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我的范文网!

国企,入股,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控股

教学相关 时间:2020-03-26

【www.myl5520.com--教学相关】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
篇一:国企,入股,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控股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

问题背景:

当前A公司在募资过程中考虑引入“国有企业”作为所设立基金的出资人,并考虑作结构化的安排,故就此对引入国有企业出资人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 “国有企业”成为基金GP可能存在适格问题

1、 《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从基金的架构安排来看,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法律主体可能性较大。

根据2007年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结合引资商业实质考虑,引入国有企业应作为基金的LP。 有限合伙企业架构如下:

1、 “国有企业”的概念存在争议

“国有企业”的概念是模糊的,而界定清楚“国有企业”的概念才能厘清不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国有企业具体指哪些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编撰,法制出版社2006年出版),“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亦载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6年6月24日):“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仅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国企,入股,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控股。

将这一款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所体现的立法意图和理解内容看,国有企业概念的指向相对清晰,包括以国有控股为限国资成分更高的企业,大致与国资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范畴一致。 然而,上述释义虽然权威,但并未上升到司法解释的层级,不具备普遍效力;而“国有企业”在不同时期含义不同,不同部委使用“国有企业”这一概念时指向也不同,故实际存在与之相悖的情况。

各部委对于“国有企业”这一概念有以下不同理解:

1)国家统计局口径:对于“国有企业”概念的成文阐述,最早见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此函认为“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包括“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

2)国务院国资委口径:并未找到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进行定义的文件,但按照其职能覆盖的范围,其在使用“国有企业”这一概念时,一般指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比如《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即在文件中标注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

其中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比如深天健000090,深圳国资委控股比例36.35%(根据深天健2013年度报告)。

3)国家发改委口径:2011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系列文件,其中《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对“国有企业”概念作出界定:“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4)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在工商登记注册中的口径:2011年9月30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调整《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其中关于“国有企业”概念界定如下:“第三条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此项规定,工商登记中,国有企业仅仅指非公司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3、实务操作中,非狭义的国有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企业GP并不罕见,但存在一定问题

以下就基金运作的涉及的几个事项分别进行分析:

1)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实务操作中,国有控股企业作为GP注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能通过工商局的审核,但各地工商局对于“国有企业”概念认识不一致,也可能会从严把握,那么需要额外和工商局进行沟通。国有控股企业作为GP发起的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工商注册的案例并不罕见。

2)发改委备案:股权投资基金承诺出资不超过5亿元,或承诺出资超过5亿元但实际出资不超过1亿元,则不需要到发改委备案。大部分股权投资基金属于上述范围,而少数承诺出资超过5亿元且实际出资超过1亿元的有限合伙制基金,则面临一定的来自发改委的监管风险。(《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未见废止)

3)被投企业IPO:在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公司IPO过程中,证监会并不质疑国有控股企业作为GP的适格问题。2014年1月上市的麦趣尔(002719)招股书显示,其股东之一“华融渝富基业(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GP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即是国有控股公司。IPO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对此并无反馈意见。 另,证监会在2012年6月20日《关于对方正证券直投业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指出:“直投基金管理机构为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直投子公司可以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任直投基金管理机构的普通合伙人。”

结合上述情况可推知,证监会对于《合伙企业法》中“国有企业”概念的界定,趋近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在工商登记注册中采取的口径。 综上所述,实务中,非狭义的国有企业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GP,但可能面临一定程度的发改委监管风险,及在工商注册过程中可能因为工商行政部门经办人员的理解不同带来一定沟通问题。

4、实务中直接规避国有企业作为GP适格问题的手段

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做GP
篇二:国企,入股,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控股

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做GP?

在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大发展的趋势下,由国资背景的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越来越多。有不少机构向律师来咨询,此类国资背景的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是否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相抵触。对此,目前似乎尚未一个标准答案可以给出,笔者仅得依据律师服务的实践及对相关规定的理解给出以下分析作为参考。  《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国有资产和社会公众资产的特殊性,限制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参与合伙企业投资的理念事实早已有之。早在 《合伙企业法》正式出台之前,《<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第一次审议稿》即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参加合伙应通过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机构进行。”后因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不允许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直接成为合伙人,规定过于严苛,且与立法原意有悖。故《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最终修订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上述规定实际体现了立法者禁止国有资产和公众资产为合伙企业的投资等业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立法意图,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如今国有企业意图参与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的困惑。

什么是《合伙企业法》下的国有企业?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制度下,国有企业的概念在不同时期和不同领域均有所区别。根据立法目的的不同,国有企业既有可能仅指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也有可能一并囊括国有参股企业甚至是其分支机构。为了解国有企业是否以及如何参与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的现实,首先就有必要了解何为《合伙企业法》下的国有企业。

根据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合伙企业法>释义》第三条:“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显然,《合伙企业法》项下的国有企业系指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国有独资企业自无疑问,但是,对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定义仍是空白。因此,在实践中就以下四类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仍存在疑问:

1. 两个国有企业合计持股达到50%以上的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

2. 国有企业连续投资而保持控股地位的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

3. 国有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不足50%的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

4. 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是否为国有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

实践中,对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事实上是有迹可循的。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 [2008]80号),国资委以国资单位对被出资单位的绝对控股或连续多层级的绝对控股,作为认定被出资单位“国有股东”身份的基本标准:

1. 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 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 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 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再看发改委颁布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8<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协议指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以及《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通知》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无疑,至少在现阶段,无论是国资监管部门的国资委还是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部门的发改委,其口径均是将本文上述的第1和第2种情形,即“两国有企业合计持股超过50%企业”和“国有企业连续投资而保持控股地位的企业”认定为国有控股企业。

反之,本文上述的第3种情形,即“国有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不足50%的企业”,此类企业在广义上虽落入相对控股的范畴,但结合上文之规定,其股权结构与“国有控股”的定义无法对应,似是非上市国有企业在《合伙企业法》

第三条项下的唯一“生机”。

再看本文上述的第4种情形,结合《证券法》的立法原则,笔者认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更应该定义为一家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更多的应从上市公司的角度而不是从国有企业的角度进行认定和规范。事实上,笔者也接触过比较多的此类企业,例如某些国有上市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一家上市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职责,避免了以上市公司直接管理基金而承担无限责任,这种情况应符合《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担任GP之思辨

根据笔者近年来的律师实践,为绕开《合伙企业法》项下对国有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严格规制,确实已有不少非上市国有企业采用了笔者介绍的第3种方式与2 家以上民营企业共同设立国有股占多但不超过50%的合资公司。理论层面,此类企业上已通过一层合资法人机构充分隔离了国有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符合《合伙企业法》的立法原意;实践中,亦尚未见此类企业因抵触《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而被工商部门拒绝登记的情形发生。

尽管如此,笔者亦须提醒此类企业非国有控股的认定乃是基于多个规范性文件互相推理得出,换言之,其性质认定的确定性仍有待检验和补充。并且,根据《公司法》的法律原则,有些国有企业持股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权/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仍是应当将该企业视为国有企业的。有鉴于此,在国有企业绕道“民营合资”从事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大行其道的当前,笔者仍提醒各方要做好充分的风险提示和风险防范,以防立法、政策的变动造成无法预见的损失。国有企业的人才、资源和资金优势介入私募股权基金的路径仍需要更为明确清晰的指引。

私募股权基金教材 文档 (2)
篇三:国企,入股,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控股

Private Equity (简称“PE”)也就是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广义的PE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

(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around),Pre-IPO资本(如bridge finance),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即PIPE)、不良债权distressed debt和不动产投资(real estate)等等。

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在中国PE主要是指这一类投资。

翻译的中文有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资本投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私募融资、直接股权投资等形式,这些翻译都或多或少地反映了私募股权投资的以下特点:

1)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因流动性差被视为长期投资,所以投资者会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

2)没有上市交易,所以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而持币待投的投资者和需要投资的企业必须依靠个人关系、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来寻找对方

3)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4)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发行上市、售出或购并、公司资本结构重组对引资企业来说,私募股权融资不仅有投资期长、增加资本金等好处,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需要的专业技能。如果投资者是大型知名企业或著名金融机构,他们的名望和资源在企业未来上市时还有利于提高上市的股价、改善二级市场的表现。其次,相对于波动大、难以预测的公开市场而言,股权投资资本市场是更稳定的融资来源。第三,在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可以对竞争者保密,因为信息披露仅限于投资者而不必像上市那样公之于众,这是非常重要的。

PE机构盈利的利润率举例如下:

如:上市后的中国企业:百度上涨500倍,完美时空上涨75倍,分众传媒50倍左右。

如:深发展股票1元起步,今天是23元,最高涨到49元也就是说你当年投一万元在这只股票上,可以有22倍到50倍的利润空间;招商银行去年上市价6元现在18元左右;

PE注资教育产业

环球雅思连锁教育集团与软银亚洲赛富投资基金举行了数亿资金战略投资的签署仪式。这也是世界顶级投资机构选择中国传统教育培训连锁机构进行投资的又一案例。

高盛投资新东方英语短短几年间,由这些PE(私募股权投资)导演的大片接踵而来,从新桥控股深发展、投资联想集团,到华平投资哈药集团、收购中轩、泰山石化,入股国美,再到凯雷介入徐工、收购诚德钢管,高盛联手鼎晖收购双汇集团,让国人见识到了这股不同寻常的资本力量。

★软银赛富800万美元投资完美时空获75倍回报

★软银赛富投资永新同方获68倍回报

★软银赛富投资怡亚通供应链获15倍回报

★赛富投资盛大网络4000万美元,一年半获5.5亿美元,获14倍受益。 ★赛富投资的其他项目还有橡果国际(好记星)、ATA、环球雅思、世芯电子等。

私募基金的特征

第一,私募基金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基金,主要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 第二,私募基金一般只在“小圈子里”(仅面向特定的少数投资者)筹集资金;

第三,私募基金的销售、赎回等运作过程具有私下协商和依靠私人间信任等特征;

第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起点通常较高,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等组织机构,一般都要求具备特定规模的财产;

第五,私募基金一般不得利用公开传媒等进行广告宣传,即不得公开地吸引和招徕投资者;

第六,私募基金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通常也会以自有的资金进行投资,从而形成利益捆绑、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

第七,私募基金的监管环境相对宽松,即政府通常不对其进行严格规制; 第八,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不严格;

第九,私募基金的保密度较高;

第十,私募基金的反应较为迅速,具有非常灵活自由的运作空间; 第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相对较高(即高收益的机率相对较大); 私募和公募基金的区别

私募和公募的最大区别是激励机制、盈利模式、监管、规模等方面,具体的投资手法,尤其是选股标准在同一风格下都没有什么不同。对于公募基金而言,其设立之初已明确了投资风格,比如有的专做小盘股,有的以大盘蓝筹为主,有的遵循成长型投资策略,有的则挖掘价值型机会,品种很丰富,可以为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相应的产品。对于私募基金,大多数规模很小,目前国内很少有上10亿元人民币的私募基金,他们不是以追求规模挣管理费为商业模式,而是追求绝对的投资回报。

由于私募管理资金规模有限,他们不大会像公募那样跟踪指数(持有大量权重蓝筹股),投资风格较为灵活,也就是说在做好风险管理后更多以挖掘个股(大牛股)为主,而且对市场出现的一些热点把握也更为敏感。那些以前做的比较成功的公募基金经理,挖掘牛股能力都比较强,到私募后更能发挥其特长,不必像以前还要被迫大量持有一些表现一般的指数权重股,可以放开手脚去选股,甚至是可以做以前被公募基金视为有高风险的品种,比如ST和绩差股,但前提是经过研究今后其咸鱼翻身的可能性很大,而不只是传统的“做庄”或“操盘手”的玩法。如果我们管理一个9位数的私募基金,自然也是以纯粹的选股,追求绝对回报为主,资金的使用效率会比公募高很多,毕竟盘子少,可以选择投资的股票相对有很多。只要我们能确定其成长性,价格也合理,即便目前只有5个亿的流通市值我们也可以进,而这样的机会对绝大多数公募基金都是无法参与的,但往往小盘股更容易有翻10倍的股票。做私募的生活会比较滋润,从个人和团队角度来看,回报会很诱人。但如果你很有野心,希望规模不断做大,最后还是要转变为公募,挣固定的管理费,因为规模越大,超越市场表现的难度就越大。

认识私募基金的五大误区

国企,入股,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控股。

我国资本市场中私募基金的规模巨大,发展迅猛,在各种投资领域中发挥着应有作用,但一直以来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政策“待遇”。对它的认识,应当重新梳理。 第一,私募基金操作风险大的误区。私募基金操作的高度灵活性和持仓品种的多样化,往往能抢得市场先机,赢得主动,使创造高额收益成为可能。

第二,私募基金的风控能力弱、盈利低的误区。因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不高,其资金运作和收益状况,不能被社会所认知,从而造成私募基金运作风险大于收益的认识误区。实际上,私募基金灵活的操作风格,极易调动市场的投资热情,更易产生赚钱效应。

第三,私募基金股东不稳定的误区。私募基金成立时,都会选择稳定可靠、信誉好的合伙人。但因没有管理层的监管,也就迫使了私募基金在成立和运作中的谨慎行为。这种自律性和内压式的自我管理模式,也有利于回避风险,减少外界监管的成本。

第四,法律环境限制的误区。由于私募基金从成立、管理、到运作,都在地下进行。易让人忽略其有利的一面。但从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发展来看,私募基金的发展规模远大于公募基金,足以说明私募基金发展的前景和潜力。 第五,管理滞后的误区。由于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和运作组织结构表现得相对较简单,经营机制也会更加灵活,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的自由度也相对较高。从这个方面来讲,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管理基金的做法更值得肯定。 中国PE私募基金业务展望

处于工业化转型期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和不断完善的投资环境,为PE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尤其在以下几个领域,PE更加有用武之地:

1.为日益活跃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并购、扩展提供资金。

2.内地企业境内境外公开上市前的Pre-IPO支持。

3.银行及公司重组。

4.近10万个国企的改革,国企民营化将是未来PE 的关注点。PE基金有望从以前被动的少数股权投资进入到购买控制权阶段,甚至是100%买断。华平对哈药的投资,以及凯雷集团谈判收购徐工机械,都是顺应了这一新趋势。

5.跨国境的收购兼并。随着国内企业的壮大和国际化意愿的日益强烈,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将走出国门进行境外收购兼并,而这也为PE基金提供了广阔的业务机会。

6.其他领域如不良资产处理,房地产投资等等也为PE提供了绝好的机会。 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史

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简单浏览这一过程,不仅能够让我们对这种金融组织形式有完整的理解,更可以感受金融体系如何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创新和完善。对历史的一瞥,也许能够对我们今天面临的抉择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

基金的出现和发展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以股票和债券市场直接融资为核心的金融体系的必然结果。当国民的财富主要体现为金融资产而非银行存款的时候,

对专业的资产管理的需求就会旺盛起来,从而推动基金这种集合资产管理机构的发展。

历史学家们对基金起源的争论至今没有定论,有些人认为起源于威廉姆斯国王于1822年在荷兰成立的封闭式的投资公司,然而其他一些学者认为是一个名叫Adriaan Van Ketwich的荷兰商人在1774年创建的投资信托公司启发了国王。 英国是现代投资基金的发源地。18世纪中期,英国在第一次工业革命后,凭借发展工业和对外扩张积累的大量财富,使得国内利率不断下降,资金开始向外寻求增值的出路。但在那个年代,投资者本身极度欠缺国际领域的投资知识,对国际投资环境没有一个明确的了解。一些投机欺诈分子利用他们急于向外投资的热情,设立了大量的股份公司,鼓励投资者高价购买他们的股票,然后宣布公司破产,携款逃之夭夭。大批投资者亏损严重,经过惨痛教训后,便萌发了集合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委托专人投资和管理的想法。这一想法得到了英国政府的支持,政府出面组织投资公司,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理财能手代为投资,并分散风险,让中小投资者能和大投资者一样享受国际投资的丰厚报酬,同时委托律师签订文字契约以确保投资的安全与增值。这种集合众人资金委托专家经营的投资方式,很快得到了投资者的热烈响应。这便是早期的投资信托公司的原型。

1868年,世界上第一个投资信托—外国和殖民地政府信托(the Foreign and Colonial Government Trust)在英国诞生,是第一个专门为小额投资者取得规模经济的投资目的而进行集资的机构。此信托以分散投资于国外殖民地的公司债券为主,总额达48万英镑,信托期限为24年,投资者每年达7%以上的回报率比英国政府债券当时3.3%的年利率要高出1倍多。这种基金跟股票类似,不能退股,也不能单位兑换,权益仅限于分红和派息。其操作方式类似于现代的封闭式契约型基金,通过契约约束各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并实行固定利率制。这只基金的一些特征还体现了现代共同基金的特点,如3%的销售费用以及25个基点的管理费用等。

将资金组合起来分散投资风险的方法在英国迅速生根发芽,并在19世纪90年代传到美国。波士顿的个人财富信托(The Boston Personal Property Trust)成立于1893年,是美国的第一个封闭式基金。1907年成立于费城的亚历山大基金(Alexander Fund)被认为是向现代的开放式基金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这一基金每半年发行一次基金份额,并且允许投资者赎回投资。创建于波士顿的“麻省投资者信托”(Massachusetts Investors?Trust)被认为是第一只完整意义上的现代开放式共同基金。它从投资于19只蓝筹股、14只铁路股、10只公共事业股和2只保险公司股开始,并把销售费用有效控制在5%的水平上。它最初是由哈佛大学200名教授出资组成的,宗旨是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其管理机构是马萨诸塞金融服务公司。第一年内,这只基金的32 000份单位信托共价值39.2万美元,发展到今天,其资产已经超过10亿美元,有85 000多位投资者。开放式基金作为新生事物在历史上第一次真正诞生了。

1926~1928年3月间,美国建立的公司型基金多达480家,到1929年年底基金业资产高达70亿美元,为1926年的7倍。但由于当时相关法律不

淡马锡复星参与国企改革经验
篇四:国企,入股,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控股

 淡马锡的设立:

- 淡马锡公司是由新加坡财政部负责监管、以私人名义注册的一家控股公司,财政部对其100%控股;

 淡马锡投资情况:

- 新加坡地区:该公司掌控了包括新加坡电信、新加坡航空、星展银行、新加坡地铁、新加坡港口、海皇航运、新加坡电力、吉宝集团和莱佛士饭店等几乎所有新加坡最重要、营业额最大的企业,淡马锡控股所持有的股票市价占到整个新加坡股票市场的47%;

- 新加坡以外地区:淡马锡目前大约一半的资产是在新加坡以外地区,其中主要的投资包括马来西亚电信、印度的ICICI银行、澳大利亚第二大电信公司Optus;

- 联合民营资本进行投资:

 模式1:主权基金联合民营资本及个人投资者共同设立母基金,投资

于新加坡境内的私募基金,既让民营资本获得与国家主权基金共同

投资的机会,又通过杠杆效应加强对境内优秀民营私募基金的配置;  模式2:主权基金入股民营私募基金,成为民营私募基金的少数股东,国企,入股,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控股。

民营资本结合主权基金资源优势和自身的专业能力、高效投资风格,有利于民营资本综合实力的提升;此外,还可以进一步联合发起基

金;

- Astrea基金的作用:淡马锡用来扩大联合投资者群的平台,首先就是与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合作;

- Astrea I:2006年,淡马锡首次投资于Astrea I基金,作为淡马锡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第一个系列平台;

- Astrea II:2014年,淡马锡控股已进一步推出合作投资基金Astrea II,这个基金最终可以开放给更广的投资者,包括让散户投资者投资;淡马锡控股是Astrea II基金的最大单一股东,持有38%股权;

- Astrea II基金已投资于36个私募基金,它和首个基金Astrea I一样,是

一个母基金,专门投资于基金;

- 环球私人投资公司和基金经理ARDIAN是Astrea II基金的联合投资者,它为所有投资者提供Astrea II基金的独立估价,并已受委为Astrea II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经理;淡马锡长期以来的一个目标,就是要有持长期眼光的散户投资者,特别是新加坡的散户投资者与其联合投资;

 淡马锡入股新加坡民营另类投资管理机构Dymon国企,入股,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控股。

- 2014年5月12日,淡马锡成为Dymon的重要少数股东,双方将合作创建一家总部位于亚洲的另类投资管理平台;

- 淡马锡承诺初步投资5亿美元,由Dymon管理这笔资金,这些资金将被用于向新的投资策略提供种子资本,包括支持新的基金经理推出自己品牌的对冲基金;

- Dymon由Danny Yong和Keith Tan成立于2008年,已成为亚洲领先的另类投资管理机构之一。公司总部位于新加坡,在香港设有办公室。截止2014年5月,戴蒙管理的资产超过40亿美元,涵盖众多另类投资策略。Dymon管理的资本来自养老基金、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和捐赠基金、基金中的基金(FOF)、金融机构和家族理财基金;

 复星参与国企改革的案例:

- 投资三元股份:

 投资情况:2014年3月发布定增预案,2015年2月完成增发,复星

入股成为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约20%;

 复星参与程度:3月底进行董事会调整,复星高管进入董事会占两席;

复星成为战投后,会帮助公司在国内外收购上寻求突破,因此外延并

购也会是公司做大的重要途径;

 潜在上游资产整合机会:大股东首农集团的养殖资产,即北京首农畜

牧发展,是乳业上游的优质资产,其养殖规模约排全国第三,奶牛单

产、原奶品质均处于国际国内领先地位。14年12月首农集团曾讨论

将首农畜牧部分股份转让给三元的相关事宜,但转让未获得首农畜

牧的外方股东AEP 同意。集团已有将上游资产整合到上市公司的打

算,只是时机可能尚不成熟,但未来集团资产整合的可能性值得关注。 - 投资中水渔业:

 交易结构:中水渔业以发行股份加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中渔环球100%

股权,其中85%的股权通过发行6.46元/股约3.16亿股进行对价支

付,剩余15%以现金支付。

 复星参与程度:本次资产重组引入复星系复星产业、复星创富、复

星创泓和复星惟实四家战略投资者,通过向其发行1.05亿股股票募

集6.81亿元。交易完成后,复星系将成为中水渔业第二大股东,占

发行完成后中水渔业总股本的14.23%,在中渔环球的持股比例更是

高达25%。

- 投资中山公用:

 复星入股上市公司分享市值成长红利,获批后成为广东混合所有制

改革的排头兵。

 复兴参与程度:复星将全面深入参与改善公司治理,与中山市政府

全面战略合作,共同将中山公用“打造全国公用领域产业龙头”。中

山市政府在国企改革方面决心很大,预计希望对接复星集团背后庞

大资源;

 中山公用是复星拿到的第一个上市环保公司,若要做大做强,并购

是其必由之路,预计中山公用将发展成复星重要的环保平台。

 复星参与国企改革的经验:复星参与过20多家国企改革,绝大部分效果不

错,但也有失败案例,主要原因是作为小股东参与国企,没有管理权。复星表示,未来发展混合所有制,如果在经营方式上不能以民营企业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复星坚决不会参与。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jiaoanxiazai/102796.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