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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法律问题

热点推荐 时间: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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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鱼法律问题论文
篇一:社会热点法律问题

透视上海“钓鱼执法”案件

何谓“钓鱼执法”?根据众多遭到钓鱼式执法的人士描述,所谓的“钓鱼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化装成行人,谎称需要帮助,坐上司机的车,事先并没有提起报酬问题。但是在到达目的地时不由分说将报酬放在司机面前,早已潜伏在周围的执法人员一拥而上将司机制服,称其“非法营运”,强制司机接受罚款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2009年10月26日,上海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听取“孙中界事件”和“张晖事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汇报。浦东新区政府在当天宣布“孙中界事件”为“钓鱼式执法”;闵行区政府也同步宣布“张晖事件”取证方式不正当,撤销行政处罚行为。近期沸沸扬扬的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终于真相大白。

我们不乏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经济常识角度分析

1.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经济活动参加者都必须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必须有严肃健全的法制做保证。上海“钓鱼执法”利用非法手段执法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法制性和平等性。

2.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国家利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可以有效维护经济活动参加者的合法权利,规范生产经营者的活动和市场秩序,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上海市领导要求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维护正常交通营运秩序,正是宏观调控法律手段的运用。

3.市场交易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国家要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黑车”问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国家应加大力度打击“黑车”。但是打击“黑车”要以不损害正常“有车一族”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二、从哲学常识角度分析

1.物质决定意识,要一切从实际出发。矛盾具有特殊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黑车”确实存在,但打击黑车应从实际出发,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采取“钓鱼”“倒钩”的方式。

2.意识具有反作用,错误的意识阻碍事物的发展。上海行政执法部门采用“钓鱼”“倒钩”的方式执法,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律法规的公正威严和执法部门的声誉,还严重损害了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损害了一个地方的社会诚信和社会良知。

3.规律具有客观性,要按客观规律办事。政府执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三、从政治常识角度分析

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利益的捍卫者,必须坚持对人民负责原则。“孙中界事件”和“张晖事件”的合适处理还民众清白正体现了政府对人民负责和尊重人权。

2.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严肃查处“黑车”是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应尽之责。但依法行政必须保证它的公正性,应严禁“钓鱼”“倒钩”式执法。

3.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上海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要求深入调查,并主持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分析研究,体现了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能力,也体现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

4.人民代表大会有监督权,人民政协有参政议政的职能。上海市人大和政协对“倒钩”争议事件做出回应,要求和建议严肃查处体现了人大的职权和政协的职能。 “钓鱼执法”该何去何从?

我们该如何才根治此类事件,杜绝再次发生?倘若“钓鱼执法”不加以制止,成为一种“合理性”执法,那么整个法律的程序都将被打乱。不妨设想一下,公安民警完全可以效仿“钓鱼执法”,在普通百姓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将赃款或毒品塞入对方手中,然后执法人民蜂拥而至强迫其承认是抢劫或贩毒?再或者在百姓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某女性执法员突然自脱衣裤,强迫其承认猥亵或强奸?种种罪名看似荒唐,却并不难以预料。有专家分析认为,之所以出现“钓鱼执法”,是因为执法队员都有相应的“执法指标”,比如查处毒品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款提成等等,这些利益因素也许是导致“钓鱼执法”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执法要顺利开展,取得民众支持与理解,就必须对那些打着“钓鱼执法”幌子的执法机关严打,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也是对广大民众负责。

根治“钓鱼执法”行为,应多管齐下

其一,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上海一些地方整治非法营运符合广大群众利益,但决不能为了降低执法取证难度,就让“钓钩”群体来充当所谓“证人”。同时,如果行政执法变相成为“部门谋利的手段”,后果可想而知。必须明确规定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决不能滥用。

其二,切实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权、执法权的多层次监督机制。26日,浦东、闵行两区均表示接受社会监督,深刻吸取教训,开展行政问责。其中浦东新区还对20日草率出台调查结论向社会公众致歉。这些都是政府加强监督机制的良好开始。但完善监督机制非一日之功,应以此为镜,加快推动相关制度建设。

其三,相关立法工作还需跟进。出现“钓鱼执法”事件,除了滥用执法权、监督机制缺失,部分原因还在于现行一些法规操作性差,相关行政执法无所适从。以“钓鱼执法”案为例,关于“黑车”、“拼车”、“互搭顺风车”等问题的界定,目前并不十分明晰。

其四,完善政府部门的执法“纠错机制”。“钓鱼事件”发生后,浦东新区相关方面一度否认“钓鱼式执法”,并得出与事实不符的初步调查结论,引起广泛社会争议。但上海市政府对于相关事件态度鲜明,并果断作出妥善处理。最终,有关方面向社会公开道歉,并表示开展行政问责,赢得公众的支持。实践证明,只有依法行政、有错必纠,才能真正取信于民。

应当承认,近年来全国各地屡禁不绝的“黑车”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交通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严肃查处“黑车”是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应尽之责。然而执法者必须体现执政为民的宗旨,体现执法的社会诚信,体现依法行政的公正性。 “倒钩”争议事件发生后,上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同志几乎在第一时间都作出了回应。市委主要领导在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批示要求深入调查;市政府主要领导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置调查等工作。上海市领导的态度非常明确:须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查处。

2016年法治热点
篇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

法治中国的新航标

《法治热点面对面》①

——怎样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2014年岁末,“汉语盘点2014”活动评选结果揭晓,“法”字荣膺中国年度汉字,反映出全社会对法治建设的高度关注。这一年,必将因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在中国法治建设史上镌刻下闪光的历史标注。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个总目标,是贯穿全会精神的一条主线,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美好前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一 为何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法治建设问题,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决定,这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以此为里程碑,行进在复兴之路上的中国,进入全新的“法治时间”。为什么要把法治建设提到如此突出的位置?如何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呢?

这是历史的深刻启示。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都较好地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相反,一些国家陷入这样那样的“陷阱”,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门槛,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不少国家没能解决好法治和人治的问题,没能跳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人治怪圈。从我们自己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既吃过破坏法治的苦头,也尝到了法治昌明的甜头。历史深刻启示我们,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56个民族的大国,要保证国家统

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

这是现实的迫切要求。当前,中国正经历空前深刻的社会变革。要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保持稳定的秩序,在各方竞逐的市场领域维护公平的规则,在意见碰撞的观念世界坚守文明的底线,必须织密法治之网、强化法治之力。“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只有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才能顺利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这是长远的战略谋划。现在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有5年时间,只要国际国内不发生大的波折,经过努力,这一目标应该可以如期实现。但“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第一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后,我们还要向着“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前行,还会遇到各种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挑战,还将应对可能更为复杂的局面和问题。之后的路该怎么走?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长期执政?如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只有靠法治,才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我们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民族复兴筹、为子孙后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

家长治久安。我们应该从这样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高高扬起依法治国的旗帜。

二 怎样把握总目标的内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个总目标中,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我们描绘了宏伟蓝图,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为我们绘制出路线图,指明了具体路径。这两句话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离开了哪一句都不行。

如果把建设法治中国看作建设一座恢宏的大厦,我们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丰富内涵,就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认识和把握。

一是奠定了法治中国大厦的“三大基石”。这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句话,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制度基础、理论指导,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实现总目标必须牢牢把握的最根本的东西。

二是构筑了法治中国大厦的“五大支柱”。这就是形成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个“4+1”组成的五大体系,涵盖了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法治运行与保障机制、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等各个层面、各个环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展开和有力支撑。

三是设计了法治中国大厦的“施工方案”。这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国家治理、执政、行政等问题,涉及党、国家、公民等不同的行为主体,应该如何推进、如何实施呢?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更加重视法治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更加重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是描绘了法治中国大厦的“效果图”。法治建设既是法治本身的“自转”,也是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公转”。通过法治建设,我们要取得什么样的效果呢?从法治建设本身看,就是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目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看,就是要着眼于更好更优的国家治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治中国大厦的地基夯实了,支柱立起来了,按照施工方案科学操作、加紧推进,美丽的“效果图”就一定能变为现实,这座恢宏大厦必将巍然耸立起来。

三 提出总目标的意义何在

目标犹如一面旗帜,旗帜高高扬起来了,才能凝聚人心、引领方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总目标明确,才能汇磅礴之力、收长远之功。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法治建设新征程,到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到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们党对法治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这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了更加完整系统的规划,对治国理政的规律有了更加准确的把握。

它是凝聚思想共识的法治航标。这个总目标鲜明回答了我国法治建设将往哪儿走、怎么走这一根本问题,向党内外、国内外释放了明确的信号。这有利于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和历史任务,有利于统一思想、凝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法治上的共识,也有利于回应国际社会各种质疑,澄清各种模糊认识,保障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它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千头万绪,涉及方方面面,必须有一个总抓手来总揽全局、牵引各方,使各项工作协同推进、形成合力。总目标明确了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它既切中时弊,直指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对症下药,体现了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迫切要求。 它体现了国家治理总体战略的完善提升。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两者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共同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动力支持和制度保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身就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必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更加有效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微评

◆ 法治是指引中国改革这艘航船在风雨中不变航向的灯塔,是守护30多年改革成果不被蚕食的卫士。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方位部署,这无疑是依法治国的“升级版”。

◆ 以改革破除利益藩篱,以法治减少社会震荡,是适应新常态、推动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基本保障。 声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的完整体系

姜 伟(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体现了法治的整体要求,通过“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使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让全党全国人民“看得见”“可操作”“能感受”“易评价”,可以成为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

四 实现总目标须有哪些遵循

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已经明确,也就是说,目的地在哪儿,已经“定位”完毕,接下来就要一步一个脚印地走下去。正如人们在道路上行走要遵守交通规则,要看红绿灯、走斑马线,确保法治建设始终朝着正确方向前进,也离不开一些作为遵循的基本“规则”。

为顺利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必须坚持的五个重要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五个重要原则,回答了社会普遍关心的法治领域许多重大问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遵循。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个原则强调的是政治保证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要切实做到“三统一”“四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个原则强调的是力量源泉问题。人民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体,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强调的是价值追求问题。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要以约束和规范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个原则强调的是精神支撑问题。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两者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良法和美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法律强制力来确保道德底线,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个原则强调的是现实选择问题。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实现什么样的法治目标,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为根本遵循,立足我国基本国情,认真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建设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蓝图已绘就,目标在召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只要我们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就一定能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开创法治中国的新境界。

问与答

问:什么是“三统一”?

答:“三统一”,是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

起来。

问:什么是“四善于”?

答:“四善于”,是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深阅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依法治国的康庄大道

《法治热点面对面》②

——怎样理解法治建设要走自己的路

“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法治模式,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则必须与本国国情和社会制度相适应,穿“合脚的鞋”,走自己的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郑重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抓住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向国内外明确宣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方向。

一 为何法治建设首要的是走对路

我们都听过南辕北辙的寓言故事,它告诉人们:做任何事情,都要首先认准方向、找准道路,否则就会事与愿违,犯根本性的错误。法治建设也是如此。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找到了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法治搞得比较好;而有的国家则没有走对路,法治建设搞得不成功,甚至导致国家动荡、发展停滞或倒退。 法治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一个国家在特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下的治国模式。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法治道路必然不同;社会制度相近但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的国家,法治道路也不会相同。说到底,每个国家的法治道路,是与各自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条件等因素密切相关的。

对中国来讲,我们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又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具有独特的法治传统、独特的国情、独特的现实问题,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法治建设必定要走自己的路。

我们的法治道路要扎根自己的传统。虽然中国几千年来人治传统根子很深,但我们的先人们很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礼乐刑政、综合为治,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等法治思想影响深远。今天搞法治建设,应根植中国土壤,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不能抛却,也无法抛却历史传统、割断文化血脉。

我们的法治道路要立足自己的国情。两千多年前,商鞅就说过,“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中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又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决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特别是经过长期实践探索,我们已经走出了一条自己的法治道路,取得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必须立足这个基础去不断发展完善。

我们的法治道路要解决自己的问题。治病要对症下药,射箭要有的放矢,法治建设也要着眼于解决问题,实现更好更优的国家治理。作为一个正在快速走向现代化的超大型国家,中国发展面临的问题的规模、

社会热点问题分析
篇三:社会热点法律问题

目录

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现状研究

摘要:中国一直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同时又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从小受到的教育,谈人口问题必提“人多地少”,到现在经常被提及的“人口安全”,即包括人口数量、人口质量、人口结构、人口分布在内的人口问题,是中国客观存在的许多基本国情中的首要问题。因此人口政策或者说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改革,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城乡有别的鼓励一胎、严格二胎的生育政策,最终确定并延续至今的生育的允许二胎的新政策,不仅关系到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也实实在在地关乎社会细胞即每个家庭的利益,为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所关注。

关键字:计划生育 二胎新政策 对策 计划生育政策是对中国影响最大的公共政策之一,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们可以选择上述理论进行政策分析。首先是人口增长过快的问题提出,从马寅初50年代发表“新人口论”[1]开始进行讨论,由于国家领导人对当时的基本国情判断不明,“新人口论”的观点没有被接受,马寅初先生也受到严厉批判;60年代人口高峰出现后,人口增长太快的问题,开始得到中央领导的重视,实行计划生育作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逐渐摆上国家的议事日程。从20世纪70年代初提倡计划生育,到1982年党的十二大将计划生育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城乡有别的鼓励一胎、严格二胎的生育政策,最终确定并延续至今的生育政策,其后三十年只是对某些方面进行微调。计划生育现行政策一直实行到今天,基本格局未变,还于2002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2013年11月9日至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从我国的国情而言,为了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采取适度的人口政

策,使人口结构和人口质量适应经济的发展需求,更是当务之急。本文即是鉴于现时的形势,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认真的分析,从而得出应该调整现行政策的结论,主张采取适度宽松的人口政策,从而统筹人口发展以缓解人口安全的压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协调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除了有很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外,还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我国人口理论的发展

社会热点法律问题。

1、马寅初的《新人口论》

在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后,著名经济学家、教育家马寅初先生,认识到中国人口增长过快的问题,他提出了以节制生育、提高人口质量为中心的“新人口论”和综合平衡按比例发展的经济理论。他说:“我们的经济是计划经济,生育也必须要有计划。这两件事必须同时进行,否则要给经济带来很多困难。”[3]

2、毛泽东的人口主张

建国初期,毛泽东对中国人口的认识,总体上讲他认为人多不是坏事, 1973年7月,毛泽东又建议成立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地区亦相应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牵动亿万个家庭的计划生育活动便在全国开展起来了。[4]

3、严格控制人口的政策出台

从20世纪70年代初到21世纪初,由于中国人口规模巨大,国内专家基本上是秉持马尔萨斯和“人口爆炸学说”的观点,在1980年前后提出了“生一个孩子正好”的口号。

4、现阶段对人口政策的争论

我国已经进入了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

人口政策又有了新一轮的讨论。人口计生系统的许多官员,还有部分专家学者鉴于我国人口总量仍然庞大,人均资源紧缺,继续主张严格控制人口以适应资源环境的承载力,才能实现中国人口总量的零增长。

概述上述人口理论方面的观点,是为了明晰现行政策制订和评估的理论依据,以便我们持有理智的态度。因为各种理论毕竟是理论,它们都产生于一定的历史阶段和客观环境,经过实践的检验后已经清楚地表明,人口主张的提出,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也都带有客观环境和历史背景制约下的局限性,所以我们绝对不能置人口理论于不顾,但也不能片面地对某种理论产生迷信,一定要结合客观实际进行思考和分析。

二、人口及政策的变动--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台及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是国家对现行生育政策的规定.具体生育政策则是由各省制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虽有区别,但简而言之是“一个半”政策,即一般夫妇只能生一个,而诸如农村夫妇第一胎是女儿、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第一孩是非遗传的病残儿童等特殊情况,才能经批准生育二孩。

根据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

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

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为了保证计划生育政策得到贯彻,从而达到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目标,生育政策在基层强有力地得到推行。首先是自上而下的约束性制度得以确立,即地方政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等,从省级政府一直到行政村(居)和各企事业单位,每一级都有计生考核的具体目标。其次是避孕节育方法、意外妊娠补救措施的大力推行,计生系统形象地概括为“一环二扎三引产”,这些措施在实际推行中非常严厉,对抑制人口数量增长十分有效。 三、对现行生育政策的分析与思考

人口结构遭遇困境。建国以来我国的生育计划经历了由完全放开→适度节制→计划生育的过程,人为的产生了1949-1957年、1963-1970年和1980-1987年的三波婴儿潮。这三波婴儿潮拉动了自80年开始的30年人口红利,但也带来了未来人口结构变化的两大困境:①人口红利拐点陡峭化。首先,劳动力供给由于1990年开始的新生儿锐减大幅下滑;1950-1970年第一、二次婴儿潮的人逐渐步入退休年龄。劳动人口将“入不敷出”,拐点可能在2014年。②老龄化加速。未来20年中国老年化进入“加速陡峭坡”,2030年60岁以上人口占比将接近30%。

四、现行生育政策进行调整的具体建议

(一)放宽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控制

(二)生育政策需要城乡统一

(三)全国范围内普遍准许生育二胎

五、结论

目前,我们面临的不仅是人口数量问题,人口安全的压力或者说巨大挑战日益显现出来,作为非传统安全的重要领域,我国人口问题特别是人口结构面临的

重大问题,包括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男女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少儿人口绝对数呈大幅度下降趋势,“人口红利”出现挑战等,已经是不可回避的突出矛盾;另外还有人口素质不高,啃老族涌现、独生子女教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依我看,现在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已经完成,必须利用这一契机,认真扎实而不是遮遮掩掩地对我国的现行生育政策开展政策评估。

参考文献:

1、《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3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9月第1版。

3、张维庆等:《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读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7年。

4、XX县人口普查办公室:《浙江省XX县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内部资料),2002年5月。社会热点法律问题。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文件。

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文件。

9、《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引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社会热点问题案例分析题集锦
篇四:社会热点法律问题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news/110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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