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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会计处理

教学相关 时间: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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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公司会计核算与相关税务处理-9.7
篇一:ppp项目会计处理

PPP项目公司会计核算与相关税务处理

作者:喻云枫 湖北荆州

摘要:PPP项目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财务方面的工作,其中,公司的会计核算和相关税务处理极为重要,这是保证公司能够发展顺利的必要工作。本文针对PPP项目公司会计核算和相关税务处理工作展开探讨,论述了会计核算和相关税务处理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的流程,提出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对策,希望可以为今后公司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PPP项目公司,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前言

在PPP项目公司的日常工作中,财务方面的工作关系到公司的运行是否顺利,特别是在会计核算方面,应该要秉承准确、及时的原则,积极做好相关的核算工作,并做好相关税务处理。

1 PPP项目介绍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PPP,公私合作)作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开发、运营项目,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应用越来越广泛和深入。虽然到目前为止,PPP 的定义、内涵和外延尚存争议,具体实现形式也多种多样,但国际国内均公认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造—经营—移交)是其典型的实现形式,即由投资者企业组成项目公司,从政府获得授权后,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在期满后移交。 本文所讨论的PPP项目公司资本结构是指项目公司负债与权益之间的关系,以及各项资金的来源、组成及其相互关系。PPP 项目的资金由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构成,前者由发起人共同筹集,后者则通常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Yescombe指出,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高杠杆债务融资来提高投资者的收益。曾肇河[2]指出 BOT 项目的股权投资占总投资比例通常低于 30%,而传统公司通常要求高于30%。高杠杆债务融资还可以为 PPP 项目带来贷款利息免税、表外融资、分散风险、长期融资等好处。然而,债务融资的成本和风险也不容忽视,如果规模过大,很可能直接危及项目的现金流进而导致项目的失败。

PPP模式利用其自身对市场迅速的应变能力,在我国的市场上占得一席之地。研究发现,PPP模式的应用已经逐渐解决了我国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的建设资金不足和运营管理效率低等问题,正因为PPP模式相对传统融资模式所独有的优势,而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同时,在运用PPP模式的同时,我们也要分析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

解决措施,推动PPP模式的健康发展。

2 PPP项目公司会计核算的作用

PPP项目会计核算是指在进行PPP项目经济、财务评估的时候所采用的数据或者是某一事实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事件或者是能够证明这些事件的科学凭证为支撑,并且确保所用的财务信息都是正确的、客观的,能够如实反映项目的开展情况。会计核算信息的可靠性是PPP项目的基础要求,也是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条件。PPP项目会计核算提供的各项信息是从国家政府部门到企业单位进行相关决策时的有力支撑,也是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其他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会计审核不能够如实反映项目的真实财会情况,那么就会给相关的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体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PPP项目会计核算的可靠性体现财会信息没有重要错误或偏向,能够反应出实际情况。

PPP项目会计核算应该包含以下内容:①会计核算反应了哪些人的需求,即会计核算是为哪些群体、机构、部门服务的,哪些人对于会计审核的相关性有影响;②会计审核的相关性与哪些因素有关,即企业在进行会计审核决策的时候,要考略到哪些因素会对项目的决策起到影响。③会计审核相关性相关程度的判定,这个主要是在政府以及企业进行决策的时候不可能完全考虑到所有因素的影响。

3 PPP项目公司会计核算的具体建议措施

3.1 PPP项目公司成立阶段

在PPP项目公司成立阶段,重点是按照项目公司的产权主体界限,合理的进行会计核算单元的划分,在公、私两个大单元的基础上,将不同的投资单位作为会计核算的小单元,之后按照会计核算单元的划分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中资产负债、权益分配、收入、费用以及利润等不同会计要素的分配与归集。同时在每一个会计期间的期末按照会计核算单元进行信息披露,以准确地反映不同产权主体的具体财务信息。

3.2 PPP项目公司项目建设阶段

在项目建设阶段,首先应该对资产根据产权的不同进行合理的划分,对于拥有完整产权的资产则应该按照会计准则中对于无形资产、金融资产以及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核算;对于特许经营权资产则应该单独核算。在项目建设阶段如果由于特许经营权资产而导致借款费用资本化,则应该将其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

3.3 PPP项目公司项目运营阶段

在项目的运营阶段,对于收入类型的确定,应该将收入计入公司的营业收入,而不应该将其划分为投资收益,收入类型的确定是很关键的因素,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必须处

理好这一点。在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资产的摊销方面,应当根据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要求,按照特许经营权的全部入账价值进行摊销处理,而且在摊销的过程中不应当考虑残值要求。在项目运营阶段的后续支出管理方面,为了确保基础设施正常发挥作用而产生的维护支出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定期检测或者是重大的维修处理等相关的支出内容则应该计入项目的资产价值。

3.4 PPP项目公司移交阶段

对于移交阶段的会计核算,特许协议内规定需要无偿移交的部分,则不需要进行有关的会计处理。对于PPP项目公司的所有资产,则应该具体按照特许协议规定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全面的清算处理。

4PPP项目公司相关税务处理探讨

4.1合同当事人条款。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合同当事人中就会存在两类纳税人,一类是一般纳税人的合同当事人,另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合同当事人。纳税人种类对于增值税的缴纳、抵扣具有非常大的影响。

4.2合同标的条款。合同的标的,指的是施工还是货物采购,或者勘察服务等。合同标的不同,增值税税率也不同,甚至差别很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

(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4.3合同价款条款。增值税与营业税的重大区别之一在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2016年5月1日后,对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必须调整以往按照“价内税”的方式约定合同价款,而必须按照“价外税”的方式约定合同价款。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能够提高PPP项目公司的项目运行效率,提高公司的发展效益,会计必须要做好本职工作,将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工作做到位,遇到相关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保证公司财务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仲娜. 公私合营模式(PPP模式)会计核算探讨[J].财会研究,2015,09:35-38.

[2] 郑自爱. PPP项目会计核算相关问题思考[J].现代商业,2015,26:138-139.

[3] 王宗刚. PPP模式会计核算初步探讨[J].河北企业,2015,10:23-24.

PPP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初探
篇二:ppp项目会计处理

PPP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初探 一、PPP项目的会计处理

根据PPP项目具体运作方式的不同,相关主体会计处理各异,现分类介绍如下:

(一)BOT类

BOT:建设-运营-移交,是指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此类PPP项目由项目公司负责基础设施的承建、维护与运营,提供公共服务,并在合同期内,获得该公共项目的特许经营收费权以及一部分政府付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等文件,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ppp项目会计处理。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2、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

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②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3、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4、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5、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6、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对于ROT(改建-运营-移交)模式,因项目公司负责对基础设施进行改建与运营,同时也不拥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其会计处理与上述BOT模式基本一致。

(二)BOO类

BOO:建设-拥有-运营,该模式由BOT方式演变而来,二者区别主要是BOO方式下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类似的还有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与BOO相比,该类模式合同期满需要移交。

会计处理上,BOO、BOOT可参照BOT。鉴于此类PPP项目,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拥有基础设施或公共项目的所有权,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并计提折旧。在BOOT情况下,合同期满基础设施移交时,按处置固定资产进行会计。

(三)O&M类

此类模式主要包括O&M、MC等运作方式。

O&M:委托运营,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负责用户服务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MC:管理合同,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及用户服务职责授权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合同通常作为转让-运营-移交的过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此类PPP项目均不涉及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的建造与所有权转让,政府仅是将公共项目的运营管理、用户服务等业务委托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进行,因此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仅就取得的运营服务费或管理费确认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四)TOT类

TOT:转让-运营-移交,是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此模式下,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不涉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但拥有基础资产的所有权。项目公司拥有的基础设施等公共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计提折旧,期满将资产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时,按处置固定资产处理。

二、PPP项目的税务处理

PPP项目涉及的税务处理应区分相关法律主体分别进行。承担项目建筑工程业务的公司取得的建筑工程劳务收入,以及项目公司运营项目取得的日常收入,应按照收入的性质、金额大小、结算方式等确定流转税纳税义务。

从上述PPP项目会计处理规则就可以看出,项目公司无论是建筑工程外包还是自营,在“营改增”后,付出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永远也达不到PPP项目的概算销项税额。

现对具有代表性的BOT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说明如下: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原则,项目公司无论是向授予方取得的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权利,还是基础设施在运营期间取得的运营收入,均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收入。授予方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的其他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也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收入。相应地,项目公司为建造该项基础设施的总投入应作为一项长期资产在运营期间分期摊销扣除。

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提供建筑工程劳务的一方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

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的当期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确认的预计负债暂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予实际发生的当期据实列支。

BOT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整处理。

三、PPP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PPP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主要有:

(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政策概述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3、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4、预缴是否享受优惠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5、主要留存备案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

(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6)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准备);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政策概述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2、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3、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4、预缴是否享受优惠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5、主要留存备案资料

(1)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证明;

PPP项目相关财务及税务梳理
篇三:ppp项目会计处理

PPP项目相关财务及税务梳理

涉及到的主体有:

(1) 项目实施机构:代表政府方

(2) 社会资本:代表非政府企业,一般是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且有与标的项目相关资

质的法人企业,由政府机构按照招标等政府工作程序,从多家候选企业中择优选择;

(3) 项目公司:由政府方和中标社会资本企业,针对特定项目共同设立,具体负责项目

的设计、建设等各项工作;

(4) 施工主体:负责承建标的项目的施工方,可以是项目公司自行设立,也可以是独立

的第三方施工企业;

(5) 金融机构:为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的银行等机构;

(6) 保险机构:项目公司购买防风险产品的保险公司;

(7) 其他服务机构:提供运营、财务、法律服务的各类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

下面从社会资本、项目公司、施工主体展开,梳理与PPP业务相关的财务处理、税务规定

一、 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通常直接以资金出资;

1、根据其所占股权比例,及与政府机构合作协议具体规定,分如下三种情况

(1) 持股比例50%以上,且能控制项目公司,按长期股权投资处理,采用成本法核算,

并将项目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 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但不能控制公司,或持股比例未达到50%,但具有共同控

制、重大影响,按长期股权投资处理,采用权益法核算,不纳入合并范围,应将关联交易涉及损益按持股比例抵消;

ppp项目会计处理。

(3) 持股比例较低,不具有共同控制且重大影响,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

2、相关税务规定

(1)如果采用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按视同销售缴纳相关税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适用5年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如取得分红,可适用居民企业税收优惠,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

六条第二项规定)

(3)退出项目公司,转让股权时,按转让股权公允价值与长期股权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项目公司:由政府方和中标社会资本企业,针对特定项目共同设立,具体负责PPP

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等各项工作;PPP项目获取回报的实现方式,通常不是由政府直接回购,而是在项目建成后,给予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以项目的运营相关收益,回收投资,偿还贷款及利息,并获取合理回报;在考虑实际投资额、贷款成本、各项税费等前提下,考虑合理比例的回报,结合项目预期收益的实现方式,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双方谈判确定;

1、 会计处理(以BOT方式,即建设-运营-移交为例)

(1) 收到投资款,作为实收资本处理;收到融资款,作为企业贷款,确认长期

借款,借款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

理,相应的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应资产;不符合资本化

条件的,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 发生相关支出时,如可行性研究、设计费、建设方工程款等,根据与政府

前期谈判预期收益实现方式,分别确定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或无形资

产;

① 预期能收回确定金额,如政府直接付款,或可行性缺口由政府直接付款,

确认长期应收款,发生支出时

借:长期应收款

贷:相关科目(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等)

未实现融资收益(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② 预期收回金额不确定,如由使用者付款,确认为无形资产,发生相关支

出时

借:无形资产

贷:相关科目

③ 混合模式:预收能收回部分确定金额+不确定金额,总体思路是

借:长期应收款(确定金额)

无形资产(差额)

贷:相关科目

未实现融资收益(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3) 运营阶段:

① 分期收回确定金额时,冲减长期应收款,同时确认相应的融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根据是否开票,确认是否按照适用税率,计提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 收到不确定金额时(使用者付费),确认收入,无形资产摊销入成本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③ 发生运营成本,

借:管理费用

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相关科目(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账款等等)

(4) 移交阶段:ppp项目会计处理。

① 收回固定金额,已回收完毕的,移交阶段直接移交即可,不再做账务处理

② 收回不确定金额,无形资产摊销完毕,账务处理如下

借: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2、 税务规定:

(1) 基础设施、节能节水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三

免三减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

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2)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按投资额10%抵

减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抵减不完的,可以五年内抵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

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256号))

(3) 专项拨款:如贷款利息补贴、其他符合规定的专用款项,符合条件的,按

不征税收入处理;对应的支出也不得税前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

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

政府往往会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补助。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从

税收角度看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应税收入及不征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

金,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单独核算支出,且拨付资金部

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则该部分政府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

项目公司无须就此缴纳所得税。除此之外,项目公司取得的其他政府补贴属于应税收入,

仍须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对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

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运营阶段:按所提供服务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及

其他税种;

① 高速公路收费权: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新规定,高速公路通行费属道路通

行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试点前开工

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以上规定,下游企业可以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

抵扣,将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全国营改增解答汇编)

②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财税〔2016〕36号)

③ 其他运营服务:按所提供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率(如现代服务一般适用6%税

率),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如收取管理费、运营费等;

(5) 移交阶段:

参考有关BOT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有一种思路如下:

① 以投融资人(社会资本方)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经营一段时间,

再转让业主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

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

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

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

的税率计税。

在转让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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