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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座右铭 时间: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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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中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受控并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经公司申请,由中央、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下达到公司,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该资金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2,职责

2.1,财务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的资金预算编制、财务评价,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账户管理、使用审核、向政府职能部门支付报告提交、资金支付,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帐与凭证。

2.2,项目申报与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对外对上汇报、内外对接,负责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督办,负责资金使用统计、台账建立、情况说明与总结,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项目验收准备各项工作、完成验收。

2.3,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内部加工、委托外协、

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以及协助外来施工、安装等。

2.4,公司高层领导: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等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民主集中、会议决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董事长负责专项资金支出的最终审批。

3,管理要求

3.1,专帐管理:对各专项资金分别建立专帐,或由财政部门指定,单独核算,单独开支,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2,指定用途:专项资金严格按项目批复的计划与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

3.3,资金配套:公司自筹资金按照批复要求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

3.4,专班负责:对项目实施建立领导小组和专班,指派公司级领导具体负责,保证项目按既定的要求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合规使用。

3.5,阳光运作:实施方案主动邀请专家论证、接收咨询,工程和大宗采购实行招标投标,所有工程和大宗采购有合同、有正规发票,工程建设推行监理制。

3.6,档案管理:对项目全过程收集和建立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审批、设计、建设、监理、质监、施工、安装、采购供应、单项验收等各环节。

3.7,内部监督:公司财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审计人员均

有权有责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公司定期或项目完工后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整改、完善,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合规、有效。

3.8,外部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主动接受质监部门检查、主动送检,资金使用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4,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

4.1,订立合同:项目涉及的工程、大宗采购均应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一般物资采购或小型零星工程可采取比价办法处理;所有工程、采购、安装等均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标的、技术要求、双方责任义务、验收办法、资金支付办法、质保期等内容。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合同须由董事长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有效。无有效合同的一律不得申请支付资金。

4.2,预付款与形象进度款:预付款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由项目专班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形象进度款须由工程实施工方提出申请、监理和专班现场人员审核、专班领导批准后,提交付款手续送批。最后一批款项的支付应在竣工验收之后。

4.3,分包的验收:分包工程按合同要求完成,达到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由分包人提出,项目领导小组和专班、财务与审计人员、必要的外部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专项评价、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的依据。

4.4,尾款与质保金的支付: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符合要求的,可在质

保期满由项目专班或工程实施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予以支付。

4.5,发票与审批:所有资金支付均须取得相应的正规发票,并取得董事长签批。无发票的或发票不合规、或者无董事长签批的,财务部拒绝支付资金。

5,项目验收

5.1,预验收:各分包工程、配套工程完工,由项目领导小组申请预验收。预验收的目的是系统检查、确认项目建设全面完工,具备试运行的条件。预验收由专班、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人员。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督查各分包单位整改。

5.2,竣工验收:项目试运行达到项目计划书的各项指标后。可以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项目的政府职能部门参加。

6,奖罚

比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

7,其他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表1:设备设施验收报告

表2:安装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

表3:基建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

表4:预验收申请书

表5:预验收问题整改通知书

《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
篇二:中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自1998年起,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均采用划拨资金方式,原限额拨款方式取消。现将《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你单位,请按照办理。

附件: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

附件: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适应《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预算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工作程序,加强对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合理调度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央预算单位的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

(一)凡向财政部申请办理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的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银行开户。

本规定所指中央预算单位,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部、委、局或相当于部(委、局)一级的军队、党派社团机关和经济实体。

(二)已办理银行开户的中央预算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表本单位向总预算会计办理在财政部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

1.中央预算单位须持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开户条件的有关材料,经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具财政部统一制发的《预算拨款印鉴卡片》,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各一份;

2.印鉴卡片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申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各栏,必须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3.印鉴卡片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印章,印模必须清晰,便于查验;

4.印鉴卡片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原印鉴不退还,按期注销,存档备查。

(三)各中央预算单位的一般预算资金只允许在财政部开设一个预算支出存款账户,凡属一般预算范畴的资金,总预算会计均通过该账户拨付,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款”进行分账核算。

凡需要在一般预算资金拨款账户之外另行开户的,需按规定的开户程序报批。

二、中央预算资金拨付依据中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总预算会计拨付中央预算资金的依据是各中央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指标。

(一)财政部各主管司应在人代会批准年度预算后30日内将中央预算收支指标下达到各预算单位。同时,向预算司提供本年度支出拨款和需要在总金库集中办理的收入退库的分部门、分款项明细预算。总预算会计据此办理各项拨、退款。

(二)人代会批准当年预算前,为保证各中央预算单位资金正常需要,财政部各主管司暂按上年同期执行数向预算司提供分部门、分款项的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计划,总预算会计据此办理当年预算下达前的拨退款手续。

(三)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追减等调整变化,财政部各主管司对各中央预算单位正式下达调整预算文时,须抄送预算司。

(四)财政部各主管司对中央预算单位下达专款,应于每季开始前10日内向总预算会计提供各中央预算单位按季分月的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计划,作为总预算会计拨付专款的依据。

三、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

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中央预算资金的拨付,均采用划拨资金方式。

(一)为简化拨款申请、审核和拨付手续,各项行政事业费支出、国防支出、武警部队经费、公检法支出、外交支出、离退休经费等,采取按季申请、按月均衡拨付的办法。

1.由各中央预算单位根据预算,在每季季末月份的5日前填制下一季度的“预算拨款申请书”(附表一)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附表二)送财政部各主管司(人代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下达前,各单位暂按上年同期执行数编报),计划表中季度内各月用款金额应尽可能均等,申请书所填开户行、账号、预算科目和加盖的印鉴,必须与预留的“印鉴卡”一致。

2.财政部主管司对报送的申请书和计划表经全面审核无误后,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写财政部审核金额、审核意见和审核日期,并经主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核签程序下同)。核签后的申请书和计划表于每季季末月份的15日前送总预算会计。

不按规定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中的中央预算单位,其申请款项总预算会计不予受理。中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总预算会计收到财政部各主管司核签的“预算拨款申请书”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后,经复核无误,结合部门预算和财政资金调度情况,每月25日前通过填制“预算拨款凭证”,将预算资金从财政国库存款户直接划入中央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的一般预算支出存款户内。总预算会计核定后的预算单位申请书和分月用款计划表,加盖印鉴后一联退申请单位,作为其请领经费的依据;一联退财政部主管司局;一联由总预算会计留存核算。

4.各中央预算单位申请的款项,季度中因特殊情况需超计划拨付的,应商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同意后,另行申请,并在下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表中作相应调整、说明。

5.中央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调整变化(追加、追减、单位预算关系上下划等),应根据有关预算调整文件在下一季度(第四季度除外)申请用款,并在“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中说明。

6.全年应拨款数额低于500万元的,可由中央预算单位商财政部主管司、总预算会计,采取按季申请、季中月份拨付本季度款项的方法。

(二)科技三项费、挖潜改造资金、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政策性补贴支出、简易建筑费、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年终一次性追加的支出和各类专款等,由各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和用款进度,报送“预算拨款申请书”或“退库申请书”(收入退库还应附缴款凭证、证明和有关文件等)(附表四),送财政部主管司局核签。总预算会计收到财政部主管局核签过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后,经复核,根据预算指标、收入入库数和拨款、退库进度,并视库款情况,分轻重缓急,填制“预算拨款凭证”或“收入退库书”,将款项拨、退到申请单位的一般预算支出存款户。申请书一联退主管司,一联退申请单位,一联由总预算会计留存。

(三)对财政部基建司主管的中央基本建设和地质勘探费拨款,由基建司根据年度预算或调整预算,分月填送“预算拨款申请书”。总预算会计审核后,根据库款情况和支出进度,按月将款项拨到财政部基建司在建行总行开立的账户上。

有关基本建设、地质勘探费对部门拨款的具体程序,由基建司另行发文。

(四)中央拨付地方财政的调度款,由财政部地方司填送“地方款拨付申请书”(附表三),总预算会计根据财政体制规定,经核对无误后,视库款情况填制“预算拨款凭证”或“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将款项拨付到各地方财政在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和指定银行开设的预算存款户内。

(五)国外借款还本付息周转金的拨付,由财政部主管司于每年年初将分月、分项目归还国外借款还本付息计划抄送总预算会计,申请拨款时附送还款清单,并按月办理实际支付后的转账申请,由总预算会计转账列支;地方财政、邮电部门办理国库券兑付资金的拨付,财政部国债司应事先向总预算会计提出分批、分地区拨付计划;办理拨付申请时,填制“预算拨款申请书”,总预算会计根据兑付需要及实际兑付进度,将款项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由省级总预算会计转拨。

(六)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各项专项基金,由各单位填送“预算拨款申请书”,经财政部主管司核签后,总预算会计根据基金支出预算和收入入库进度拨付。

(七)财政专项周转金的拨付按《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办理。

各项财政当年应拨退款项,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一律截止到12月25日,申请书至迟应在12月20日前送达总预算会计,逾期不予办理。

四、账务处理及对账

(一)已办理的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总预算会计根据留存的申请书、计划表以及中央总金库退回的拨款凭证回单做相关账务处理,及时清结;财政部各主管司根据总预算会计签退的申请书和“中央预算拨款对账单”(附表五),作相应的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登记;各中央预算单位收到总预算会计拨付的资金后,要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核算。

(二)总预算会计与财政部各主管司局和各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每月终了,财政部主管司根据总预算会计提供的月份拨款对账单与各中央预算单位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返回;从第二季度起,每季初总预算会计还要与各主管司核对上一季的已拨、退款项,每年年初核对上年全部拨退款数额,以保证各项数据和使用的预算科目准确、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其他

(一)对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困难地区超拨调度款,应商财政部预算司并报经财政部主管领导批准。

(二)各中央预算单位在银行的1997年“限额存款”年终余额就地注销。属经费包干结余的,于1998年度经费预算下达后,单独申请拨付,不再编入分月用款计划。

(三)财政部各主管司与总预算会计要加强对各预算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和预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有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

(四)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三:中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受控并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经公司申请,由中央、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下达到公司,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该资金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2,职责

1,财务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的资金预算编制、财务评价,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账户管理、使用审核、向政府职能部门支付报告提交、资金支付,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帐与凭证。

2,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

3,管理要求

1,专帐管理:对各专项资金分别建立专帐,或由财政部门指定,单独核算,单独开支,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专班负责:对项目实施建立领导小组和专班,指派公司级领导具体负责,保证项目按既定的要求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合规使

用。

4,外部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主动接受质监部门检查、主动送检,资金使用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4,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

1,订立合同:项目涉及的工程、大宗采购均应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一般物资采购或小型零星工程可采取比价办法处理;所有工程、采购、安装等均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标的、技术要求、双方责任义务、验收办法、资金支付办法、质保期等内容。

2,分包的验收:分包工程按合同要求完成,达到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由分包人提出,项目领导小组和专班、财务与审计人员、必要的外部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专项评价、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的依据。

3,尾款与质保金的支付: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符合要求的,可在质保期满由项目专班或工程实施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予以支付。 5,项目验收

1,预验收:各分包工程、配套工程完工,由项目领导小组申请预验收。预验收的目的是系统检查、确认项目建设全面完工,具备试运行的条件。预验收由专班、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人员。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督查各分包单位整改。

2,竣工验收:项目试运行达到项目计划书的各项指标后。可以申请竣工验收。中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此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公司

年 月 日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中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5〕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5年5月31日

附件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

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地区相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及当年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 需要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有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7月15日前全部下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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