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我的范文网!

安阳杀人吃人案

化学教案 时间:2020-07-21

【www.myl5520.com--化学教案】

【八十年代至今重大刑事案】马加爵杀人案
篇一:安阳杀人吃人案

马加爵杀人案

核心提示:此次案件的犯人马加爵(1981年5月4日—2004年6月17日),男,汉族,身高171.5厘米,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马二村一队。被害四人杨开宏,云南省红河州人;龚博,陕西人;唐学李,云南省怒江人;邵瑞杰,广西梧州人,五人为室友,他们平时经常在一起活动。

马加爵在小学成绩较好,小学时期的老师对他的评价是思维开阔、敏捷。马加爵进入宾州中学就读初中时时,由于语文科成绩不理想而被分配到一般班级。由于家境原因,马加爵在中学食宿方面都非常节俭。由于其成绩优异,学校将其升到快班。马加爵还获得了一次全国物理竞赛的二等奖。

1997年,马加爵考进了广西的重点高中宾阳中学。此时他性格更加封闭,并在高三学年的1999年11月离校出走到贵港市,并因形迹可疑被抓捕至派出所。回到学校后,他一下子恶补功课,成绩突飞猛进。2000年9月他考进了云南大学。有同学认为,他曾尝试融入大学生活,却因为自己的行为举止遭到嘲笑而开始变得暴躁。

案件经过

据马加爵供认,杀人事件的起因是因为打牌争执。2004年寒假马加爵因为打工没有回家,留在学校住宿。邵瑞杰和唐学李提早回到了学校。唐学李原本是住在校外的出租房的,只是因为那几天还是假期,校内宿舍的床位空置率较高而入住邵瑞杰和马加爵的317室。案发前几天,马加爵和邵瑞杰等几个同学打牌时,因邵瑞杰怀疑马加爵出牌作弊两人发生争执。曾被马认为与其关系较好的邵瑞杰说“没想到连打牌你都玩假,你为人太差了,难怪龚博过生日都不请你??”,马认为他的这番话伤害了自己的自尊心,转而动了杀机。

马加爵利用电脑在互联网上查阅资料,确定用杀人后流血相对较少的铁锤作为他的作案工具,同时查阅了一些省份的地理资料及登录过公安部的网站。他在自己电脑上查阅的这些资料后来成为警方的查案线索。[4]马加爵到一个旧货市场买了一把石工锤,据其自称为了使用方便,他请店主把锤子的木柄锯短。马加爵把锤子藏在宿舍楼内厕所的隐蔽处,但后来却被人偷走。他又到同一间商店再买了一把锤,并同样让店主锯断。他还买了日后用于捆扎尸体的黑色塑料袋、胶带纸,又制作了假身份证以备逃跑时使用。

唐学李的存在成为马加爵杀人的障碍,因此马决定先除掉他。2月13日晚,马加爵趁唐学李不备用石工锤砸向其头部,杀死唐学李后马用塑料袋扎住唐的头部,藏进衣柜锁好。14日晚,邵瑞杰回到宿舍,因隔壁宿舍同学已经回来他只好回到317室。马加爵趁其洗脚时用石工锤把他砸死。15日中午,杨开红到317室找马加爵打牌,马趁机用同一办法将他杀死。当晚马加爵到龚博的宿舍,跟龚博说317室打牌三缺一,将其引到317室后杀死。四人的尸体均被马加爵用黑色塑料袋扎住头部后放入衣柜锁住。[3]据马加爵本人时候指称,当时曾有一广西老乡过来找马加爵打牌,马加爵曾打算将其杀死,因其曾为马加爵到饭堂拿饭,加上马加爵觉得他平时对其不错而没有动手。

15日当天,马加爵到云南省工商银行汇通支行学府路储蓄所分两次提取了350元和100元人民币现金。杀死4人后,马加爵在2月17日带着现金和自己之前制作的假身份证乘坐火车离开。在火车站他的假身份证被警察查到,但由于其案情还未被发现,他得以逃脱并乘坐到广州的火车离开。

2004年2月23日中午13时18分,结束寒假刚返校不久的云南大学北院鼎鑫学生公寓6幢317室两名学生感觉宿舍有异味,遂一起打扫卫生,发现本室一衣柜内有液体流出并带有臭味后,随即向学校宿舍报告,保安撬开后发现四名学生尸体都被藏在宿舍内的四个衣柜里,校方随即向昆明市公安局报警。

王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
篇二:安阳杀人吃人案

陕西省王某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

公诉机关(检察院)意见: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男,24岁,工人)于某年1月12日10时许,得知自己父亲被董某无故殴打,赶回家中后遂与被害人董某发生争吵、厮打。被告人王某用菜刀在董某的颈部、头部、面部连砍数刀,将董某当场杀死。后王某逃离现场。后于案发后第三天投案自首。

辩护方(律师)意见:

辩护律师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从司法实践来看,故意杀人案件导致被告人死亡的,对被告人依法可以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质较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但王某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被害人又有明显的过错,因此可以对王某从轻判处,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主要问题:

1.对于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2.故意杀人案件常见的辩护方法有哪些?

辩护思路:

1.被害人董某有严重过错,对被告人王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属于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是否从轻处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因为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的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不少地

方实际很少考虑这一情节。理由不外乎为:其一,酌定从轻情节,不是法律规定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不从轻不违法;其二,故意杀人等犯罪一向是打击的重点,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不符合“严打”精神;其三,故意杀人等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多为被害人亲属关注,以酌定从轻情节为由而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不仅说服不了被害人亲属,有的还会引起被害人亲属闹事。

我们认为,这些看法是片面的:

第一,故意杀人等案件,很多导致被害人死亡,对被告人依法可以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见,立法对死刑的适用是极其严格的。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根据案件的各种可能影响量刑的诸多情节综合考虑,而不能简单地以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认定。因此,仅仅因为犯罪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而一律排除酌定从轻情节是违背立法原意的。

第二,故意杀人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并非完全都是“严打”的对象。严打的对象一般是指故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的蓄意杀人、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而对于因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即使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一般也不作为严打的对象。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大多属于这一类案件。

第三,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被害人亲属因法院没有判处被告人死刑而想不通,不断上访,有的甚至闹事。对此我们应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做细致扎实的工作,不可简单地迁就被害人亲属的要求一判了之。安阳杀人吃人案。

综上,处理案件,即使是死刑案件,也要考虑被害人有无过错等酌定从轻情节,不能视之为可有可无。当然,在适用刑罚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被害人过错的大小、被告人行为的危害后果等情节综合考虑。对于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严重过错的,即使必须判处死刑,也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可以考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中,被害人董某无理纠缠并打伤被告人王某的父亲,引起被告人与被害人争吵、厮打,并用刀当场杀死被害人。被害人董某打伤被告人王某父亲,与被告人王某杀死董某的行为是紧密相连的。被害人无故纠缠被告人父亲,并致其父亲头皮血肿、胸壁软组织挫伤,属于有严重过错。因此,虽然被告人王某用菜刀对被害人头部、面部等要害部位连砍数刀,致其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亦可以酌予从轻处罚。

2.被告人王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要跟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后果、投案自首具体情况等来确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在死刑案件中,自首往往是决定杀与不杀的重要因素,务必于一种是,要全面地分析、权衡。有的法院对于死刑案件,认为后果严重,自首仅是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因此一般不予以从轻处罚,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本案被告人王某作案后逃往外地,后在其亲属劝说下,在亲属的陪同下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投案自首,对其应予从轻处罚。

综上,本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又有投案自首情节,虽应判处死刑,但可不立即执行死刑,经过律师的辩护,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正确的。

刑事律师辩护技巧:

故意杀人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保命”是关键。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

才能抓住案件有利情节,让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判决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律师叶庚清,通过自己日常办理同类案件所积累的经验,总结出以下几个常见的从轻情节:

(1)自首。司法实践中对于自首情节,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会结合被告人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等因素进行辩护,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被告人40%的刑期。

(2)立功。经验丰富的刑事案件律师会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以及效果进行辩护,可以减少被告人20%-50%的刑期。

(3)受害人过错。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犯罪的性质、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大小等情况,降低被告人20%的刑期。安阳杀人吃人案。

(4)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积极赔偿,可以结合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最多可以减少被告人30%的刑期。

当然,每个案件的具体细节千差万别,因此刑事案件律师作为辩护人,需要细致、深入调查案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全面掌握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依法行使辩护权,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命案实录】“11·22”恶意绑架杀人案侦破纪实
篇三:安阳杀人吃人案

安阳杀人吃人案。

“11·22”恶意绑架杀人案侦破纪实

11月22日晚7时左右。按往常习惯,孝感市文昌中学15岁的初三学生刘小三应该回到了住在八里街口的大伯刘红武家中吃饭,可今天却??刘小三父母都在四川成都做生意,夫妇俩生有三子,大儿子1岁时被水淹死,二儿子10岁时在成都被火车辗断双腿,唯有刘小三又聪明又听话,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刘红武心急如焚,四处寻找也无音讯。

晚11时左右,刘红武突然接到一位陌生男子打来的电话:“刘小三在我手里,要人就准备30万元赎金,听我电话”。说完就将电话挂断,刘红武又惊又怕,马上拨通了弟弟的电话。在成都的刘桂武一听,便要哥哥快点报案,次日凌晨1:20分,刘红武向孝南公安分局刑警三里中队报了案。

案件引起孝感市、孝南区两级公安部门的重视。根据案情分析,破案专班分成三班人马:一班围绕文昌中学及其周边调查走访;一班进驻刘红武家中,分析绑匪可能打进的每一个勒索电话;另一班围绕刘小三父母的人际关系网进行调查。

23日上午有几位目击者回忆说,11月22日下午放学时,看见刘小三跟一个20多岁的年青人一起骑车向小天桥方向走的,那个年青人瘦瘦的,眼光很凶,平头。而据刘红武回忆,刘小三失踪前两天曾讲过在学校门口碰见过妈妈湾里的人,叫桂某。按辈份,小三应该喊他舅舅。办案人员随即调出桂某的照片,混杂在10张其他人的照片里让几位目击者辩认,目击证人一致确认:将刘小三带走的人和相片上的桂某相貌相同。安阳杀人吃人案。

23日下午4至5点钟之间,刘红武家里接到两个电话,打电话的男子问:“30万准备好了吗?刘小三的爸爸回了没有?”并称刘小三被他带到武汉去了。侦破专班在武汉警方的配合下很快查明,这两个电话分别是从武昌火车站南北两个路口的公用磁卡电话打出的。孝南公安分局副局长李红民、刑警大队长黄灼平带领9名专班成员赶往武昌火车站。到了武昌火车站后,民警拿着嫌疑人桂某的相片在火车站附近的所有电话亭和路口进行便衣守候,同时对候车室、火车站附近一带的餐馆旅社进行仔细清查。直到24日上午,仍未发现嫌疑人和人质的下落。

24日上午8:38分,嫌疑人在孝感市中心医院门口打来电话,问钱准备好了没有,刘红武回答说:“准备好了”。25日上午,刘桂武接到匿名手机打来的电话,电话那边是一口的四川话:“黄老板,你在哪里嘛!我想和你谈笔百货生意”,刘桂武回答:“我回了孝感,来不了”。长期在成都做生意的刘桂武听出打电话者带有浓重的孝感口音,判断他很可能就是桂某。

从发案的22日至25日,绑匪每天给刘家人打电话,且每天电话勒索赎金的都是同一个声音,侦破专班立即推断:绑架者是一个人所为。

26日中午1点多钟,嫌疑人打电话到刘红武的家里,要求刘桂武把30万元现金放在一个黄色包内,听电话在大天桥米酒馆进行交易。刘桂武如约来到米酒馆,20余名民警在米酒馆及其周围布控,但直到下午6点多钟,桂某始终没有露面。

11日27日下午1点多钟,嫌疑人又给刘红武家打来电话,告诉刘红武在后湖公园里面的一块石头下,放着刘小三的东西以及一张纸条和一张火车票。侦破专班和刘家人在后湖公园内找了个遍,也没有找到嫌疑人所说的东西。下午3点多钟,嫌疑人再次打电话到刘红武家,要求刘桂武一个人带30万元钱乘坐武昌至襄樊的395次列车,并告诉刘桂武,列车晚上7:40分停靠应城长江埠,到时他会告知怎样交赎金。于是,刘桂武带着30万元现金在武昌上了395次列车,民警在暗中保护刘桂武所带现款的同时,在火车车厢搜了个遍。火车经过应城长江埠时,嫌疑人竟没有按约电告刘桂武如何交赎金和交换人质。而民警当天对应城至孝感的班车、出租车展开调查,同时在应城警方的配合下,搜查了长江埠火车

此案构成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篇四:安阳杀人吃人案

赵某某一案的几种观点

一、案情简介

2011年7月20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事与被害人侯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侯某某遂联系陈某某、闵某某、朱某、韩某某、孟某等人,于当日19时许来到赵工作单的网吧找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赵某某看到对方人多,从该网吧出来时在吧台内拿了一把螺丝刀别在腰间,侯某某将赵某某喊至该网吧南一胡同内进行殴打,殴打中赵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平口螺丝刀向侯某某等人攮、刺,其中一刀刺中侯某某左颞部,致被害人侯某某颅脑损伤死亡,后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构成轻微伤。

二、对于本案的几种观点

(一)、认为赵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与被害人侯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被害人侯某某纠集陈某某、闵某某、朱某、韩某某、孟某等人将赵某某喊至网吧南一胡同内进行殴打,是侯某某等人的人先动手打殴打的赵某某,此时不法侵害已经发生且正在进行,赵某某拔出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向侯某某等人进行攮、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再受到非法侵害,赵某某并没有伤害或者杀害侯某某等人的主观故意,况且螺丝刀不属于我国的管制刀具,更说明赵的行为一种自卫行为,其中的一刀刺到侯的左颞部,至侯颅脑损伤死亡,具有一定的巧合性

和偶然性,不足以说明赵某某有杀人故意,故赵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二)、赵某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观方面的内容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来反应,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是出于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主要是看其客观行为表现。案发当时,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遭受被害人侯某某等人殴打后情急之下拿出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攮、刺,不管刺中对方什么部位,不管刺中的是谁,由此可见赵某某为了达到伤害被害人等人的目的而进行攮、刺,其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为一种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仍然实施了攮、刺行为,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积极抢救被害人或者是有节制性的攮、刺,而是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他的意志,这是一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在主观上为间接故意。这种主观上为间接故意的行为应按行为客观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也就是以结果论,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赵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走出网吧前,从吧台里拿了一把螺丝刀,这就说明赵某某在此时就预测到出去后可能会发生殴斗,殴斗时就可能会用到螺丝刀,此时赵某某主观上

具有伤害的故意。出去之后,被害人侯某某等人殴打赵某某,赵某某为了逃避继续被打,情急之中拿出螺丝刀向侯某某等人进行攮、刺,赵某某此时的目的是通过用螺丝刀攮、刺他人来阻止侯某某等人对其的不法侵害,这就说明赵某某此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即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至于一刀刺中侯某某左颞部至其死亡,具有一定的巧合性和偶然性,不足以说明赵某某有杀人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赵某某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jiaoanxiazai/115051.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