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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党员减免党费

自我介绍 时间:200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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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林管理处减免党员党费管理办法
篇一:困难党员减免党费

营林管理处减免困难党员党费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中共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没有经济收入或缴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统一,可以少交或者免交”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党费减免工作,现就我处困难党员党费减免工作作如下规定:

1、减免党费应坚持稳妥、慎重、公正、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应免(减)未免(减),不应免(减)反免(减)现象发生。

2、减免党费必须由党员本人以书面署名形式亲自提出要求少交或者免交党费的申请,理由是必须没有经济收入或者家庭经济生活困难,从而缴纳党费有困难,并将申请交给党支部组织委员。

3、党支部组织委员在受到党员要求减免党费的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接收登记,并给党员本人开具收条。同时将党员减免申请送党支部书记阅示。支部书记应在支部接收到申请之后的五日内及时组织召开支委会,研究讨论减免事项,并注意做好支委会记录。

4、按照支委会讨论意见,支委会应指派组织委员为组长与其熟悉该党员情况的同志组成两人以上的调查组(有亲属关系的人应回避),负责调查提出减免申请党员的家庭收入情况。

5、调查组成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要亲赴提出减免申请党员家中进行实地查看,当面询问,必要时要走访四邻,并且要了解其报酬发放领取情况,准确计算出申请免减党费党员的月收入数额,由单位财务股提供报酬发放情况证明,要详细了解党员的支出状况,了解造成党员困难的原因、困难的程度,了解家庭负担情况、家庭受灾、疾病、子女教育、婚嫁、贷款等情况。同时,注意做好谈话记录,并让当事人签字过目。

6、在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写出详实的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给与减免以及减少幅度的建议,说明减免得理由和减免多少的依据。并及时向支部书记汇报,支部书记应及时召集支委会讨论,若予以减免,应作出初步决定;若不予以减免,应作出正式决定,并通知本人,做好解释工作。

7、支委会召集召开党员大会,对拟减免党费的党员的调查情况向大会作说明,并开展讨论,征求大家意见。如群众认可调查,一致同意给与免减,即作出减免党费的决定,注明减免起止日期,同时填制《拟减免对象公示表》,进行七天的张贴公示,并报党委审查。如果群众不认可调查,认为调查结论不属实,提出异议或证据,党支部应派调查组再次调查核实,澄清和印证群众意见,从而作出是否予以减免的决定。

8、党支部在接到党委批准决定后,应及时按照起止时

间和减免幅度,给与申请减免党费的党员减免党费。

9、申请减免党费的党员如发生生活改善、摆脱困难状况等情况,应及时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或申请撤销减免。党组织对减免期间到期的党员应重新调查核实,决定是否予以续免或停止减免。对群众反映收入增加、经济条件及生活状况已明显好转并且摆脱困难状况而不予申撤的党员,党支部应在调查属实后,予以停止免减,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014年度慰问困难党员党费使用情况汇报
篇二:困难党员减免党费

2014年度慰问困难党员党费使用情况汇报

在2014年春节来临之际,为给全县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受灾党员送上党的关怀、党的温暖,全县各级党组织纷纷利用上级党费支持并积极从多方筹措资金,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走访慰问活动,积极帮助困难党员和老党员排忧解难。现将走访慰问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为做好2014年度慰问困难党员工作,县委组织部专门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和老干部活动的通知》(蕉组字[2013]53号)文件,对全县做好慰问工作作了安排部署,对慰问对象、慰问标准及相关要求提出明确意见。要求各党委在慰问党员活动中,把走访慰问党员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措施来抓,并要突出慰问重点,严格筛选慰问对象,确保将党的温暖送到最需要的基层党员手中,各党委也纷纷召开党委会,研究确定慰问对象、慰问品和慰问金的发放,保证慰问资金真正用到实处;要把最需要帮助的困难党员作为慰问对象,将慰问对象的基本情况编制成册,上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还对各党委上报的慰问对象进行再次核查,确保慰问对象符合要求。

贫困老党员享受党费补助审批表
篇三:困难党员减免党费

贫困老党员享受党费补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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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困难党员减免党费

合肥高新区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全市创先争优活动中扎实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合组〔2012〕62号)有关建立健全党内关爱帮扶困难党员长效机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困难党员帮扶救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设立高新区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党员关爱帮扶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采取党费划拨、党员捐款、社会赞助、财政补贴等办法筹集,用于救助由于生病、受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生产生活困难,迫切需要救助和关怀的困难党员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及募集

第三条 资金主要来源:

(1)区财政资金补贴;

(2)区代管党费划拨;

(3)基层党组织、党员自愿捐款;

(4)社会赞助;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区财政每年补贴不少于10万元,区代管党费每年划拨不少于5万元,实现资金筹集的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 鼓励各级党组织、党员和社会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向资金捐款。对捐赠单位或个人高新区工委办均出具收据,对捐赠额超过5000元的,高新区工委办颁发“高新区关爱困难党员优秀单位”、“高新区关爱困难党员优秀个人”荣誉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予以报道和宣传。

第三章 资金的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资金救助对象为因下列情况导致家庭困难的党员:

(1)因遭受火灾、水灾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2)因患大病、重病、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3)因配偶、子女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社区、农村党员、下岗失业党员等子女考上大学难以承担入学费用的;

(5)孤寡、年老体衰,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6)其他原因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确需帮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资金救助范围:

(1)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2)对所在地党组织安排部署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的;

(3)近五年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服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而导致疾病的;

(5)不积极履行公民义务,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社会道德的;

(6)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组织等违法违纪活动,参与或煽动集体、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稳定的;

(7)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处理的;

(8)近三年来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第八条 救助标准。根据资金募集和困难党员申报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公布。

第四章 资金的审批及发放

第九条 申请。需申请资金救助的党员原则上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填写上报《高新区困难党员帮扶资金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救助申请表》)。

第十条 审核。实行党支部(党总支)初审、党委复审、区工委办审核、区工委分管领导审批的四级审核制度。拟救助对象填写《救助申请表》后,由所在党支部(党总支)核实情况后报所在党委审查;党委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深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具体救助意见、救助标准,将《救助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工委办审核;工委办报区工委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公示。对救助对象,由工委办在党员所在党支部一定范围内进行3-5天的公示,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救助资格。

第十二条 发放。高新区工委办会同有关党委,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给困难党员本人。

申请困难党员帮扶资金,以下几类党员救助,除了填写《救助申请表》外,还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对因遭受火灾、水灾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党员家庭特别困难申请救助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基层党组织的书面证明;

(2)对因患大病、重病、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党员家庭特别困难申请救助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县级以上疾病诊断证明;

(3)党员的配偶、子女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党员家庭户口簿、党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身份证、县级以上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4)对子女考上大学难以承担入学费用的,需提供党员家庭户口簿、党员本人及其子女身份证和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因患病申请救助的,需在出院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子女入学的需在每年8月底前提出申请。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由高新区工委办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资金由区财务管理中心列为专项,实行专项管理。工委办会同工委督查组定期对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调查失真、审批不严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高新区工委办建立资金救助台账,有关党委建立资金救助分台账,内容应包括:救助党员本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年收入情况、困难情况及原因、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等。

第十六条 资金全部用于困难党员的救助。当年度筹措资金发放完毕,不再受理申请;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工委办每年公布资金接受捐助及发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属党内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

第六章 附 则

困难党员减免党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高新区困难党员帮扶资金2012年救助标准困难党员减免党费。

附件二、高新区困难党员帮扶资金救助申请表

东安县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东安县委组织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东安县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党员,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加强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的关怀帮扶,增强党员对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营造党组织关爱党员、党员团结互助的党内和谐氛围,以党内和谐带动社会和谐,结合东安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党内关怀帮扶基金采取财政投入、党费划拨、党员捐款、社会资助等办法筹集而设立,用于发放1959年12月31日前入党的农村、企业老党员慰问金和扶助由于生病、受灾、失业、年老、残疾等原因,导致生产生活困难,迫切需要救助和关怀的贫困党员的党内非赢利性互助基金,其基本性质是互助性和非赢利性。

第三条 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坚持立足党内、着眼长效,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公平合理、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党内关怀帮扶基金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1、财政投入:县财政每年投入100万元;

2、党费筹集:县管党费的10%;

3、党员自愿捐款:每年开展一次“党员一日工资捐赠”活动,组织发动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党员自愿捐赠一个工作日的工资作为帮扶基金;

4、社会资助:包括社会个人、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自愿捐助;

5、基金的储蓄利息收入。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对党内关怀帮扶基金实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六条 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的帮扶对象是:党组织关系和户口关系均在东安县,1959年12月31日前入党的农村、企业老党员和由于生病、受灾、失业、年老、残疾等原因,导致生产生活存在严重困难,迫切需要关怀和帮扶的贫困党员。捐赠人对捐助对象有捐助意愿的,根据捐赠人意愿确定帮扶对象。

第七条 开展党内关怀帮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不能纳入帮扶范围: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

2、不交纳党费、不服从党组织管理或不认真完成党所分配工作任务的;

3、党员民主评议不合格的;

4、已获得其他渠道资助且基本解决生活困难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按有关规定处理完结的;

6、参与赌博、色情、吸毒、迷信、邪教或非法组织等违纪违法活动的;

7、受到法律责任追究,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8、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困难党员减免党费。

9、煽动、组织、策划、参与或不制止集体上访、群体性纠纷械斗的;

10、在申报党内关怀帮扶基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被组织查出或有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11、经组织认定的其他不适合申请帮扶基金的。

第八条 党内关怀帮扶基金的发放方式和标准:

1、一次性临时救助:对因病、因灾、失业、年老、残疾等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贫困党员,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一般为每人500元—2000元。

2、长期性生活补贴:给予1959年12月31日前入党的农村、企业老党员每人每年300元的生活补贴。

3、 节日性走访慰问:对因各种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党员,尤其是要把生活困难的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中的党员和生活困难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党内老先进、老模范列为慰问重点,结合“七一”和元旦春节期间的党内慰问活动,采取送慰问金或慰问品等形式予以慰问。慰问标准一般为每人200元—600元。

困难党员救助申请
篇五:困难党员减免党费

困难党员救助申请

尊敬的党组织:

我叫史宗龙,1972年7月25日出生,现年45岁,200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一名真正的党员,1991年12月参军于1996年被分配到榆林炼油厂维修车间任一名普通职工。 我的老家在靖边县红墩界镇,父母都是朴实的农民且都身患残疾无法务农,全年只有民政微薄的补贴,又因我和弟弟妹妹上学欠了很多债务,本以为我上班了可以好好帮父母减轻负担,还清债务,未曾想妻子从2014年又被查出患有高血压和甲亢需要一直吃药,并要定期到西安等各大医院检查,家中还有正在就读高中的儿子,高昂的开支全靠我一个人一月几千元的工资维持。原本困难的家庭迫使我不得不从亲亲朋友家借贷来继续维持生活,这种情况下家里家外就只能依靠我一个人劳心费力,多年的生活困境中我个人也被心里压力和身体透支所烙下了病根被检查出腰椎间盘突出。家中除其他生活之外单是看病每年最少都需要花费四五万余元,种种困难原因让本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在此次党费排查中,年终奖部分的欠缴党费我通过和同事借钱进行了缴纳,后续得到组织和领导关怀照顾又减免了除年终奖以为的欠缴党费。我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一

名资深的职工,按理并不应该在给厂里和领导添加麻烦,但我的家庭生活实在太困难,加之债务压力、物价飞涨家庭基本生活费用入不敷出,实在是不得已才向厂领导申请困难职工生活救助,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党组织,相信我尊敬的厂领导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以缓解我的生活困境。若能获得批准,我必将更加努力的投入到自己的工作中,以自己百分百的实际行动来回报厂里和领导们的关怀和照顾,忘厂工会和领导批准为盼。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最新党费缴纳标准
篇六:困难党员减免党费

2008年最新交纳党费标准

一、从2008年4月,中组部开始执行新的党费交纳标准:

在职: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3000元—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2%。

离退休人员:

月实际领取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者,交纳比例为0.5%;5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为1%。

农民:

党员每月交纳0.2—1元;学生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每月交纳0.2元。

二、原党费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作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月收入在400元(含400元)者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比例的0.5%; 月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比例的1%;

月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1.5%;

月收入在800元(税后)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月收入在1500元(税后)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三、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待业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党员每月按0.2元缴纳党费。

四、其它情况

1.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批准,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2.党员志愿一次交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中组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3.党员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党员代交或预交、补交,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4.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支部党费的收缴
篇七:困难党员减免党费

党支部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时间:2010-1-15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应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固定部分”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等;“活的部分”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等。各企业党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由企业党组织负责核定。 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本规定第2条执行。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本规定第2条执行。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由党员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自觉按规定交纳党费。

5、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没有固定收入的流动党

员,按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企业党组织研究,报企业党工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接收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

8、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9、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500元至1000元(不含)党费,全部上缴省委组织部,具体由区企业党工委代收并逐级转交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0、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1、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2、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3、党支部收缴党费应由专人负责,逐次逐人登记造册,并在党员本人的《党费证》上签章。收缴的党费原则上在每季度的支部书记例会上上缴,并填报《党费收缴情况报告单》。未在支部书记例会上上缴的支部,可交办事大厅党群工作窗口。党费管理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和管理、使用工作。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办好交接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基层党组织(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不留存党费。

14、各基层党组织年度上缴党费总数的15%,经区企业党工委划拨,用作党员教育活动经费。划拨的党费为基层党组织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党员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党内表彰,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党费的使用坚持先预算后使用原则,必须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动用。

15、各级党组织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报告党费的收缴和区企业党工委下拨党费的管

理使用情况。

16、区企业党工委每年对各党支部(总支、党委)党费收缴和下拨党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关于开展困难党员帮扶行动的实施方案
篇八:困难党员减免党费

明党发„2015‟111号

中共XXX委员会

关于开展困难党员帮扶行动的实施方案

各党(总)支部:

为扎实做好困难党员的关爱帮扶工作,按照区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困难党员帮扶行动的实施意见》(区组发„2015‟47号)文件精神,现就全镇开展困难党员帮扶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工作,对困难党员进行帮扶救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实施“1136民心党建”工程,推进落实精 - 1 -

准扶贫任务的有效载体,也是提高党组织凝聚力、吸引力、感召力,增强党员归属感、荣誉感、责任感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镇党委积极探索有效形式,认真开展困难党员帮扶救助工作,使困难党员感受到了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但在具体工作中也还存在政治关怀不够全面、思想激励形式单一、物质帮扶缺乏保障、长效机制尚不健全等不足和差距,需要我们在工作中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全镇各党(总)支部要充分认识开展困难党员帮扶行动的重要性,以解决困难党员生产生活问题为重点,采取思想上关心、精神上激励、生活上关爱、物质上帮扶、创业上扶持等措施,把困难党员帮扶救助落到实处,进一步增强党员队伍活力,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为推动全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充分尊重和落实党员的主体地位,围绕关心党员、爱护党员、依靠党员,做到知党员所想、解党员所难、帮党员所需,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增强党员的归属感、荣誉感,进一步坚定党员致富信心、激发党员队伍活力,调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积极性。

2.坚持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不同类型、不同群体困难党员的实际需求和致贫原因,对困难党员进行细化分类,因人施策,既要注重对困难党员进行精神鼓励和慰藉,激发党员的政治热情,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又要在物质方面 - 2 -

进行帮扶和支持,帮助党员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达到凝聚人心、鼓舞干劲、促进和谐的目的。

3.坚持注重实效原则。在普遍关爱困难党员的前提下,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帮扶相结合、“造血”与“输血”并重,对老党员、生活特别困难党员进行重点帮扶,做到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个别问题个别解决,实现普通关爱和重点帮扶、思想引导和解决困难的有机统一,把不同群体党员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

4.坚持统筹协调原则。要把完善科学规范的制度与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起来,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帮扶协作联动机制,确保救助政策有机衔接、救助资源合理整合、救助数据共享共用,使困难党员帮扶救助工作有章可循、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科学运行,切实为困难党员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科学管理,确保救助精准化

1.科学界定标准。生活困难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老弱孤寡、丧失劳动力且无收入来源的党员;

(2)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党员;

(3)党员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或疑难病症,个人负担部分较重,造成生活困难的;

(4)党员本人和家庭发生突发性意外事故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

- 3 -

(5)因供子女上学导致返贫的党员;

(6)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确实需要救助的党员。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党员,不列入救助范围:

(1)因本人好逸恶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

(2)有赌博、吸毒、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困难党员减免党费。

(3)无正当理由不积极履行党员义务或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

(4)党支部民主评议为不合格的;

(5)有其他不良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2.严格规范程序。在确定帮扶救助对象上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公告。各党(总)支部要将困难党员的基本条件和相关程序以适当的形式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告。

(2)提出申请。困难党员对照条件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甘州区困难党员救助申请表》。

(3)调查摸底。党支部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全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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