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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京上访人员如何处理

政治教案 时间: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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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怎样处理上访老户问题的
篇一:进京上访人员如何处理

我们是怎样处理上访老户问题的

我县是文革的重灾区,历史遗留问题和上访老户比较多。一九八五年以来,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处理上访老户问题。共查处结案六十九户,占上访老户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四点二,为巩固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改革、经济建设的发展作出一定的贡献。我们的做法是:

••••一、拆除屏障,以诚相待,在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做好疏导工作

••••受到尊重,得到理解是上访老户的精神需要。由于他们反映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处理,无形中和信访工作者在情感上形成了一个屏障,给信访工作者开展工作增添了困难。所以,要解决好上访老户的问题,必须首先拆除这个屏障,架起一座理解和信任的桥梁。基于这一认识,我们解决“老户”问题注意四点:

••••1、以礼相待,不摆架子。上访人员到县里来一趟很不容易。因此,接待时,我们总是先让座、倒水,恰到好处地说一些嘘寒问暖的话,尽快地沟通感情,为处理问题创造有利的条件。这样做,对那些爱大吵大闹的上访者可以使他们从激动中平静下来,好多上访老户来后都说:“来时一肚子怨气,一进门,见到他们这样热情和蔼,怨气便消了一半。从他们微笑中,使我们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自然地对他们产生了信任感。”

••••2、能吞能咽,不“针锋相对”。一些上访老户,因问题久拖不决而产生偏激情绪,对接待人员常说粗鲁话,态度生硬,有的甚至责备漫骂、吵闹不休。对此,我们都能耐心地等他们把话说完,然后再心平气和地作解释,努力造成一个融洽的气氛。东坎镇居民张XX,一九六一年在大有合作商店工作时,被滨海县法院错定为犯窝藏逃犯及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经复查,县法院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张原单位已不属我县管辖,因此,纠正以后,工作仍迟迟没有恢复。一段时间,张天天来县纠缠吵闹,责怪漫骂我们接待人员。但我们耐心地做他的思想工作,并向他表明,一定按照政策为他做好善后工作。由于推心置腹地做说服工作,终于使他稳定了情绪,不再上访了。

••••3、讲求情理,不打官腔。处理每一个上访老户的问题,我们都坚持站在“老户”的位置上,以“老户”的角度来分析考虑问题,并努力做到讲话实在,符合政策,合乎情理,以真话和真情来赢得“老户”的信赖,使他们觉得你是真诚待他,是“自己人”,从而取得“共同的语言”。原八滩供销社职工XXX,一九六三年被县法院以妨碍军婚罪判刑一年。一九六四年三月,地区中级法院认为原判证据不足,改为无罪释放。回家后,工作、户口一直没有落实,他多次到县上访。开始我们感到这是二十多年前的事,很难办。后站在上访人的位置一考虑,这件事对个人来说确实是件大事。因此在接谈中,我们一方面安慰他,要他不要再跑了,相信我们会把这个问题实事求是解决好的;另一方面,非常详细地询问他当时的情况和一直没有解决的原因,以及可供调查的线索。他见我们话讲得真诚,情况问得详细,象解决问题的样子,因而觉得很放心。直到我们查清事实,恢复他的工作、解决了户口,在这整个过程中他再也没来上访过。

••••4、耐心疏导,不急躁训人。由于种种原因,一旦上访老户产生了某种思想,形成某种态度后,想改变,困难是很大的;同时,由于他们的个人意愿长期不得实现,遇事又常常持怀疑态度。因此,做这部分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切忌不可急躁训人,一定要热心、耐心、细心。大套乡一村民,因家庭出身问题,两次进京上访。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县政府作出复查纠正决定。但他在上访期间拆卖了房子,纠错后,虽补助解决了五百元,仍继续上访,要求政府为他盖房子。我们前后做工作二十多次,都无效,后来,发现他对一个亲友的话比较听得进去,我们就请这个亲友做他的工作,终于打通了他的思想。

••••二、摸准脉搏,查明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

••••摸准上访老户的思想脉搏,并查明所反映的情况,这是实事求是解决上访老户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我们每处理一个老户问题,都坚持两条:

••••一是坚持多方搜集信息,准确判断“老户”内心深处的真正需要,不被某些表面现象所迷惑,把注意力集中在主要问题上,对症进行处理。八巨乡有一上访老户,一九八五年前多次到省、市、县上访,强烈要求惩办逼死他儿子的乡党委书记。接触这一案件后,我们首先通过这一“老户”的周围邻居、亲戚朋友和该儿子所在单位的干部了解情况,摸清上访的真正动机。经多方了解,该儿子是因病死亡,告乡党委书记是假,真正目的是想以此要挟政府,将另一个儿子安排到乡办厂工作。思想动机摸准后,我们即找其谈话。在事实面前,这一“老户”哑口无言,心悦诚服地检讨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一定接受教训,不再上访。 ••••二是坚持深入调查,切实查清“老户”所反映的情况,不被某些“老户”的过高要求、过份期望所困扰,按照政策,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天场乡场南村周XX,带着痴呆儿子,常年到县和省、市领导机关上访,说其小叔子洪以武(烈士)是她抚养成人,要求享受烈属待遇。经我们与县民政局、天场乡政府联合查实:烈士洪以武是一九三九年在父母去世后,由其嫂子周XX领带的,当时已年满十五岁,以后参加革命,一九四六年牺牲。对照民政部门关于托养关系的有关规定,周、洪只能构成领带关系,不能享受烈属待遇。但我们考虑到她曾经领带过烈士洪以武,现年岁已高,且身边有一痴呆儿子,生活确有困难,经有关部门研究,每年给予生活补助费一百元。周逢人就说:“政府重事实、讲情理,我们信服。” ••••三、带案上门,到户处理,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一九八五年初,我们排出全县有二十五户上访老户。对这些“老户”,我们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属于一般问题的,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实行“定任务,包调查,包处理,包做思想工作”的“一定三包”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有关乡镇和单位,落实到具体承办人,并明确结案时间,定期督促检查,直至问题彻底解决;对重大疑难问题的户,则直接抓,请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挂帅,协同有关部门组成包案组,带案上门,深入到户调查处理。

••••实践证明,带案上门处理问题好处很多:(1)能够使上访老户看到我们处理问题的诚意,看到组织上对他们反映问题的重视和高度责任心,达到感情上的沟通交融;(2)便于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周到细致地进行调查,避免被一些似是而非的假象所迷惑;(3)便于及时和上访者对话,交换意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八巨乡一村民,一九七六年扰乱社会治安被判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常年上访,要求复查平反,安排工作。有时甚至把行李背到县政府,睡在办公室里不走。一九八六年三月,我们和县法院、县民政局的负责同志组成办案组,直接到他所在村解决问题。他见我们上门调查,十分感动。根据调查的情况,法院宣告他无罪;乡政府根据他生活上的困难,给他盖了房子,购置了必需的生活日用品,划给了口粮田。处理结束后,他拉着办案组同志的手,激动地说:“这样处理,你们已尽了最大努力,我从心里感到满意。过去我提出过高要求,无理取闹,纠缠领导,领导不计较我,还亲自到我门上来解决问题,这个情意我一辈子也忘不了。”

••••四、经常回访、扶持致富,切实抓好善后工作

••••做好善后工作,是终止“老户”上访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有些“老户”在问题解决后,时间不长,又重新上访,往往都与善后工作没做好有关。因此,我们在处理上访老户问题中,坚持把这项工作作为处理“老户”问题的整个系列工程中的重要一部分,认真抓好。 ••••1.建立回访制度。对全县的上访老户,每年春节进行一次回访。主要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征求他们对政府和信访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发现问题,能就地解决,立即就地解决;不能就地解决的,回来后与有关部门会商,及时解决。去年一月,在回访中我们发现全县有二十一户缺粮、十一户缺煤,回来后,即与有关部门会商,实事求是地帮助他们

解决困难,避免了一些人员在春节前重新上访。

••••2.把重点放在扶持致富上,使上访老户尽快脱贫致富,是终止“老户”上访的治本之道。我们着重抓三条措施:一是宣传政策,推广典型,激励致富。去年,我们在大力宣传党的富民政策的同时,推广了天场乡上访老户刘义荣做豆腐致富、临淮乡上访老户费海云捕鳗鱼苗致富等六个先进典型,产生了很大反响,很多“老户”表示:他们能做到的,我们也能做到;一定开动脑筋,勤劳致富,自力更生克服眼前困难。二是提供信息,发挥其长,引导致富。坎北乡上访老户陈国前,一家七口,五人双目失明,生活靠救济,遇到困难就上访。通过教育,他表示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勤劳致富,但要求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此,我们作了专门分析,感到他家外出劳务不行,搞技术性比较强的工作也不行,但在家养牛养猪还可以,于是便与粮食部门联系,给他提供平价饲料养牛养猪。现在,这一户一边养牛养猪,一边种责任田,生活已自给,再也不上访了。三是解决资金,教会技术,帮助致富。北坍乡“老户”张学恩,一九八五年初想养长毛兔,但缺乏资金和技术。我们便与乡政府联系,解决他二百元钱,买了两对西德长毛兔,并请乡兽医站技术人员上门传授技术。困难解决后,他一心扑在养兔上。两年来,共繁殖一百五十多对长毛兔收入一万多元。最近还新建了五间瓦房,成了当地闻名的富裕户。

非正常进京上访方案 Microsoft Word 文档
篇二:进京上访人员如何处理

进京上访人员如何处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全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全系统为其三个月的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中整治活动,及时妥善处置非正常上访事件,确保进京非正常上访得到有效控制。现根据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社会矛盾化解“五集中”专项行动,多措并举,综合整治,切实解决信访积案,切实规范信访秩序,最大限度地遏制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发生,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信访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展“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中整治月”活动,集中解决一批长期积累的疑难复杂信访案件,集中处置一批长期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信访行为,进一步整顿信访工作秩序,扭转信访形势被动局面。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点对点”通报和重点约谈、挂牌督办原则。

(三)坚持“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原则。

(四)坚持对非访人员以“先处置行为、再处置问题”原则。

四、成立人社局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中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副局长)

***(工会主席)

***(纪检组长)

**(劳动监察局局长)

进京上访人员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

成 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监察局基建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工作步骤进京上访人员如何处理。

“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中整治”活动从2014年2月20日—2014年5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2月20日—2014年3月25日)

一、成立组织。局党委成立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在机关各科室、各单位“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中整治月”有关精神,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抓好落实。

二、宣传发动。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利用电视台、设宣传点、发明白纸等形式,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在信件上重要批示精神,孟建柱同志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

经验”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办、国办《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办【2013】25号),使广大群众全面了解当前信访工作政策法规及违法信访行为的处置办法,形成信访工作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隐患排查阶段(3月25日—4月15日)

一、全面排查。各单位负责对近3年来发生过进京非正常上访的信访人和近期有可能发生越级上访的信访隐患进行梳理排查,登记造册,形成台帐,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登记建档。对排查出来的信访隐患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包案驻点领导,落实责任单位,登记建档,汇集案卷。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4月16日—5月20日)

一、逐案调查会商。在局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责任单位通过查阅案卷、调查取证、走访询问

等办法,与所排查非访人员要做到“逐人见面、逐案制定化解方案、逐案会商形成会议纪要”。

二、逐案调处化解。按照“三到位一处理”的原则,落实会商纪要,最大努力做到息诉息访。

三、依法果断处置。对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按照《信访条例》,中办、国办《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办【2013】25号),区政法委、综治办、信访工作领导组相关规定依法处置。对有违法行为的,加强法制教育的批评劝导;对采取极端方式缠访闹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闹事、以访施压、以访牟利、恶意重复非访的,收集固定证据,加大处理力度,坚决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中整治活动是我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自选动作”,是密切联系群众、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

关于处理违法上访行为的意见
篇三:进京上访人员如何处理

关于处理违法上访行为的意见

各市(州)、县(区、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进京上访人员如何处理。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违法上访行为处理原则

对公民合法上访行为,要认真接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对违法上访行为,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教育疏导、宽严相济、属地管辖、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处理。

(一)教育疏导原则。上访事由地、上访人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有关单位和部门以及接待单位,要主动向上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上访人按程序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二)宽严相济原则。对确实不懂法律、年龄较大、明显被他人利用的,要视其情况,加强教育疏导;对组织、指

挥、煽动、串联的组织者和长期缠访、闹访者,要重点查处,依法打击。

(三)属地管辖原则。对违法上访人员打击处理坚持属地管辖为主,原则上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司法机关管辖,上访事由地、户籍地司法机关予以协助;如果上访事由地、户籍地管辖更为适宜的,事由地、户籍地公安机关应及时与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协商违法犯罪证据的移交工作,严格依法处理;出现管辖争议时,由各自部门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公、检、法、司各政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依法处理原则。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依法处理。

二、违法上访行为界定

本《意见》所称违法上访,是指上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围堵、冲击国家机关。

(二)在重点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三)在重点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弃留尸体、非法搭设灵堂。

(四)到国家机关和其他非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

(五)五人以上集体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

(六)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八)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阻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和活动,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不听劝诫的行为。

(十)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上访行为。

(十一)非正常访。具体包括: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中央领导人住地及周边地区上访,或到外国驻华使领馆区、驻华国际组织(机构)等信访接待场所以外的重点地区上访;或在党和国家重大会议、庆典,重大外交等国事活动期间,不听劝阻,执意进京或到相关地方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行为。非正常上访无论是个体访还是集体访,无论是否实施过激行为,都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都属于违法上访,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处理违法上访行为证据的运用

处理违法上访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要采取多种方式获取证据,为现场处置和依法打击违法嫌疑人提供依据。收集和固定证据要以确实充分和足以处理为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基本要求:

(一)收集现场证人证言。向有关接待人员、执勤武警、参与抓获的民警、周围居民、围观群众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等取证。

(二)提取相关物证。收缴上访人员所持的横幅、状纸、状衣、标语、传单等物证及扣押和收缴清单。

(三)积累并调取能证明违法上访行为的全部视听资料,为处理多次无理上访者提供依据。

(四)证实上访人员实施违法上访行为造成的后果。

(五)国家信访局分流中心的分流劝返记录、北京市公安机关查获上访人的登记记录;省公安厅驻京工作组的教育询问笔录、告诫文书;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北京市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

(六)违法上访人员的陈述和辩解。

(七)其他相关证据。

各地公安机关在处置违法上访行为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区分上访人的合理诉求和不合法表达方式,因情施策、依法处置,力争把问题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

态,避免激化矛盾、造成对立,造成国家、集体或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损失。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要强化证据意识,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收集固定各种证据。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理,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准确定性和适用法律,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处理违法行为人如由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充分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

四、违法上访行为的处理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劝诫;情节轻微、经劝诫无效的,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上访人信访事项经法律、法规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后作出的决定、鉴定、判决、裁定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意见合法适当,上访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而执意坚持缠访、闹访;上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信访,所提出的要求超出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信访反映的问题已妥善处理,上访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

关于预防和解决群众越级赴省进京上访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篇四:进京上访人员如何处理

关于预防和解决群众越级赴省进京上访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省纪委信访室课题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今年3月在南京召开的信访举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纪检监察系统信访维稳工作,为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顺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省纪委信访室于2012年4至5月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了“预防和解决群众越级赴省进京上访问题”调研工作。省纪委常委张依涛带领信访室同志分赴荆州市、荆门市和恩施州等地,围绕“如何预防和解决群众越级赴省进京上访问题”这一课题展开了深入调研。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围绕预防和解决群众越级赴省进京上访问题开展了大量有针对性的积案化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依然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当前我省群众越级赴省进京上访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1年我省群众赴省进京上访总量呈大幅跃升态势。其中,到中央纪委监察部越级上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增长90.68%、74.89%,到省纪委监察厅越级上访同比分别增长46.43%和46.92%。总体来看,我省群众赴省进京上访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倒金字塔型特征明显。从去年的情况来看,我省群众进京上访批次约是赴省上访批次的4倍,人次约是2倍,呈倒金字塔型结构。有的群众进京反映的问题甚至一次都没有向省、市等相关部门反映过。

2.业务范围外比重较大。去年我省群众到中央纪委监察部越级上访中,业务外访的 批次和人次分别占总量的91.09%和84.2%。其中涉法涉诉、征地拆迁和劳动人事三类问题共占到上访总量的49.6%。

3.利益诉求占主导地位。群众赴省进京上访反映的问题基本上都是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同时,在利益的驱动下,存在有的上访人歪曲事实,隐瞒真相,有的以个人目的是否达到为息访标准,有的将上访作为谋利手段等现象。

4.缠访多头访现象突出。2011年我省群众到中央纪委监察部越级上访中,重复访批次和人次分别占进京上访总量的53.6%和56.6%。有的上访人将相同问题和诉求同时向多个部门反映,有的为了让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捏造干部的违纪问题。同时,中央纪委群众来访接待处新址与全国人大群众来访接待大厅和国家信访局接访司毗邻,也成为多头访的重要因素。

5.组织串联性不断增强。2011年我省进京集体访同比分别增长52.38%和28.36%,赴省集体访同比分别增长22.22%和49.28%。一些上访群众长期保持密切联系,互通信息,共商对策。有的上访人采取虚报人数、花钱雇人等方式制造集体访假象。

二、产生越级赴省进京上访的原因分析

1.发展方式不科学和深化改革带来的震荡。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日益突出,贫富差距迅速拉大造成部分群众仇富乃至仇官心理。有

些地方重经济发展轻民生改善,一些政策的制定和项目的推进忽视甚至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心里不平衡,有怨气。一些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就形成越级赴省进京上访问题。

2.困难群体利益受损和问题解决不及时。越级赴省进京上访人员构成绝大部分是农民、工人等基层群众,他们大多经济收入较低、社会地位不高,权益保障不够,极易成为权力滥用的受害者。与此同时,当他们利益受到侵害,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后往往没有得到及时重视和解决,致使上访人状越告越高,化解难度越来越大。

3.部分党员干部作风不正和能力素质不高。一些地方群众上访多的深层次原因是对干部的作风不满。此外,一些干部处理复杂信访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不足,有的遇事盲目指挥,没有按照组织原则和法律程序处理问题;有的相互推诿,害怕因为处置不当而引火烧身,优柔寡断,丧失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有的滥用警力,以压制的心态处理问题,最终导致矛盾激化。

4.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和维权方式不当。当前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越来越强,对一些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要求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甚至决策权,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揭发违纪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利益,“民告官、贫告富”等现象越来越多。但与此同时,一些群众在维权方式上却不愿意走正常途径,认为“找的领导越大越受重视,事情闹得越大越好解决”,故意通过越级访、集体访、非正常访等方式来扩大影响,施加压力。

5.信访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和应对能力不足。一是资源整合不够。各部门信息互通不够,有的问题在某部门信访终结,但其他部门还在重复交办督办,或者同一问题各部门答复口径不一致,都导致上访人缠访闹访。二是终结机制缺位。纪检监察机关目前还没有法定的信访问题终结机制。三是处置手段有限。对部分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但又够不上法定强制措施的行为,还没有合适的制度和手段。

三、我省解决群众越级赴省进京上访的主要做法

针对严峻的信访形势,全省纪检监察机关高度重视,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采取一系列措施,尝试化解矛盾,从根本上解决群众越级上访问题。

1.强化督办协调,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将减少和化解赴省进京越级上访问题作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重要信访件、群众赴省进京上访问题办理进度表等台账,实行逐案化解销号。利用《鄂纪办通报》、《信访专报》等及时通报信访形势、工作进展和突出问题,引进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实行由省纪委直接约谈县(市、区)纪委书记制度,今年3月共约谈矛盾较为集中和突出的13个市(州)的27个县(市、区)纪委书记,重点督办了45件赴省进京上访突出个案,目前已化解息访过半。对引发赴省进京上访的腐败问题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问题,坚持直接查办和发函交办,绝不姑息。坚持对信访积案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梳理,实行包案督办化解疑难信访问题制度,坚持明确责任主体、承办人员、化解措施、办结时限、因案施策、逐案化解。2011年省纪委信访室接访人员直接负责督办协调解决信访问题近百件。

2.注重源头治理,及时解决群众诉求。加强基层信访网络建设。建立健全了省、市、县三级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并通过网上信访、电子信箱、民情热线、“绿色通道”等形式拓宽群众诉求渠道,使大部分信访问题能够“一站式”办结,在首办环节解决,在基层和

当地解决。坚持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省纪委将领导干部坚持上门接访、主动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积极深化“四访促和谐”活动,深入群众解决问题。针对基层强农惠农资金被截留、挪用等突出问题,委厅领导带队组织14个工作小组先后两次对全省进行了暗访,现场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从源头上预防上访事件的发生。从2011年开始,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轮流到省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参与接访。全省三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共接访4846次,领导包案1119件,带案下访1653次,化解信访积案351件。

3.完善工作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省、市(州)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健全信访处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各级党政班子成员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班子成员全员包案责任体系,强化对工作的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进京非正常访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进京非正常上访现场处置、劝返接回、地方处理“三线联动机制”。省纪委信访室与中央纪委信访室来访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处置进京上访问题;定期到省直有关部门收集掌握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信息,把握接访处访调访的主动权。依法处置无理缠访缠诉,或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四、关于预防和解决越级赴省进京上访问题的几点建议

1.坚持科学发展,以发展成果共享减少越级上访问题。各级党员干部必须从思想上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将发展质量与发展速度相统一,民生改善与经济增长相同步,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统筹协调各方利益,让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真心拥护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对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决策要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尊重和考虑群众的意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隐患。

2.强化干部队伍作风能力建设,以和谐的干群关系减少越级上访问题。增强群众观念,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增强廉洁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端正政绩观念,强化科学发展理念;着力解决干部与民争利问题,让群众感受到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果,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升新形势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处理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处置突发性紧急事件的能力,积极应对改革发展带来的震荡。

3.加大纠风治乱力度,以健全的利益保障减少越级上访问题。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直接侵害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也是许多赴省进京上访问题产生的源头。要着力查处征地拆迁、学校乱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食品药品制假售假等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十个方面的腐败问题,将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案件作为工作重点,集中查处一批典型腐败案件,严厉惩处一批腐败分子,警示教育党员干部,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4.完善信访处置法律法规,以科学的制度减少越级上访问题。树立正确维稳理念。严格依法依政策处理信访问题,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而拿原则底线做交易。对于主管部门明确、政策法律规定清楚的问题,应该引导上访人通过仲裁、诉讼、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法定方式解决。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尽快制定出台信访终结、缠访闹访应对处置等制度规范。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将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引导各级信访

举报部门将工作重心下移。

5.健全工作机制,以科学高效的工作减少越级上访问题。一是完善信访工作考核机制。不宜简单地以上访人次、批次来衡量工作好坏,要区分具体案例、具体情况,以是否已经依法依纪办理信访问题为主要考核标准。二是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建立健全各部门重要情况随时通报、复杂问题及时协调、倾向问题定期研究、紧急事件配合处置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的整体合力。三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因信访事项受理不及时、办理不认真、处理不合规、答复回告不到位而造成重复访、集体访或激化矛盾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信访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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