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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推荐意见表规范模版(2012年最新)
篇一:上级主管部门复核意见(中央各部、委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亦请在本栏写出):
单位名称: 同济大学 本单位留学主管部门: 研究生院培养处 联 系 人: 王芳 电话: 021-65983537 传真:021-65988292 电子邮箱:pyc@gs.tongji.edu.cn 通信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 邮政编码: 200092
单位名称: 同济大学 本单位留学主管部门: 研究生院培养处 联 系 人: 王芳 电话: 021-65983537 传真:021-65988292 电子邮箱:pyc@gs.tongji.edu.cn 通信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 邮政编码: 200092
国家公派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
篇二:上级主管部门复核意见(中央各部、委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亦请在本栏写出):
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样表)
单位名称: 本单位留学主管部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1. 本推荐意见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大学、司局级行政单位、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留学主管部门填写(申请人本人不得填写),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如在属单位为司局级以下单位,则须由司局级主管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复核意见”栏中提出复核意见。
2. 各单位在《选拔简章》或有关项目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前将本表按《简章》规定的原、复件分数,统一寄(送)到指定的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或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若由申请人本人直接向受理机构(或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单位应事先将单位推荐意见封存,由受理机构(或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拆封、审核后放入申请材料。受理机构通讯地址请查阅国家留学网。上级主管部门复核意见(中央各部、委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亦请在本栏写出):。
3. 如需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将与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有关情况。
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
篇三:上级主管部门复核意见(中央各部、委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亦请在本栏写出):
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
单位名称: 本单位留学主管部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学号:□□□□□□□□□□□□ (由各受理单位或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统一编写) 1. 本推荐意见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大学、司局级行政单位、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留学主管部门填写(申请人本人不得填写),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如在属单位为司局级以下单位,则须由司局级主管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复核意见”栏中提出复核意见。
2. 各单位在《选拔简章》或有关项目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前将本表按《简章》规定的原、复件分数,统一寄(送)到指定的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或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若由申请人本人直接向受理机构(或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单位应事先将单位推荐意见封存,由受理机构(或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拆封、审核后放入申请材料。受理机构通讯地址请查阅国家留学网。
3. 如需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将与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有关情况。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 厦门大学
篇四:上级主管部门复核意见(中央各部、委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亦请在本栏写出):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100031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传真:010-66413281
出国留学申请 单位推荐意见表
单位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本单位留学主管部门
电话
申请人学号:上级主管部门复核意见(中央各部、委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亦请在本栏写出):。上级主管部门复核意见(中央各部、委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亦请在本栏写出):。
(由各受理机构或留学基金委统一编写)
1.本推荐意见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大学、司局级行政单位、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留学主管部门填写 (申请人本人不得填写) ,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如在属单位为司局级以下单位,则须由司局级主管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复核意见”栏中提出复核意见。 2.各单位在《选拔简章》或有关项目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前将本表按《简章》规定的原、复件份数,统一寄(送)到指定的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或留学基金委)。 若由申请人本人直接向受理机构(或留学基金委)提交,单位应事先将单位推荐意见封存,由受理机构(或留学基金委)拆封、审核后放入申请材料。 受理机构通讯地址请查阅国家留学网 。 3.如需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将与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有关情况。 4.选择项请在相应的“□”内打“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