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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城建税面临的征管问题

教学相关 时间: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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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税金计算方法
篇一:营改增后城建税面临的征管问题

二、税基说明

首先要特别明确一点: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外税是指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

当取得收入时,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

1、应交增值税 = 不含增值税的收入*3%

其中: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含税收入/1.03

2、城、教、地教没有什么可说的,增、消、营三项之和为税基,我公司只有增值税,所以增值税的税额便是这三项的计税基础

3、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综[2013]88号,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差额缴纳,第三条有一句“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对于小规模来说不可能取得专用发票去抵扣,打12366咨询,对方说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

4、河道费

12366的工作人员解释的并不清楚,只说以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缴。基于增值税为价外税的这一特性,我认为也应以不含税营业收入为基数。

5、印花税

参照葛艳军重难点答疑第九讲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为含税金额,则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我公司合同价为含税价,所以要按合同金额缴纳

警予市“营改增”后地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探讨
篇二:营改增后城建税面临的征管问题

后“营改增”时期地方税收征管探讨

警予市地税局课题组

摘 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深化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对减少重复征税、推动经济转型、优化税制结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基层征管现状入手,根据这一税收政策调整在全国的推进实施及在县域范围内的运行情况,综合分析了“营改增”对地方税收所产生的巨大冲击与影响, 并运用具体的个案数据分析,提出相应的政策性和实务操作上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地方税收征管;对策探讨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启动“营改增”试点以来,“营改增”在全国12个省市快速推进,按照目前国家的计划,2015年以后将以“燎原之势”全面实行“营改增”,到2016年作为地税部门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届时地税系统的业务将极度萎缩,对地税干部的冲击将前所未有,对地税系统的税收征管影响非常之大。如何应对“营改增”对地税收入的影响,适当调整地方税收征管体系,发挥地税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成为当前地税部门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深刻认识“营改增”对地方税收产生的重大影响。 “营改增”作为结构性减税的一个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也有利于提振消费和改善民生,给纳税人带来较大实惠,但也会对我局今后的

税收管理带来一系列深远影响。

(一)地税部门管户规模和收入总量缩减,进而影响部门职能和执法地位。作为结构性减税的两大重头戏——“营改增”和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都将大幅减少地税部门管户规模和收入总量。尤其是“营改增”全面实施以后,地税部门的有效管户(正常情况下能产生税收效益的纳税人)急剧减少,导致税收收入直线下降。

1、“营改增”实施以后,我们将面临管户锐减的局面,造成地税部门税收管理规模萎缩。

某县“营改增”过渡期营业税纳税人及收入变化情况表

如上表所示,截止到2014年11月,按照全省确定的“营改增”实施方案,我局涉及起初实行的“2+7”试点范围即两项行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六项现代服务和新增广播影视业共计337户纳税人,涉及营业税金850万元。“营改增”一旦全面实施后,下一步面临着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全部改征增值税,地方税务局的

主体税源和大量有效管户将面临不可逆转的萎缩,主体税种的主体税源将受到结构性冲击,后续“营改增”行业涉及营业税金在11500万元左右。“营改增”后,我县地方税源需移交国税机关管理的有效管户为1600 户,减少地方税源12000万元左右。

2、“营改增”实施以后,我们将面临管辖权调整的局面,致使地税部门职能被弱化。“营改增”实施后,随着主体税种的改变,改为增值税的管户将由纯管户变为共管户,“营改增”除了影响营业税外将会对企业所得税管辖权产生重大影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当前地税收入中的三大主体税种,也是地税收入增长的主力军。“营改增”扩围后,地税收入中营业税将全部丧失,企业所得税因新增企业随着“营改增”变为国税征管而失去新的成长空间,随同地税发票附征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收入将因发票管理权限丧失而消失,这势必造成地税三大主体税种全面削弱。同时,地税部门在“营改增”后缺少发票这一最有力的控管手段之后,对试点纳税人增值税附属税种管理也逐步弱化,试点行业营业税转为增值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属税种仍由地税部门征收,由于与国税部门信息无法实时交换,只能依靠定期比对补征的方式进行弥补,时间滞后且增加额外工作量,而对于流动性纳税人更是存在较大的税款流失风险。主体税种及附属税种的全面削弱,地税部门在纳税人和地方政府中的地位

大幅下降,职能明显弱化,面临着重新定位甚至被撤并的境遇。

3、“营改增”实施以后,将会影响我们的税收总量,进而影响地税部门在政府中的分量。营业税在我县地税收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当前的营业税将由地税收入变成国税收入,直接导致地税收入总量显著下降。按照营改增的时间表,2015年将会加快推进营改增的步伐,“营改增”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行进的步伐将大大快于我们的预期,扩大范围已成必然之势。据2013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县地税部门共组织入库营业税收入9800万元元,占全部地税收入(28800亿元)的34.1%,其中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实现营业税占营业税总额的71.4%。另外,随同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的营业收入附征的所得税在地税收入中占有相当的比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导致地税收入大幅度下降。现行“营改增”试点方案将进一步削弱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潜力,降低地方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进而影响地税部门在政府中的分量。

(二)地税部门管理模式面临重建,进而影响税收征管和干部情绪。“营改增”后,地税部门的征管范围和主体税源都将发生重大变化,传统的基本上以营业税为核心组织设计的征管模式,已不能适用急剧变化的征管形势和要求,对原来的征管模式提出了挑战。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完成,

地税机关的何处何从必将摆上议事日程,从而牵动地税干部的心,引发干部情绪波动。

1、“营改增”实施以后,将对地方税收管理产生深度影响,加大地方税收的征管难度。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后,地方税务机关的主体税种就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而且征管措施、管理重点以及这几年开展的纳税评估、税收分析、信息管税等现代化征管手段基本都围绕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展。“营改增”调整后,一是城建税等各项附加税费将依附于国税部门征管的水平,国税征管部门管理到位,征收及时,地税部门附征的各项附加会及时征缴入库,否则,国税增值税征不回来,地税部门也无税可征。特别是代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含零散货运业)中的个体或个人纳税人,在国税门临开具发票由国税征收增值税后,极少主动到地税部门缴纳相应地方税费。二是两项所得税征缴难度会大幅增加。“营改增”后由于对纳税人的控制手段缺失,两项所得税会造成一定幅度的流失。尤其是国税代开票的所得税更需要地税部门花费大量精力进行追缴,但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也很难找到人,即便找到人也没有强而有力的征管手段,因而导致地税部门工作难度加大,而追征税款入库之成效自然不是十分理想。三是各项基金、代征残保金、工会经费等工作会受到一定冲击。往年采取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强制性措施由于主体税种管辖权的缺失和以票控税功能的弱化,,实行起来非常困难且会打一定折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解读
篇三:营改增后城建税面临的征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营改增后城建税面临的征管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营改增后城建税面临的征管问题。

(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营改增后如何计提增值税
篇四:营改增后城建税面临的征管问题

关于营改增后如何计提增值税

例一:

1、A合同第一笔回款10万,开发票不计收入,计预收账款。营改增后城建税面临的征管问题。

做账:借:银行存款 10

贷:预收账款 10

营改增后城建税面临的征管问题。

交税:下月初根据开票金额交增值税及附加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1.03*0.03=0.29

应交税费-城建税 0.29*7%=0.02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0.29*3%=0.0087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0.29*2%=0.0058 贷:银行存款 0.3245

2、 A合同第二笔回款或开具发票5万,前期预收账款结转收入。

做账:借:预收账款 10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5

贷:营业收入15-15/1.03*0.03=14.5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1.03*0.03=0.44

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0.44*7%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0.44*3%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0.44*2%

交税:下月初根据开票金额交增值税及附加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1.03*0.03=0.15

应交税费-城建税 0.15*7%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0.15*3%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0.15*2%

贷:银行存款

例二:

1、B合同第一笔款项开发票未回款8万,不计收入不做账,下月初根据开票金额交增值税。 交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1.03*0.03=0.23

应交税费-城建税 0.23*7%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0.23*3%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0.23*2%

贷:银行存款

回款后若为第一笔合同款项按例一记账

例三:

C合同规定第二笔及以后回款6万,借:应收账款 6

贷:营业收入 5.83

应交税款-应交增值税 6/1.03*0.03=0.17

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0.17*7%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0.17*3%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0.17*2%

借:银行存款 6

贷:应收账款 6

交税:下月初根据开票金额交增值税及附加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17

应交税费-城建税 0.17*7%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0.17*3%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0.17*2%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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