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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

自荐书 时间: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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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一】

网络诽谤罪的认定

  下面是由为大家整理的网络诽谤罪的认定,一起来看看吧!

  网络诽谤罪的认定

  诽谤罪是指故意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网络诽谤罪就是指在网上故意散布某种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

  在网络诽谤中,诽谤成立的要素之一,就是看诽谤者所选择的传达信息的方式是否属正常的、能够阻止第三人的接触的途径。我们可以假设有这么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发出信息者所选择的途径是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是纯粹的私人邮箱;网络诽谤罪。第二种情况也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但收件地址却可以为数个人,这可能是某个组织的人所共同拥有邮件址; 第三种情况是制作成网页,可以供人们浏览等等。

  根据一般的法律判断,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传播方式就有可能构成诽谤,而第一种情况就不构成诽谤,在第一种情况下,既使可能收件人本人没有看到,而其亲属好奇打开信箱查看到了诽谤内容,也不构成诽谤,因为信息传播者的目标对象仅为收信人本人,其它情况是其不可预见的,所以其主观上不存在要将诽谤内容向除目标对象以外的第三人传播的意图。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说,可能信息传播者会以不知道电子邮件址是一人拥有还是数人拥有为自己辩护,如此的话就要看其在当时所拥有的信息条件下,可以预见到什么程度。如果有事实证明诽谤信息传播明知这个邮件址是为数人拥有,就可认为是意图将信息公布于众。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只要是将诽谤内容放在网页上,无论信息传播者如何辩驳其网页无人浏览,都必然构成诽谤。


网络诽谤罪【二】

构成网络诽谤罪受到的处罚

  网络诽谤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要对网络诽谤作出处罚就要先看看该行为是不是符合网络诽谤罪成立的要件。快和一起来看看吧。

  构成网络诽谤罪受到的处罚

  一般来说,中国有关网络诽谤的民事侵权成立,须具备以下个要件:

  1、要有损害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为通过网络传播了有损特定人名誉的文字、图片或语言。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传播内容必然或可能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却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为过失。

  网络诽谤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中国,诽谤行为可能构成违反民法,诽谤行为人被追究民事责任;也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诽谤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诽谤行为既可能构成侵权(民事的),也可能构成犯罪(刑事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最低管制一个月。


网络诽谤罪【三】

如何应对网络诽谤罪网络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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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应对网络诽谤罪

  网络诽谤罪,由于法律对于网络诽谤这种新型犯罪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网络诽谤案件在办理中经常面临“不作为”和“乱作为”指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逮捕嫌疑人、自诉案件却由检察机关公诉等现象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众人物可能会碰到网络诽谤罪的问题,那我们应当如何应对网络诽谤罪呢?找法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一、加强对网民的法治教育,积极引导网民文明上网。

  网民有言论的自由,但在行使自已的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网民在网络上遨游时,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并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首例“网络暴力”案的判决,就有很好的法治教育作用。

  二、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步伐,使信息的披露与保护在法律的规范下达到平衡。

  要防治网络诽谤,应加强法治建设,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中国现行法律里面有许多与名誉权有关的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前述的法规中。但是就公民隐私权的立法抑或是公民个人信息立法尚是一片空白,特别是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目前中国基本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而在首例“网络暴力”案就是因为网民对他人如住址、电话、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传播,致使一些诽谤性的语言攻击能准确地瞄准被传播者。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情形目前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在收集、处理、传输和利用等环节中。目前世界上国家或地区已经有超过 50个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通过限制公权力的途径来保护个人信息已经是通用做法,这方面中国尚处于落后地步,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会有效遏制网络诽谤行为。

  三、建立合理的网络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建立完善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

  中国互联网协会曾于2002年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然而,该公约规定:中国互联网行业从业者接受该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实际上该协会也就200来个会员单位,为数甚少。2003年,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30多家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共同签署了《互联网信息服务自律公约》,承诺自觉接受管理和公众监督,坚决抵制“有害信息”,但参与者只有30来个,这个数量是中国互联网的冰山一角。建议互联网行业采取律师业的做法,从事互联网经营的单位当然是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会员,当然地受《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约束,这样才有自律力度,同时要建立起违反行业纪律的惩处制度。

  网络诽谤时隐时现,只有切实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并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文明上网、健康上网的政策、方针,网络诽谤才可能最终烟消云散,人与网络才能和谐相处,到那时,诽谤不再,自由依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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