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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普通货物无限制

教学相关 时间:20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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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篇一:整车普通货物无限制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公司车辆车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行驶

1、公司所属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

2、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参加营运前必须经公司安全科进行检测,正确执行安全流程行使管理办法,签发路单后方可运行。

3、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运行在规定的速度范围内行驶,省际通道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旗县级道路不许超过60公里∕小时。

4、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由取得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的司机驾驶,证件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不许驾驶车辆。

5、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按时定期参加保养维护,按规定做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6-8千公里换机油,1.5-2万公里四轮保养)。

6、正确使用GPS,每次收车后应主动到公司配合安检调度室人员进行数据采集。

7、服从管理,保证公司的正常业务派车及上级单位的指令性派车任务。

8、车身两侧和车门必须喷有公司的标志或图案。

9、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10、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坚决予以报废处理,临近报废的加强安全监管,并按规定报备。

二、监督管理

安全科负责对管理制度的考核和监督,定期普货车辆进行抽查,检查制度执行落实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普货车辆进行处罚。车队负责车辆考勤及安全行车里程统计,对年内安全行车无任何行车事故者及服务创优者进行适当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情节给予处罚。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汽车货物运价规则 Microsoft Word 文档
篇二:整车普通货物无限制

河北省汽车货物运价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货物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省汽车货物运价

计算办法,根据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在省内从事公路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托运人,发生运结算关系的,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汽车货物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汽车货物运价本着

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制定。

第二章 货物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

第三条 货物运输计费重量

(一) 重量单位

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2.货物运输以千克力单位。超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

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浮货物:指每立方米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浮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轻浮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重。

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计算。

(三)重量计算

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整车普通货物无限制。

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各地、市制定的体积重量换算标

准计算。

4.在港、站接运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算。。

5.长大笨重、易碎、贵重、鲜活等特种货物,以及一般货物特约整车运输,无法满载者,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第五条 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尾数不足1公里,进为1公里。

(二)里程确定

货物运输营运里程,按省交通厅核定的公路营运线路里程表中的里程计算。其中:市区内按市交通局核定的营运里程计算。未经核定的营运里程由承、托双方协商或共同测定,并报当地交通局备案。

(三)里程计算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装卸里程。

1.运输里程:按装货至卸货里点的实际载货里程计算。多装卸,以第一个装车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车点止的载货里程计算。进人城市运输,起运时无法确定市内行驶里程的,可加计市内平均中心运输里程。

2.装卸里程:是指车辆由所在场、站至装货地点和卸货地点至附近车站或返回原场站没有载货行驶的空驶里程。计程运输或计时运价的装卸里程的计算规定如下:

(1)按每一运次实际装卸里程的50%计算;

(2)卸货后返回原地、站时,按车辆空驶里程减载货里程后50%计算。

(3)市区内的装卸里程,按各市交通局制定的平均装卸里程计算。

第六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整车运输以元/吨公里为单位;零担运输以元千克公里或元/吨公里为单位。

(二)计时运价:以元/吨位小时为单位。

(三)运费以元为单位。起码计费为1,00元。每张运单尾数不足0.10元时,四舍五入。

第七条 货物基本运价

货物运输的基本运价是指中型吨位的普通车辆,整车装载一等货物,在平原干线等级公路上长途运输的每吨公里运价。定为每吨公里0.27元。整车普通货物无限制。

第八条 运价计算

(一)整车货物运输,同时适用两种及其以上价目时,应以基本运价为基础,将各不同价目运价率与基本运价的比差累加计算。

(二)一次货物运输,跨越不同运价区域或不同运价路线时,应按不同运价区域或路线分等的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货, ,, -,

(三)按一批办理的整车货物运输,装运两个及其以上运价等级货物时,按该批货物中最高等级的运价率计算。

(四)整车货物运输,同时符合两种及其以上加成或减成条件时,应将不同加成或减成率相加(减)计算,累计加成或减成率不得超过30%。同时适用加成和减成时,应将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减)成率。

第二节 货物计程运价价目及比差

第九条 长途运价指运距在25公里以上的运价。长途运价以基本运价为基础,按照不同运输条件的运价率计价。

第十条 短途运价

指运距在25公里及以下的运价。短途运价按递近递增的原则,以基本运价为基础,按照不同运输条件的运价率计价,并每吨核收吨次费2.00元。运距25公里以上,由于取消吨次费,与25公里费额相比而出现反差者,则一律按25公里费额计价,直至正差为止。 第十一条 山区公路运价

山区公路系指坡度大影响车速或加大运输成本的难行路段。山区公路路段,由各地、市交通局、物价局确定,报省交通厅、物价局备案。

第十二条 车型差别运价

(一)3吨至40吨(含40吨)货运汽车执行中型车运价。

(二)3吨(不含3吨)以下货运汽车执行小型车运价。

(三)40吨以上货运汽车、拖挂车执行大型车运价。

(四)罐车、冷藏车、散装水泥车以及其他专用车(配有专用设备装置)运输专项货物,执行特种车运价。

(五)拖拉机不分标记吨位及运输货物等级,比照中型车运输普通货物,按平原、山区一等货物运价降低10%计费。短途运输核收吨次费1.50元。

第十三条 整车运价整车普通货物无限制。

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在3吨及其以上的运价。整车运价以基本运价为基础,按不同运输条件的运价率计价。

第十四条 零担运价

一次托运货物不足3吨或应托运人要求由零担班车运输整货物的运价。零担运价分:

(一)省内零担与省际零担执行统一运价:普通货物中每吨公里0.38元,特种货物每吨公里0.50元。

(二)县乡农村零担货物运价,分别按普通货物、,特种货物运价加成30%计费。

(三)零担快件运价:当日16时托运次日起运的零担货物,在普通货物或特种货物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o省际、省内零快件线路分别报请交通部和省交通厅审批。

第十五条 普通货物运价

普通货物运价按车型和道路分别实行分等计价。普通货物按《普通货物运价分等表》(附表三)分为三等,运价如下:

(一)中型车平原公路每吨公里:一等货物0.27元,二等货物0.30元,三等货物0.33元;山区公路每吨公里:一等货物0.33元,二等货物0.36元,三等货物0.39元。

(二)小型车平原公路每吨公里:一等货物0,46元,二等货物0,51元,三等货物0,56元;山区公路每吨公里:一等貨物0,56元,二等货物0.61元,三等货物0.66元。

(三)大型车运输普通货物运价,比照中型车降低10%计费。

(四)特种车平原公路每吨公里0.42元;山区公路每吨公里0.5元。运输普通货物,按普通货物运价计费。

第十六条 特种货物运价

特种货物分长大笨重、危险、贵重、鲜活货物四类,实行分类分级计价。按《特种货物运价分类表》(附表四),运价如下:

(一)长大笨重货物分为三级:

1.中型车平原公路每吨公里:一级0.37元,二级0.43元;山区公路每吨公里:一级0.44元,二级0.48元,三级0.52元。

(二)危险货物分为二级:

1.中型车平原公路每吨公里:一级0.41元,二级0.38元;山区公路每吨公里:一级0.49元,二级0.46元。

2.小型车平原公路每吨公里:一级0. 70元,二级0.65元;山区公路每吨公里:一级0.84元,二级0.78元。

3.大型车按计时运价计费。

第十七条 跨省货物运价

跨省货物运价,应按毗邻省不同运价按货物起运地运价率或按毗邻省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运价计算。

第三节 计时包车运价

第十八条 计时运价适用范围

凡不易计算货物重量、运距;或因货物性质、道路条件限制使车辆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或装卸次数频繁,时间过长;或由托运人自行确定车辆开停时间的货物运输,均适用计时包车运输。

第十九条 计费时间

计费时间是指车辆到达托运人指定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时间,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和司机用餐时间应予扣除。计算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以半小时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应托运人要求整日包车时,每日按8小时计费。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费。

第二十条 包车运价计算

计时包车运价按实际包车计费时间,包用车辆的标记载重和包用车型的吨位小时运价率计算。

吨位小时运价率是指以每车吨位小时15公里和不同车型普通货物的一等长途运价率计算,计时包车运价每吨位小时;平原公路:中型车4.50元;小型车8.00元;大型车4.00元。山区公路:型车5.40元;小型车9.肋元;大型车4.80元。

计时包车的装卸里程,按第五条规定计算。

第四节 货物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第二十一条 货物运价的加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运输,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凡新建、扩建矿区、森林区、基建(包括公路基建)工地的专项物资的运输以及坡陡、弯多、晴通雨阻等道路条件很差,车速只能限制在平均时速30公里以下的深山区路段,可在相应车型、货等运价基础上加成20%o整车普通货物无限制。

2.计程运输应托运人要求,或货物原因车辆行车速度限制在20公里及其以下的运输;托运人要求当时要求、立即起运或日夜兼程有时间限制的运输,加成15%o

3.货物单件重量在0.3吨至4吨的运输,加成10%。

第二十二条 货物运价的减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运输,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1.由同一托运人提供回程货源或回程包装物、容器和辅助材科,减成15%。

2.运量在500吨以上,运距在200公里以上,运输持续时间较长,路线相对稳定,且道路条件较好,经承、托运双方签订运输合同,可减成10%。

第三章 货物运输其他费收

第一节 运行补偿费

第一十二条 调车费

(一)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调离驻地临时外出驻点参加营运,调车往返空驶者,应按全程往返空驶里程、车辆(主车、挂车)标记载重量和我省基本运价的50%计收调车费。在调车过程中,由托运人组织货物的运输收人,应在词车费扣除。

(二)经铁路、水路调车,汽车在装火车、装船前后行驶里程6》收调车费;在火车、在船期间(包装车辆装卸及待装卸卸时间),每天按8小时(不足一天按一天计,以零时为界)车辆标记载重量和我省计时运价的40%核收调车延滞费。

调车全过程中,汽车的运杂费和随车人员差旅费,由托运方负担。调车后车辆的停放场地和人员食宿,由托运方负责安排。乡需支付安置费、场地费、住宿费,由托运方负担。 第二十四条 延滞费

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引起的超过装卸时间定额、装卸落实、等装待卸、途中停滞、等待检疫的时间;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或专项货物需要对车辆设备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都应按计时运价的40%核收延滞费。延误时间从等待或停滞时间开始起计,不足1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1小时及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从车辆进厂(场)起计,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延误时间超过4小时的,按整日计时包车计费。

执行合同运输时,由于承运人责任引起的货物延误运输期限,应根据合同规定,按延滞费标准,由承运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装货落空损失费

应托运人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货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驶

里程,按基本运价的50%计收装货落空损失费。

第二十六条 道路阻塞停运费

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自然灾害、道路阻滞无法完成全程运输,需要就近卸存、接运时,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已完运程运费照收;未完运程运费不收;托运人要求回运,回程运费免收;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全程运费按实际行程收。由于上述原因,货物在受阻站承运人仓库可免费保管十天超过十天后,按第三十条中货物保管费规足标准核收保管费。

第二十七条 车辆、货物处置费

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货物或专用货物需要对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时的工料费用;货物商检、防疫、检疫、报关费用均由托运人负担。

第二节 货运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装卸费

货物装卸费由托运方负担。由承运人办理装卸者,应按当地交通、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装卸费率计收。

第二十九条 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过收费路、渡口、桥梁、隧道以及货物过渡倒装等发生的费收,均由托运人负担。其费用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费收代付。 第三十条 货物运输杂费

(一)货物保管费

凡在车站(货场)由收货人自提的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单后的第三日起(以邮戳为准)至货物提离车站(货场)的当天止,核收货物保管费。整车货物每吨每日1.00元;零担货物每件每日0.20元,超过100千克者每件每日0.50元;超过十日者,加倍核牧。

(二)运输变更手续费

托运人要求办理变更或取消货物托运手续时,应核收变更手续费。因变更运输,承动人已支出或尚需支出的其他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变更手续费:整车每票2.00元;零担每标1.00元。

第三十一条 运杂费结算

货物运杂费应在货物托运或起(包)运时先交预付款或一次结算付清。大批货物运输订有运输合同者,按照合同规定办理。承、托运双方在运杂费结算后六个月内发现错收、漏收

1.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篇三:整车普通货物无限制

1.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2.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

3.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

4.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5.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⒈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⒉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⒊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⒋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⒌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

⒍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前款规定的货物,在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分局承认也可按一批托运。

6.对于抢险救灾物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鲜活货物、文艺演出用品、搬家货物以及其他需要急运的物资,应优先运输。

7.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

押运人数,除特定者外,每批不应超过2人。托运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或对上述以外的货物,要求派人押运时,须经承运人承认。

8.对保密物资、涉外物资、精密仪器、展览品,高档消费品,能用棚车装运的必须使用棚车装运,不得用其他货车代替。

9.使用棚车、冷藏车、罐车、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组织装车或装箱单位负责在货车或集装箱上施封。但派有押运人的货物,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以及组织装车单位认为不需施封的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除外),可以不施封。

10.如何对货车进行施封?

使用施封锁施封的货车,应使用粗铁线将两侧车门上部门扣和门鼻拧紧,在每一车门下部门扣处施施封锁一枚。施封后,应对施封锁的锁闭状态进行检查,确认落锁有效,车门不能拉开。在货物运单~货车装载清单或货运票据封套上记明F及其施封号码。

11.施封锁哪些情况为失效封?

发现施封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按实效处理:

①钢丝绳任何一端可以自由拔出,锁芯可以从锁套中自由拔出;

②钢丝绳断开后再接,重新使用;

③锁套上无站名~号码和站名或号码不清,被破坏.

12.卸车单位如何拆封

卸车单位在拆封前,应根据货物运单~货车装载清单或货运票据封套上记载的施封号码与施封锁号码核对,并检查施封是否有效.拆封时,从钢丝绳处剪断,不得损坏站名~号码.拆下的施封锁,对编有记录涉及货运事故的,自卸车之日起,须保留180天备查.

13.管规对发生车辆代用有何规定

发生车种代用时,应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要求报批,批准代用的命令号码要记载在货物运单和货票“记事”栏内治爱军时,应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相应措施。毒品专用车不再用于装运普通货物。冷藏车严禁用于装运可能污染和损坏车辆的非易腐货物。

14.装车后应做到哪些

装车后,认真检查车门、车窗、盖、阀关闭及拧固和装载加固情况。需要填制货车装载清单(格式五)及标画示意图的,应按规定填制。需要施封的货车,按规定施封,并用直径3.2毫米(10号)铁线将车门拧紧。需要插放货车表示牌(格式三)的货车,应按规定插放。对装载货物的敞车,要检查车门插销、底开门搭扣和篷布苫盖、捆绑情况。篷布不得遮盖车号和货车表示牌。篷布绳索捆绑,不得妨碍车辆手闸和提钩杆。两篷布间的措头应不小于500毫米。绳索、加固铁线的余尾长度应不超过300毫米。装载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装载加固定型方案或批准的装载加固方案检查装载加固情况。对超限货物,还应对照铁路局的批示文电,核对装车后尺寸。

15.货运交接检查的内容包括: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状态;车辆篷布苫盖状态;施封及门、窗、盖、阀关闭情况;货车票据完整情况。发现异状时,应及时处理。

16.什么情况下在途中不做检查

罐车和集装箱的封印、苫盖货物的篷布顶部、集装箱顶部、敞车装载的不超出瑞侧板货物的装载状态,在途中不交接检查,如接方发现有异状,有运转车长的由交方编制记录后接收,无运转车长的要由发现站拍发电报。

17.交接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应于列车到达后120分钟内以电报通知上一货检站,同时抄知发到站。电报的内容应包括列车的车次、到达时分。车种、车号、发站、到站、品名、发现问题及简要处理情况,需编制记录时按规定要求编制,并将记录粘贴在货票丁联背面或封套背面,无法粘贴的随封票交接。

18.封印失效、丢失、断开或不破坏封印即能开启车门。

拍发电报并补封,是否清点货件由发现站确定。

19.运输票据或封套上记载的封印站名或号码与现封不一致或发生涂改。

核对站名,拍发电报。到站检查封印站名、号码。

20.货车已施封,但未在运输票据或封套上记明封印号

编制记录证明现状继运。

21.未使用施封锁施封(罐车和朝鲜进口货车除外)。

拍发电报并补施施封锁

22.在同一车门上使用两个以上封串联施封。

拍发电报并补封,如因车门技术状态无法补封时,车站以交方责任继运。

23.货车两侧或一侧在车门上部施封。

按现状拍发电报

24.施封货车的上部门扣未以铁线拧固(车门构造只有一个门扣或上部门扣损坏的除外)。 由发现站拧固。

25.车门窗未按规定关闭(损坏的车窗已用木板、铁箱、木箱封固的除外)。

由发现站关闭并拍发电报。

26.货物损坏、被盗。

拍发电报、编制记录进行处理

27.棚车车体、平车或集装箱专用牛车装运的集装箱箱体的可见部位损坏或集装箱箱门开启。 拍发电报,并由车站处理。

28.易燃货物未按规定苦盖篷布或未采取规定的防护措施。

拍发电报,编制记录补苫篷布

并采取防护措施。

29.篷布(包括自备篷布)苫盖捆绑不牢、被刮掉或被割危及运.输安全。

及时进行整理。丢失或补苫篷布时由发现站拍发电报并编制记录

30.货物装载有异状或超过货车装载限界;支柱、铁线、绳索有折断或松动,货物有坠落可能;车门插销不严、危及运输安全;底开门车用一个扣铁关闭底开门(如所装货物能措在底板横梁上,并且另一个搭扣处用铁线捆牢者除外)。

由发现站按规定换装或整理并拍发电报。

31.普通记录的管理

车站(车务段)对普通记录应建立请领、发放、使用及保管制度。普通记录用纸须按号码连续使用。普通记录存查页应及时收回,不丢失,不缺页。运转车长使用的普通记录,应由列车(车务)段负责登记和集中保管。

32.交接电报的管理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接方进行货运检查发现问题后,按规定拍发的电报作为有车长值乘时交方出具的普通记录.车站对交接电报应建立登记制度,自编号码,妥善保管。

33.在运输中发现货车偏载、超载、货物撒漏,以及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经车辆部门扣留,不能继续运行,或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需要换装整理时,由发现站(或路局指定站)及时换装整理,并在货票(丁联)记事栏记明有关事项。

34.换装整理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天。如两天内末换装整理完毕时,应由换装站以电报通知到站,以便收货人查询。

35.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含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36.货运事故分为七类:

1.火灾;

2.被盗(有被盗痕迹); 3.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 4.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漏失); 5.变质(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非中毒死亡);

6.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

7.其他(整车、整零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交付、误编、伪编记录以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37.货运事故分为三等。

一、重大事故(构成下列情况之一,以下同)

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合计5人以上的; 2.货物损失及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款额30万元以上的。

二、大事故

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不足3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 2.损失款额10万元以上未满30万元的。

三、一般事故

1.未构成重大、大事故的人员重伤事故;

2.损失款额在2000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

38.发现重大事故、大事故、火灾事故和罐车装运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泄漏以及一级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应在24小时内向有关站、铁路局拍发“货运事故速报”,并抄报铁道部、主管铁路局。

39.货车封印失效、丢失、封印站名或号码无法辩认时,应记明失效、丢失和无法辩认的具体情况。

40.封印的站名或号码与票据、封套或补封记录记载不符时,应记明封印实际的站名或号码。

41.发现货车两侧或一侧上部施封时,应记明下部门扣是否损坏。

42.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站车交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拍发电报。其内容包括普通记录反映的情况外,还应说明:

1.列车的车次及到达时间,货车的车种、车号,发现问题的简要处理情况;

2.棚车车体及集装箱专用车、平车装运的集装箱箱体发生损坏时,应记明损坏位置和箱号。

43.货物运单与货票记载不符,而货物运单记载情况与货物相符时,应记明货物与货物运单记载相符但货票××内容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

44.施封的货车未在票据或封套上记明施封号码时,应记明“现车施封,运输票据(或封套)上未记明施封号码”字样。

45.车辆技术状态不良时,应记明车种、车型、车号和车辆不良的具体情况,段、厂修单位名称及年月。

46.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

47.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

1.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

2.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3.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48.途中检查站应按下列内容检查超限、超重车,并记录检查结果:

1.有无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及其填写是否完整;

2.货物两侧明显位置,是否有超限、超重等级标识;

3.是否标画有检查线,货物有无移动,加固材料是否有松动和损坏;

4.车辆转向架左右旁承游间不得为零(结构规定为常接触式旁承及球形心盘除外)。

49.货检人员须与押运员在所押运的车辆前签认.

50.超限货物装车后,车辆转向架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结构规定为常接触式旁承的货车除外),遇球形心盘货车一侧旁承游间为零时,可用千斤顶将压死一侧顶起,落顶后出现游间,表明货物装载符合要求。

51.超限货物装车后,应用颜色醒目的油漆标画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并在货物两侧明显处以油漆书写、刷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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