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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安监发,2012,55

化学教案 时间: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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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安监发25号
篇一:鄂安监发,2012,55

鄂安监发〔2012〕25 号

湖北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阻隔防爆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湖北省化工行业安全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管三函〔2009〕23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监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储罐标记和阻隔防爆储油(气)罐标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2号)和湖北省安监局、建设厅、交通厅、质监局《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鄂安监管危化〔2006〕81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阻隔防爆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阻隔防爆技术推广应用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汽车加油(气)站。

(二)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要求的加油(气)站的储油(气)罐。

(三)现有设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或重要目标周边100米以内的加油(气)站的储油(气)罐。人口密集区是指武汉市三环线以内,其它市级城市主城区以内,县城城区以内;重要目标是指大型住宅小区(3万平方米以上)、大型超市、广场、影院、公园、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大桥(地铁)出入口、110KV以上变电站、军事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中型工厂(厂内危险设施除外)等。

(四)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成品油(气)库的储罐。

(五)采用撬装式加油(气)装置。

(六)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储罐。

企业应当根据以上应用范围或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对策措施,确定本企业阻隔防爆技术应用的具体装置、设施。

二、实施程序及管理

(一)对阻隔防爆材料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阻隔防爆材料生产单位(以下称材料生产单位)应具有自主研发的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

要求》(AQ3001—2005)、《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和其它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的阻隔防爆专利技术或由具备阻隔防爆专利技术的单位授权生产(或代理)其阻隔防爆技术。

材料生产单位应到省安监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阻隔防爆材料生产单位备案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授权证明文件;

3.自主研发的阻隔防爆材料专利证书或省级以上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

4.阻隔防爆材料或橇装式加油装置整机防爆性能自检报告及产品合格证书(复印件);

5.法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符合AQ3001-2005、AQ3002-2005等相关标准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明、资质文件。

(二)对阻隔防爆技术实施单位进行施工前备案和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为确保加油(气)站应用阻隔防爆技术的施工和使用过程的安全,实施阻隔防爆技术的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应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6)的有关要求,选择具有设备管道安装工程资质的施工单位(以下称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方案及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的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实施单位还应聘请具有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1.施工前,实施单位应到所在市(州)安监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施工前备案申请表》(附件2);

(2)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施工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阻隔防爆材料或橇装式加油装置生产单位的供货合同和产品合格证书(复印件);

(4)材料生产单位在省安监局取得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5)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

(6)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拟改造的加油(气)站概况及周边环境情况;二是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规模、理化特性及风险危害识别分析;三是储罐停用专项方案,包括储罐停止使用方法、时间安排及停油、断电、抽净油品、清洗、置换、吹扫、检测检验等清罐措施;四是阻隔防爆材料或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方案;五是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其他有关证明、资质文件。

2.施工单位应采用在我省备案的阻隔防爆材料生产单位生产的阻隔防爆产品或撬装式加油装置,确保实施单位的储罐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后的各项安全技术参数符合

AQ3001—2005、AQ3002-2005的要求;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配备满足安全要求的应急装备、设备和器材;完善施工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等管理档案;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破土作业、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时,必须先取得作业票证,

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指挥调度。

3.工程完成后,实施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施工监督单位,按照施工方案及各方共同签字的施工记录和文件作为验收依据进行验收,并共同在《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储罐验收意见表》(附件3)或《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验收意见表》(附件4)中签署意见。

(三)省安监局委托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称省安科中心)负责我省采用阻隔防爆技术工程的验收及储罐标记的监制和发放工作。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验收和阻隔防爆技术的储罐标记及阻隔防爆储油(气)罐标记(以下称储罐标记)的申领工作。

1.实施单位应在自行验收合格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省安科中心申请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1)《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储罐验收意见表》(附件3)或《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验收意见表》(附件4);

(2)《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储罐验收备案表》(附件5)或《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验收备案表》(附件6);

(3)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监督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

(4)施工单位出具的安装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撬装式加油装置还应提供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及相关组件的合格证明、防爆性能自检合格报告(复印件);

(5)加油(气)站平面布置示意图,并标注储罐编号或撬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基础和防雷防静电接地图;

(6)市(州)安监局出具的施工前备案证明(复印件);

(7)主要施工过程的视频光盘或图片;

(8)其他有关证明、资质文件。

2.省安科中心对实施单位提交的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到现场检查,对经审查确认符合验收备案条件的储罐,在《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储罐验收备案表》或《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并向实施单位发放储罐标记(样式见附件7)。实施单位申领储罐标记后,应将其设置于储罐显著位置。未取得储罐标记的储罐,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安监局要加大阻隔防爆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力度,尤其要督促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6)要求和位于城镇人口稠密区、重要目标周围的加油(气)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推动先进技术应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设备本质安全。

(二)省安监局对符合要求的材料生产单位的备案情况及时在局网站上公告备案情况。未在省安监局办理备案的单位一律不能在我省开展业务。全省范围内的加油(气)站必须采用在省安监局备案的材料生产单位生产(或代理)的阻隔防爆材料或橇装式加油装置。

(三)各市(州)安监局应严格审查,确认实施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满足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业务范围或以其他建筑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凡是不符合资质规定要求的,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进行施工。

(四)本通知下发前,原已在我省备案的阻隔防爆材料生产单位应在2012年2月底前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向省安监局申请备案;对已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安监管危化函[2009]133号)的要求完成验收备案的加油(气)站和橇装式加油装置,各市(州)应进行统计汇总,并于2012年2月底前将统计表(附件8)报省安监局,核准后补发储罐标记。

(五)本通知下发前,未完成验收备案的加油(气)站和橇装式加油装置,一律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1:阻隔防爆材料生产单位备案申请表

附件2: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施工前备案申请表

附件3: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储罐验收意见表

附件4: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验收意见表

附件5: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储罐验收备案表

附件6: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验收备案表

附件7:阻隔防爆储罐标记牌样式

附件8:统计表

发布处室: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发布时间:2012-2-14

附件1

阻隔防爆材料生产单位备案申请表

附件2

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施工前备案申请表

20140812湖北省安监局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篇二:鄂安监发,2012,55

附件:

省安监局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2012湖北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网络竞赛获奖名单
篇三:鄂安监发,2012,55

鄂安监发,2012,55。

2012湖北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网络竞赛获奖名单

(按竞赛成绩排序)

一、组织奖(35个)

(一)市(州)组织奖(5个) 宜昌市安监局

黄冈市安监局

武汉市安监局

荆门市安监局

襄阳市安监局

(二)县(市、区)组织奖(30个) 枝江市安监局

当阳市安监局

宜都市安监局

猇亭区安监局

西陵区安监局

襄城区安监局

恩施市安监局

黄梅县安监局

东宝区安监局

蕲春县安监局

汉阳区安监局

武穴市安监局

夷陵区安监局

东湖开发区安监局

黄州区安监局

随州开发区安监局鄂安监发,2012,55。

钟祥市安监局

宜昌高新区安监局

浠水县安监局

江汉区安监局

长阳县安监局

黄冈开发区安监局

掇刀区安监局

沙洋县安监局

远安县安监局

武昌区安监局

来凤县安监局

鄂城区安监局

红安县安监局

团风县安监局

二、先进单位奖(50个)

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华强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都兴发生态工业园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兴发集团宜昌精细化工园

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宝源木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昊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汉丹机电有限公司

黄梅县安监局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中石化荆门分公司

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谷城银隆电业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溪洛渡电厂筹建处 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武黄高速公路管理处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客户服务处 湖北宝源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南玻硅材料有限公司

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

蕲春县安监局

黄梅县大河镇人民政府

湖北华中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山水化工有限公司

宜都市中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天河机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机动通信局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一公司鄂安监发,2012,55。

松木坪镇人民政府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 江汉区民族街办事处

宜昌市点军区田田化工

武汉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检修段 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锁金山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长阳清江煤炭矿务局

黄梅县柳林乡人民政府

宜昌金宝乐器制造有限公司

宜昌船舶柴油机有限公司

麻城市烟草专卖局

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 中国联通武汉市分公司

武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灵乡铁矿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三、先进个人奖(60名)

(一)一等奖(10名)

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
篇四:鄂安监发,2012,55

黄安办[2012]16号

黄冈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生产安全 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黄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6月27日印发

鄂安办[2012]41号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55。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或论证)、考核、奖惩等工作,适用本〘细则〙。〘细则〙所称的应急预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市(含恩施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市、县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

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考核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准确,并适时更新;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要求编制部门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符合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要求。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等情况进行。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一般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事故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臵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和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针对性的现场处臵方案。现场处臵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臵程序、应急处臵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体系,适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编制应急预案要努力实现程序化、图表化、简明化。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jiaoanxiazai/126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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