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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书范本

自荐书 时间:200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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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范例
篇一:答辩书范本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刚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56.5.2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新村11栋606房

电话:13800138000

委托代理人: 待定

被答辩人: 程立轩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王刚买卖凶宅,要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一、驳回原告程立轩提出的与被告王刚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返还房款28万元

三、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支付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答辩人王刚是否以欺诈手段,诱使被答辩人程立轩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理由如下:王刚的儿子的确在这套房子中犯下了杀人的罪行,但出售房屋时已经王刚已在此居住了许久(3年?),并将屋内一切关于凶案的物品丢掉并打扫干净,直到向程立轩出售房屋时,房屋的居住情况已达到适居的客观标准。

在带被答辩人程立轩查看房子,与程立轩洽谈房屋买卖和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王刚对程立轩提出的问题均作出了真实客观的回答。程立轩若对凶宅有忌讳心理,自应自己了解清楚房屋的历史,王刚没有义务告诉程立轩关于房子的一切细节。因此,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卖方需将凶杀案告诉买方,所以,王刚虽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但其行为并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欺诈行为。

关于合同无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显的原因,该买卖合同不满足,因此不构成合同无效。

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轩的另外两个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诉。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刚 2011年11月19号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民事答辩状范本
篇二:答辩书范本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 一案,

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

1、本答辩状副本份。

2、本案证据和证据目录。

民事诉讼答辩状格式及写作要求、范文
篇三:答辩书范本

民事答辩状

一、民事答辩状说明: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提出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是诉讼义务;但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逾期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答辩书范本。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

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

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二、民事答辩状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住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因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答辩书范本。

答辩人:____

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___份。

答辩书范本。

【填写说明】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

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 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晓,男,汉族,1932年3月生,住址:南京市下关区张王庙

被答辩人:黄甲,男,汉族,1941年11月生,住址: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欠款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欠款关系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及所提供的证据中没有阐述欠条所存在的基础法律事实。孤立的一张欠条如果在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情况下是不能成立完整的欠款关系的。

这张欠条背后的事实是2011年5月份被答辩人通过中间人赵连、刘娟介绍找到答辩人,请求通过答辩人的关系给其当兵的女儿慧提干,并通过中间人赵建连支付两万元现金请求答辩人帮其疏通关系。答辩人收到钱后立即存入银行卡中,打算日后疏通关系用。可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欠款关系,而且答辩人只收到两万元的疏通费用。

2、后来,在得到被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答辩人到包头为被答

辩人女儿疏通关系,在包头期间被答辩人还经常致电答辩人交流疏通关系的情况。在包头期间,除送出一万元现金给某领导外,答辩人在包头所有花费基本都有发票,两万元疏通费已经所剩无几。

二、 欠条是答辩人从包头回来后,到被答辩人处汇报疏通结果时在被答辩人及其众亲友的胁迫之下所写

欠条不是在中间人给两万元现金时所写,而是在答辩人从包头回来后,到南通向被答辩人汇报疏通关系结果时,被被答辩人及其亲友围困在宾馆要求答辩人写一张四万元的欠条,直到这时答辩人才知道被答辩人给中间人赵建连的是四万元人民币。为了能早点摆脱被答辩人及其亲友的纠缠,答辩人只好写下四万的欠条。事实是答辩人只收到中间人给的两万元作为疏通关系的费用,而不是欠条上所写的四万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欠款关系,而是普通的请托关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起诉。

此致

南京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1、相关证据材料2份

2、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1份

民事答辩书格式
篇四:答辩书范本

民事答辩书格式 (标题)

答辩人: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答辩事由:

(上述为首部:内容包括标题、答辩人自然状况、事由)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 (上述为正文:内容包括答辩理由、对方的错误、反驳对方错误的证据、本人的请求等)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名称、份数。(分开列,一行一项)

(上述为尾部:内容包括送达法院的名称、答辩人署名、附项注明副本份数、人证、物证的名称和数量、日期)

注:答辩理由应陈述起诉书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民事答辩状范本
篇五:答辩书范本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姓名

住址 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 一案,

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

1、本答辩状副本份。

2、本案证据和证据目录。

民事答辩状的范本
篇六:答辩书范本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填写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被答辩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答辩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贵院转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______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副本及有关材料,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答辩事由)

一、

二、

1

三、

(答辩要点和具体理由)

此致

北京市ΧΧ人民法院

答辩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名章):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2 年 月 日

答辩状标准格式
篇七:答辩书范本

答 辩 状

答辩人(被告)陈大虎,男,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907126906,住东台市六巷12号。

答辩人就中国银行东台支行诉本人借款纠纷一案的相关内容,答辩如下:

一、原告中国银行东台支行尚未履行其所谓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

2011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原告虽然提供了一份 “零售贷款借款借据”的证据,但这份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打算贷款给被告,并不能证明被告已经收到该笔款项。如果原告真的贷款给被告,那原告的汇款凭证何在?

二、原告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相互矛盾、存在造假,不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

被告因需贷款,原告利用被告在贷款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在对相关的程序略加解释后,便告知原告先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一切交由原告办理。被告为顺利拿到贷款,无奈只好答应原告的无理要求。甚至到目前为止,被告仍未拿到相关合同的原件。而原告诉被告提供的大部分证据相互矛盾、存在造假,不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

1、编号为2011年KQC字080号2011年4月2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以下简称信用卡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用途为甲方支付其购买凯迪拉克SRX商品的款项”,事实上,被告的凯迪拉克轿车远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就已经购买,根本就不存在贷款买凯迪拉克轿车之说。

2、编号为2010年昭明字58号《保证金质押担保确认函》:该确认函确认的是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明公司)为编号为2010年QC字110号《个人手自用车消费贷款合同》担保,而不是为信用卡合同提供担保。还有该确认函的落款时间是2010年12月23日,说明昭明公司的担保合同早于或等于这个时间,更早于信用卡合同2011年4月2日的签订日期。试问,哪有担保合同早于主合同成立的?

3、编号为昭明投资担保字第58号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意向书》:该意向书也证实了昭明公司担保成立早于信用卡合同。

4、NO.0660171《零售贷款借款借据》:首先,该收据载明“贷款合同编号2010年QC字110号”,这说明该收据是《个人手自用车消费贷款合同》的收据,不是信用卡合同的收据,而这个收据的内容又与信用卡合同一致,这明显矛盾;其次,该借据与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

NO.0660171《零售贷款借款借据》不一致,原告第一次诉讼提供的该借据上日期没有填写。这表明,该借据上的实际日期是2013年1月份后填写的,与现载明的2011年4月7日不一致,原告明显造假。

5、编号为2011年KQC080号《中国银行股份公司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第一条载明该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编号为2011年KQC字080的《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而事实上,并不存在编号为2011年KQC字080的《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只有编号为2011年KQC字080的信用卡合同。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告诉被告而提供的大部分证据相互矛盾、存在造假,不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即便原告履行了信用卡合同,也未完全履行完毕,原告违约在先,被告拥有先履行抗辩权。

据被告从东台王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静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得到的信息,王静公司只收到了中国银行27万元的汇款,与信用卡合同以及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原告按约将34万元借款划入被告指定的账户”明显不符。被告未将足额贷款,汇入被告指定账户,违反了其所谓的信用卡合同的约定,被告拥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不再履行后续的义务。

四、贷款的手续费明显过高,且该手续费应是贷款利息

的变相说法。

在原告伪造的所谓的信用卡合同,里面载明的手续费明显过高,34万元的贷款,竟有42500元的手续费,试问原告,这么高的手续费依据何在?根据原被告当初的约定,贷款34万的利息为42500元,原告之所以将利息说成是手续费,完全是为了规避法律。除了42500元的手续费,原告贷款给被告竟不再收取任何贷款利息,如果这42500万不是贷款利息的话,就明显有悖常理。显而易见,这42500元就是贷款利息或者说包含贷款利息,已经被原告在贷款本金中扣除了。根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按照此规定,在原告没有足额履行给付贷款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只需要返还原告所给付的贷款并支付利息即可。

综上,原告的本次诉讼是原告自编自导的一场闹剧,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东台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大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答 辩 书(格式)
篇八:答辩书范本

答辩书范本。

答 辩 书

答辩人:

名称或姓名:

地(住)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工作单位及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答辩人:

姓名或名称:

住 所(址):

联系 电话:

申请人 诉我(单位) 答辩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申请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正文附后) 民族: 联系电话: 民族: 联系电话: 争议一案,

答辩内容:

附件:1、答辩书副本

2、有关证据

份; 份共 页。

被申请人签章:

二○ 年 月 日

答辩状范本
篇九:答辩书范本

答 辩 状

答辩人:洛阳市翔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就何贵春诉答辩人、韩小鹏、钱学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起诉。

豫C-67631,豫C-6538挂车的实际车主韩小鹏、钱学义在原告起诉后向答辩人提供了一份该二人2009年11月21日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经答辩人辨认,该合同上并没有原告的签名与盖章,而只有钱学义与新疆哈密市北出口顺通货运信息部的签字与盖章,这说明本案的运输合同的缔结双方是豫C-67631,豫C-6538挂车的实际车主韩小鹏、钱学义与新疆哈密市北出口顺通货运信息部,原告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依法应驳回起诉。具体原告与新疆哈密市北出口顺通货运信息部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原告如有损失,应向新疆哈密市北出口顺通货运信息部主张权利。

二:答辩人不是 豫C-67631,豫C-6538挂 货车的所有权人,也未与原告签订任何货物运输合同。

豫C-67631,豫C-6538挂车系韩小鹏及钱学义二人出资购买,入户在答辩人单位经营,双方签订有货车经营委托合同,约定该车由其二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答辩人并不介入车辆的营运,也不控管车辆,答辩人只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代办相关车辆审验等手续,并不从中获取任何利益,更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

答辩人经查阅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韩小鹏、钱学义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后发现,韩小鹏、钱学义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答辩人毫不知情,韩小鹏、钱学义与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因为该二人是该车的所有权人,其地位等同于个体户。答辩人也并未授权该二人与任何人签订合同,并未在此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事后也并未追认。因此,从原告诉称的所谓运输合同来讲,是韩小鹏、钱学义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而并非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原告所称与真实情况不

符,答辩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不予认可,请法庭明查。

三:原告所称损失不真实、不合法,依法不能成立。

1:原告诉称有32吨棉花装车,但原告提供的棉花购销合同中显示原告购买的棉花只有31.9874吨,两个数字并不相同,到底有多少棉花装车,原告没有证据证实。

2: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主张答辩人赔偿其457419元,根据的是其与他人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该合同签订时答辩人并不在场,答辩人对该价值不予认可,与原告签订所谓棉花购销合同的单位也并非本案的当事人,故,仅凭原告提供的所谓棉花购销合同是不足以认定棉花的件数、重量以及价值的。另,在火灾发生后,原告没有将受损货物提交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评估、鉴定其价值,因此,仅凭其提供的所谓棉花购销合同是不足以证实其所称的货物价值的。

3: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其因为违约导致的损失6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韩小鹏、钱学义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没有任何人告知是否与其他棉花购买方签订有任何形式的合同,韩小鹏、钱学义也从来不知道原告所称的所谓违约条款的存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告主张所谓违约赔偿他人后作为损失向本案被告进行索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且所谓的棉花购买方也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原告主张的对他人违约赔偿不真实、不合法,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赔偿款的履行,因此,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4:被告并没有收取原告运费10000元,不应向原告承担该项赔偿。

三:本案的车辆上装载的是易燃的棉花,属于特种货物,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托运特种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在运单中注明货物的性质、重量、外廓尺寸、及对运输要求的说明书;承运前承、托运双方应先查看货物和运输现场条件,需排障时由托运人负责或委托承运人办理;运输方案商定后办理运输手续。第七十条

(二)项规定,“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属于托运人的错误。根据韩小鹏、钱学义事后提供给答辩人的运输合同可以看出,在托运方一栏中的货物规格、包装、件数、

等级、总重量、单价、总金额、收货单位及地址的项目均为空白,也未注明货物的性质,及对运输要求的说明书,这说明所谓的托运方违反了法定义务,具有过错。另,本案中的车辆核载吨位只有 吨,而按照原告诉状所称其在该车上装载了32吨棉花,如果此事实成立的话,就证明原告方具有过错,应自担其责。 四:答辩人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合同作为一种债的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其主要包含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和责任的相对性三方面的内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换言之,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本案的合同是韩小鹏及钱学义二人与新疆哈密市北出口顺通货运信息部签订的,因该货物运输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只局限在特定的当事人即韩小鹏及钱学义与该信息部之间,而不能用以约束与该合同无关的答辩人,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也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针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答辩人:

2010年4月16日

答辩状范本
篇十:答辩书范本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鄞州美蓝图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鄞州市XXXXXXXXXXXXXXXXXX。电话号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梅,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XX, 职务: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海州美蓝图标识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地址:某省海州市XXXXXX。电话号码:XXXXXXXX。

因海州美蓝图标识材料有限公司诉鄞州美蓝图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现进行答辩如下:

1、原告认为鄞州美蓝图标识设计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与其企业名称相近似,且双方的经营范围及销售的产品大致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双方销售的商品产生混淆,侵犯其企业名称权,然而在诉状中,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中的“美蓝图”三字在鄞州地区内为公众所熟知并具有市场知名度。而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和企业自身的发展需求,我公司与2006年2月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鄞州市美图蓝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只使用了在先注册海州美蓝图标识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美蓝图”,届时,原告并没有什么知名度,我方根本不可能有借用其影响力一说;最后,至于我方和原告方在更改名称后仍用原名称和原告往来一事,只是为了让原告方好加以区分,以免弄混我方“美蓝图”和原告方“美蓝图”,并无欺瞒之意,主观上并没有侵犯原告企业姓名权的意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权:“企业只准许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一般来说,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以登记地与营业地为基础,所以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两者名称近似所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不成立,因为原告经营地在海州,而我公司营业地在鄞州。

2、 原告在诉状中称我公司在自己网站和其他网站上将海州美蓝图与鄞州美蓝图进行关联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我方是不认同的。首先关于网站主页上对于我公司的资质宣传并非完全虚假,其次也并没有达到引人误解的的虚假表示的程度,关于原告所承揽的包括广州亚运会等重大标识项目工程我们是承认的,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8

条规定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不正当

竞争: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尚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

做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

传的。虽然在广告宣传中我方公司多次宣传原告公司所承接的工程,单并未将两

者进行关联联系,海州美蓝图标识材料有限公司与鄞州美蓝图标识设计有限公司

并没有被宣传同属一家公司。《解释》第4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

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

本文来源:http://www.myl5520.com/gerenjianli/5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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