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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利息税前扣除,交易商协会

历史教案 时间:20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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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投资分析
篇一:永续债利息税前扣除,交易商协会

永续债投资可行性分析

一、永续债历史

世界上第一只永续债券起源于18世纪的拿破仑时代。当时的英国财政部为筹备英法战争所需要的资金而发行了一只没有到期期限的债券,开创了永续债券的先河。直到今天,英国政府仍在发行永续国债以满足日常的财政需要。国际市场上永续债券的大规模发行则主要集中在最近十年内。目前永续债已是发达资本市场中成熟的金融工具,具有“股”和“债”的双重属性。目前,永续债券全球存量规模已超过8000亿美元。

二、国内永续债的发展状况

自“13武汉地铁可续期债”成功发行以来,永续债在我国得到了各方的高度重视,相关的制度建设已经基本完善。首先,国家支持金融创新,鼓励金融创新服务于实体经济,这就决定了未来我国金融创新将层出不穷,而永续类债券品种经过前期的探索已相对成熟,可以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其次,债券市场的各个主管机关均支持永续类产品的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均推出了永续类债券产品,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政策支持这一品种发展。第三,财政部明确了永续类债券会计处理原则,在技术上解决了永续债记账问题,使永续债这一品种具有了极强的复制性与操作性。第四,永续类债券的发行上市、登记托管、估值清算等操作已形成了一套清晰完整的体系,配

套措施已较为完善。

截至2015年上半年,中国已发行157亿美元规模的永续债,超越法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永续债发行国。目前国内评级为AAA的企业发行永续债较多,一般采用3+N或者5+N等中期票据模式,采用固定利率计息。以某永续债为例:前3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将通过集中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确定,在前3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自第4个计息年度起,每3 年重臵一次票面利率。前3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 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初始利差为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4个计息年度开始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在第4个计息年度至第6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臵日前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 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此后每3年重臵票面利率以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确定。票面利率公式为:当期票面利率=当期基准利率+初始利差+300BPs。

三、永续债特性

1、具有一定权益属性的债务工具

对于发行人,永续债券与股票的性质相近,可以获得长

期投资资本,具有一定的权益属性——对于银行等金融企业,永续债券一般被视做可计入非核心一级资本的混合资本工具;而对于非金融企业,其发行的永续债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为权益工具而非债务工具。对于债权人,持有者购买的不是股票,因此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仍属于一种间接投资。从债务偿还顺序来看,永续债券偿还顺序在一般债券之后、先于股票,与次级债类似。永续债券的持有者除因发现公司破产或有重大财务事件外,一般不能要求公司偿还,而只能定期地获得利息收入。

2、发行主体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

以最大发行国英国为例,1990年至2013年累计发行永续债券263只,发行人主要来自银行、金融服务、保险等行业,其中银行占比约60%、非银行金融机构占比达30%。在美国,1990年至2013年累计发行永续债券162只,发行量仅次于英国,发行主体仍以银行主,占比约70%,非银行金融机构占比超20%。

3、发行人评级较高

根据数据统计,在所有公告评级的永续债券中,综合信用评级中枢较高。

4、高票息率

永续债券的票面利率通常较高。统计以美元计价发行的永续债的票面利率与当期无风险利率(10年期美国国债)的利差可以看出,通常永续债票息相比无风险利率高200bp~500bp 的利差。尽管近年来无风险利率中枢不断下移,但永

续债券的票面利率中枢相对稳定。

四、可行性分析

永续债对于发行人和投资者均有可行性。

对于发行人而言,由于目前发行永续债的主体大部分为评级AAA的央企,发行永续成本高出同期限中票50-100个基点。但是这类企业选择发行永续债主要出于几点考虑:一是发行主体目前资产负债率一般在70%左右,继续负债能力差,财政部为了支持央企改革,放宽条件,从形式上而不是实质上界定永续债。发行永续债可以用于降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补充运营资金;二是用于偿还成本更高的长期贷款,减少负债。

对于投资者而言,永续债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可以获取高票息。永续债通常采用固定票息,同等条件下较其他中票收益率高。在目前经济形势走弱,市场收益率下行的情况下,再加上资本项目开放吸引外部资本进入国内市场导致国内外收益率差额下降。因此永续债可以作为高收益低风险的标准化产品进行投资。

二是在国外市场,债券跳升利率超过100个基点则不归入永续债,因为发行人有强烈的赎回意愿。就目前国内发行的永续债而言,尚未有到期兑付案例。但跳升利率普遍为300个基点,按照目前3年期国债收益率为2.86%计算,加上初始利差和300个基点之后的利率超过7%,对于评级为AAA的企业而言成本过高,因此发行人有强烈的赎回意愿永续债会在到期日赎回。

三是与其他相同结构的产品对比。由于存在利率跳升条款,永续债有较大的赎回可能性,并且在永续债的发行文件中明确规定永续债的偿还顺序与普通债务一致。因此从实质看,永续债与普通债券更为相似,而在会计方面发行永续债却可计入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可看作是企业为美化资产负债表扩大融资而规避监管的手法。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永续债虽可计入权益,但其偿还顺序低于普通债,具有二级资本债的特点。根据巴塞尔协议新规,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条件之一是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根据2013年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对二级资本债的风险权重定为100%,与普通企业债相同。既然二级资本债可以投资,同理永续债可以投资。

因此,一方面永续债与二级资本债有类似的产品特征,,另一方面可以获取较高收益,在不过多消耗资本的前提下永续债可以参考其他企业债账务处理方法,对于投资者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五、账务处理与风险权重

对于永续债的记账方法,目前没有定论,因为作为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分别计入不同科目。结合实际情况,永续债条款中明确指出到期之后若没有赎回则收益率调升300基点,据此发行主体没有长期持有的动力。暂时计入债权投资。风

永续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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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偿顺序

永续债的清偿顺序一般为次级债务,优先于普通股与优先股,也有一些设置为和普通债券清偿顺序一致。

(二)期限与赎回条款

期限安排是永续债券最突出的特征,如前所述,它们没有明确的到期时间或者期限非常长。但实际上,永续债券一般都带有赎回条款,即发行人在条款约定的时间点或者时间段内拥有按某种价格赎回永续债券的权利。比如发行结束3、5或10年以后开始设置发行人赎回权。不少永续债的赎回权还不止一个,赎回价一般为面值,有的还规定了最后赎回日,这使得多数永续债的实际存续期并非“永久”,甚至在第一个赎回点就被全部赎回的永续债也不少见。

(三)票息和利率重置条款

永续债的票息水平一般很高。而且多数永续债设置了所谓的“可变票息”,即对永续债在进入赎回期之前和赎回期设置不同的票面利率,后者一般高于前者,这样的安排实际上达到了刺激发行人赎回债券的效果。

(四)利息延迟支付

永续债的发行人可自主决定延迟支付利息或在一定条件下强制延迟支付利息,且一般还约定下列相关条款:延息累计/免除:延迟的利息可约定累计(复利/单利),也可约定免除(有条件/无条件).

(五)股息推动和停发机制

永续债的发行人向清偿顺序相同或靠后的证券派息时,必须向永续债券付息。永续债券利息未获全额清偿前,清偿顺序相同或靠后的证券亦不得派息。

(六)无担保

永续债存在次级属性,加上为满足计入权益所需要的诸多条件,一般不设置担保等条款。

(七)无违约/交叉违约事项

除有明确期限产品的到期偿付外,无任何事项(比如票息推迟等)可构成发行人在永续债券项下的违约/交叉违约。

如前所述,永续债的偿付顺序一般都比较靠后,次于公司的普通债务而优于优先股和普通股。而且,永续债可以设置利息延期支付条款,即公司不支付当期利息时不构成违约。由于永续债的这些特性,它们往往被计入权益而不是负债。“债券之名,权益之实”是永续债产品的灵魂。

关于永续债的基础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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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具有“类股权”性质,因此常常被发行人用作以下几方面的用途,一是补充资本金,二是提升信用评级(但目前永续债这类产品还是适合AA+以上的国企央企,最好是上市公司),三是修饰报表,四是锁定长期限融资资金。简言之,即将其当作长期资金使用。较为成熟,但是在中国市场仍旧小众。

永续债并不像公司债、企业债或者中票一样,特指一种融资工具,而是泛指具有“永续”属性的债券品种,根据目前国内已发行的融资工具来看,其品种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定向融资工具、可续期公司债和永续中票。

永续债并不像公司债、企业债或者中票一样,特指一种融资工具,而是泛指具有“永续”属性的债券品种,根据目前国内已发行的融资工具来看,其品种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定向融资工具、可续期公司债和永续中票。

永续债的特点

1. 永续债具有一定权益属性的债务工具。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在财务报

表中体现为权益工具而非债务工具。

2. 永续债附加赎回及利率调整条款。大多数永续债均设有赎回或利率调整

条款。利率调整条款一般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将固定利率调整为浮动利率,浮动利率基准通常参考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伦敦同业拆借率,是大型国际银行愿意向其他大型国际银行借贷时所要求的利率。常作为商业贷款、抵押、发行债务利率的基准。同时,浮动利率长期贷款的利率也会在LIBOR的基础上确定。)等;第二种是设置票息率“递升”。永续债券的票息通常较高,主要分布在5%-8%之间。

3. 永续债具有长久期性。对利率风险非常敏感的具有超长久期的债券,为市场

提供了一种方便调节组合久期的工具。

永续债的操作模式

永续债作为目前的一个创新性融资产品,在国内目前主要有多种路径可以实现,但从根本而言,其框架与下述思路大同小异:

在上述架构中,资金提供方可以在有限合伙(或嫁接基金专户等其他渠道,

事实上前期恒大地产等运作的永续债都是通过基金子公司渠道得以实现)层面进行优先劣后分级,而资金提供方(即有限合伙)根据与资金需求方所签订的整体框架协议,约定其通过银行发放给具体项目的委托贷款系永续债性质,资金需求方对该等债权提供相应抵质押担保措施。

对客户(发行人)而言,可以通过【龙源电力】和【恒大地产】两个案例发现永续债的优势: 1.

2. 可以被座位股本处理,帮助改善资本结构,提高权益水平,同时不摊薄股东权益 因为赎回约定,前期企业可获得较低的融资利率,在赎回期赎回即可。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原中期票据的产品框架下推出境内永续债产品,即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注册机构为交易商协会,界定为中期票据产品(长期限含权品种);发行方式采用一次注册,可分期发行;发行规模按照经审计净资产40%的要求独立核算可注册额度;流通市场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人为上海清算所。永续债利息税前扣除,交易商协会。

方案设计

长期限含权中票据作为一个特殊的债务融资工具品种,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可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权益部分。因此,根据交易商协会最新监管要求,企业在申请注册长期限含权中票据时,可按照经审计净资产可按照经审计净资产40%的要求独立核算可注册额度。

1、发行规模。(1)长期限含权票据发行规模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0%,且与其他品种独立核算;(2)集团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及资产负债结构调整需求确定注册规模。例如,可计划注册额度50亿元,首次发行20亿元;下半年根据市场情况再发行30亿元。永续债利息税前扣除,交易商协会。

2、发行期限。目前境内外市场长期限含权票据常见的发行期限主要有“5+5+5+N”、“5+5+N”、“5+N”等,考虑到****集团对于长期资金的需求,建议本次长期限含权票据的发行期限为“5+N”。

3、利率调升机制。境外市场的上调幅度大部分是与浮动利率挂钩,建议本次长期限含权票据的利率调升机制与同期中国五年期国债收益率挂钩。

4、利率调升幅度。考虑到境内投资者对于长期限含权票据的认知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可以在本次债券第一个五年期末设置较强的赎回预期,有助于投资者履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并将本次债券视为五年期中期票据。

5、延迟支付利息条款。发行人可递延支付利息,除非发生下述强制付息事件;递延利息应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利息,应在下一个付息日支付,除非根据债券条款进一步递延支付。其中强制付息事件是指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支付利息:(1)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或向偿付顺序劣后于长期限含权票据的证券付息;(2)减资或向偿付顺序劣后于长期限含权票据的证券进行任何形式的兑付。

6、赎回条款。发行人在第5年末拥有一次赎回权。之后的每1年发行人在向受托人、中介和债券持有人发出不可撤回通告的不超过60日、不少于30日的时间内,各拥有一次可以全额而非部分赎回债券的权利

工作安排

1、时间进度。根据目前交易商协会协会关于长期限含权中票的审核进度,本次债券审核周期约为1-3个月。

2、申报材料。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注册申报文件要求与常规中期票据的

注册文件要求一致,均参照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制作如下申请文件。

永续债问题研究
篇四:永续债利息税前扣除,交易商协会

一、关于永续债问题

1、基本概念

永续债券就是没有到期日,投资者能按照债券规定的票面利息永久性获得利息,但不能回收本金的债券。永续债券有永久性、高票息的特征,一般情况下附有赎回条款和对利息的调整等条件。当前银行是永续债券的主要发展主体,约占60%,非银行金融企业和政府占大部分剩余部分。永续债特点体现在高票息、长久期、附加赎回条款并伴随利率调整条款。

2、会计上视为股本而非债务的条件

永续债券可能由主权国家或公司发行,由于永续债券只需要支付利息而没有还本的义务,并且永续债的偿还顺序低于一般债券而与公司股票一致,所以若由公司发行通常会被视为股本而非债务。从会计角度来看,发行永续债是企业提高股本水平,又不摊薄股东权益的上选。

会计准则要求:根据最新的香港或国际会计准则第32条,以股权入账需满足只有发行人有回购债券的权利,发行人有无限期推迟利息支付的选择权和不发放普通股股利的决定权。即债券持有人(债权人)在任何时点都没有权利要求发行人赎回债券或者支付利息,上述主动权均掌握在发行人(债务人)手中,而这些条款在永续债券发行之前就已经是双方都接受的约定事项,这意味着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永续债券才可以以权益工具的形式在发行人的财务报表上体现。

根据新修订后的香港或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股权和债务的其中一个差异是,如果该“债权”享有要求偿还条款,或附有优先偿还条款,和其他债务偿还级别相同或相近,例如,债券持有人在发行人没有派普通股股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发行人优先偿还其债息,即超出股权级别,则不可当成股权入账。以股权入账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只有发行人有回购债券的权利,发行人有无限期推迟利息支付的选择权和不发放普通股股利的决定权(既债券持有人没有要求偿还权)。也就是说那些含有“优先权”但又想以股权入账的永续债,该“优先权”只能“优先”到发行人如决定发放普通股股利时,则优先发放永续债息为止,否则,以股权入账将产生极大的会计处理争议。

目前,香港市场发行永续债券的非金融企业共有4家,分别是华润电力、龙源电力、中信泰富和融创中国。四家公司的2012年报显示,其发行的永续债券均在其财务报表中体现为权益工具而非债务工具。这意味着发行永续债券对非金融企业而言具有增加企业净资产的作用。

3、赎回选择权

为了控制风险、给发债公司保有余地,永续债券的发行一般都设置有赎回条款。永续债利息税前扣除,交易商协会。

赎回选择权提供了发行人在特定的日期内向债券持有人归还本金和利息,从而赎回其所发行债券的选择权。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对于发行人而言,维持原先利率较高的债务需要支付相对较高的成本,出于这个因素的考虑,发行人倾向于赎回老的债券,再以较低的利率发行新的债券以减少利息支出;对于多数投资者而言,债券的赎回选择权会降低债券的价值,所以对于可赎回债券而言需要设定诱人的补偿条款。当市场利率上升的情况下,发行人会更倾向于不执行赎回选择权,从而投资者则面临承担市场利率上升带来的投资风险,设定利率跳升机制正是出于这个考虑而为投资者设立的补偿机制。

目前香港市场存量的13只永续债券均附有赎回选择权。其中10只为固定利率并设有利率跳升机制。另外3只浮动利率的永续债券均由汇丰银行发行,但均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发行,近年来无浮动利率的品种发行。

4、浮动利率

浮动利率是指发行时规定债券利率随市场利率定期浮动的债券,也就是说,债券利率在偿还期内可以进行变动和调整。通过浮动利率债券的形式可以避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与市场收益率之间出现重大差异,使发行人的成本和投资者的收益与市场变动趋势相一致。但债券利率的这种浮动性,也使发行人的实际成本和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事前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较高的风险。所以,市场上的永续债券普遍是具有赎回选择权和利率跳升机制的产品,而不采用浮动利率定价且不可赎回的产品。

5、中国大陆永续债发行情况

我国《公司法》规定禁止出售无固定期限债券,因此至今为止我国均没有引入永续债券。 目前,中国招商局集团计划发行10亿元人民币(1.62亿美元)的永续中期票据,该笔业务需经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机构审批。该笔永续票据设有允许发行公司在5年、10年和15年赎回票据的回购选择权。而该债券前5年的票息将通过建档确定。在第一个可赎回日,票息将重新设定,为较流通中的五年期公债利率,加上最初的利差,再加上200个基点;第二个可赎回日,将于此前的基础上再加上25个基点;最后一个可赎回日则再加上50个基点。招商局集团该笔永续债是否能够成功发行,仍为未知数。

6、国际市场永续债发行情况

国际市场上永续债券的大规模发行则主要集中在最近十年内。截至2013 年4 月末,全球永续债券的发行总额已超过8000亿美元。

从发行主体来看,永续债券的发行主体主要是银行。彭博数据显示,截至2013 年4 月末,当前国际市场上银行占永续债券发行主体总数的45.25%;其次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约占发行主体总数的23.05%,特殊目的机构约占16.00%,实业企业约占12.36%,其余为政府

机构。另外,永续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集中在标普评级BB+以上水平。

从发行条款上看,永续债券的票息水平相对较高,付息频率一般以年付和半年付为主。同时,永续债券一般会赋予发行人一定期限后以特定价格赎回债券的权利。截至2013 年4 月末,国际市场上数量占比约为79.31%的永续债券附加了赎回条款,首次赎回期一般在发行期5 年之后,赎回日后一般通过固定利率调整为浮动利率、票息水平调升等方式重新设置票息水平。

从发行市场来看,当前永续债券的发行主要集中在欧洲。同时,欧洲市场永续债券的发行种类和结构设计也比其他市场更为多样化。彭博数据显示,截至2013 年4 月底,欧洲市场发行的永续债总金额占世界永续债总金额的64.07%,其中设置了结构化条款的占欧洲市场永续债总数的21.00%。

近年来,永续债券在日本、新加坡、香港等亚洲市场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截至2013 年4月末,日本市场发行的永续债券共计26 只;在新加坡市场发行的永续债券有18只;在香港市场发行的永续债券有13只。香港市场发行的13只中,银行发行的有7只,实业企业发行的有6只。其中4只债券无评级,9只债券有评级,评级区间为穆迪评级的Ca到A1 之间或标普评级BB 到BB+之间。其中,2012 年12 月7 日龙源电力通过子公司雄亚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发行了总额为4亿美元附第3 年末发行人赎回权的永续债券。该永续债券票面利率明显高于同级别国企发行的三年期债券:发行时票面利率为三年期美国国债收益率加上491.2个基点,即5.25%,赎回日之后调升至三年期美国国债收益率加991.2个基点,之后每三年重设一次。发行初期,该永续债券共收到来自92 个投资账户、共计60 亿美元资金的认购,表明市场对我国内地企业发行的永续债产品反应较为热烈。

二、有限合伙企业税收问题

1、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均明确境内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先分后税原则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3、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原则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投资公司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与采取公司制形式税收的差别

有限合伙企业有营业税和所得税这两层税收。营业税在5%左右。而对于所得税来说,如果合伙人是个人,税率为20%,由普通合伙人代扣代缴。对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公司制企业的股东是法人公司,企业实现的所得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属于免税收入。而有限合伙企业分配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企业,须并入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益分配给A时,必须计入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目前,是否可以将C公司已经纳税的分红在A公司免税,未有明确规定,要看当地税务局的执行尺度】。

C公司向B公司的分红属于股息性免税收入,B公司再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A公司,同样属于免税收入。

如果B公司或B有限合伙企业采取对C项目公司股权投资分红之外的形式获得的经营所得,比如借款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溢价、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等形式,则B采取有限合伙企业或是公司制形式,都只需要缴纳一道税,即,B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由法人A公司缴纳,采取公司制形式由B公司缴纳。

如果不考虑递延纳税因素,自然人投资于合伙企业的税收成本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成本目前已无明显优势可言。而公司制企业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其税收成本目前甚至会高于投资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如果被投资企业属于创业投资企业时。

一般观点认为,合伙企业充当向所有者转移收入的管道(conduits),较之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优势是不存在双重征税(double-taxation),然而通过分析发现并不尽然。如何解决其中的不合理重复征税,特别是合伙企业投资分红部分的重复征税,是政策制定者应予考虑的问题。有学者建议对于有限合伙性质的创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应按有限合伙人的占伙比例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

5、关于有限合伙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在财税[2000]91号文第五条中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按此规定,无论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与否,合伙人都应按占伙比例乘以合伙企业应税利润总额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财税[2000]91号文是在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背景下制定的,当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身份的普通合伙人,企业特征是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没有有限公司性质的有限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故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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