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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

个人简历下载 时间: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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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法规标准

中国企业的标准化是什么法律法规

  想要快速发张就要有一个高标准,中国的企业标准是什么呢?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国企业的标准化是什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中国企业的标准化是什么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法规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第九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十条 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第十一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第十五条 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第十六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法规标准。

篇二:法规标准

2018年法规考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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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法规考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B.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并从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C.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D.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日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选项D保证金的返还,为2个14天。

  2.某办公大楼在保修期间出现外墙裂缝,经查是由于设计缺陷造成。原施工单位进行了维修,之后应向()主张维修费用。

  A.建设单位

  B.设计单位

  C.物业管理单位

  D.大楼使用者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3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这里的责任方也不是真正的责任方。建设单位承担完维修费后,再向设计单位追偿。

  3.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3年

  B.5年

  C.10年

  D.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4.下面关于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说法正确的是()。

  A.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为2年

  B.给排水管道为5年

  C.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D.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E.装修工程为2年

  【答案】CDE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选项A应为5年;选项B应为2年。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5.关于工程建设缺陷责任期的确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

  B.缺陷责任期一律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C.承包人导致竣工迟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D.发包人导致竣工迟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进入缺陷责任期

  E.发包人导致竣工迟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60天,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选项B不应该是“一律”,而应当是“一般”,因为有例外;选项D、E发包人原因迟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考点精讲】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及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最低保修期。不得低于法规规定的标准。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四、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1)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双方可约定;

  (2)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与保修期的起始时间一致);

  (3)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4)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五、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否则,发包人可扣除保证金,另找他人;承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

  六、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到期后返还;发包人收到返还申请后,应于14日内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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