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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成立以来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励志名言 时间: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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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篇一:安监局成立以来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目录

安全生产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概述

(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目的与意义

(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性质和特征

(三)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依据

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检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二)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存在的问题

(三)执法人员存在的问题

(四)执法检查主体存在的问题

三、相应的对策

(一)、安全生产执法程序问题的对策

(二)、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上问题的对策

(三)、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四)、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存在问题的对策

杨俊亚1134001252123

内容摘要

本文首先解释了什么是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其目的与意义,性质和特征,较为简单的叙述了我国安全生产执法的依据,在正文部分,从执法过程中的程序、行业主管部门部门处罚、执法人员这三个方面提出了问题,主要是在程序中存在着适用程序种类错误,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类错误,执法步骤类错误,执法形式不完善,缺少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问题,行业主管部门部门处罚存在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意见不统一,从而影响执法监管等问题。执法人员则存在执法队伍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政治素质较低,部分执法人员道德水平不高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本文的后半部分,分别一一给出了解决的对策与建议,虽然不能彻底的解决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但是抛砖引玉,通过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我们可以更好的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做得更好。

关键词

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 存在问题 对策措施

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概述

(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目的与意义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甚至影响到国家的国际地位和形象。如何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我们来之不易的经济繁荣发展局面,是摆在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

近年来,我国相继在安全生产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重大举措,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实行了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倡导安全文化、大力发展科技兴安等,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向稳定和好转。但是由于我国的安全生产总体基础薄弱,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还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许多企业还不能够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普遍存在各类事故隐患还没有彻底消除。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促进企业依法管理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控制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组织保证。各国的实践表明,政府实施严格的监管是控制事故最有力办法。

通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促使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认真遵守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最终实现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目的。

(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性质和特征

在国内,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性质属于国家监察。国家监察是指国家法律授权行政部门设立的监察机构以具有法律形式的监督管理,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以国家名义并运用国家权力,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惩戒的工作。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监察机构与监察对象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构成行政执法机构和监察对象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监察机构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察形式和方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第二,监察机构的

监察活动,是运用国家行政权力执行的,监察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的决定,是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第三,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监察活动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对政府和法律负责,不受部门和行业的限制,不受用人方和被用人方的约束,具有公正性。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一种执法监察,主要是监察和执行国家法律和法规、政策、标准的情况,预防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行为。执法监察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干预企事业单位内部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的方法、步骤和措施,不能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秘密等具体事务,不能代替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三)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依据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依据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具体包括: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国家和行业标准。由于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其性质等同于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检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1.适用程序种类错误。有的行政处罚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采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如对应该采用一般程序做出决定的却采取了简易程序,不按照规定采用听证程序等;

2、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类错误。如检查安全生产不用制式现场检查记录,而是口头说说或是自制的检查表。处理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或安全隐患不是下达执法文书,而是用发文件的形式下达整改通知,行政执法文书不全,违法事实记录不清,缺少适用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等;

3、执法步骤类错误。按照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然后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做决定,这些环节和步骤是不能缺少的;

4、执法形式不完善。常常以“特事特办”或“办公会议”的形式,去代替执法,导致处罚幅度难掌握,人情难推却,执法难到位。甚至出现对于同一违法单位的同一违法行为,部门与部门之间、特别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处罚尺度明显不一。

5、缺少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满足相对人的知情权,相对人有权了解行政执法行为的权利,有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存在的问题

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意见不统一,从而影响执法监管。有些行业主管部门较普遍地存在不按行政处罚程序办的问题。遇到上级领导打招呼、批条子时,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而行政处罚不经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复议不经复议小组核审,仅只少数领导说了算的情况,在部分行业主管部门时有发生。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主观随意性及不规范性,已经影响安全生产执法的合法性、科学性与准确性。

(三)执法人员存在的问题

1、执法队伍业务水平素质参差不齐。由于受安监局组建时特定环境限制,干部多为“半路出家”,专业人员缺乏,整体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业务水平不高,对最新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标准不了解,在执法检查中造成误判误罚,从而影响执法监管。

2、部分执法人员政治素质较低。以情代法、以罚代法的现象时有存在。 3、部分执法人员道德水平不高。为了个人或者部门利益,包庇袒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甚至为企业通风报信现象也时有发生。

(四)执法检查主体存在的问题

1、安监基层管理体制不顺。基层安监局成立时间都不长,事业编制的人员较多,虽然干的是行政执法工作,由于受身份影响在待遇落实等方面,受到了严格限制,影响了基层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现象越是在基层安监干部中越是十分普遍;

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
篇二:安监局成立以来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 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全公司上下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着力构建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五到位”。进一步强化了公司主要责任人、包保领导、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推动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同时,各级、各部门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治安,确保了我公司上半年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在新形势下,安全生产氛围不浓、安全意识不高、安全知识匮乏等仍是一个普遍现象,甚至还存在着安全生产走过场,不重视的现象。就新形势下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谈几点浅见。

一、现状与问题

(一)安全管理人员的主动作为的意识差。就是被动工作,没有效率。办事拖沓,节奏缓慢。一些同志习惯了被催着办事,按部就班、四平八稳,缺乏紧迫感,缺乏说办就办、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今天的事推到明天,本周的事推到下周。一些工作的安排部署,很长时间才能拿出解决方案,解决问题时已是事过境迁,不了了之了。

(二)安管队伍素质底下,专业性不强。

大部分单位配备专职安管人员少或一人身兼数职,且大

多数安全员的业务素质普遍较低,不具备与所从事的客运安全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对现场缺乏应有的安全监管和预控,安全管理成了一句空话。现场从事安全工作的人员很多都是临时聘用人员或学历较低人员,他们文化素质较低,不懂电脑,基本不存在可持续学习能力,很难适应现今社会对安全的要求。还有就是安全技术素养差,有的人员就连驾驶证都没有或不会开车、不懂车辆技术,不能满足当前日益复杂的安全技术的要求。

(三)没有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的氛围。也就是全社会没有真正达到像我们企业这样的时时刻刻抓安全的力度和氛围,行管部门抓安全也仅仅是搞“为期多少”的,况且,在各类媒介中很少涉及安全特别是道路运输安全的宣传教育,仅仅是通报事故。有时,上车检查还会遇到旅客不配合的情况,这就是大安全氛围营造不够。安监局成立以来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道路客运市场萎缩、经济效益下滑,安全管理出现新的难度。很多经营合作者急功近利,图便宜、增效益,往往忽视对驾驶人的慎重选择或又回到了“有活就干”的多拉快跑的时代。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基本完成,但没有具体实施的统一标准和流程。很多临时的工作按要求做了,但没有标准。

二、主要对策措施与建议

安全生产重在防范。应建立起一支较稳定、有传帮带的安全管理队伍,日常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指导,强化落实各级人员各部门安全责任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保证企业生产安全,良性发展。

1、培育安全管理人员主动作为、素质提升。培养安全管理人员“熟知政策”的才能、“精通业务”的才能、“大公无私”的才能、“反应敏捷”的才能。培训教育安全管理人员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预防问题的能力。同时,要在潜移默化中形成安全管理人员的真正按部就班和有所创新行为能力。

同时,创新责任体系,解决一些安全管理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层层落实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责任悬空,责任制无法落实的事实;解决责任制缺乏可操作性、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不具体,没有对责任制目标进行分解、细化,没有落实责任制的具体措施和有效办法,虽然层层签订责任状,但落实不到位;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工作浮在面上,没有落到实处,特别是在部门、乡、村、企业不落实不到位;规范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各级安全员队伍的建设和业务素质的培养。

企业首先需要建立起一支较稳定的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安监局成立以来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应能够基本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这支安全管理队伍中一部分人员可以是定向培养的,以后就能在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另外一部分属于企业培养的,可以随时调配使用,这些安全员学历为高中或职业院校毕业已足矣,或从企业中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中选拔。通过企业主管部门的日常培训,经过几个现场实战,即可完全胜任初级安全员工作。

企业主管部门应利用日常检查、安全例会或现场实践指导等方式,对安全员开展现场教育培训,以迅速有效地提高安全员技术和管理水平。

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队伍和阵地建设,培育安全生产“新闻发言人”、理论人员、考评员、通讯员和社会监督员等,发挥微博、微信、微门户等新媒体的作用,保持正确舆论导向。同时,可以在各类媒介,有条件可以在电视上做一期或定期做节目,扩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氛围。

4、创新培训教育和考核奖惩机制。安全生产宣传开展的方式要活。安全学习培训不能仅限于学习读法律法规,大会做报告、有奖征文、演讲会、对话、双向交流、自我教育等形式要坚持以外,还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传播工具进行双向引导,用足各种文化、宣传手段,通过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寓教于乐,达到安全宣传的目的。还要贴近本部门、本职工作岗位。要针对不同阶层,分层次的进行教育工作。不能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一锅煮”。

5、重新确定实施统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流程或工作标准。无论基础资料、基层工作、基本功提升以及考核奖惩,都要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进行,使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并持续改进、完善和提高,使企业的人、机(车)、物、环境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保障和促进企业在安全的前提下健康快速发展。

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篇三:安监局成立以来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安监行政执法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随着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颁发,各级安监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制订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项规定,狠抓了规范执法,严格依法行政,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都有较大幅度地提升。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下面就当前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当前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存在主要问题:一是执法人员缺乏对行政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凭经验机械片面地理解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出现误差;二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还不够规范,立案、备案、听证、复议、结案等程序不到位,甚至有一定的随意性;三是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理解重视不够,多数模式上习惯于重检查而轻监察,重行政手段而轻执法手段,行政执法中也是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结果而轻过程。四是执法车辆和执法装备相对滞后和缺少。

二、安监执法工作的措施意见建议

要解决上述问题:一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要积极主动更新法律知识结构,对法律法规的掌握要全面系统,除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外,更应学习和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

等基本知识;二是安监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廉政制度,使行政执法立案、备案、行政复议、应诉、结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规定;三是健全法制机构或落实专职人员。目前大部分地方未设法制机构,有些虽设有但发挥的作用不够明显。

(一)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要做到公正、合理、客观,正确行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至关重要。一是执法要公平公正,此权乃国家民众所给,此法为国计民生所执,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可偏私。执法过程中要尽可能地考虑相对人的权益,采用尊重相对人权利的方式和程序,要平等地对待相对人,要平等地对待有类似行为的相对人;二是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凭主观臆断,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充分;三是要顾全整体利益,既要严格执法,认真执法,又要考虑到发展生产,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要慎重考虑。

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⑴切忌因为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违背或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或原则;⑵考虑不周或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⑶切实把握好同类案件的处罚差别幅度问题。《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的一些条款,处罚数额的跨度较大,如《安全生产法》第80、81条都有“处罚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也有罚款额10万到500万的罚款,这些处罚数额的跨度都较大,都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对这种裁量权的使用,当慎之又慎,务必要找好判断事实与法律适用的最佳结合点:一是要准确查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和

理由,并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充分说明;二是自由裁量的比例要适当,要兼顾好执法目的和相对人的权益,防止单纯强调一个方面而导致自由裁量不当的问题发生;三是要遵守自由裁量的公正保障制度,尊重保护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行政公开权、请求举行听证权等。

(二)严格执法程序,注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常见的错误有以下几种:一是适用程序种类错误。有的行政处罚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采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如对应该采用一般程序做出决定的却采取了简易程序,不按照规定采用听证程序等;二是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类错误。如检查安全生产不用制式现场检查记录,而是口头说说或是自制的检查表。处理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或安全隐患不是下达执法文书,而是用发文件的形式下达整改通知,行政执法文书不全,违法事实记录不清,缺少适用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等;三是执法步骤类错误。按照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然后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做决定,这些环节和步骤是不能缺少的;四是缺少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满足相对人的知情权,相对人有权了解行政执法行为的权利,有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安监局成立以来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必须引起注意的是:一切违反程序的行政执法行为都是违法的,行政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程序违法会产生

以下后果:一是因程序不正确所做出的决定就不正确;二是行政执法行为因违反法律程序无效;三是行政执法行为没有合法证据证实,视同不作为。

为此,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程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是每一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者,一定要增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严肃性的认识,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严格按程序依法行政;二是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不能随意,要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在行政处罚决定前,要让相对人了解调查及处理的具体内容,要按照规定给对方提出反对意见,进行申诉、辩论的机会,按规定组织听证会等;三是要加强安监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法制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负责对执法工作进行审核。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安全生产监察员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安全生产监察员进一步补充完整证据;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审核时建议安全生产监察员及时纠正;

5、对超越法定职责范围处理的案件,审核时建议撤销并及时移送有法定处理权的部门。

(三)明确个人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区别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为一个基本单位出现的实体(即主体),其标志是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个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员。根

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是有一定条件和程序的,并且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第9条三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经职能部门项目设立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29条二款经营危险化学品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只有登记注册手续齐全,方可领取《营业执照》。目前,安监部门的部分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后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等法律文书时,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使用“单位”名称进行称谓。其实,有的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经营门市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也就是说该建设项目和主体不合法,不具备“单位”的法律效力,在给这样的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经营门市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等法律文书,只能使用该项目或门市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进行称谓。同样,在对这些建设项目和门市进行行政处罚时,也只能针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不能对“单位”进行处罚。同时,处罚也只能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第五章法律责任的有关针对个人的条款进行,不能按《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因为《安全生产法》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是这样的,其他行业也类同。因此,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是判断个人与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区别的标准。值得一提的是,工商管理部门的《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不具备“单位”的法律效力。

(四)明确复查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采取先“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措施,在安全生产监

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篇四:安监局成立以来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安监行政执法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颁发,各级安监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制订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项规定,狠抓了规范执法,严格依法行政,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都有较大幅度地提升。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监督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以言代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一)行政干预。

部分地方政府“重经济效益、轻生产安全”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先上车、后买票”导致一些不合格的项目匆匆上马,甚至个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仍然生产或营业。由于受到政府的干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或应给予的处罚无法执行,致使许多单位出现安全隐患时直接去寻求政府的支持,而忽视了对安全隐患的整改。

(二)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在安监行政执法中主要表现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极个别执法人员出于不正当目的的考虑,利用行政处罚幅度较大的特点,在处罚时故意抬高处罚的额度,事后又无原则的降低处罚标准,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样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处罚畸轻畸重,造成违法情节轻重与行政处罚力度不相当。另一种行为是将执法行为与经济指标挂钩,个别安监部门内部制定罚款指标,将罚款收入与执法人员的工资收入、福利分配挂钩,严重损害安监执法部门的形象。

(三)消极执法。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一部分安监执法人员应作为而不作为,或者是有作为但没有完全作为,没有合理作为;对一些执法难度大、取证不易,执行也不容易到位的违法案件,往往不愿办理,对容易引起争议的执法工作,缩手缩脚、推诿扯皮。

(四)以罚代改。

一些安监部门对于查明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管其性质有多恶劣,后果会多严重,都不予考虑,似乎只要罚了款,走完处罚程序,就万事大吉了,结果是隐患并未整改,危险依然存在。

(五)程序违法。

如一些安监部门让无执法资格的人参加执法活动;部分执法人员未对相对人充分告知权利义务,未赋予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力;一些处罚案件未充分收集证据,便轻率作出违法事实的认定……。

(一)政府主导地位意识不强。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未能真正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能,“无意识的放弃”法律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仅停留在口头上、表面文章上,考虑更多的是财政税收、人员就业、社会稳定、招商引资环境等因素,使用行政手段干扰安监行政执法工作,导致安监执法“权法错位”。

(二)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组建时间大多不长,多为原从事管理工作或是刚招录的人员,大部分人员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相对欠缺;当前体制下进人机制上的制约,安监执法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也都亟待提高。

(三)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

部分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对群众缺乏感情,在执法中总是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缺乏服务意识、人权意识;还有一些安监执法部门将行政执法行为作为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以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经费的主要来源,将执法行为和执法者自身利益挂钩,造成执法行为和执法目的严重背离。

(四)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安监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还不够规范,在执法监督机构设置、执法监督制度建设、执法责任追究的落实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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