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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返售,管理办法

爱国名言 时间: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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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篇一:买入返售,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

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通知》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强化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要求,规范了会计核算和资本计量要求,设置了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要求,强调了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同时,《通知》为金融机

构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开了“正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符合国务院“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和经济体系的韧性;有利于落实信贷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将加强协调配合,统一监管标准,依照法定职责,按照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完) 附件: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银发[2014]127号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

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

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

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

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1.0版,2016年)
篇二:买入返售,管理办法

制度履历表

广东南粤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1.0版,201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其中:

“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机构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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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集团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情况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结合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等,为其提供授信。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拆借、存放、金融机构借款、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理财投资、债券、外汇买卖、贸易融资、担保、回购等。

第二章金融机构授信管理

第四条 我行的金融机构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计量、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

(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按各类业务产品的风险系数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是指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客户还款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信贷政策以及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

(四)适时调整,是指根据市场环境和客户经营状况、监管政策、资信情况发生变化而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 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根据授信业务申请方式分为主动授信与申请授信。

(一)主动授信,是指我行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对与我行具有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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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合作关系,实力雄厚的优质金融机构,主动办理内部授信送审及审批业务。

我行根据交易对手的资产规模、资信状况、市场环境等综合因素确定并将根据业务需要实时更新主动授信客户清单。主动授信客户为政策性银行及上市银行、我行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家机构)评级为Baa级以上的境内或境外外资银行、监管评级在AA级以上的商业银行及其他已上市金融机构等。

(二)申请授信,是指我行根据客户的业务需求,办理金融机构客户授信。

申请授信客户主体为除主动授信类客户以外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 对国内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的政策性银行及大型商业银行根据其规模情况直接给予授信额度。其中,对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给予授信额度300亿元,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给予授信额度200亿元,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给予授信额度150亿元,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给予授信额度100亿元,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直接给予授信额度50亿元。对我行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家机构)评级为A以上的境内或境外外资银行给予授信额度300亿元。

上述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无须申报,可直接使用。资金运营中心可根据此类银行经营情况及与我行业务合作情况变化,直接调低其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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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额度。根据业务开展需要,需调高授信额度的,须按权限呈报相关行领导审批。

第七条 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根据性质分为基本授信额度和特别授信额度。一般金额机构基本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一年,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特别授信额度及期限实行单报单批,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八条 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以人民币为基础币别,若授信额度的使用涉及人民币以外的币别,按授信业务送审时我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授信额度基础币别。

第九条 我行一般仅对金融机构法人核定授信额度,金融机构总分支机构及其关联、附属机构的各项信用业务均纳入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十条 我行对下述各类业务,按授权规定由资金运营中心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续做,我行对交易对手免核授信额度。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平台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交易;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项下的一般性金融债交易;

(三)投资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与政策性银行进行本外币资金存/拆放业务;

(四)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做市商银行及政策性银行进行的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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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交易;

(五)买断式票据转贴现转出业务,正回购票据转贴现业务;

(六)以主体评级AA级以上(含)、债项评级AA+级以上(含)或风险管理部门认定同等风险水平的债券为标的的买入返售交易;

(七)存放金额、期限对等(折算为人民币的存入金额不小于存出金额,且存入期限不短于存出期限)的本外币互存业务;

(八)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资金运营中心内设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中心”),负责全行金融机构同业客户授信业务(以下简称“同业授信”)的审批与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同业授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分析,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和同业客户经营财务情况及信用状况,提出同业授信额度核定审核意见;

(二)管理同业授信额度使用情况、监控同业客户信用风险变化情况,提出风险预警和建议,设立专人统一管理和控制同业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负责指导、检视各相关部门关于同业授信有关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总行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资金运营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业务需要发起授信申请;监控金融机构客户市场表现,报告重大风险事项。

第十四条 分行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业务需要发起授信申请;协助监控金融机构客户市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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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篇三:买入返售,管理办法

最新版三方合作协议(适用于买入返售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业务)
篇四:买入返售,管理办法

三方合作协议

(适用于买入返售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业务)

编号: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分行

住所地: 负责人: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与 (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签署了的编号为 号的《 》(以下

称“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成立“XX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甲方以其合法拥有或其

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向管理人交付委托财产并拥有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

下的全部受益权。

2、(模式一)管理人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与 银行 分行

(以下称“委托贷款银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以下称“委托贷款委

托合同”),委托 银行 分行向 (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银行、管理人及借款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

下称“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

(模式二)管理人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与 银行 分行(以

下称“委托贷款银行”)及借款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

托委托贷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模式一或模式二,并相应调整第一条第8款 “委托贷款委

托合同”内容)。

3、甲方拟向乙方转让持有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受益权,乙方同意受让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

4、丙方同意无条件按约定的购买价款向乙方远期购买乙方受让的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受益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各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其余未在本条进行定义或解释的词语含义,均应以《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的定买入返售,管理办法。

义和解释为准:

1、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指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设立的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即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2、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指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签署编号为

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指委托人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中享有的所有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的权利。

4、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指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

托资产所取得的本金和收益扣除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应缴纳的税、费及管

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的剩余部分,具体以《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为准。

5、委托人:指《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将委托资产委托给管理人的主体,

亦即 。

6、管理人: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即 。

7、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指管理人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与 银行、

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8、委托贷款委托合同:指指管理人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与 银

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9、贷款人:指《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人,即委托贷款银行。

10、借款人:指《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即 。买入返售,管理办法。

11、担保人:指《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

12、工作日:指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

和节假日)。

13、本协议:指本《三方合作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转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

1、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受益权是基于甲方与管理人签署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并实际交付委托财产而享有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以下称“标的受益

权”),转让的标的受益权对应的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标的受

益权转让日前未提取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归乙方所有。

2、转让价款及支付

甲方同意将标的受益权按照人民币(大写) 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

乙方,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含当日)将前述转让价款一次性划入甲方指买入返售,管理办法。

定的如下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支付系统行号:

3、乙方全部支付转让价款之日为甲乙双方标的受益权转让日。自转让日起,

乙方根据本协议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享有全部标的受益权。

4、自转让日起,甲方(委托人)享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定向资产管理

合同》等文件约定的委托人权利同时转让给乙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甲

方不得行使《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项下甲方作为委托人的任何权利,不得

与管理人签署《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解除委托。

5、甲方应于转让日前或当日将《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原件移交给乙方。

6、转让安排费

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受益权,有权向乙方收取转让安排费,安排费费率

为 %,安排费计算公式为:安排费=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安排费率。

安排费计收方式为以下第 种:

(壹)乙方应在首次提取委托资产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转

让安排费。

(贰)其他方式: 甲方收取安排费的指定账户如下: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支付系统行号:

7、 受益权转让登记

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在受益权转让当日或之前到管理人处办理受益权转让

登记手续,并通知管理人及托管人乙方提取委托资产的账户为: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支付系统行号:

8、标的受益权转让乙方后,甲方不得提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及收益。标的受益权转让乙方后,如果甲方收到应归属乙方所有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的,甲方应在收到之日通知乙方并向乙方移交。

9、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前提是甲方已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向管理人交付委托资产,委托贷款已全额发放给借款人,且《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不存在任何限制标的受益权转让的情形。

10、甲方知悉并同意,甲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受让标的受益权或拒绝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三条 丙方向乙方购买标的受益权

1、丙方购买日期及购买价款

丙方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承诺,于 年 月 日(购买日)向乙方购买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受让的标的受益权,丙方就购买该项标的受益权应支付的购买价款为以下第 种:

(壹)《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截至丙方实际付款日应付未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丙方实际付款日前未提取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归乙方所有。

(贰)

2、乙方收取丙方购买价款的账户

丙方应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购买日当日将购买价款一次性划入乙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 名:

账 号:

支付系统行号:

支付系统行名:

3、丙方提前购买受益权义务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购买标的受益权:

(1)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任一还本付息日(含提前到期日)未按期偿还本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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