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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森林公安改革动向

励志格言 时间: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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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森林公安当前体制困境及转型为生态警察的可行性
篇一:全国森林公安改革动向

浅论森林公安当前体制困境及转型为生态警察的可行性

200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42号),对制约森林公安正规化建设的的编制、经费问题如何解决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束缚森林公安发展根本性的管理体制问题,文件指出: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提出方案,逐步完成。在专业司法机关体制改革处于停滞观望的时候,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体制改革无疑具有指标性和前瞻性意义,其走向如何,令人关注。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森林公安当前的双重管理体制,以为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提供借鉴。

森林公安的当前体制198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在林业部设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林业部、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各级林业公安机关也都列入公安序列,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森林公安作为林业部门的职能机构、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以林业部门管理为主,接受公安部门的业务性指导。人员编制在林业部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

可以看出,双重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同当时的政治、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计划经济时代的的体制是小而全,大而全,政企、政事不分,部门办社会就是其真实写照,每个部门都形成一个“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小社会、小系统。如铁路、体制改革前的民航、林业部门,就是一个系统,包含了行政、事业、企业等职能,拥有部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学校、企业等部门,承担了职工的学习、就业、退休等后勤保障。在这种体制下,形成了部门办公安,公安依附于部门的局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体制逐步瓦解,传统的政企政事不分的体制弊端已经逐步显现。由于专业主管部门掌握了专业司法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政权,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极易成为部门利益的保护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权受到部门分割,难以保证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森林公安当前体制存在的弊端:

一、干预执法,影响森林公安的独立公正性

森林公安作为一个专业性的警种,其主要职责是在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的授权下,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负责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由于森林公安不同于其他普通行政执法机关,其身份是人民警察,必然比其他的行政执法部门拥有更大的强制力和执法权威,因此在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森林公安这把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刀是掌握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把中,形象地说: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由于森林公安管辖的是同林业主管部门存在千丝万缕利益联系的森林和野生动物行政、刑事案件,因此主要打击对象的林业系统外部的违法犯罪分子。而林业系统本身是政企事合一的部门,既当裁判员(其下属的林业行政、事业单位(如资源管理中心、木材检尺中心、检查站、森林公安)分别负责森林资源的规划设计、数量检尺、木材运输检查、违法犯罪打击等职责,又当运动员(其下属的的林业事业、企业单位(如林场、森工局等)必然是以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如果林业系统内部发生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事情,或者违法犯罪分子同林业主管部门存在的利益联系,森林公安很难发挥监督震慑的作用。因为林业主管部门掌握了森林公安的财政权和人事权,森林公安只是林业主管部门下属的一个单位。新疆巩留林场特大毁林案、福建泰宁县特大烧炭毁林案均是这样的案例。而今年《焦点访谈》播出了云南省江城县非法砍伐热带雨林及黑龙江省铁力市林业局把其下属的东升国有林场的天然次生林作为荒山荒地建设兴建陵墓进行销售的违法犯罪事实,由于存在主管部门的背景或同主管部门存在的利益联系,森林公安根本就难以作为。

由于现行双重管理体制决定了森林公安是为林业部门利益服务的,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司法的独立公正必然会服从林业部门的利益。按照《森林法》第20条规定,森林公安并非法律法规授权单位,而是在林业主管部门授权下进行独立执法或以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受制于林业主管部门。而刑事案件侦查虽然是公安部门的职责,但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手中掌握的人事权和财政权进行干预。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实现独立公正执法只能依靠森林公安民警个人的责任心和思想觉悟来打破部门利益对森林公安的束缚,但这当前体制下代价和成本太大,森林公安只能趋利避害选择沉默,甚至为其保驾护航。

二、滥用警务资源,影响公安队伍形象和权威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

警车必须警用、警管,人民警察不得从事非警务活动。而在森林公安,现实情况却是林业主管部门往往利用森林公安的身份办理警车牌照,然后由林业主管部门自己驾驶,而森林公安自己却缺乏相应的交通工具去办理案件,有的要用车还必须到林业主管部门去审批,出现林业主管部门开豪华警车,森林公安开民用车甚至没有车的怪状。由于森林公安的身份特殊,拥有普通行政执法人员所没有的强制力,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随意调用警力去从事与人民警察无关的非警务活动,严重损害了公安队伍的形象和权威。如云南某县林业局局长(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到昆明从事非警务活动,两次被云南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查获。而中原某地区林场设立的森林派出所没有警车,而林场买的车却挂上了警车牌;林场从天然林保护工程开始之后发展旅游,派出所的人被林场安排工作,有的出去搞旅游宣传,有的搞景区建设,有的搞景区检票、看门等工作,而本身的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职责无法有效履行。这种情况在全国不同程度存在,由于不属公安机关直接管辖,公安部门的警务督察无法落到实处,即使被抓也只能处理森林公安。

三、外行领导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严重滞后

20公会议提出: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重点就是要实现“四统一五规范”(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森林公安在双重管理体制下,林业主管部门并不具备管理公安队伍的条件和经验,只是按照林业部门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而地方公安机关在缺乏相应的权利下没有责任心去管理,在两头管理两头都管不好的情况下,致使森林公安在正规化建设方面严重滞后,成为公安系统中的“杂牌军”。从“四统一五规范“的标准来看,森林公安都存在不足,特别是以下方面更是落后于地方公安机关:

1、统一考录制度。即继续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省级统一考录制度。由于地方公安很早就解决了政法专项编制,因此人员都是统一通过公务员招考进来,素质较高。而森林公安在国办发42号文件出来之前,只能从林业系统内部调入,素质总体较低,而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把有裙带关系的人塞进森林公安,造成近亲繁殖,缺乏活力和动力。在较早解决政法专项编制的省市,如广东省,即使是公务员招考,林业主管部门往往也利用手中的人事权千方百计地来影响公务员考试。

2、统一训练标准。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全面实施民警上岗和首任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实战必训的“三个必训”制度。森林公安由于缺乏相应的基础设施和资源,除了晋升警衔到南京森林公安专科学校培训外,民警上岗和首任培训都必须借助于地方公安机关力量,而基层和一线民警实战培训严重缺乏。2004年开始,公安部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大练兵活动,有效提高了人民警察的队伍形象、战斗力和精神面貌。森林公安则处于一个尴尬的处境,因为仅凭森林公安的力量和资源难以进行大练兵,而林业主管部门又是外行,因此,在大练兵活动中森林公安要么划入公安统一实施,要么自己小打小闹,有的甚至作表面文章,敷衍了事。

3、统一纪律要求。近几年来,《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规范相继出台,2003年公安部又出台了“五条禁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即将颁布实施,全体公安民警必须严格执行。而森林公安在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下,违反党纪政纪按照组织关系因由林业党组(党委)的纪检部门进行监督查处,但森林公安又是人民警察,以人民警察身份违反种规章制度必须有公安机关的纪检、督察部门去监督查处。两个纪律监督部门要么出现交叉管理,要么谁都不管 。而在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滥用警务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此类现象林业部门的纪检部门无法监督,公安部门的纪检部门监督不到。

4、规范机构设置。同地方公安简单明了的组织领导关系相比,森林公安由于是双重领导,加上上级森林公安下管一级的规定,造成机构设置五花八门。名称方面,除森林公安之外,还有叫“林业公安”、“森林警察”,机构方面有的叫“××林业局公安分局”,有的叫“××公安局森林分局”,有的叫“某某森林公安(林业公安)分局)”,有的叫“××森林警察大队(支队)”,有的是内设科室,叫“某某林业公安(森林公安)科(处)(局)”,省、市、县三级不一,一个机构,多个牌子。内设机构方面,

也各种各样,搞小而全,机关化和官僚化严重,缺乏实战化和统一的规范设置。

5、规范编制管理。森林公安在国办发42号文件出台之前,规范编制管理根本无从谈起,因为企业、事业、行政编制人员都有。

森林公安正规化建设方面严重滞后,根源在于林业主管部门只是一个专业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其职能和属性同公安机关有根本区别。而在地方公安机关又疏于管理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森林公安自身的力量难以发展。

四、部门利益保护,警察身份同行政执法主体分离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是林业行政处罚的唯一主体。对于《森林法》第39、42、43、44条规定的行政案件查处,森林公安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既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中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不属于受委托组织,而是一个根据法律规定由部门授权的特殊组织。对于其他案件的查处,森林公安则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作出处罚决定的。

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致使执法主体难以认定,民警的合法权益和警务活动得不到有效保障。当森林公安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行政处罚时,此时森林公安民警应该算是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去执行警务,按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应该可以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如在遇到暴力抗法、严重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况是,可以使用警械直至武器来保障民警的人身权益,以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任务。而以归属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森林公安机关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处罚主体,身份是林业主管部门的普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享有法律法规赋予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

但从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来看,无论森林公安执行那一类行政案件,其身份都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即使是查处授权案件,根据国家林业局授权令第三条规定,也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森林公安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的身份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而不是人民警察。

穿着人民警察的警服去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其身份却是普通行政执法人员,所有相

浅论森林公安体制问题与思考
篇二:全国森林公安改革动向

浅论森林公安体制问题与思考

摘要: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国家森林安全,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尤其是在我国林业进入改革发展阶段的新时期,森林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面临着众多的机遇与挑战,同时在面临着诸多的制约因素。如何保证森林公安队伍的稳定性,成为建设森林公安的关键问题。在本文中,笔者根据自己在基层实习的所见所闻,举例说明为何森林公安需要稳定的发展体制,并针对森林公安中存在的实质性问题,提出自己的粗浅见解,为森林公安的未来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森林公安、体制、双重领导、编制

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国家森林安全,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尤其是在我国林业进入改革发展阶段的新时期,森林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面临着众多的机遇与挑战,同时在面临着诸多的制约因素。如何保证森林公安队伍的稳定性,成为建设森林公安的关键问题。

目前森林公安在各地方形成的体制大同小异,但体现在不同地方的重点林区又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现就森林公安一些特别体制与制约其建设的弊端进行浅析,从重点林区基层森林公安的现状出发,对一些非重点林区森林公安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做出分析,并针对某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的认识;同时根据笔者本人在基层实习的所见所闻进行举例论证,说明为何森林公安急需稳定的体制。针对基层森林公安系统中存在的实质性问题,提出一定的见解,为未来的森林公安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 编制复杂多样,双重管理限制发展;全国森林公安改革动向。

森林公安目前体制的特点之一就是“双重领导”,这种体制是在198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即在林业部设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林业部、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各级林业公安机关也都列入公安序列,实行“条块结合、一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森林公安作为林业部门的职能机构、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林业部门是其主要的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公安部门的业务性指导。人员编制则在林业部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可以看出,双重管制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

与当时的政治、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计划经济时代的体制特点是小而全,大而全,政企、政事不分,部门办社会就是对其真实的写照。如体制改革前的民航、铁路公安以及林业部门,同属一个系统,其中包含了行政、事业、企业等职能。在这种体制下,形成了部门办公安,公安依附于部门的局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体制逐步瓦解,传统的政企不分的体制弊端已经逐步显现。

森林公安作为一个专业性的警种,其主要的职责是在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的授权下,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对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由于森林公安不同于其他普通行政法机关,其身份是人民警察,必然比其他的行政执法部门拥有更大的强制力和执法权,因此在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森林公安在公安部门和林业部门的双重管制下,其林业主管部门往往掌握了其财政权和人事权。在部分重点林区,涉案较多的地区,地方森林公安已拥有独立的财政权,但仍摆脱不了当地林业部门对其人事权的掌控。森林公安属于公安系统中重要的警种,受国家编制制约,调出容易调入难,每增加一名警员都需要事先报经主管部门和领导同意,并要通过很多招聘考试程序,这些繁琐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警员不足的现象。事实上,虽然已经有警员编制,但由于当地林业部门主管人事大权,森林公安人员即便已经由警方招入,其正式工作还需要林业部门的认可和落实。这从侧面造成了森林公安系统人员整体更新慢,缺少专业人才,浮现出警编偏少的局面。另外因为林业地方政企认可森林公安的人民警察以及企事业员工的双重身份,所以也使得他们能够将一些林业员工安插进森林公安的队伍,使得森林公安专业性不断下降,损坏了森林公安的形象。

虽然有些地方的森林公安掌握了独立的财政权,但是其专业能力越强,林业主管部门对其人事编制的控制就越严格。而且“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当地森林公安为了自保,也不得不驱就于地方林业部门的势力之下。

二、 森林公安的执法权限及执行问题

执法权问题:

《森林法》第20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森林公安的职责除了维护辖区社会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外,还包括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代行森林法的行政法权和处罚权,这就界定了森林公安机关与林业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关系。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条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据此,《森林法》就是林业主管部门拥有林业行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而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主体就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由此可知,森林公安拥有《森林法》里规定的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林业行政执法权。这也就划定了森林公安在其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执法权中与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界限。《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安检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分居的名义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也就是说,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行政执法权限是有限的,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时,没有独立的林业行政执法权,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是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的名义进行的。

这里应注意的是,有些地市级有森林公安局或森林公安分局,这就对林业行政执法提供可便性。但有些地市级林区虽有森林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机构,其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是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名义进行的,这就对森林公安机关直接打击惩治犯罪行为造成了间接不可便性。不可不提的是有些重点林区像东三省、内蒙古、秦岭一带以及川滇一些的重点林区,其林业部门在当地的可发挥性直接关系着当地地市级一些单位的发展,乃至制约着当地经济的发展。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森林公安分局的派出所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黑龙江省某市级地区的林业部门非法利用国家土地,改

造林地用途,私设公墓,称为皇陵,并为公墓的出售打造了一系列价格单。黑龙江的林业在其地区经济中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但就在此重点林区都会发生这样的事件,那么全国非重点林区的森林公安机构的可作为性就更为微小。回到上面谈到的黑龙江某市的例子,在此重点森林保护区发生这样的事情,并非森林公安不作为,当地森林公安局的执法权、刑事侦查权、治安管理权属省级森林公安直接授权执法,这使得当地森林公安的执法性和可发挥性得到加强。而其人事管理权仍然归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因此可以得知,此类事件的发生,非当地森林公安不作为,实在是其森林公安人员不得作为而导致。

若追究以上事例的真正原因,只能从森林公安的编制等一些问题中进行深入探究,或许能够发现根源性的因素。

三、 森林公安执法活动的本身及对象问题

关于森林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的身份问题。首先阐明森林公安的自身性质。森林公安机关既有治安处罚权,又具有行政处罚权。很多森林公安在警务活动中,对自己的身份问题不太注意,随意亮证,以警察证作为办理所有案件的通用证件,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应予以节制。《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第14条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森林公安民警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出示的合法证件应当是林业行政执法证而不是警察证,警察证是在从事林区治安案件或除林业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警务活动时应出示的合法证件。

森林公安民警的执法对象问题。首先上述提到森林公安身份有两重性。一是林区执法人员,二是警察。两种身份既有互相包容性,也有区别性。林区执法人员主要针对的是涉及林业方面的犯罪对象,但往往在涉林犯罪率较高的地区,同样涉林经济水平也相对较高。当涉林犯罪人员是当地林业部门的人员时,森林公安应该如何面对?因为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主管范围下设有林业检查站、林场、森林消防等多个内设机构,都属于企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和森林公安一样都属于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并掌管人事大权,与当地政府共同承担领导权力。可想而知,当林业人员涉林犯案时,森林公安的作为的可发挥性能有多大。

四、 专项经费少,森林公安“生存”与执法技术问题全国森林公安改革动向。

森林公安专项经费来源不稳定,且渠道并不通畅。无专项经费就导致森林公安基层建设严重滞后,欠账过多。

目前森林公安的基础经费主要来源有两种;一种是靠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养活。当然这就更直接制约了森林公安的生存问题。二是自己创收,自力更生。在东北重点林区,有些森林公安机关仍依靠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养活,形成了“林业兴、森公旺”的局面。另外一些森林公安机关虽然已脱离了当地林业部门“养活”的钳制性,但其形成自己创收的生存方式并不容易,即使相对容易其稳定性也很不乐观。

据基层森林公安民警介绍,若是大案要案,没收的费用上缴之后,省林业厅会通过财政部门下发给办案的森林公安机关百分之几的办案经费。虽然这能大大促进森林公安打击犯罪及破案的速度及能力,但其这一经费来源很不稳定。

专项经费少,直接制约着森林公安人员素质与森林公安办案的技术手段。在这方面与地方公安相比,有着天壤之别。除了正常的警衔晋升培训外,真正组织专业刑侦培训的机会是少之又少。虽有刑事侦查权,但是使用的途径和手段大部分还是依附当地公安协助,也就导致了案件侦查的不便。

另外,日常业务的指导、业务的交流、经费的保障、执法规范、权益保护等,这些都是基层森林公安系统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各级领导要认真落实好‘从优待警’的政策,要加大工作力度,广开经费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中央规定的公安民警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工资待遇在森林公安机关得到落实,兑现并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森林公安民警岗位,警衔等有关津贴,落实民警年休假和体检制度,妥善解决民警的奖励,职级抚恤,医疗保险等政治、经济待遇”。

无经费,无专业性人才,即使有专业的技术手段和途径,也无技术人员,这是制约森林公安发展的致命问题。

五、 森林公安得到的授权问题

森林公安作为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森林公安的职责是有明确规定的,包括19类刑事案件的刑事侦查,4类案件的林业行政处罚,对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森林治安案件的治安处罚,另外就是《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警察职责。根据依法行

新常态下森林公安职能质效
篇三:全国森林公安改革动向

新常态下森林公安职能质效

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指出:“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增强信心,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从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新常态,新常态成为当前12个“习式热词”之一,随后新常态在更多场合反复出现并逐步系统化,直至成为治国理政的新理念。因此科学认识新常态、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引领新常态,对全面深化森林公安工作改革、保护生态资源、推动林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美丽中国”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目标,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常态对森林公安工作的影响。

新常态,既是形势判断,也是现实把握;既是发展逻辑,也是客观规律。其呈现出诸多趋势性变化,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提出了新要求。因此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牢牢抓住发展新机遇,成为开创森林公安工作新局面,是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实现大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1、森林公安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中国经济“新常态”的出现,则深刻揭示了经济发展阶段的新变化——经济处于结构性减缓时期。《经济日报》评论员文章对“新常态”作了如下表述:新常态之“新”,意味着不同以往;新常态之“常”,意味着相对稳定。其描述的是一种趋势性、不可逆的发展状态,意味着中国经济已进入一个与过去30多年高速增长期不同的新阶段。而在这种新常态下,受经济增速下调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一些低技能从业者及老龄化从业者将失去经济竞争能力,不得不重新从事农事活动,而具有较好生活保障的人民,对于生态需求和林产品需求则不断提高,这些因素势必又将引发侵林涉林类案件的多发“新常态”,森林公安机关如何深化改革,遏制这种案件多发“新常态”,保障林区社会的长治久安,是实现保护生态资源、推动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战略目标又一重大的挑战。

2、森林公安工作面临的新机遇。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的战略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随后习近平

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作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时指出:“我们要认识到,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从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中可以看出,涉林环境建设是生态环境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在新常态的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对于作为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重要力量的森林公安队伍来说是一个发展的新机遇,也是当代森林公安职能价值体现的新载体。

二、新常态下提升森林公安职能质效的意义。

“森林是陆地生态的主体,民族最多的生态资本,是人类生存的根基,关系生态安全,物种安全,气候安全和生态外交大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至今,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物质需求得到不断的满足,从人民角度来讲,过去“求温饱”“求生存”,现在“求环保”“求生态”, 生态环境在人民心中的地位不断增强,生态需求已成为社会的主导需求之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资源观也逐渐的深入人心。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进一步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昭示了我们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志和决心。因此森林公安必须提升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质效,充分有效的发挥其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能作用,主动服从和服务于生态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三、新常态下森林公安机关职能面临的突出问题。 中国社科院在2014年12月24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在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背景下,中国社会正在城镇化、劳动力供求关系、收入分配等六大方面经历转折,在此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以及公安机关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的应对和处置,直接构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社会稳定是人们安居乐业的保障,是文明进步的前提。由于经济处在转型时期,新的生产关系、人际关系、经济方式、思维方式等各种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相互交织在一起,仇官、仇富、仇警的社会心态;各类虚假、残缺舆论信息盲目的传播;林权问题引发的各种涉林纠纷;林地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等等,这些给林区社会带来了许多不稳定因素,使得林区社会治安问题日趋复杂、多变,森林公安机关面临的林区维稳形势更加严峻。因此在新常态背景下,如何消除影响林区社会稳定负面因素;如何健全相适应的防控机制;如何做好基层基础工作,成为摆在森林公安队伍面前又一重大的战略课题。全国森林公安改革动向。

四、新常态下提升森林公安职能质效的思路。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社会管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实现从传统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变。”因此森林公安机关必须主动适应新常态,坚决杜绝“涛声依旧”,以建设法治社会和生态社会的目标为引领,努力提高森林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升新常态下服务生态建设、推动民生发展以及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不断开创森林公安工作新局面。

1、以服务民生为引领,开拓群众路线工作新常态。按照时代的发展要求,森林公安机关相应的职能也随之转变,除了主要的专政职能外,更多地应该体现在调解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等公共服务民生领域和维护林区社会的稳定上。所以我们必须以实际行动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民生,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实现林区社会风貌改善,以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导向,牢固树立民意主导警务的理念,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和检验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从“小案”做起,把涉及群众利益的“小案”侦破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地位,尤其在侦办群众反映强烈的侵财侵权案件,林权纠纷案件,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牢固确立“警务就是生产力,服务民生就是服务经济、服务发展、服务稳定”的思想站位。

2、以加强队伍建设为基础,树立公安形象新常态。“万丈高楼从地起,基础不牢容易倒”,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是其行使相关职能根本,必须加强民警思想教育、法制意识教育,教导民警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勤于学、敏于思,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尤其是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丰富知识储备,完善知识结构,不断增强忠诚意识,使每个民警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永葆清正廉明、无私奉献的本色。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森林公安队伍素质建设已成为时代的要求,森林公安机关要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紧紧围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重要思想,把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的公安队伍。

3、以“人”为核心,开创警务信息化建设新常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传统的公安工作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必须深刻认识到信息化对新时期森林公安工作的极端的重要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将成为引领森林公安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森林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的重要途径,信息化建设是一场新型警务革命,是森林公安技术装备、人员队伍、警务运行模式等“软件”和“硬件”的整体化改造。在推动信息化建设可持

续发展过程中,要深刻理解信息化建设以人为核心的时代内涵,因此除了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硬件”设施配备外,必须从根本上增强民警的信息化工作意识,促使民警不断更新管理理念,转变思想观念,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定期对“软件”进行升级,促使民警全面掌握做好信息工作的各项技能,使之能适应信息化的需要,达到“人器合一”的最高境界。

在新常态下法治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的伟大实践中,森林公安是维护林区社会的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是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的关键和纽带,森林公安机关必须从立体多维的视角进行审视,抓住时代的机遇、跟住时代的步伐,积极探寻新常态下提升森林公安职能质效的方法,为构建法治与生态的新格局保驾护航,为建设“美丽中国”添砖加瓦。

森林公安与生态文明
篇四:全国森林公安改革动向

森林公安与生态文明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这是我们党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把生态建设上升到文明的高度,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文明趋势认识的不断深化。建设生态文明,不仅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维护全球生态安全、推动人类文明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森林公安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更应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就森林公安与生态文明的各自情况,森林公安如何更好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对森林公安事业发展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全面阐述森林公安与生态文明的关系。

一、森林公安概述

作为一名森林公安民警,我们首先应该很好地了解自己,做到“知已”才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为党的各项事业做出最大的贡献。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执法力量,肩负着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保障林业改革和生产建设的重任。建国60年来,全国森林公安机关在防范和打击涉林违法犯罪、保护

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守卫林区一方平安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为国家生态文明、现代林业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森林公安和主要职责就是依法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保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分析掌握辖区社会治安动态,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基本情况,作为执法力量,森林公安是与生态文明建设关系最亲密的执法部门,森林公安的工作可以说就是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作为一名森林公安民警,不仅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及公安职业技能,同时还需要掌握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知识,这就决定了森林公安与生态文明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生态文明概述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究竟什么是生态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又是什么,只有了解了这些,做到“知彼”我们才能更好地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生态文明从概念上讲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理论形态。很显然,生态文明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说他们有联系,是因为生态文明即包含物质文明的内容,又包含精神文明的内容,生态文明并不是我们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在自然面前无所作为,而是在把握自然规律的基础上积极地能动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使之更好地为

人类服务,在这一点上,它是与物质文明一致的。而生态文明要求的人类要尊重和爱护自然,将人类的生活建设得更美好;人类要自觉、自律、树立生态观念,约束自己的行为,在这一点上,它又是与精神文明相一致的,可以说它本身就是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说它们有区别则是指生态文明的内容无论是物质文明还是精神文明都不能会包容,也就是说,生态文明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生态文明建设不同于过去传统意义上的污染控制和生态文明,而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以及科学发展道路的过程。在经济领域,经济活动要走“绿色化”、无害化道路,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在社会领域,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生态观,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积极倡导以生态文明意识为主导的社会潮流。在文化领域,要树立生态文化意识,摒弃人类自我为中心思想,按照尊重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提高人们对生态文化的认同,增强人们对自然生态环境行为的自律。同时注重生态道德教育,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多种形式的生态道德实践活动,使人们自觉的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生态文明意义非常重大,建设生态文明,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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