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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税务

科学课件 时间: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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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环境下税收数据深度利用探索
篇一:大数据,税务

摘 要:当前大数据已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与各行业的结合越发紧密。年来,税务部门掌握的涉税数据呈现爆炸式增长,特别是金税三期工程将形成的纳税数据在全国范围内大集中,如何将数量庞大且结构复杂的税收数据进行科学的归集、整理,利用大数据理念和数据挖掘手段,构建优质的数据分析模型,挖掘数据内部的潜在信息,为税管领导提供全面、可靠的决策依据,成为当前税务信息化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以大数据时代为背景,深入分析税收数据目前的应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税收数据进一步的深度利用提出相关思路。

关键词:大数据;数据挖掘;数据利用;税收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3-0078-02

一、深度利用税收数据是“大集中”之后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税收数据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记录和保存下来的各种工作记录和档案资料,包括纳税行为人基础数据、计会统计数据、电子纳税信息、调查记录、工作底稿等各类相关文字、图片、报表。范围涵盖纳税人从登记到注销整个纳税活动生命周期内所有生产活动记录。在税收管理中税收数据通常发挥基础性作用,常见的利用方式以报表生成、搜索查询、数据比对、税负分析、风险监控等为主,通常借助分类、汇总等通用统计指标根据历史数据对税收情况进行“陈述式”展示。数据利用较多地侧重于对基层业务具体征管行为的指导和监督,而对税收与宏观经济关系的展现、政策效果的评价、管理决策参考等方面的作用相对不足。

近年来,税制改革与纳税服务工作的推进对税收数据深度分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税三期规划所倡导的在统一平台框架下,建立总局、省局两级数据处理中心和以省局为主、总局为辅的数据处理机制,实现涉税电子数据在总局、省局两级的集中存储、集中处理和集中管理的机制意味着从国家战略层面上税收数据大集中将在不远的将来变为现实。而这一规划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通过集中管理税收数据资源,将原先分散于各种独立系统中的数据统一整合到一套平台当中,为深度利用税收数据完成重要的前期准备。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税收数据的深度利用研究将主要围绕以下三个目标展开:第一,围绕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为目标;第二,围绕如何加强征管效率为目标;第三,围绕如何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为目标。税收数据的深入分析将成为优化重构纳税服务流程、提升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纳税成本的重要途径。

二、税收数据应用现状及问题

近些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数据利用非常重视。各地方税务局也在加强基础数据管理、提升数据分析利用水平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局部的成果,主要包括:重点税源动态监控应用已基本建立、税收执法防范措施应用已初具规模、税务稽查选案已初见成效等。但总体而言,数据的利用率和应用范围还很局限,特别是与社会和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缺乏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和专业性数据利用支持机制。具体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数据质量难以保证。数据分析得出的结论优劣,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数据本身的数量和质量。一方面,从纳税人那里返回数据采集表,由于填表人员常常忽视非关键项内容的填写,造成数据缺漏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反映的税源不真实,隐匿收入、少报、漏报、假账的现象屡屡发生,税务机关如果不加以区别而按照虚假税源信息征税必然会导致税收遭受损失。因此,数据的数量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数据利用的效果。

2.数据利用不够充分。主要原因:一是目前信息系统数量较多,信息共享性差,信息孤岛现象严重,跨系统数据联合应用性不高,不能从行业、区域等角度进行横向动态对比、分析。二是缺乏专业的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专业技术人员,税务系统内部人员对于数据挖掘的理论研究不足,工具软件的使用不够熟练。

3.数据分析方法有限。对于大部分税收数据分析人员来说,当前最为常见的数据分析方法还是以简单的统计分析和票表比对为主,运用数量经济模型进行分析预测的还是相对有限。至于运用数据挖掘等智能化的大数据分析方法进行税收分析和预测,还基本处于理论及实践的探索阶段,鲜有成熟的、完整的、系统的分析案例。

4.数据安全隐患较大。大数据在税收中应用的环境对数据安全的要求相应大幅提高。数据安全性的危害除了硬件设备故障的损坏、备份介质的损坏、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危害之外,其所处的网络化环境对安全性造成了更为严峻的考验,由于纳税数据量庞大而且关联性强,在大数据逐步走向开放的过程中,网络黑客可以较为容易地利用挖掘工具和程序破译诸如客户银行账户之类的重要的信息,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损失。

三、大数据环境下税收数据未来深度利用的探讨

1.树立大数据理念,培养大数据文化。“大数据”是数据、技术和思维的高度融合。数据本身是静止的,要深度挖掘其内在价值,不仅要依赖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而且更需具有善于使用数据的创新思维,“大数据”是三者的统一体。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加强数据分析,首先必须解决思想观念问题。为此,要在税务系统深入开展普及“大数据”相关知识,引导每名税务干部正确理解“大数据”的核心理念,培养“大数据”的思维方式,力争在全税务系统营造一个“用数据来说话、用数据来管理、用数据来决策、用数据来创新”的“大数据”文化氛围,为税收“大数据”建设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2.构建税收最小数据集,推动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先进做法,积极推进政府部门最小数据集建设,加快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步伐。作为税务部门,一是严格涉税信息报送管理。贯彻执行征管法有关规定,由纳税人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时限、统一格式报送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数据,提高基础信息质量。二是扩大与相关部门数据交换范围。将发改、商务、建交、工商、统计、金融和国土房管等部门掌握的宏观经济指标与涉及企业、个人的相关信息纳入数据仓库。三是定期与经济管理部门交换数据。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努力提高数据交换的制度化和标准化水平,逐步实现数据的实时交换。 3.加强数据来源质量的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首先,对现有的系统内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筛查,对所发现的“问题”数据,按来源反馈到相关责任部门加以处理,或征询责任部门的意见后进行技术化处理;其次,要通过宣传强化纳税人自觉申报意识,努力纠正目前存在的纳税人纳税申报不及时、申报数据质量不高、申报行为不规范、申报内容不真实等行为;再次,规范外部数据来源,对从外部相关单位取得的税收相关数据给予检验,规范取数口径,最大程度地保证数据的真实和可靠。

4.强化数据的归集和整理,方便数据深入利用。主要工作是对系统内、外的各类业务数据和第三方数据进行归集并分类备案。第一,对核心业务系统中的历史数据按行业、税种等进行归集、整理;第二,对各部门从第三方取得的外部数据进行归集、整理和分类备案,包括:国税数据、工商登记数据、统计局相关数据、银行数据等。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建议成立专门机构来确保信息共享机制长期稳定运行,统一数据交换平台的开发和核心网络的组建,制定跨部门间统一的规范技术和业务标准和第三方数据采集标准,提升数据的匹配成功率,最大程度地提升第三方数据对于税务部门内部数据的补充作用。数据归集与整理在初期需要耗费较大的时间与精力,但优质的数据管理是最终实现数据高效利用的必要前提。

5.打造专业的技术分析团队,提升数据深度利用的水平。为更好地开展数据深度利用工作,应在税务系统内部挑选既熟悉税收业务又掌握数据挖掘技术和统计理论的复合型人才组建专门的数据分析团队。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对分析团队成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系统培训。既要加强数据仓库、数据挖掘、联机分析系统等计算机方面的知识培训,也要通过实际的风险应对、税务检查,加强征管实务、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既要积极紧跟大数据的前沿研究热点,将新理念、新技术与税务数据的深度利用紧密结合,也要借鉴其他

域的数据分析方法,努力创新工作思路,在实践中摸索出一套适合税务数据利用的分析体系。

6.健全收入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提高税收分析预测能力。一是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关指标,主要包括宏观税负变动率、税收弹性系数,以及主要行业的税收弹性系数等。二是税种间关联分析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城建税与流转税的比对、契税与房地产企业各种税收比对、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税基比对等。三是反映征管与税收关系的评价指标,包括申报率、入库率、清欠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比重等。在此基础上,利用数学方法和实际经验确定主要税种指标的上限值和下限值,分析数据所处状态并计算综合预警指数,建立起反映宏观税收经济运行轨迹的监测预警系统,结合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税负分析和税源分析,判断税收与经济的协调性。

税收数据深度分析利用工作是一项涵盖税务系统各级、各部门的综合性系统工作,税收数据的采集、管理、分析挖掘需要专门机构负责和各级税务机关的配合支持,指标体系和数学模型的形成需要众多科研人员的参与,只有充分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系统内树立“数据为王”的理念,将税收数据深度分析利用工作努力推向全新的高度。

基于大数据背景的税收风险管理
篇二:大数据,税务

浅析大数据时代的税收风险管理

大数据技术是近年来快速兴起并广泛应用于生产和销售等各个领域的一项数据分析和应用技术。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生产手段,它的产生实质上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而在客观上对生产工具产生的更新换代要求。税务机关的大数据应用,指的是采用新的平台,将申报、征收、金税、退税、登记、票管、情报等信息进行收集汇总,通过数据清洗、去轨迹等操作,使多系统数据进行共享与分析。简而言之,即是对内部管理及外部采集的大数据信息的综合归整和利用。能否对大数据进行处理、分析与整合,将成为税务管理质效的关键。在未来的税收管理工作中,我们需要利用各种大数据分析技术和工具,挖掘和处理涉税大数据,在此基础上预测和分析最佳的税收管理方案,以支持税务机关做出更加合理的决策,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加快服务创新步伐,发现和开拓新的税源增长点,促进税收事业更快发展。

一、大数据背景下税收风险管理遇到的问题及原因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税收征管与科技的有效融合,为税收征管服务一体化开辟了广阔空间,也为税收征管大数据平台准备了充足的技术条件,更为深化税收风险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但是,大数据背景下的税收风险管理不是简单地应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工作流程的计算机化,而是涉及税收管理理念、业务流程、制度机制、资源配置等方面重大、深刻的变革,必将给税收工作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税收风险管理在大数据背景下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有:

(一)涉税数据质量和更新速度有待提高

税务管理各个环节,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产生的涉税信息资源,构成了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的主体数据。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通过设立数据审计规则、错误数据推送、初始数据校验、发布数据质量通报等措施,使征管系统数据质量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但由于采集方式多以手工录入为主,数据在质量上,特别是在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逻辑性等方面,依然难以满足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另外,不同纳税人的名称、生产经营地、法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范围经常变化,使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的数据很难做到随时更新,也给税收风险管理带来难题。

(二)第三方数据采集缺乏制度保障和先进技术手段

第三方数据的采集为税收风险管理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从目前情况看,少数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协会组织等仍以自身利益、商业秘密为由,对第三方数据交换不支持、不配合,不愿意或不提供纳税人涉税信息。第三方数据采集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法律法规层面的制度保障。《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仅规定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但对具体采取的方式和程序、违反规定应如何追究和处罚等均没有具体规定。另外,第三方数据采集缺乏先进的技术手段,大多以人工搜索和拷贝网上信息为主,通过搭建信息化平台,运用科技手段实现采集自动化的程度还不高,使信息采集工作耗时较长,数据采集的精度有偏差。

(三)数据接口标准有待进一步统一

当前,同一主体多个代码共存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信息比对,降低行政效率。我国现有机构代码分为原始码和衍生码两类。前者主要包括工商部门的工商注册号、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证书号、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等。后者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人民银行的机构信用代码、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人识别号等。2015 年6 月份,国务院下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规范统一国务院部门制定政务数据的接口标准,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 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为税收风险管理数据拓展利用建立了坚实的基础。尽管上述文件从源头上达到了“书同文,车同轨”的效果,但不可否认的是,自然人以身份证号或社会保障号作为唯一的识别码,在税收领域的全覆盖还应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

(四)数据分析技术尚需进一步提高

目前,绝大多数的数据分析仍停留在简单的查询和比对层面,缺乏行之有效的数据分析工具,使大量沉积在业务操作层的数据尚未有效转换为管理决策层所需要的信息,即使是纳税人提供的网上申报数据和财务报表数据电子信息,也难以实现所有信息的全面自动读取、分类加工。税务机关难以对这些数据进行深层次的分析,获得更有价值的信息,对数据所反映出的税收风险、经济内涵进行分析监控乏力,没有建立税收与相关经济数据之间的关联模型,难以对现有数据进行数理统计和趋势预测分析,不能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有效的信息支撑。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人员力量不足,专门进行数据处理的部门被合并,数据处理的主业淡化,未能凸显数据处理业务功能。二是数据管理部门不是数据中心,相当一部分数据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数据管理部门存在信息不全的状况。三是信息系统的应用软件只满足单一业务需要,信息共享性差,难以综合利用。四是数据采集准确性欠缺,利用失真数据提供的决策依据参考价值不大。五是要进行深入的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还需从后台数据库提取数据,使用技术工具进行筛选、分类、处理,而这些工作只有较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完成。

(五)数据利用智能化的建设运用缺乏相关专业人才

目前,部分税务干部团队化管理、协作化履责、专业化分工模式的思想观念还未树立,认识还不够到位;对分析预警、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岗位技能还不熟练,能力素质的现状难以达到风险管理的要求。数据利用智能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瓶颈,就是缺乏复合型人才。税务机关应注重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积极性。这也是我国大数据利用智能化发展的关键因素。

二、税收风险管理应对大数据的对策及建议

(一)把握税收大数据,以创新思维引领税收风险管理

从税收电子化到信息化再到大数据时代,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应创新思维,以税收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引领税收风险管理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勇于突破传统观念和模式的束缚,打破利益因素的羁绊,注重专业化与信息化管理手段的有机结合。要通过信息技术实现先进管理理念的创新,要与征管改革、业务重组、机构建设相配套,全面提升税收风险管理水平。

(二)提升大数据获取机制,为税收风险管理奠定基础

第三方数据获取是实施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非常重要的环节,直接决定着税收风险管理的发展深度和未来。首先应从国家层面建立涉税信息交换组织体系,明确第三方不提供有关信息的法律责任,为构建税务、工商、统计、银行、等部门信息交换的长效机制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撑。其次,应引入数据爬虫技术、搜索引擎、图形识别技术等,替换传统数据采集方法,在海量的数据里获取真实、有效的数据。

(三)依托全新科技手段,规范涉税数据共享平台

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模式应由传统的“管户制”向“管数制”转变,要从根本上构建起适应现代化税收征管要求的“管数制”,为推进风险管理提供优质的数据源。一是拓展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平台是数据源采集、分析、利用的载体,只有通过不断开发优化才能发挥其作用。在部门计算机联网的诸多因素影响下,税务机关要积极争取政府协助,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有效搭建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将所有非涉密涉税信息按其内容和性质进行整理、分类后予以发布,实现网页信息批量下载功能,并能与大多数财务软件相兼容,完成从多渠道自动化收集信息的目标,实现对外部动态信息的及时采集,全面实现电子化涉税信息数据传输。在条件逐步成熟后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通过财政资金支持,推动部门间计算机联网,提高信息共享效率。同时,税务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整合研发涉税信息终端接收信息系统,为信息交换提供智能化、规范化的交换平台,提高处理能力和工作效率。

二是健全涉税数据标准。从根本上解决现有信息数据资源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具体包括以下四个目标:1. 建立信息化标准制定协调机制;2. 制定信息数据规范;3. 建立数据质量审核 标准;4. 建立数据发布标准。

(四)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以大数据技术推动智能化管理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为税务机关建立可预测、可保护的税务模式提供了良好的支撑,可以将风险管理从事后变为事前,把对过去的分析变为对未来的预测。依托现有的“云计算”中心,以全国或江苏省之力建立集中管理的“大数据分析中心”,走图形数据库技术、可视化数据技术应用之路。通过建立专业的大数据分析中心,集中掌握和处理庞大的数据信息,对数据特别是外部数据进行扎口管理,有效地清洗整合;通过大数据的存储和处理技术、数据仓库技术实现实时数据处理、实时决策支持;通过云计算快速分析出数据的价值,让价值产生实 际作用;通过大数据分析应用,实现行政裁量权向信息系统的分解、组织机构扁平化以后的专业能力支撑、税务管理制度结构优化的智能推演、纳税遵从行为模式的掌握、管理绩效和过程监督的及时监控和反馈。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积聚了一批信息化的人才,但是如何留住这批人才,使其有足够的发展空间,也是现阶段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新的时期,需要更多懂经济、懂技术、懂模型的复合型人才,这也是我国在大数据时代缩短与国际水平差距的关键因素。

(五)建立岗责匹配的绩效考核制度

要强化绩效考评的科学性,从风险应对的数量、结果、评价以及风险识别差异等多个方面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将考核标准由原来的目标考核变为“量化考评+目标考核”,以量化考评为主;考评方式由事后考核变为“过程监控+事后评估”,以过程监控为主;考评手段由人工考核变为“机内考核+人工考核”,以机内考核为主,科学衡量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应对绩效。

大数据时代的税收工作新思维
篇三:大数据,税务

大数据时代的税收工作新思维

如今,互联网已进入大数据时代,网络、大数据、云计算将"一切"联系起来,为整个社会开拓了无限的空间。税务工作如何适应新时代,更好地应用网络、数据,更好地强化管理、提升服务将是一个新的课题。

大数据时代纳税服务的转变

办税流程的转变——更加简化、优化。网络数据时代为税务机关流程再造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一是使办税流程更加简化,将涉税事项尽量前移下放至办税服务厅即办,改"事前审核"为"先批后审",尽可能缩短流程。二是数据共享,使流程更优化,充分运用影像系统等技术,使数据在系统内、外单位间自由转换、充分共享。

超越时空的转变——服务无时无处不在。一是扩大同城通办事项的地域,由"全市通办"扩展到"全省通办",进而扩展到"全国通办",使纳税人不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地域限制,在任何地方即可办理涉税事项。二是拓展24小时自助终端,纳税人随时都可轻松办理涉税业务。三是积极推广手机服务。现在有人将手机比喻为人体的一个新器官。毫无疑问,在及时性、灵活性方面,手机服务有着难以比拟的优势,因此可以借助APP、官方微信等平台,实现无处不在的纳税服务。

富于个性的转变——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在税务工作中,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税务网为依托,以社会中介为辅助,通过强大的税务云,实现线上线下的互动,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量身订制的服务,以达到"个性化需求个性化满足".还可以通过微信、微博、QQ等平台,提供网罗天下的个性化服务。

碎片服务的转变——互联网的资源共享。要通过网络纳税人学校、税务论坛、搜索引擎、税务云等,使各种碎片化的税收资源,如政策解读、税案解析、纳税辅导等充分整合、共享、交流,为纳税人提供包罗万象的服务。

纳税服务体验的转变——真实化、游戏化。我国税收政策相当繁杂、多变,目前的纳税服务大多停留在语言和文字方面的辅导,显得较为枯燥、难懂。这就需要依托软件开发,使办税流程、涉税事务融入体验室甚至游戏中,就像虚拟股市一样,在虚拟世界模拟纳税人作为个体或者作为企业缴税的所有流程,通过角色的融入,使办税流程寓于游戏中,呈现在纳税人面前。

大数据时代税收风险管理的转变

网络时代赋予纳税人新的自由权利——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网络时代税务机关可以随时通过网络、涉税平台抓取数据进行分析、评估,这将给税务机关带来便利,同时也赋予纳税人更多自由。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可以有效促进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准确归位,通过数据分析、比对,使税务机关的干预最小化,对清单内的涉税事项,税务机关不再事先审批,而是由纳税人根据政策自行对照享受。通过风险管理,对于低于行业负担率的,给予评估,高于行业负担率的,原则上不予检查,以达到权责明晰,还权还责于纳税人。

以大数据分析为支撑——降低执法风险和纳税人涉税风险。要以大数据分析为支撑,来降低执法风险和纳税人涉税风险。要积极构建涉税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与发改、工商、交通、

民政、物价、水利、国土、公安等部门建立定期数据交换机制,通过导入第三方数据,与第一方、第二方数据汇聚成数据集群,提高风险分析、识别能力。通过数据分析,区分不同等级的税法遵从度,采取相应措施,降低税务机关执法风险和纳税人涉税风险。

以网络作为廉政风险的防火墙——实现物理隔离。通过网络传送资料,减少征纳双方接触。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上传的资料,尽量在网上完成申报和影像扫描,不当面递交;改变税务机关公告、通知、限改等送达方式,可通过网络来实现。通过建立税务网络约谈室,实现超时空评估。纳税评估中进入"约谈"流程后,税务机关可采取创建视频聊天室的形式,"面对面"约谈纳税人,实现超时空的远程对话,以方便纳税人。税务人员配备下户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应具有摄像、拍照、录音、回放、时间显示灯、对讲机送话等功能,税收管理员下户检查时需随身携带、全程开启,记录被检查企业的一举一动,同时也记录税收管理员的一言一行,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涉税隐私的防范——保护纳税人。纳税人隐私保护权是纳税人作为税法主体的一项重要权利,在互联网时代,如何保证纳税人隐私权不受侵犯,就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关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保管、使用与公开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增强系统内部的自我约束。

大数据时代税务行政管理的转变

组织架构的重建——更加扁平化、集约化。信息技术的现代化使数据在每个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不需要层级的过滤,可直达对方。多层级、区域型机构已不适应。美国联邦税务机构设置,层级少、人员少、扁平化,并非州、郡、市层层设局,而是按纳税人的不同特点在全国设置四个业务部。目前我国的省、市、县(区)局,每级机关处室(科室)均达10多个,层级冗杂,因此可探讨层级扁平化管理,取消市一级机构,由省局直管县(区)局,机关可合并成税收业务处、纳税服务处、风险防控处、信息技术处、综合管理处,实现扁平化、集约化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员工上班的网络化——回家上班或弹性上班。在国外,不少大型公司尤其是互联网公司允许员工在家办公。如今的上班模式造成上下班高峰,车辆拥挤不堪,汽车尾气排放造成雾霾。因此,不久的将来,我们也可尝试部分岗位人员在家网络办公,视频签到等,使税务工作在案头电脑、掌中手机、行走的街头、喝咖啡的间隙中完成。

办公环境的智能化——更加便捷、高效。办公环境的智能化可包括办公室智能化控制系统、门禁系统、工作综合视频系统、车辆管理系统、食堂订餐支付系统等。通过工作综合视频系统,对办公室办公、在家办公甚至下户执法进行远程监控;通过车辆定位系统,加强对车辆的管理;通过食堂订餐支付系统,改变传统就餐方式,实现食堂的网络化管理。办公设备智能化、餐厅智能化,所到之处都十分便利,不仅使各项办公工作高效、快捷、方便地进行,也有利于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

大数据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篇四:大数据,税务

大数据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我省并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省大数据产业可能会涉及以下鼓励类项目: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第(三)“贵州省”中:

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7、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二十八“信息产业”中: 1、2.5GB/S及以上光同步传输系统建设

2、155MB/S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设备制造及系统建设

3、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设备制造及建设

4、网管监控、时钟同步、计费等通信支撑网建设

5、数据通信网设备制造及建设

6、物联网(传感网)、智能网等新业务网设备制造与建设

7、宽带网络设备制造与建设

8、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建设

9、IP业务网络建设

10、下一代互联网网络设备、芯片、系统以及相关测试设备的研发和生产

11、卫星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建设

12、增值电信业务平台建设

13、32波及以上光纤波分复用传输系统设备制造

14、10GB/S及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光纤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5、支撑通信网的路由器、交换机、基站等设备

16、同温层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7、数字移动通信、接入网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路由器、网关等网络设备制造

18、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

19、集成电路设计,线宽0.8微米以下集成电路制造,及球栅阵列封装(BGA)、插针网格阵列封装(PGA)、芯片规模封装(CSP)、多芯片封装(MCM)等先进封装与测试

20、集成电路装备制造

21、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

22、半导体、光电子器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等电子产品用材料

23、软件开发生产(含民族语言信息化标准研究与推广应用)大数据,税务。

24、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开发生产

25、半导体照明设备,光伏太阳能设备,片式元器件设备,新型动力电池设备,表面贴装设备(含钢网印刷机、自动贴片机、无铅回流焊、光电自动检查仪)等

26、打印机(含高速条码打印机)和海量存储器等计算机外部设备

27、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等离子显示屏(PDP)、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及关键部件

28、新型(非色散)单模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制造

29、高密度数字激光视盘播放机盘片制造大数据,税务。

30、只读光盘和可记录光盘复制生产

31、音视频编解码设备、音视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电视系统设备、数字电视广播单频网设备、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电视产品

32、信息安全产品、网络监察专用设备开发制造

33、数字多功能电话机制造

34、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制造

35、医疗电子、金融电子、航空航天仪器仪表电子、传感器电子等产品制造

36、无线局域网技术开发、设备制造

37、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

38、卫星导航系统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39、应急广播电视系统建设

40、量子通信设备

41、TFT-LCD、PDP、OLED、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专用设备

42、半导体照明衬底、外延、芯片、封装及材料等

43、数字音乐、手机媒体、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的开发系统

44、防伪技术开发与运用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三十一“科技服务业”中:

1、工业设计、气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科技普及

2、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服务

3、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咨询、运营维护和数据挖掘等服务业务

4、数字音乐、手机媒体、网络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地理、国际贸易等领域信息资源开发服务

大数据,税务。

5、数字化技术、高拟真技术、高速计算技术等新兴文化科技支撑技术建设及服务

6、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

7、数据恢复和灾备服务,信息安全防护、网络安全应急支援服务,云计算安全服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咨询服务,信息装备和软件安全评测服务,密码技术产品测试服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方案设计服务

8、科技信息交流、文献信息检索、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服务

9、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评估、认证、咨询和相关投融资服务大数据,税务。

10、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

11、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省大数据产业可能涉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一“电子信息”,第五“高技术服务”中第(三)“信息技术服务”、第(六)中“电子商务技术”、第(七)“城市管理与社会服务”。

(三)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指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动漫企业优惠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指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五)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含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kejian/108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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