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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承认党员资格

政治教案 时间: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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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
篇一:不予承认党员资格

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积极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实事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形成组织定格意见和处置决议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党组织对每个党员要在全面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定格,格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对个别问题较为复杂一时难以定格的党员,可暂不定格,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复议定格。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之前要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应当进行“七个清理”:即清理入党材料;清理上次被评为不合格限改党员的表现、管理和复评复议后的定格情况;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清理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三不”党员;清理党员违纪违法情况;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清理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等情况。清理的基本方法:调阅党支部、党小组的记录本、党费收缴登记及党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情况;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到有关部门核实党员违纪违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依法纳税等方面的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并作为评议党员和党员定格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在新的历史时期,共产党员应当忠诚于共产主义事业,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按照这个总的要求,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党员进行评议:

(一)是否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埋头苦干、开拓创新、奋发有为、

敢于担当、奋勇争先,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三)是否具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无私奉献、排忧解难,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四)是否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予承认党员资格。

(五)是否模范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以实际行动弘扬正气,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坚持以下程序:

(一)学习教育。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和形势教育。重点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上级有关文件。学习方法可以多种多样,讲求实效。

(二)自我评价。党员个人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从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宗旨观念、工作态度、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肯定成绩,找准问题,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要写出个人书面评价材料,其他年龄较大、文化偏低的党员可作口头汇报。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单位党组织应提前通知他们按时返回参加评议,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向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寄回个人自我评价材料;有供职单位的,则出具由供职单位提供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三)民主评议。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对党员逐个进行民主测评。再召开党支部大会,集中进行自评和互评,自评和互评必须逐个进行,逐个记录。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委会要对测评结果和评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每个党员的定格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经表决通过后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对年老体弱和因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集中评议,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情况。

(四)表彰处置。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基层党组织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表彰;对评议出的基本合格党员,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转化提高工作;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支部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条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优秀票得票率60%以上、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0%的,应当定为优秀;优秀、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5%的,应当定为合格;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三分之一的,应当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票得票率三分之一以上,或不合格票和基本合格票超过一半以上,或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优秀格次的党员比例,按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0%确定。

第十二条 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作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当在评议中发现

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其中:年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内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受处分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十四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二)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作风散漫,经常旷工,或不讲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或虚报浮夸,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不予承认党员资格。

(四)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或者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6个月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的。

(五)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敢挺身而出的。

(六)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张贴大小字报,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搞家族结盟,拉帮结派,公然威胁组织,甚至与组织对着干;或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贻误工作;或组织、指挥、参与宗族和帮派械斗;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的。

(八)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乱砍滥伐林木,乱占耕地,违规建私房,偷税抗税,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超计划生育或违反《收养法》非法收养子女;或违反村规民约,影响很坏的。

(九)在选举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或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纂改选举结果的。

(十)信仰宗教,参加非法组织,或经常参加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或以封建迷信为

业骗取钱财,经教育不改的。

(十一)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的。

(十二)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败坏,生活腐化,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或观看色情表演,经常赌博或参与聚众赌博,吸毒;经常打架斗殴,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搞宗族房头活动,建宗祠,续家谱,联宗祭祖;婚丧嫁娶大操大办,虐待老人、配偶、儿童等行为的。

(十三)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同志之间团结,严重影响和贻误工作的。

(十四)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

(十五)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未达到党纪处分条件,但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十六条 认定不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别几种不同情况:

(一)把腐败分子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

(二)把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区别开来。

(三)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四)把因年老体弱、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

(五)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

(六)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七)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

(八)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私营经济,同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第四章 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必须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事实清楚。结论中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案件材料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人证、物证、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交待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

(二)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有证据确凿、充分,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三)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作为判断的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四)处理恰当。以事实为基础,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犯错误者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要处理偏宽,又不要处理过头。

(五)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事,必须具备以下材料: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结论材料(即事实见面材料)及说明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党委批复。

第十八条 党的组织处理包括两个方面:对违纪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对不合格党员采取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按照纪检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但情节轻微,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帮助教育,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实际行动,可给予限期一年时间改正的处理,到期不改正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无改正愿望,应该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连续两年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对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不履行党员义务和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简称“三不”)的不合格党员,应分别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处理。

(一)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作除名处理。如果因年老体弱不能履行党员义务,无力发挥党员作用或其他客观原因要求退党,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仍坚持要退的,准其退党。

(二)对存在“三不”问题的党员,应按以下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⑴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存在“三不”问题,且不能认识错误和改正的,予以除名。愿意改正的,作限期改正处理。

⑵连续六个月存在“三不”问题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不愿改正的,予以除名。 ⑶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包括口头、书面汇报),或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⑷党员无正当理由,在变动单位转移组织关系过程中,长期由个人保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超过六个月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三)对革命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应该劝退出党。

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篇二:不予承认党员资格

下营乡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一、不合格党员认定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党员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2、丧失政治立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贯彻、不执行,甚至持抵触、反对态度;在大是大非面前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宗旨意识退化。不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视而不见;不维护群众合法、正当权益,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推卸责任、拒不解决。

4、散播错误言论。对党的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散布消极言论,歪曲、丑化党和政府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5、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接组织关系。

6、丧失党性原则。对违纪违法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集体财产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7、表率作用较差。精神萎靡、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

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表率作用,甚至起反作用;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办事不公,执法不严,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8、工作消极落后。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拒不完成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疲沓拖拉,长期完不成工作任务;经常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

9、损害群众利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侵占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和财物;吃、拿、卡、要,或利用职权、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0、不履行党员义务。拒不缴纳或长期拖欠国家法定规费或集体承包费、“一事一议”集资等款项;长期不参加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不履行相应义务;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见利忘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后果。

11、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及问题,多次上访、信访,经劝阻不改;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访、越级访等群体性事件和非法集会、示威、游行等活动。

12、组织参与宗派和宗教迷信活动。搞宗派势力,公然对抗组织;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宗派斗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信仰宗教,经常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宗教迷信活动,或“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经教育不改。

13、妨碍破坏选举。在选举工作中搞宗派势力、拉票贿选等

非法活动;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伪造选票、撕毁选票、虚报票数、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妨碍破坏选举。

14、违法违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经教育不改;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经常恃强凌弱,蛮不讲理;经常聚众赌博,或经常观看、传播淫秽影像、书刊,败坏社会风气;违法经营,偷税漏税、抗税逃税,非法集资,不履行合同义务;参与或组织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

15、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严重,腐化堕落,热衷于吃喝玩乐;虐待老人、配偶、子女,经教育不改;不履行赡养老人、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经教育不改;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16、品行不端。言行不一、阳奉阴违、拉帮结派或搞小团体活动,故意制造矛盾;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他人。

17、作风专横。作风不民主,经常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一言堂”,侵害党员干部群众民主权利;大局意识淡漠,考虑个人问题较多,胸襟狭隘,长期闹不团结,影响和贻误工作。

18、纪律涣散。违反国家政策,乱砍滥伐,乱修乱建,违规占地,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政策;组织纪律差,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作风散漫;不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或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搞打击报复;违反村规民约,影响较坏。

二、政策界限不予承认党员资格。

认定不合格党员,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研究

和掌握政策界限,坚持做到“六个区别”:

1、要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2、要把党员因老弱病残、家庭确有困难等原因,以及经常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坚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外出党员,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3、要把党员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意改正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4、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5、要把党员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和能力不足,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或错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

6、要正确把参加正当的宗教活动与宗派和宗教迷信活动区分开来。

对违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应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能以劝退、除名或限期改正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代替,让其留在党内。

如果在违犯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

或劝退、除名。

三、不合格党员处置

(一)处臵原则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结论中对党员错误事实或存在问题的认定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人证、物证、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调查清楚。

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要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即使犯错误的党员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3、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为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4、处理恰当。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错误党员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能处理偏宽,又不能处理过头。

5、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

13党员暂不予确认审批表
篇三:不予承认党员资格

附件13

党 员 暂 不 予 确 认 审 批 表

关于严格党员管理和入党手续的问答
篇四:不予承认党员资格

关于严格党员管理和入党手续的问答

(1998-02-13) 访问:4334次

1998年2月12日 组工通讯[1998]8号

问:党组织对在工作调动中只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对那些在工作调动中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转入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必须认真进行甄别。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由调入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若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需由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问:党组织发现有的预备党员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时,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在接转预备党员的组织关系后,应及时审查预备党员的全部入党材料,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预备党员原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对造假者和有关责任者,应严肃查处。

问:党组织在即将离开学习、工作岗位的人员中发展党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党组织对临近毕业、服役期满或准备外出择业等学习、工作岗位即将变动的发展对象,要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对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党审批手续。为确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在发展对象离开学习、工作岗位前3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问:党组织对超过规定期限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应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填写或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受单位党组织可不予接受,并退回开具单位的党组织。因为个人原因无故超过有效期限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视为无效。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应视同自行脱党,由其党的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予以除名。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jiaoanxiazai/109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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