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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废标条款

教学设计 时间: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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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条款
篇一:竞争性谈判废标条款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2)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15)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6)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前期审查/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7) 当投标人前期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前期审查/资格预审的)。

*(18) 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19)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20)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21)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6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竞争性谈判废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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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废标条款的适用
篇二:竞争性谈判废标条款

浅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废标条款的适用

摘 要:该文主要讨论了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招标投标领域常用的废标条款的具体含义和意图为何?二是不恰当的设定废标条款会造成的弊端为何?该文结果显示,审慎的对待废标条款的设立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关键。

关键词:招标投标 废标条款 适用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4(b)-0214-02

随着招投标制度在采购领域的广泛使用,针对不同规模、类型项目的废标条款适用问题越来越多的为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所关注。通过对近年来诸多问题项目的招标程序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不适当的废标条款设置会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方产生损失,合理的选择废标条款的适用有助于实现招标投标工作的效率与公平。竞争性谈判废标条款。

该文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国家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废标条款入手,通过对比废标条款设立的本质意图及实践应用中的效果分析,证明审慎的对待废标条款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关键这一结论。

就招标投标领域所适用的法规而言,从国务院到中央部委再到各省市甚至到县一级的主管机构均有设置,为保证本文的适用性,我们仅以国家法所规定的废标条款设置为基础展开讨论。其余部门及地方法规不在讨论之列。

下面文章将按照招标投标法中条款的自然顺序逐一分析废标条款

苏建招(2006)224号统一规定废标条款
篇三:竞争性谈判废标条款

关于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

统一规定废标条款的通知

苏建招(2006)224号

各市建设局(委):

近年来,由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款含糊不清,造成了大量的投诉。为维护我省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减少不必要的投诉,经研究决定,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统一规定废标条款。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9、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10、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2、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竞争性谈判废标条款。

13、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

1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

16、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竞争性谈判废标条款。

18、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9、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从2006年7月1日起,各单位在编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必须按上述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废标条款。各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另外自行规定废标条款,特殊项目确需要另行规定的,应当事先将增加的条款及条款的解释,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后方可写入招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废标条款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废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废标的依据。

各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在招标文件的报价编制要求中,明确列出不可竞争费用的项目及费率,凡招标文件未明确的不可竞争费用,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废标的依据。

本文件实施后,以前省建设厅所发文件中关于废标的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浅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废标条款的适用
篇四:竞争性谈判废标条款

浅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废标条款的适用

摘要:该文主要讨论了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招标投标领域常用的废标条款的具体含义和意图为何?二是不恰当的设定废标条款会造成的弊端为何?该文结果显示,审慎的对待废标条款的设立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关键。

关键词:招标投标 废标条款 适用

随着招投标制度在采购领域的广泛使用,针对不同规模、类型项目的废标条款适用问题越来越多的为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所关注。通过对近年来诸多问题项目的招标程序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不适当的废标条款设置会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方产生损失,合理的选择废标条款的适用有助于实现招标投标工作的效率与公平。

该文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国家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废标条款入手,通过对比废标条款设立的本质意图及实践应用中的效果分析,证明审慎的对待废标条款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关键这一结论。

就招标投标领域所适用的法规而言,从国务院到中央部委再到各省市甚至到县一级的主管机构均有设置,为保证本文的适用性,我们仅以国家法所规定的废标条款设置为基础展开讨论。其余部门及地方法规不在讨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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