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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案件线索处置时限

自我介绍 时间:200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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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为何调整问题线索处置标准
篇一:纪委案件线索处置时限

中纪委为何调整问题线索处置标准?

去掉“留存”环节,增加“谈话函询”环节,有利于避免把“小苍蝇”养成“大老虎”

昨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纪委是如何处置问题线索的》视频,披露中纪委对反映干部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标准进行了调整,去掉了“留存”环节,增加了“谈话函询”环节。据悉,这有利于防止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避免把“小苍蝇”养成“大老虎”。

南都讯 记者 程姝雯 发自北京 昨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纪委是如何处置问题线索的》视频,披露中纪委对反映干部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标准进行了调整,去掉了“留存”环节,增加了“谈话函询”环节。据悉,这有利于防止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避免把“小苍蝇”养成“大老虎”。

中纪委明确5类线索处置标准防止“吃线索”

问题线索是纪律审查工作的重要基础,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处长孙松涛介绍说,彻底清理纪检监察机关所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是贯彻“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的要求,也有利于防止线索失管、失控、有案不查甚至以线索谋私等问题。有纪检系统人士向南都指出,在此前的线索管理中,便曾出现纪检干部“吃线索”、将线索“揣兜”,甚至私下通报、跑风漏气等情况,明确处置标准,将能确保每条信访举报线索都有归口和落实。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视频介绍,十八大后,中央纪委对掌握的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摸清底数。研究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5类处置标准,对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了规范处置。2013年8月,中央纪委下发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全面清理,执行分类处置标准。

2014年1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研究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5类处置标准,强化审查办案全过程管理”。

一年之后的2015年1月12日,王岐山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到对问题线索的处置标准,“强化问题线索管理,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规范管理”。

对于问题线索的处置标准的变化,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视频披露,“2014年7月,调整了线索分类处置标准,调整后仍为五类”。 2014年函询1.7万人次、谈话3 .2万人次

据悉,“初核”是对举报线索比较明朗、有对象可以了解的;当基本确定被举报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纪检部门便启动“拟立案”程序,将线索移交办案室查办。而对匿名举报、核实较为困难但线索又较为重要的,则“暂存”,暂存并非不查,日后再有相关举报和线索,暂存的情况还会被重新调出。此外,对于线索经立案办结或经核实举报内容不实的,都会给予“了结”。

为何增加了“谈话函询”环节呢?南都记者获悉,这是为了实现“抓早抓小”,防止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把“小苍蝇”养成“大老虎”。

去年,中纪委在8个省份试点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中有省份提出:如果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加强诫勉谈话,将能够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一位省级纪检系统人士告诉南都记者,在以前的处置标准中,“留存”和“暂存”类界限比较模糊,留存的线索比较少被重新调出,久而久之就长期积压下来。从近期实践效果来看,变“留存”为“谈话函询”避免了问题的长期积压,也改变了纪委办案的政绩观。

“办案中过去一种现象是,对反映问题不明朗、线索不好查的,就„留存‟,总把办大要案当做纪委工作成绩的评判标准。”该人士坦言,抓苗头性小问题的谈话函询,则是办案理念的转变,“扯扯袖子或者大喝一声,让干部不要滑到违法的境地,对干部本人、单位、家庭都是好事情;谈话函询后,对举报不实的也会给予澄清,让干部解脱,而不是„挂案子‟。”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视频介绍,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同有关省部级领导干部谈话,纪检监察机关扩大约谈、函询范围,对反映失实问题予以澄清。2014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函询1.7万人次,谈话3.2万人次,了结3万人次。

中纪委披露纪委如何处置问题线索
篇二:纪委案件线索处置时限

中纪委披露纪委如何处置问题线索 有五类处置标准

问题线索是纪律审查工作的重要基础。十八大后,中央纪委对掌握的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摸清底数。研究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5类处置标准,对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了规范处置。2013年8月,中央纪委下发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全面清理,执行分类处置标准。

2014年函询1.7万人次、谈话3 .2万人次

2014年7月,调整了线索分类处置标准,调整后仍为五类,即: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您也许会问,对问题线索为什么要分5类进行处置呢?

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处长孙松涛表示,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抓住了纪律审查工作的关键和要害。彻底清理了纪检监察机关所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有利于防止线索失管、失控、有案不查甚至以线索谋私等问题,切实贯彻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的要求。纪委案件线索处置时限。

网站介绍,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同有关省部级领导干部谈话,纪检监察机关扩大约谈、函询范围,对反映失实问题予以澄清。2014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函询1.7万人次,谈话

3.2万人次,了结3万人次。

王岐山多次强调问题线索清理及处置标准

2014年1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中强调,对掌握的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摸清底数,连续4轮听取汇报。研究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5类处置标准,强化审查办案全过程管理。下发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全面清理,执行分类处置标准。严格办案程序,完善和细化初核、立案调查等各项制度。

2015年1月12日,王岐山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到对问题线索的处置标准,“强化问题线索管理,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规范管理”。王岐山强调,对问题线索要迅速查处,该纪律处分的及时给予处分、该组织处理的作出处理、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就移送。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及时约谈函询诫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案件线索排查和移送制度
篇三:纪委案件线索处置时限

案件线索排查和移送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林业系统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服务案件查办,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央、省、市、县纪委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线索的收集。案件线索来源于三个方面,其一是日常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二是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举报;其三是上级部门交办。案件线索的来源、基本情况、获取时间、案件线索发现(接获)者等等,要通过格式化的收集,为案件线索的进一步判别和排查提供原始的信息和依据,防止线索残缺和灭失。

第三条 案件线索的报批。案件线索格式化收集记载后,由局纪委提出拟处理意见,报请局长审批。

第四条 案件线索的排查。经报批的案件线索,由局纪委牵头组织实施初查。

第五条 案件线索的处置和移送。经过初查的案件线索,如在局纪委处置权限内,则由局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局长审批;如需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由局纪委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后报请局长审签;如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较为恶劣,需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的,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六条 林业系统案件线索的排查和移送在局党委和局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高质量】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办法制度
篇四:纪委案件线索处置时限

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市纪委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案件线索的管理

第二条 案件线索来源。

(一)信访室收到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各处室接收的信件;

(三)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线索;

(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单位转来的举报信件;

(五)案件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 1 -

(六)在廉洁自律、纠风、执法监察、责任制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七)本委局科室及乡(镇)场、街道纪(工)委,市直各部门(单位)纪检委(纪检组)在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八)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获得的案件线索;

(九)从媒体、网络、社情民意等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

(十)其他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

第三条 登记处理。

(一)信访室负责信访线索的分类和分析,对收到的信访线索逐件登记录入纪检监察信访管理系统。

(二)信访室根据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和归口管理原则,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的,提出分流和转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呈书记批准。

(三)对属于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内的案件线索,根据线索分析,提出办理意见,并对照案件线索新五类处置方式,提出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等处理意见。

1.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相关部门办理;

2.属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转交下级相关纪检机关办理,其中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3.对转交下级纪检机关的信访举报办理,采取实地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 2 -

同时,信访室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采取信息等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按相关规定对信访举报的部分问题直接核实;信访监督与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

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直接调查了解方式:纪委案件线索处置时限。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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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采取与被反映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了解情况和查询房产、档案、电信、反洗钱信息等方式。

谈话函询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发函由被反映人做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室领导与被谈话人谈话、请所在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

暂存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线索具体、具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等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集体研究排查,予以留存,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需报告书记阅。

(四)填写《重要信访拟办单》,报分管领导同意,呈书记 - 4 -

批准。根据领导批示,转案件检查室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五)经信访室向下级机关转办的要结果件,由信访室 负责督办,调查完毕后,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案件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告书记,上报有关单位、领导并存档。

第三章 初步核实

第四条 承办室收到案管室转来案件线索,由承办室分析研究,承办室负责人作为线索初核责任人,确定初核小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分析研判制定初核方案,填写《初核呈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告书记,初核人员进行初步核实。

第五条 采取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方式的,由承办室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初核材料由承办室负责把关。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第六条 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查结后,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承办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应性的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 - 5 -

纪委办案程序
篇五:纪委案件线索处置时限

案件办理程序

(一)、案件线索受理

纪检监察部门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涉嫌违纪的线索,予以受理。(对象: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

1. 完成《案件受理登记表》

2. 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1) 对于没有价值的线索, 则存档备查.

(2) 针对一般性的党风廉政问题, 则找本人谈话说明或函询并书面说明.纪委案件线索处置时限。

(3) 如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内容具体、可能涉嫌违纪的, 则进入初核程序.

(二)、初步核实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反映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纪的线索后,根据线索的可查性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是否违犯党纪、政纪,为立案提供决策依据。

1. 完成《初步核实呈批表》,并上报审批;

2. 制定《初核方案》(待领导审批《初步核实呈批表》后,制定本方案);

3. 进行初核;

4.形成《初核报告》。

(三)、立案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和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纪的线索,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1. 完成《立案呈批报告》并上报;

2. 完成《立案呈批表》,并上报审批;

3. 形成《立案决定书》,并下发(经研究决定后,下发立案决定书给组织人事部门)。

(四)案件调查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全面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在调查阶段,对明显涉嫌犯罪的问题,根据办案进度确定适时移送司法机关。

1. 制定《调查方案》;

2. 开展调查取证 ;

3. 形成《违纪事实见面材料》;

4. 要求当事人完成《检查》;

5. 形成《调查报告》.

(五)案件审理

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对调查移送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程序,一定的原则对案件在事实上、证据上、定型上、处理上、程序上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1.

重要问题线索流程办法
篇六:纪委案件线索处置时限

包头市九原区纪委监察局

重要问题线索受理流程办法

(试 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线索受理工作程序,提高受理效率和质量,依据《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案件监督管理 规程(试行)》、《包头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案件线索受理流程办法(试行)》和《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结合九原区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各科室受理,统一管理,归口办理,防止一信多办,杜绝重复交叉办案的原则。

信访室受理和处置的问题线索

第三条 委局领导干部和各科室受理的包括电话 、来信、来访举报等各种渠道受理的信访举报,交由信访室统一登记后分流办理,防止多头转办、交办。

第四条 信访室对上级机关信访部门转、交办的重要问

题线索直接受理 。

第五条 信访室对收到信访举报件进行认真梳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 、上级机关交办、领导批示、损害群众利益 、关注度较高等类型,筛选出重要问题线索,经分管副书记、书记批示后,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办理。

案件监督管理室受理和处置的问题线索

第六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对下列案件线索直接受理登记并实行统一管理:

(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或者批办的由本委局(除信访室外)办理的案件线索;

(二)领导批示或者交办的重要问题线索;

(三)各级政府机关、新闻媒体等转来的重要问题线索;

(四)办案中、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

(五)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移送的重要问题线索。

第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对委局各室抄送备案的重要问题线索和直接受理的重要问题线索,应明确专人负责,逐件登记,建立台帐,定期汇总并及时向相关领导反馈。

第八条 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纪责任,由审

理室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并向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九条 委局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一般问题线索参会人员由纪委书记、分管信访、案管副书记、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信访室主任组成;重要问题线索参会人员由纪委书记、监察局局长、分管信访、案管副书记、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信访室主任组成。

第十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对集体排查拟办的重要问题线索,经领导批示后直接交委局各科室办理交、转办手续, 并进行线索办理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及相关室应按规定将《初步核实呈批表》、《立案呈批报告》、《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处分决定书》等文书或复印件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十二条 各承办线索室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要求报批、报送或移送、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

2014年9月25日

案件线索处理转办函
篇七:纪委案件线索处置时限

案件线索处理转办函

现将的举报(投诉)转给你单位,并附举报(投诉)材料 共 页,请予以调查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函复我单位。

年 月份,日

纪委查办案件各类表
篇八:纪委案件线索处置时限

一、初核线索登记表

初核线索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时

二、初步核实呈批表

中共 纪律检查委员会

四、立案登记表

立 案 登 记 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日

六、立案审批情况

案 件 立 案 审 批 表

八、谈话笔录

调 查 笔 录

(第 次)

时间: 年 月 日 地

点: 调查人: 工作单位及职

务: 记录人: 工作单位及职

务:

被调查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入党时间: 工作单位及职务: 电话:

? : ? :

签名: (押印) 共 页第 页(押印) 注:谈话结束,被谈话人还必须签署“以上笔录看过,与我讲的一

致”的意思,并签字押印。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gerenjianli/6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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