仇,甲为了报复乙,将一张画有人形和写有乙名字的字符烧毁,企图靠神力将其杀死。甲的行为

A.故意杀人

B.手段认识错误

C.意外事件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D

ID(1846): 刘某意欲杀死与其妻通奸的吴某。一日,刘某谎称进山打猎,半路返回,在自家大门对面树丛中守候。深夜,刘某见一人敲其家门,便开枪射击,未料到被打死的是前来报丧的妻弟。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A.意外事件

认识错误。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故意杀人罪(既遂)

D.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C

评析:【答案】C【考点】事实错误的处理【解析】同种类的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ID(1848): 某甲上山打猎,一天未得成果。傍晚回村时发现村边草丛中有一物件时隐时现,遂认为是野兔而开枪射击,结果击中一挑野菜的村妇,并致其轻伤。对甲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因某甲行为属于对象错误,当然不构成犯罪

B.因只是致人轻伤,故某甲不构成犯罪

C.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D.某甲构成过失伤害罪

正确答案:B

评析:【答案】B【考点】过失犯罪的认定【解析】过失致人轻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ID(1850): 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的是:

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手段认识错误

D.客体认识错误

正确答案:D

评析:【答案】D【考点】认识错误【解析】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据此,排除选项B。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据此,排除选项C。客体认识错误的,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比如,甲认为乙包中藏有钱财实施抢劫,而乙包中实际藏有手枪,据此应当排除甲抢劫枪支罪的故意,即应当认定甲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劫枪支罪。因此,选项D应选。

ID(1855): 张因为犯罪而被公安机关通缉,但本人并不知道正受到通缉。便衣警察李某认出某张,立即上前抓捕。某张以为遇到歹徒,奋起反抗,致便衣警察李某重伤。某张的行为:( )

A.构成脱逃罪和妨害公务罪

B.构成过失重伤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D

评析:【答案】D【解析】认定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张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意外事件

ID(1857): 某甲企图投毒杀害某乙,但因为使用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所以仅导致某乙昏迷。某甲误以为某乙已经死亡,将“尸体”背到山中掩埋,致某乙窒息死亡。

A.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某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D.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认识错误。

正确答案:B

评析:【答案】B【解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所谓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造成乙休克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灭罪证,将乙扔到水里,实际上乙是被水溺死的。这种情况下,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2002年10月10日晚上,王某(女)骑自行车下班回家。当车骑至一转弯处时,被持刀隐藏试图抢劫的李某拦住,王某被吓得不知所措,李某抢得王某的手表一块,现金200元及自行车一辆。抢完后,李某瞥了一眼王某,见四处无人,欲强奸王某。此时王某已镇定许多,当李某向王某扑来时,王某蹲下捡起一块砖头,用力砸向李某,致其昏迷,王某趁机将手表、200元现金取回,骑车离开现场。因夜已深,王某害怕,就准备休息,宿于路旁的一户农家中,随女主人的孙女同住一室。李某清醒后返回家中,在院内发现了王某的自行车,就问其母杨某是否有一女子来过,并向杨某担白抢劫一事,杨某得知后怕其子受罚,遂告知李某,王某与其孙女同住,睡在外侧,遂李某持刀欲杀王某,杨某得知后不加阻拦,反而为其准备麻袋和绳索,李某进屋后,持刀猛刺向睡在外侧的人,待床上无动静后和杨某一起将尸体拖出,准备装入麻袋进行掩埋。这时李某和杨某才发觉被杀者是李某的女儿,原来李某回家后的情况被惊魂未定难以入睡的王某听到,她为保卫自己将李某的女儿推出外侧,里侧在被子里放进枕头作掩怖,在李某和杨某准备埋尸体时,趁机从窗户逃走。李某错杀女儿的行为如何定性

A.属对象认识错误

B.构成故意杀人罪

C.构成过失杀人罪

D.是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A,B,D

认识错误
篇三:认识错误

第六节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 一、法律认识错误

违法性错误与事实错误的区分

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篇四: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法律术语,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

包括这样三种情形:一是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二是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三是对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等。

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 在我国,具体做出如下处理:

1、假象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不能构成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处理

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的误解: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依法处理

关于法律认识错误,英美刑法一贯坚持“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的原则,换言之,“在作为主观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犯意中,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事实认识错误

几种形式

一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二是客体的认识错误;

三是对象的认识错误;

四是打击错误(或行为偏差);

五是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

“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

起源于一概不允许认识错误的诺曼底时期的绝对责任。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在13世纪的布莱克顿的教科书中,已承认其为抗辩理由;与此相对,关于法律认识错误,判例却一贯给予处罚。其最古老的判例是1613年的Vaux案。该案判旨认为,即使不知英国法律,但由于认识到被起诉的事实,不知法律也不成其为抗辩理由。

由于事实认识错误影响犯罪成立,而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成立,故英美刑法中存在如何区分二者的问题。而且,在英美,“关于法令的认识错误”不成立抗辩理由这一原则,一般仅限于关于刑法的认识错误;如果是关于私法的认识错误,则不管它叫法律的认识错误还是叫事实的认识错误,均成立抗辩理由

后者的典型案例

是, 误认为他人的财物是自己的财物而毁损时,被认定为无罪。

在英美刑法中,不知法律(ignorance)与法律认识错误(mistake)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概念。但从判例上看,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不知法令的存在;

二是法律解释的错误。

包括两种情况

不知法令的存在时,又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行为人长时期生活在外地或海上因而不知某法令的施行。 例如英国1880 年的Buruns v.Nowell案,船长在航海期间,不知国家于1872年施行《诱拐禁止法》,违反该法运载南洋诸岛当地居民。又如美国1812年的The Ann号案, 被告不知美国1808年的《船舶出港禁止法》,将船舶从纽约里波斯驶向牙买加。上

述两个案件均被认定有罪。其二是外国人不知自己的行为在所在国是犯罪。最著名的是1852年的R.V. Barronet and Allqin案。法国不处罚决斗行为,法国人不知决斗在英国构成谋杀罪,而实施了决斗的帮助行为,被英国法院认定为有罪。

法律解释的错误,是指虽然知道存在某种法律,但由于误解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例如英国1840年的R. v. Price案, 被告人知道法律规定了申报出生户口的义务,但误认为自己属于英国国教会成员因而没有必要申报,也被法院认定为有罪。

反映出三个理由

不知法律或法律认识错误也不能免责的原则,具有各种理由或根据。英美刑法判例主要反映出三个理由:

第一,这一原则是维护公共政策的必要。公共政策的原则之一是,负有遵守法律义务的人不得主张不知道法律。

第二,这一原则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社会福利与国家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因此,不允许以不知法律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

第三,这一原则是刑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司法机关往往很难查明行为人是否不知法律,如果被告人主张不知法律就免责,刑法就难以有效地实施。英美刑法理论也从三个方面说明上述原则的根据:第一,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即应当知道法律。布莱克斯顿说:“具有辨认能力的任何人,不仅应当知道法律,而且必须知道法律,并推定其知道法律,因此,法律认识错误在刑事法上不成立任何抗辩理由。这是罗马法的格言,也是我国法律的格言

第二,如果法律认识错误是免责事由,则被告人常常主张法律认识错误,事实上又难以证明,因此根本不可能裁判。

法秩序具有客观性

法律是具有客观含义的规范,刑法所表现的是通过长期历史经验和多数人社会舆论形成的客观伦理。当法律与个人的信念相对立时,法律处于优先地位,故法律认识错误不是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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