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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退伍军人登记干嘛

经部 时间:202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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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退伍军人登记干嘛【一】

2017全国各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汇总

  1954年11月1日《兵役法 》公布以后,按照《兵役法 》应征入伍 服役的军士 、兵,经部队批准退伍,持有退伍证的,称退伍军人。欢迎查看由编辑整理的2017全国各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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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退伍军人登记干嘛【二】

2017退伍军人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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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退伍军人贷款政策

  1、创业贷款

  如果该退伍军人具有创业条件,并且所在地刚好对退伍军人有创业贷款政策支持,那么退伍军人可直接申请创业贷款。创业贷款一般享受一定期限的贴息,可谓申请贷款的退伍军人节约不少贷款成本。

  2、信用贷款

  如果该退伍军人有一定稳定的收入并且信用良好,那么可以直接申请信用贷款。信用贷款额度往往不是很高,但办理起来方便。适合急需资金的退伍军人;

  3、抵押贷款

  该退伍军人名下有房产、汽车等资产,用它们来做抵押办贷款,借款人可获得更高额度贷款。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多方面。如果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可获得多至3年的免征营业税优惠,即第一年免征,免税期满后由相关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2、贴息优惠

  根据我国规定,对于退役后,需要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小额贷款的退役军人,出了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意外,退役军人还享铁西优惠。根据规定,目前,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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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退伍军人登记干嘛【三】

2017河南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2017河南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省辖市、县(市、区)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及办公室建设,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将退役士兵安置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投入。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体系。县级以上民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政府的安置。

  第八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九条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制定的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安置地县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离异的,可在父母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就业、医疗、生活需要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部门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入伍时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的学生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读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就读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

  第十四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事宜,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退役士兵报到后及时移交本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于开出安排工作介绍信15日内移交安排工作单位。县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退役士兵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十五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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